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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业有性者,是即名为常,不作亦名业,常则不可作

中论广释 · 第59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宣说业无自性之理 › 丑一 承许业自性存在有妨害 › 寅一 应受未作业而破 › 卯一 有诸业恒常不变之过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卯一 有诸业恒常不变之过

中论广释第59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5

若业有性者,是即名为常,不作亦名业,常则不可作

整理破业有自性:则业成常,常则不可作,不作亦成业,违现量

量界、限定有自性

业有性成常 · 本方 · 破

因
因为常法就是不可作的

应成:如果业有自性,即名为常法;如果业是常法,那么不作的法也应名为业了

业常则不熟果报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业成了恒常之法,它就不用造作也不能变化,这样永远也不会成熟果报

例以手臂无法抓住常有的虚空(教学例)

原段(8 段)

对方对方辩驳说:业无自性的观点与佛经相违,佛在《百业经》等经中明确说过“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因此,业因果的自性应该存在。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所谓百劫不毁灭,佛陀的密意是,业的本体从未产生过,所以百劫当中不会毁灭,并非说业果自性存在,产生之后百劫不毁灭。并且,如果业具有自性,就会有恒常不变之过,如颂云: 原段 ›

本方若业有性者,是即名为常, 原段 ›

本方不作亦名业,常则不可作。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业有自性,即名为常法;如果业是常法,那么不作的法也应名为业了,因因为常法就是不可作的。 原段 ›

本方如果业具有自性,就不能有迁往他处的改变,如此一来,业就成了常法。如果业常有,那么不作的法也可以叫业了,因为常法是无法造作的,即不可能有作法能够找到其切入点,就像以手臂无法抓住常有的虚空一样。 原段 ›

本方但不作的法也叫业,或者说业不是所作,与现量相违。我们可以现量见到业是需要造作的,众生造业之后才会成熟果报。应成如果业成了恒常之法,它就不用造作也不能变化,这样永远也不会成熟果报。但名言中谁会这样承认呢? 原段 ›

本方所以,业不可能是常法,承认业有自性并不合理。月称论师在《显句论》“破业自性”的最后总结说:“对于说‘业无自性’的我们来说,不会有常见断见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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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6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5节选

若有不作业,不作而有罪,不断于梵行,而有不净过

整理业有自性则有不作业:未造而有罪、守梵行而有不净过,罪福颠倒

对比清辩论师引证有些讲义、青目论师

业非作业 · 本方 · 破

有法
这种业
所立
是非作业
因
因为常有之故

不作而有罪 · 本方 · 破

因
这样他的相续就会同时具足善恶等业

应成:如果有不作业,则他即使从未造作过罪业,也应该有罪了

梵行有不净 · 本方 · 破

因
一个人的相续中就会同时具足犯戒和未犯戒两种业

应成:如果有不作业,那么一个人即使守持戒律极为清净,也会有破梵净行的过失

例白色会变成黑色、黑色会变成白色(教学例)

原段(15 段,节选)

昨天讲过,业如果具有自性,就不可改变而成为常法,由此就会出现不作业。若用因明推理则为:这种业所立是非作业,因因为常有之故。但存在不作业根本不合理,会有很多过失,下面分析这个问题。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若有不作业,不作而有罪, 原段 ›

不断于梵行,而有不净过。 原段 ›

如果有不作业,那么虽未造罪业也会有罪,并且未中断梵净行者也会有不清净的过失。 原段 ›

业如果具有自性,就成了常法,即未作也会存在。如果世间有不作业,就会出现即使没有造作异熟果的因——业,也会遭遇无作异熟果的情况。颂词讲了两种过失: 原段 ›

一、从罪业方面讲,就会“不作而有罪”,本来一个人造作以后才有罪,应成如果有不作业,则他即使从未造作过罪业,也应该有罪了。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说:“假设业是无为法,那么当时没有造罪,也成了有罪业,没有造杀生业的人,也有杀生罪业,因为彼此相联,故成了未造也会遭遇。”有些讲义说:一个人即使从未造过五无间罪,这些恶业也会无缘无故降临其身,令其堕入地狱感受无量痛苦,因为业常有、具自性之故。 原段 ›

