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5要连上下读
有部说实事师认为:其他三种生理当遮破,但应该成立他生,因为需要从他缘而生
整理有部立四缘他生
持论有部说实事师
他生成立 · 对方 · 对方立论
- 所立
- 应该成立他生
- 因
- 因为需要从他缘而生
例种子、眼根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庚一 宣说他宗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5要连上下读
整理有部立四缘他生
持论有部说实事师
他生成立 · 对方 · 对方立论
例种子、眼根
壬一 破依他缘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观察连讲 2/5接着破
整理破依他缘生:果自性不在缘中,自性无则他性亦无
破从他缘生 · 本方 · 破
如果从他缘而生,则有能现见此缘或者无义生的过失
因果不同时故非他 · 本方 · 破
无自性故他性亦无 · 本方 · 破
例“慈氏”与“近藏”
壬二 破依他作生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观察连讲 3/5
整理破依他作生之一:作用具缘、不具缘两面观察都不成
所破他宗
作用不存在则不具缘 · 本方 · 破
已生不需作用 · 本方 · 破
未生不具作用 · 本方 · 破
正生不存在 · 本方 · 破
不具缘作用 · 本方 · 破
如果存在,则有由煤炭等非缘产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为无因者等过失
例石女的儿子具有青春韶华、毛线不存在,则氆氇也绝对不存在
作非具有缘,无缘作不成, 原段 ›
无作则非缘,若具作可生。 原段 ›
对方他宗继续狡辩道:并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亲自产生眼识等果法,而是以成办眼识的作用为缘,即是由作用而产生眼识等果法的。 原段 ›
本方自宗对此破斥道:无论从作用是否具缘两方面加以观察,都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首先观察作用具缘: 原段 ›
本方因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所立则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缘的情形,喻犹如谈论石女的儿子具有青春韶华一般。 原段 ›
本方为什么没有作用呢? 原段 ›
本方首先,如果作为果法的心识已经产生,所立就不可能具备作用。因因为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经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为缘,因为果法已经生起,无需再生。 原段 ›
本方其次,假如果法尚未产生,所立也不具备作用。如云:“因因无生之作者,则无生之作用。” 原段 ›
本方而所谓果法的正生之时所立也是不存在的,因因为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 原段 ›
本方如云:“无有差别事,则无有差别法。”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那么,作用不具缘应当可以成立吧。 原段 ›
本方但是,不具备缘而产生果的所谓单独作用始终不可能存在。应成如果存在,则有由煤炭等非缘产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为无因者等过失,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如同毛线不存在,则氆氇也绝对不存在的道理一样。 原段 ›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回应观察连讲 4/5回应上段
整理破依他作生之二:缘具不具作用都不成缘,四种情况皆不合理
所破他宗
无作用之缘非缘 · 本方 · 破
相互具足亦不需缘 · 本方 · 破
对方他宗又认为:如果照此推测,作用的存在的确是不合理,但缘本身总可以成为产生诸法的缘吧。 原段 ›
本方首先,如果这个缘没有作用,则由于不具备作用,而所立不能成为诸法产生之缘,因因为该缘已远离了能产生诸法的作用。 原段 ›
本方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缘存在,则可以产生果法。但具有作用的缘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经进行了阐述。 原段 ›
本方总之,无论作用是否具缘,或缘是否具足作用,四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相互之间如果不具足,即缘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备缘二者,缘都不能成其为缘。 原段 ›
本方因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缘,或缘具作用,所立则无论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缘,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原段 ›
辛二 破缘能立性相
中观根本慧论释一 观因缘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5/5
整理破缘能立性相:果未生时眼根应名非缘,依他缘成缘则所依之缘无穷
果未生应名非缘 · 本方 · 破
非缘变缘 · 本方 · 破
这样的推论还将产生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例沙子对于产生芝麻油、眼根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为缘, 原段 ›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缘?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辩白道:“作用是否具缘不需详细观察,因为依靠眼根等产生眼识等果,所以共称眼根等为缘。” 原段 ›
本方我们可以对因进行观察,如果眼识等尚未产生,眼睛等又为何不称其为非缘呢?所立此时,我们必须承认眼根是非缘。因因为必须观待产生眼识等法,才能安立所谓的缘。在眼识尚未产生的时候,眼根与非缘是完全相同的,犹如沙子对于产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样。(所以,眼根与沙子等)非缘不能安立为缘。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承许:虽然以前为非缘,但后来依靠他缘也可以成为缘。 原段 ›
本方对这种后来所依靠的他缘,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进行反驳。(并且,应成这样的推论还将产生所依之缘无穷无尽的过失。)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