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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则为无生,常法不生故

中论广释 · 第111课 · 连讲 10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广说 › 庚三 破依前际而安立之常等四见 › 辛一 广破 › 壬一 破常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破常有

中论广释第111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10节选

天则为无生,常法不生故

整理破前际常有:天人若即前世人则堕常边,常法不生,天人成无生

所破很多相信因果、前后世的人、大多数外道、数论派、胜论派、不相信前后世的人

量界、限定未经观察、胜义观察

天即是人则堕常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此天人就是以前造作善业的人,两者是同一本体,那么前世之人就会堕于恒常之边

常法不生 · 本方 · 破

有法
今世的天人
所立
就不应该产生
因
因为恒常之法不存在生法的缘故
喻
就像虚空或石女儿子的本体不是无常的体性

应成:如果前世的人常有,今世的天人就不应该产生

例虚空(主论证喻)、石女儿子(主论证喻)

原段(13 段,节选)

本方若天即是人,则堕于常边。 原段 ›

本方天则为无生,常法不生故。 原段 ›

本方如果天人即是人,就堕入了常边,这样一来,天人则成了无生,因为常法不生的缘故。 原段 ›

本方“若天即是人,则堕于常边”,人道众生因造作善业而转生天界时,应成如果此天人就是以前造作善业的人,两者是同一本体,那么前世之人就会堕于恒常之边,所以不合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很多相信因果、前后世的人都认为,“我”只有一个,只不过在六道流转中存在的方式不同而已,人我在获得解脱之前一直存在。比如,一个人通过修持善法转生天界,以前他是人,后来成了天人,身份虽有变化,但人我应是同一个。 原段 ›

转述一般来讲,外道持这种观点的较多,除了个别不承认前后世的外道以外,大多数外道都认为我是常有的,比如,数论派、胜论派等都承许有一个恒常不变的神我等,只不过他在六道中流转的方式不同而已。 原段 ›

转述即使不相信前后世的人也认为,今世当中以前的我和现在的我肯定是同一个。比如,一个人以前是在家人,虽然后来出家了,但他的家人都认为他还是以前的那个人;一个人原来在这个单位工作,后来虽然去了别处工作,但他自己和周围的人都认为他是同一人。世人根本不会思考我到底是常有还是无常,都想当然地认为,原来的我就是现在的我。实际上,这已堕入了常边。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天则为无生,常法不生故”,应成如果前世的人常有,今世的天人所立就不应该产生。为什么呢?因因为恒常之法不存在生法的缘故,喻就像虚空或石女儿子的本体不是无常的体性,不可能有刹那刹那的变化;如果没有任何变化,那前所未有的新生又如何安立呢?不可能安立。所有法产生的各个阶段、整个过程,都是依靠无常的因缘聚合,否则将无法安立。所以,如果是常法,天人就成了无生。 原段 ›

本方若以因明的理论分析,世间根本不存在真正常有之法,《量理宝藏论释》中云:“具德法称论师只是将遣除无常的那一分安立为常有的名言,并非认可存在恒常的同体。《释量论》中说:‘无岂是常性……’”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虽然人们常把自己的前后世都执为我,但这只是未经观察的说法而已。真正观察时,如果前后世是同一个我,前世的我就成了常有;如果常有,就不会有任何变化;没有变化,就不会有产生。所以,这种说法经不起胜义观察。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壬二 破无常

中论广释第111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10

如果天人和人是异体,就堕入了无常的边,也无法成立同类相续

整理破前际无常:天与人若是异体,同类相续不成,有失坏因果等过

量界、限定胜义中、名言中

异体则堕无常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认为前世人和今世天人是毫不相关的他体,则人我和五蕴就成了前世寂灭、后世新生的法了,这样一来,就堕入了无常的边

无常则无相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人我和五蕴是无常法,前后世之间的同类相续就无法安立

异体则相续非一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前后的相续,如同芒果树与山豆根的果实一样大相径庭的缘故
喻
芒果树与山豆根的果实