二、从福德方面讲,“不断于梵行,而有不净过”,应成如果有不作业,那么一个人即使守持戒律极为清净,也会有破梵净行的过失。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解释说:“即使保持圆满清净的梵净行,却因为存在非梵行的无作之业,就使所有的行为都成为非梵行,所以也不能获得涅槃。”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中颂词后两句译为“住非梵行罪,今应得涅槃。”意思是,即使住于非梵行(已经犯戒了),也应得涅槃。这与本颂发太过的方式正好相反。青目论师的解释与本颂基本一致。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按理来讲,一个人如果从未造过罪业,相续中就不可能有罪业;如果守持清净的梵行,就不可能有破戒之过,但如果业的自性存在,这些过失就在所难免。为什么呢? 原段 ›

因为,业如果具有自性,它就成了常法,这样在一个人的相续中未作也会有,而业有善业、恶业等不同种类,因这样他的相续就会同时具足善恶等业,因此,就会出现未作而有罪的过失。或者说,戒有犯戒和未犯戒两种,如果戒的自性存在,因一个人的相续中就会同时具足犯戒和未犯戒两种业,这样一来,他即使守持清净的梵行,相续中也应具有犯戒之业。 原段 ›

如果承许业的自性存在,不仅善恶业会颠倒,世间所有对立的事物都会颠倒,比如,白色会变成黑色、黑色会变成白色、阳山会变成阴山、阴山会变成阳山等等,会有无量无边的过失。 原段 ›

总之,这一颂充分论证了业之自性不存在的道理。如果业具有自性,就颠倒了是非、因果,乃至一切对立的法,具有众多过咎,可见,承许业具自性的观点,以理证根本无法证成。此外,以教证也无法证成,因为“未破梵净行之人有犯戒过患”这样的教言,在任何一部佛经中都不可能找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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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三 有毁坏世间一切规律之过

中论广释第6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5节选

是则破一切,世间语言法

整理业有自性则破坏一切世间名言法

破世间名言 · 本方 · 破

因
因为纵然没有劳作,其成果已经存在,无论何时都不能重新再作的缘故

应成:如果认为业的自性真实存在,就毫无疑问地否定了世人所共称的造瓶子、造柱子、修经堂、做科学发明、搞城市建设等一切名言法

例建经堂(举例)、制造瓶子(举例)、农民收获粮食(举例)、牧民挤乳(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是则破一切,世间语言法。 原段 ›

作罪与作福,亦无有差别。 原段 ›

如果业存在自性,则破坏了一切世间的名言法,并且,造作罪业与造作福德也没有丝毫差别了。 原段 ›

如果承许业具有自性,还会具有两种过失:一、破坏了一切世间的名言法;二、造作罪业与造作福德没有丝毫差别。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世间一切名言法都不超离因果,而因果所摄的法都是观待、不实之法。如果承认诸法无自性,假立名言中的语言、行为、分别念等存在,也算合情合理。但应成如果认为业的自性真实存在,就毫无疑问地否定了世人所共称的造瓶子、造柱子、修经堂、做科学发明、搞城市建设等一切名言法。为什么呢? 原段 ›

因因为纵然没有劳作,其成果已经存在,无论何时都不能重新再作的缘故。比如,工人依靠各种材料可以将经堂修建起来,如果业的自性存在,就不必再修建,这样“建经堂”这一名言就被破坏了;又如,“制造瓶子”是指以前无瓶,后来通过勤作形成了瓶子,如果造瓶子的业本已如如不动地存在,再造作就没有任何必要,如此就破坏了“制瓶子”的名言;再比如,如果业不作而有,那么“农民收获粮食”及“牧民挤乳”的名言就会被毁坏。 原段 ›

