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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中论广释 · 第29课 · 连讲 15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一 破生住灭三法相 › 子二 别破 › 丑一 破生 › 寅一 以前理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寅一 以前理而破

中论广释第29课破斥观察连讲 1/15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整理别破生:有、无、亦有亦无之法都不生(破有无生因)

破有无生因 相违

量界、限定胜义当中、名言中

有法生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已成立的法还要生,就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等很多过失

无法生 · 本方 · 破

有法
无的法
所立
也不应有产生
因
因为此无的法是自性成立的无,故而,即使千百万个因缘集聚,也不可能令其产生

有无法生 · 本方 · 破

有法
亦有亦无的法
所立
也不可能产生
因
因为有无二法相违,相违之法无法同处一体

例儿子生完还要生、房子修完还要修(教学例)

原段(11 段)

首先破生,有为法生的法相不能成立。前面总破时,已经宣讲了自生他生不成立之理。现在别破时,将对此理进一步分析。 原段 ›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原段 ›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原段 ›

有的法不应该产生,无的法也不应该产生,亦有亦无的法亦不应该产生,这个道理前面已经宣说过。 原段 ›

“有法不应生”,一个法如果已经存在,就不应有产生。应成如果已成立的法还要生,就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等很多过失。比如,儿子生完还要生、房子修完还要修、柱子立完还要立、饭吃完了还要吃等与世间名言相违的过失。 原段 ›

“无亦不应生”,无的法所立也不应有产生。因因为此无的法是自性成立的无,故而,即使千百万个因缘集聚,也不可能令其产生。 原段 ›

“有无亦不生”,亦有亦无的法所立也不可能产生。因因为有无二法相违,相违之法无法同处一体,故这样的法也不生。 原段 ›

这是运用中观五大因中的“破有无生因”来观察。现在大家正在学习《入中论》,里面对金刚屑因、有无生因讲得很清楚。 原段 ›

破有无生因的推断非常重要。在胜义当中,有和无都不成立,但这与名言中的有和无并不相违。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里对这些道理阐释得较广,他将印度、藏地很多论师的讲义归纳起来做了一种教言性的旁述,希望大家仔细看一下。 原段 ›

当然,在名言中,有就是有,无就是无,不能混为一谈,比如,对于前后世和业因果存在、石女儿不存在,必须要分辨清楚。学习中观时,对于诸法在哪些情况空,哪些场合不空,一定要分得清清楚楚,千万不能混淆。 原段 ›

“此义先已说”,这些道理在第一品《观因缘品》中已经宣说过,如颂云:“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意思是,果在缘中已存在,则无需产生;果在缘中不存在,则无法产生。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寅二 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中论广释第29课破斥观察连讲 2/15节选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整理观察是否正灭破生:正灭时生灭相违,不灭之法不存在

相违

灭时生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正灭时
所立
不应有生
因
因为生灭相违的缘故

不灭时生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如果不灭
所立
也始终无有产生这件事
因
因为一切有为法都在刹那刹那生灭,不灭的法根本不存在

例婴儿呱呱落地(教学例)、夏季生长的一朵鲜花(教学例)、一块酥油(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这一颂是观察,诸法正灭时有生,还是不灭时有生? 原段 ›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原段 ›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原段 ›

诸法正灭的时候不应该有产生,因为生灭相违;诸法不是正在灭也不应该有产生,因为不是正灭的法根本不存在。 原段 ›

首先,诸法正灭时所立不应有生,因因为生灭相违的缘故。比如,世人都知道,婴儿呱呱落地了,就是生;一个人离开世间了,就是死(灭),死的时候肯定不会有生。万法的灭和生皆是如此,因为相违,故无法同时并存。所以,正灭时无有生。 原段 ›

其次,诸法如果不灭,所立也始终无有产生这件事,因因为一切有为法都在刹那刹那生灭,不灭的法根本不存在。不管你乘飞机还是坐火车,纵然遍寻天上地下的每一个角落,也不可能找到一个不灭的法。就像华智仁波切在《大圆满前行》中说:“到了冬季,地冻如石,滴水成冰,寒风凛冽,就算是经过许多马路(一匹马许多天所经过的路程)寻觅,也找不到夏季生长的一朵鲜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除了正灭和不灭的法以外,是否还有第三品法呢?如果有,就请指出来,然而不可能有,就像一块酥油,能否说它既不是灭,也不是不灭呢?根本没有这种说法,诸法皆是如此。既然如此,所谓的生又从何说起呢?显然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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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观察三时而破