应成:如果天人与人为异体的他法,则前后相续为一体的说法就无法成立

无相续则不受前业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没有同一相续,今世天人就不应感受前世人所造的善业

例芒果树与山豆根的果实(主论证喻)、昨天的我(举例)

原段(7 段)

若天异于人,是即为无常。 原段 ›

若天异人者,是则无相续。 原段 ›

如果天人和人是异体,就堕入了无常的边,也无法成立同类相续。 原段 ›

应成如果认为前世人和今世天人是毫不相关的他体,则人我和五蕴就成了前世寂灭、后世新生的法了,这样一来,就堕入了无常的边。应成如果人我和五蕴是无常法,前后世之间的同类相续就无法安立。为什么呢? 原段 ›

因为,前世当人的我通过修持善法,今世转生为天人,虽然胜义中前后世的我都不成立,不可能成立真正的同一相续,但名言中,假立的同一相续应该成立。但如果承许前际的我和五蕴都是无常法,那么当今世天人的五蕴生起之时,前世人的五蕴早已刹那灭尽,一点一滴也不存在了。这样一来,现在的天人与前世的人就成了毫无关系、互相隔离的法。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中说:“应成如果天人与人为异体的他法,则前后相续为一体的说法就无法成立,因因为前后的相续,如同喻芒果树与山豆根的果实一样大相径庭的缘故。” 原段 ›

如此一来,前世人和今世天人就无法成立同一相续。应成如果没有同一相续,今世天人就不应感受前世人所造的善业,如此就会有因果失毁的过失、作者和受者是他体的过失、前世断灭的过失、新众生产生的过失,以及轮回有开端等众多过失。 原段 ›

其实,这个问题不用跑到特别远的前世,用昨天的我也可以分析。比如,如果前际法是无常的,那昨天的我和五蕴早已经灭尽,今天的我和五蕴是完全新生的,这样一来,连接我昨天和今天的相续就不可能存在。但这显然不合理,我昨天吃的东西,今天还在胃里没消化完;昨天做的事情,今天还要继续做……谁会承认自己是今天新生的呢?可见,说前世是无常也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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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三 破二者兼具

中论广释第111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10

对方认为:常和无常两者可以集聚

整理破前际常无常二俱:同时堕二边,常无常相违不能共住

相违

我常无常兼具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我
所立
是常、无常二者兼具
因
既然一方面人我是常有;另一方面我的五蕴又是无常

同堕二边 · 本方 · 破

应成:天人、人的身体各异的缘故,会堕入无常边;人我或心不变的缘故,会堕入常边

既人又天 · 本方 · 破

应成:我今世转成天人的时候,我就成了既是人又是天人了

常无常不共住 · 本方 · 破

有法
常与无常
所立
不可能共住
因
常与无常是直接相违的法
喻
比如柱子

例柱子(主论证喻)、亦白亦黑(教学例)

原段(7 段)

本方若半天半人,则堕于二边。 原段 ›

本方常及于无常,是事则不然。 原段 ›

本方如果一半是天人一半是人,则堕入无常与常二边,但这是不合理的。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常和无常两者可以集聚,比如,从心、生命或者人我角度讲,应该是常有的,前世的人和今世的天人是一体,应为一个相续;从身体五蕴角度讲,则是无常的,前世人的身体已在前世最后一刹那灭尽,今生天人的身体是今生第一刹那新生的,二者迥然各异。因既然一方面人我是常有;另一方面我的五蕴又是无常,那么说我所立是常、无常二者兼具有什么不合理呢? 原段 ›

本方驳曰:这种见解是彻头彻尾的荒谬之见,不仅不能摆脱上述过失,反而会同时堕入常无常二边:应成天人、人的身体各异的缘故,会堕入无常边;人我或心不变的缘故,会堕入常边。并且,如果这样承许,应成我今世转成天人的时候,我就成了既是人又是天人了,但这显然不合理。 原段 ›