以此类推,世间一切名言法都会被一一摧毁,全部化为泡影。然而,名言法是不可能被摧毁的,这显然不合理,讲道理的人谁会认同这一点呢?由此可见,业的自性不可能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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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6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5

承许业具自性的第二个过失是,补特伽罗造作福业与造作恶业成了无有差别

整理业有自性则作罪作福无差别

罪福无别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所有的善恶之业已经存在,无论何时都不能再作的缘故

应成:如果业的自性存在,不用造作就有,那么我虽然没有杀生,也应该和他一样成为罪人

例一个人造了杀生的罪业,而我修积了福德(教学例)

原段(3 段)

承许业具自性的第二个过失是,补特伽罗造作福业与造作恶业成了无有差别,因因为,所有的善恶之业已经存在,无论何时都不能再作的缘故。《显句论》云:“因为造福、造罪二者一一都没有作也有福罪。” 原段 ›

比如,一个人造了杀生的罪业,而我修积了福德。应成如果业的自性存在,不用造作就有,那么我虽然没有杀生,也应该和他一样成为罪人;而他虽然不修福德,也应该和我一样成为善人。这样一来,造罪者与修福者已经没有丝毫差别了。 原段 ›

能否这样承认呢?当然不能。如果承认,一方面毁坏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规律;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世间常理,谁会承认遵纪守法的人和违法乱纪的人毫无差别呢?对于这种荒谬说法,世人也会讥讽的。因此,承许业有自性根本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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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异熟应成无穷而破

中论广释第60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5/5节选

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

整理业有决定自性则异熟无穷:受报已还应再受

引证印顺法师

异熟无穷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业有决定自性的缘故

应成:如果业的自性存在,还会有异熟无穷之过:一个人造业之后,在受完此业所带来的果报之后,还应继续受报

例种子生芽后灭尽(教学例)、依前世布施的业今生获得王位(举例)、农民在春天种植庄稼,到了秋天就会收获果实(举例)、世间犯罪的人(教学例)

原段(9 段,节选)

若言业决定,而自有性者。 原段 ›

受于果报已,而应更复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承受完果报之后,还应该继续承受,因因为业有决定自性的缘故。 原段 ›

应成如果业的自性存在,还会有异熟无穷之过:一个人造业之后,在受完此业所带来的果报之后,还应继续受报。 原段 ›

若要追究这一过失的原委,就是因为承许业自性存在的缘故。按照《俱舍论》的观点,当众生感受完业报之后,业就像种子生芽后灭尽一样,不会再生果了。如果承许作为因法的业并没有因为果的产生而消失,而是一直存在,且这种自性是决定的、常有的,那就不能否认新果法的产生,因此还会继续受报。 原段 ›

比如,按照因果规律,一个人依前世布施的业今生获得王位之后,布施之业便就此灭尽,未来不可能再感果。但若承许业的自性存在,那此布施业的本体就应该常有。由于因具足的缘故,未来他还会继续获得王位。又如,农民在春天种植庄稼,到了秋天就会收获果实,本来秋收之后就不会再有收获,但如果承许业有自性,那么农民在冬天也会获得丰收了,但这显然不合理。 原段 ›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云:“如世间犯罪的人,他犯了罪,受国家的法律制裁。除了死刑,在刑罚期满后,他可以恢复自由,可以向善。因他的善行,或者又可以得国家的奖拔,社会的赞美、拥戴。假定说制裁了以后还应该制裁,他的罪恶永远存在,这岂非绝大的错误吗?” 原段 ›

事实上,业果成熟之后,就不会再有其他果报。譬如,阿罗汉在凡夫位时所造之业的功效若未消尽,在他身上仍会显现,但余业消尽之后,他就不会再有任何感受;又如,种子成熟之后,就不会再无休无止地成熟下去,万法皆是如此,这是业果的自然规律。但如果承认业有自性,就会有业果无穷无尽之过。由此可见,承许业自性存在并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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