中论广释第29课破斥观察连讲 3/15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整理破住:观三时,未住、已住、正住都无住;无生故无住

科判关联观察三时 观待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察三时(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观察三时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29课
    本条运用:颂词前三句是从三时角度对住进行观察

量界、限定胜义观察

不住法住 · 本方 · 破

有法
不住的法(尚未安住的法)
所立
不可能住
因
因为其本体尚未成立,还是未生法

应成:如果不存在的法可以住,石女儿也可以住了

住法住 · 本方 · 破

有法
已住的法
所立
也不可能住
因
因为住的事情已经过去,住的行为也已灭尽成了无实法

住时住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一个法要么已住,要么未住,在住与不住中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正在住

应成:如果“住时住”成立,也会有两个住、两个住者的过失

例石女儿(主论证喻)

原段(8 段)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原段 ›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原段 ›

不住的法不能住,已住的法不能住,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一切法无生怎么会有住呢? 原段 ›

“不住法不住”,不住的法(尚未安住的法)所立不可能住。因因为其本体尚未成立,还是未生法,这样怎么会有住呢?应成如果不存在的法可以住,石女儿也可以住了。 原段 ›

“住法亦不住”,已住的法所立也不可能住。因因为住的事情已经过去,住的行为也已灭尽成了无实法,这样与其观待的已住之法就不能成立,也不可能有上面的住。 原段 ›

“住时亦不住”,正在住的法(住时)当中也不可能住。因因为一个法要么已住,要么未住,在住与不住中间,并不存在所谓的正在住。另外,应成如果“住时住”成立,也会有两个住、两个住者的过失。这与前面正去和去时去不存在的道理一样。 原段 ›

虽然正在住不存在,但世人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觉得自己开始没在一处住,现在正在这里住,这就是正住。其实,这种世间名言与胜义观察没有任何冲突,因为世人看到的是住的显现,而我们观察的是住的本体,两者没有任何矛盾,因为现空无二之故。 原段 ›

颂词前三句是从三时角度对住进行观察,最后一句“无生云何住?”是从观待生的角度破住:一切法既然无生,又如何能住呢?当然不可能住。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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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中论广释第29课破斥观察连讲 4/15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整理观察是否正灭破住:住灭相违,不灭之法不存在

相违

引证世间物理学家和哲学家

灭时住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正在灭的时候
所立
不应该有安住
因
因为住和灭完全相违

不灭时住 · 本方 · 破

有法
说不灭的法上有安住
所立
就完全不合理
因
真正不灭的法并不存在

例石女儿相貌端严(教学例)

原段(8 段)

大家一定要仔细分析科判,否则就会感觉有些地方似乎重复,比如,前面已经观察了灭不灭,这里又观察。但其实两处有很大差别,前面是通过观察诸法正灭时有生,还是不灭时有生,来遮破生;这一颂是通过分析诸法正灭时有住,还是不灭时有住,来遮破住。 原段 ›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原段 ›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原段 ›

诸法正灭的时候不应有住,因为住灭相违;诸法不是正灭的时候也不应有住,因为不是正灭的法根本不存在。 原段 ›

首先,诸法正在灭的时候所立不应该有安住,因因为住和灭完全相违。“灭”也叫死亡或毁灭,即原来的性质完全消失,相续已经中断;“住”也叫活着或存在,即自性或相续一直存在。对人、动物等有情众生,一般说活着或死亡;对无情法,一般说存在或毁灭。住和灭无论在行为还是性质等方面都完全相违,无法共存。既然如此,正灭时怎么会有住呢?不可能有。 原段 ›

其次,诸法不是正灭的时候,也始终无有安住这件事。刚才观察生的时候分析过,在整个世间无论怎样寻找,也找不到不灭之法。既然如此,不灭之法的安住又如何能得到呢? 原段 ›

世间万法都是刹那生灭的。对于万法无常的现象,不说佛教观点,世间物理学家和哲学家也都有所观察和推测。比如,物理学家已经发现,在整个世间,没有一法是静止的,万法都在不断运动。他们已从微观角度观察到,人眼所见到有些物体虽然是静止的,但其内部一直在运动,性质也在不断变化。 原段 ›