本方此外,因常与无常是直接相违的法,所立不可能共住。如果是无常,则刹那迁灭,绝对无有刹那的安住;如果是常有,则永恒不变,刹那的无常也不容有。喻比如柱子,要么承认它是无常,要么承认它是常有,如果说它上半部分常有、下半部分无常,根本不合理。不要说学过宗派的人,即使再愚笨的人也不会这样承认。《般若灯论》亦云:“亦白亦黑者,其义不然。”意思是,一个物体不可能既是黑色又是白色。 原段 ›

本方同样,无论从身体的角度,还是心的角度,所谓的我要么承认为常有,要么承认为无常,除此之外,常无常二者兼具的所谓我,绝对不可能得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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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111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10回应上段

若真正观察,在一法的本体上不可能同时兼具好与坏

整理遣疑:一人好坏兼具只是未观察时说,一体上不能兼具相违法

相违

所破有人

量界、限定未观察时

好坏兼具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好和坏
所立
在此人身上就可以共住
喻
一个人背书特别精进

相违不兼具 · 本方 · 破

有法
在一法的本体上
所立
不可能同时兼具好与坏
因
因为好不是坏,坏不是好,好和坏是直接相违的法

例一个人背书特别精进(对方喻)

原段(2 段)

对方有人可能想,兼具的法应该存在吧,比如,喻一个人背书特别精进,从这个角度讲,他是个好修行人,但他闻法时经常打瞌睡,从这方面而言,他又是个坏修行人,好和坏所立在此人身上就可以共住。 原段 ›

本方虽然未观察时可以这样讲,但若真正观察,在一法的本体上所立不可能同时兼具好与坏,因因为好不是坏,坏不是好,好和坏是直接相违的法,这样异体性的法不可能真正在一个本体上同时具足。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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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四 破二者皆非

中论广释第111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5/10

若常及无常,是二俱成者。如是则应成,非常非无常

整理破前际常无常二非:二俱不成,观待它的二非也不成

差别事和差别法

二非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与之观待的二者皆非
所立
也不可能成立
因
既然二者兼具不能成立

差别事不成则差别法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二者皆非这一差别法
所立
在整个世间也不可能得到
因
既然恒常和无常二者兼具的前际法本体(差别事)丝毫得不到
喻
石女儿子

例石女儿子(主论证喻)、虚空的鲜花(教学例)

原段(5 段)

若常及无常,是二俱成者。 原段 ›

如是则应成,非常非无常。 原段 ›

如果常和无常二者兼具可以成立,那么既非常也非无常也可以成立。 原段 ›

如果恒常和无常二者兼具的法可以成立,那么非恒常非无常这样二者皆非的法也可以成立。但刚才已经观察过,是恒常就不是无常,是无常就不是恒常,世界上根本找不到恒常和无常二者兼具的法,否则有相违之法同时具足的过失。因既然二者兼具不能成立,与之观待的二者皆非所立也不可能成立。 原段 ›

也可以用差别事和差别法来分析:如果石女儿子的本体成立,他端严的相貌或优美的舞姿也可以成立,但喻石女儿子的本体就如虚空的鲜花一样了不可得,既然差别事——石女儿的本体无法成立,那么差别法——他端严的相貌或优美的舞姿自然无法成立。同样,因既然恒常和无常二者兼具的前际法本体(差别事)丝毫得不到,二者皆非这一差别法,所立在整个世间也不可能得到。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常与无常二者是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可位于同体的法」(同一论题)

中论广释第111课辨析连讲 6/10

常与无常二者是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可位于同体的法

整理麦彭解:常无常异体成立为二俱,一体成立为二非;常无常如明暗不能同体

常无常不同体 · 本方 · 破

有法
常与无常二者
所立
不可位于同体的法
喻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

例光明与黑暗(主论证喻)、柱子(举例)

原段(2 段)

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中对于常无常二者兼具及二者皆非有不同的解释,论云:“这里所说的于同体中恒常与无常二者,如果是以异体的方式而成立,则为二者兼具;如果是以一体的方式而成立,则为二者皆非。如果将恒常视为无常,将无常视为恒常,但常与无常二者是喻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所立不可位于同体的法,又怎么能在见到其中一者的时候,又见到另一者呢?” 原段 ›

麦彭仁波切的推导方式与我们讲的稍微有点不同,他认为,在一个法上面,比如在柱子上面,恒常和无常如果以异体的方式成立,则称之为二者兼具,因为恒常和无常都在柱子上面存在之故。反之,如果恒常和无常以无二无别一体的方式成立,则称之为二者皆非。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情况不可能存在,是常有就不是无常,是无常就不是常有,常无常就如光明与黑暗一样不可能位于同体。因为不存在这种情况,故称二者皆非。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若常及无常,是二俱成者。如是则应成,非常非无常」(同一论题)

壬一 破常有之第一边

中论广释第11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7/10

真正观察时,决定常性的来去者以及来去都不能成立,否则,生死轮回就成了无始

整理摄义破常边:若有决定常性的来去者,生死成无始

常来去则轮回无始 · 本方 · 破

因
因为真正观察时,决定常性的来去者以及来去都不能成立

应成:如果有,人我在轮回中的来来去去就成了恒常、无有间断了,这样一来,就应该承认轮回无始

原段(5 段)

本方法若定有来,及定有去者。 原段 ›

本方生死则无始,而实无此事。 原段 ›

本方如果人我补特迦罗或五蕴,有决定性实有的来和去,这样实有的来来去去接连不断,那么生死轮回就成了无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无始以来,众生以连续不断的生死而一再流转漂泊,这种恒常存在的轮转者,就称之为我。人我或者五蕴从以往向此时的来,以及前往何处的去都以自性而存在。 原段 ›

本方这种观点不合理,因因为真正观察时,决定常性的来去者以及来去都不能成立,否则,生死轮回就成了无始,而事实并非如此。比如,前世的天人这一世来到人间、今世的人来世去往另一道,期间不可能有决定常有的来去者和来去。应成如果有,人我在轮回中的来来去去就成了恒常、无有间断了,这样一来,就应该承认轮回无始,但这并不合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广释第11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8/10回应上段

说轮回无始,只是一种名言中假立,胜义观察时,实有的轮回不可能成立

整理答疑:轮回无始只是名言假立,胜义中流转者不成,无始轮回不可得

所破很多人

量界、限定名言中假立、胜义观察时

实有轮回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实有的轮回
所立
不可能成立
因
因为在轮回中来来去去的流转者不成立之故

无始轮回不可安立 · 本方 · 破

有法
对方所认为的无始的轮回
所立
自然无法安立
因
既然轮回者和他来去的行为都不成立
原段(4 段)

对方很多人可能想,说轮回无始应该合理吧,佛经中常说:众生无始以来于三界中轮回流转,受无量苦,若今不修,仍将流转。这种说法有什么不可以呢? 原段 ›

本方前面分析过,说轮回无始,只是一种名言中假立,胜义观察时,实有的轮回所立不可能成立。因因为在轮回中来来去去的流转者不成立之故,关于这个道理第二品《观去来品》中讲得非常清楚,如云:“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以此类推“来者则不来,不来者不来,离来不来者,无第三来者。”又如第十六品《观缚解品》云的第一个颂词讲:“诸行往来者,常不应往来……”该颂也清楚地说明了,人我或者五蕴无论以自性而成立为常还是无常,其来去(流转)都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如果轮回者不成立,他来去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因既然轮回者和他来去的行为都不成立,那对方所认为的无始的轮回所立自然无法安立。大家应该明白,虽然我们常说轮回无有开端,但这只是一种分别假立,名言中虽有这种说法,但并不代表胜义中真正存在所谓无始的轮回。 原段 ›