所以,因真正不灭的法并不存在,既然如此,说不灭的法上有安住所立就完全不合理。就像石女儿本身不存在,这样“石女儿相貌端严”的说法也不可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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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抉择诸法不离老死相而破

中论广释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5/15节选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整理以诸法不离老死相破住:刹那迁变故无住

所破有人引证乔美仁波切

量界、限定名言假立

不离老死故无住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
所立
无住
因
因为一切有为法皆不离老死相

例人类(举例)、寺院的殿堂、城市里的高楼大厦(举例)

原段(11 段,节选)

本方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原段 ›

本方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原段 ›

本方一切有为法都是无常的,皆具老和死的相。故而,始终不可能见到一个有为法,远离老和死而有所安住。 原段 ›

本方老,即变旧、衰老之意,指新物质产生之后不断变化、逐渐变质;死,指事物最后毁灭、相续中断。 原段 ›

本方一切有为法都具有老和死的法相,比如人类,只要有生,就必然有死,长生不老之人在世间从未出现过。《解忧经》中云:“地上或天间,有生然不死,此事汝岂见,岂闻或生疑?”意思是,在整个世间当中,生而不死的法,人们见也没见过,听也没听过,这一点谁也不会怀疑。 原段 ›

转述可能有人认为,若像莲花生大士那样获得了永恒不变的长寿持明果位,不就远离老和死了吗?关于这一点,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莲花生大士是大虹身成就者,所谓大虹身成就,是指果位上的一种特点,并非指有为法不灭。从有为法的角度讲,任何一法都不可能远离老死相,生而不老、不死的有为法在整个世间根本不存在。 原段 ›

本方为何不离老死相呢?因为无论器世界,还是有情世界的任何一个有为法,都具有成、住、坏、空四个过程,即不论是外在的物质,还是内心的起心动念,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了生、住、异、灭的迁变。在此过程中,有为法的每一刹那都不相同,即不具一刹那的恒常性,刹那刹那舍弃前前而趋入后后,最终都会消失殆尽。《大圆满前行》和《俱舍论》中对此都有详述。 原段 ›

本方既然有为法从产生的那刻起就刹那迁变,住就不可能有存在的机会。虽然有些经论讲,有为法具有住的法相,但这只是一种名言假立而已,用名言无常理中的皆具老死相这一点,就可以遮破住。 原段 ›

本方表面上看,寺院的殿堂、城市里的高楼大厦等好像在安住,没什么变化,但其实它们的每一个微尘都在刹那刹那变化,渐渐衰败、趋向毁灭。人也是如此,从婴儿到青年,再到中年、老年,终至死亡,无论身体还是心识,一刹那也无法安住。所以,无论外器世界,还是内情世界,任何有为法都没有所谓的住。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这一颂是从无常的角度,说明了万法无住之理——因因为一切有为法皆不离老死相,故诸法所立无住。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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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 观察以自住他住而破

中论广释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6/15节选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整理观察自住他住:以破自生他生之法破住

类推

自住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已经安住,也不能自住,否则会有无穷住、无义住的过失

他住 · 本方 · 破

应成:如此一来,就有了住法无穷的过失

未住自住 · 本方 · 破

有法
住法如果尚未安住
所立
就不可能自住
因
即本体没有产生
喻
石女儿

例运动(教学例)、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教学例)、柱子(举例)

原段(10 段,节选)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原段 ›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原段 ›

一切住法不可能自己安住自己,也不可能依靠他法而住,此理就如前面所讲的生法不能自生,也不可能依靠他法而生一样。 原段 ›

如果世上真有一个住法,那么它或者是自住——自己安住自己,或者是他住——依靠其他住法而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安住方式。这与运动相同,运动也只有两种:一是自动,二是他动,不会再有其他运动方式。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用本品前面破自生、他生的方法,就可以遮破自住和他住。比如,前面破自生的颂词是“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意思是,若生法尚未产生,又怎能自生呢?若已经产生,又何必再生呢?破他生的颂词是“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意即,如果生法还有其他生法让它产生,生法就会变成无穷;如果离开了其他生法而有生,则万法都不必靠生法而生。 原段 ›