本方既然无始的轮回不可得,依前际而安立的恒常之我等世间法自然无法成立。由此就破了第一个边——常边。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壬二 破无常等后三边

中论广释第11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9/10节选

单独的恒常与无常,以及汇集其二者的二者兼具都被驳得荡然无存,这样二者皆非的情形也随之而不可能再有安身之处了

整理摄义破后三边:常不成则观待它的无常不成,二者不成则二俱、二非不成

观待

无常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观待恒常而安立的无常法
因
如果依前际而安立的常法不成立
喻
就像瓶子如果真实存在,说无瓶存在也可以;如果瓶子了不可得,无瓶也就无从说起

二俱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两者集聚之后的综合法
所立
也不可能有
因
如果常法和无常法都不存在
喻
天授和慈氏

二非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观待其而成立的二者皆非之法
所立
也不可能有
因
如果常无常二者聚合的法不成立
喻
虚空中的鲜花

例瓶子(主论证喻)、天授和慈氏(主论证喻)、虚空中的鲜花(主论证喻)、石女的儿子(教学例)

原段(8 段,节选)

今若无有常,云何有无常, 原段 ›

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 原段 ›

没有常法,怎么会有无常以及常无常二俱、二非呢? 原段 ›

因如果依前际而安立的常法不成立,怎么会有观待恒常而安立的无常法呢?喻就像瓶子如果真实存在,说无瓶存在也可以;如果瓶子了不可得,无瓶也就无从说起。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因如果常法和无常法都不存在,即各自分开时,都像石女的儿子一样无有可觅之本体,那么两者集聚之后的综合法所立也不可能有。譬如,如果喻天授和慈氏在分开的情况下存在,那么两者的聚合也可以成立;如果中美两国的代表真正具有实体,说他们聚集一处会晤也可以。但如果两者都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他们聚合的法也不可能成立。 原段 ›

因如果常无常二者聚合的法不成立,观待其而成立的二者皆非之法所立也不可能有,就像前面所讲,既然喻虚空中的鲜花不存在,虚空鲜花的颜色或芳香也是子虚乌有。 原段 ›

总之,单独的恒常与无常,以及汇集其二者的二者兼具都被驳得荡然无存,这样二者皆非的情形也随之而不可能再有安身之处了。由此可知,依靠前际而安立的世间常等四边根本不成立,否则,不仅与世间共称有妨害,也与教理有无数妨害,作为智者当然不会承认。大家一定要通达这些甚深的道理。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作为无常之法,就不能被无常所吞噬,因为是刹那性的」(同一论题)

中论广释第112课破斥观察连讲 10/10

作为无常之法,就不能被无常所吞噬,因为是刹那性的

整理麦彭另一破法:无常是刹那性,不能被他法毁灭,无常本身无从安立

引证诸大派别

无常不被无常吞噬 · 本方 · 破

有法
作为无常之法
所立
就不能被无常所吞噬
因
因为是刹那性的,故而以他法不可毁灭
喻
如同以水不能使水潮湿一样

例以水不能使水潮湿(主论证喻)

原段(1 段)

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中采用了另一种破法,论云:“因为无始无终并非一刹那的法,而无常又是刹那之性。既然如此,那么所谓前后世的取舍者又怎么可能应理呢?绝不可能。还有,如果恒常之法丝毫也不存在,那么寂灭的无常又是指什么呢?作为无常之法,所立就不能被无常所吞噬,因因为是刹那性的,故而以他法不可毁灭,喻如同以水不能使水潮湿一样,并且不存在非无常的法。既然如此,那么无常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对此,诸大派别都异口同声地说过:以‘恒常无常中,悉皆无无常’就可以将无常驳得毫无立锥之地……” 原段 ›

← 上一段另见「单独的恒常与无常,以及汇集其二者的二者兼具都被驳得荡然无存,这样二者皆非的情形也随之而不可能再有安身之处了」(同一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