现在破自住、他住时,运用的方法与破自生、他生一样,类推即可。 原段 ›

首先,自住不存在。因为住法如果尚未安住,因即本体没有产生,如同喻石女儿一样,所立就不可能自住;应成如果已经安住,也不能自住,否则会有无穷住、无义住的过失。并且,若自己安住自己,就成了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但这不合理。《楞伽经》云:“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指不触自尖,心不见自心。”意思是,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心亦不能照见自己。《宝髻经》中也有如是教言。如果承许可以自住,这些大乘经典所讲的过失就在所难免。 原段 ›

其次,他住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柱子等有为法依他法而住,那么第二个住就要有第三个住令其安住;第三个住就要有第四个住让它安住,应成如此一来,就有了住法无穷的过失。 原段 ›

既然自住、他住都不合理,世上是否还有第三种安住方法呢?根本没有。由此可见,住只是名言假立法而已,本体并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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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一 观察三时而破

中论广释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7/15节选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整理破灭:观三时,已灭、未灭、正灭都无灭;无生故无灭

科判关联观察三时 相违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察三时(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观察三时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30课
    本条运用:颂词前三句是从三时方面观察

所破有人引证清辩论师

已灭再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灭了以后仍有灭,就会有灭法无穷的过失

未灭有灭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未来的死是一个未生法,无有任何本体

应成:如果有灭,石女儿也会死亡了

正灭有灭 · 本方 · 破

有法
正灭之法有灭的说法
所立
就不合理
因
既然正灭的法不存在

无生无灭 · 本方 · 破

有法
最后的毁灭
所立
必然了不可得
因
既然万法最初无生

例人已死,不复更死(主论证喻)、梦中的狂象(主论证喻)

原段(12 段,节选)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原段 ›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原段 ›

任何一个有为法,如果已经灭尽则没有灭,因为已经灭完之故;如果尚未灭,也不可能有灭,因为灭法尚未产生的缘故;如果正在灭,亦不可能有灭,因为灭和不灭以外的正灭不存在。前面观察过,所谓的“生”并不存在,既然无生,又如何会有灭呢? 原段 ›

颂词前三句是从三时方面观察:任何一个有为法如果有灭法,就应该在三时中成立,即在已灭、未灭,或者正灭的法中有灭,除此之外,灭没有其他存在方式。但观察之后,三时的法中都没有灭法。 原段 ›

首先,已灭的法无灭。如果一法产生之后趋入毁灭,在毁灭之后是否还有灭呢?不可能有。清辩论师在《般若灯论》中云:“如人已死,不复更死。”意思是,人死之后,能否再死一次呢?显然不能。同样,灭尽的法也不能再灭,因为它的相续已断,并无可灭的本体。应成如果灭了以后仍有灭,就会有灭法无穷的过失。 原段 ›

其次,未灭的法也无灭。或许有人不同意此观点,认为活在世间的人,虽然现在没有死,但也许明天死,也许过一段时间死,最后终归一死,所以,未灭的法肯定有灭。但这种想法经不起观察。为什么? 原段 ›

因因为,未来的死是一个未生法,无有任何本体,因此不能说它现在存在;另外,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来讲,说他存在灭法也不合理,因为活和死完全相违,无法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并存;再者,活着的人也不能称作未灭之法,未灭的法只是时间上的一个概念,其本体根本不成立,因为灭的行为尚不存在,这样与其观待的作者、所作就不能成立,如同石女儿一样。既然未灭之法的本体不存在,它又怎么会有灭呢?应成如果有灭,石女儿也会死亡了,但这完全不合理。 原段 ›

最后,正灭的法也无灭。未详细观察时,我们都认为正灭的法肯定存在,认为一个人奄奄一息濒临死亡时,就是正在灭,但这种想法不能成立。可以观察,此人已经断气了,还是尚未断气?如果已经断气,就是已经死亡;如果尚未断气,就是没有死亡,而除此之外的断气、不断气二俱或二非的情况,在名言中根本不存在。可见,虽然世人依自己的虚妄分别认为,正在死的人或正在凋谢的花等存在,但若真正观察,所谓的正灭之法不能成立。这种微尘与刹那的抉择方法,在《中观四百论》中有详细宣说,这种推断方法非常尖锐,大家可以参考。因既然正灭的法不存在,正灭之法有灭的说法所立就不合理。 原段 ›

通过以上观察,已灭、未灭、正灭的法都无有灭,由此推出,灭法不能成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另外,有了产生,才有灭的概念,就像一个人出生之后,才有他死的说法。如果像石女儿一样从未出生过,死的说法又从何谈起呢?在第一品中已经抉择了一切万法无有四生——自生、他生、共生、无因生;本品也以无自生他生等理证阐述了无生之理。因既然万法最初无生,最后的毁灭所立必然了不可得。 原段 ›

虽然世间有毁灭或死亡的说法,比如,病危之人会有接近死亡,正在死亡,已经死亡的过程,但这只是一种分别妄念,根本经不起观察。就像如果说梦中的狂象未死、正死、已死,这样的概念肯定不成立,因为既然在醒觉时狂象从未产生过,它又怎么会有死呢?同样,既然万法无生,又如何能坏灭呢?绝无此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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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观察住不住而破

中论广释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8/15节选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整理观察住不住破灭:有住则住灭相违,不住则如虚空无相续可灭

相违

所破很多人引证有些讲义

有住则无灭 · 本方 · 破

有法
一个法如果有住
所立
说它有灭就不合理
因
因为住和灭两种行为相违,有住就无灭,有灭就无住

不住则无灭 · 本方 · 破

有法
一个法如果不住
所立
该法也不应有灭
因
如果一个法刹那不住,就说明此法具有一种灭亡的本性,本体无法成立

例柱子、经堂等法(举例)、一个人或者活着,或者死亡(教学例)、虚空(主论证喻)、空中的鲜花(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节选)

本方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原段 ›

本方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原段 ›

本方如果一个法有住,该法就不应有灭;如果一个法不住,该法也不应有灭。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一个法如果有住,即存在,所立说它有灭就不合理。比如,柱子、经堂等法,如果其性质真实存在(存在的行为即是安住),它们就不应有毁灭的性质。因因为住和灭两种行为相违,有住就无灭,有灭就无住。 原段 ›

本方为什么说住和灭相违呢?因为在名言中,有为法的住,是指有为法一刹那一刹那的相续一直存在;有为法的灭,是指其相续完全中断,再无第二刹那的相续。因此,住和灭在性质上完全相违,一个继续存在;一个已经灭尽。比如,一个人或者活着,或者死亡,活和死无法同时并存,活着就不可能死;死了就不可能活,世人都明白这个道理。 原段 ›

转述可能很多人会想:住和灭并不是同时的,万法先安住,然后再毁灭。但实际上,先安住是不可能的。前面已经观察过,安住不能成立,安住前面的生也不成立。既然生和住都不成立,灭自然无法安立。这样观察之后就会知道,有为法的本体并不真实存在。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一个法如果不住,所立该法也不应有灭。因为,因如果一个法刹那不住,就说明此法具有一种灭亡的本性,本体无法成立,这样与虚空没有任何差别。虚空是否有灭或不灭呢?不可能有,因为灭法就是令一个法的相续不再延续下去,而虚空因为没有本体,故没有相续,这样所谓的灭或不灭就无从谈起。 原段 ›

本方有些讲义解释说:不住的法在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如同石女儿或龟毛兔角一样,既然不存在,就不会有灭亡的概念。就像空中的鲜花从未安住过,也不会有毁灭一样。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寅三 观察因果而破

中论广释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9/15接着破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整理观察因果破灭:因不能自灭,也不能被果灭

引证很多讲义

因灭果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灭法
所立
是存在的
因
因为当因法灭尽之后,果法便产生了

牛奶自灭 · 本方 · 破

应成:有作者与作业一味一体的过失

接触毁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是接触毁灭,就会有因果同时的过失

不接触毁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是不接触毁灭,那三千大千世界所有未接触的法,都可以互相毁灭了

例牛奶(举例)、死的人无法见到活的人(教学例)、东方的铁锤也能毁坏西方的瓶子(教学例)

原段(11 段)

对方对方又认为:灭法所立是存在的,因因为当因法灭尽之后,果法便产生了。 原段 ›

本方但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因法不可能自己毁灭自己,也不可能被果法毁灭,所以因的毁灭不能成立。如颂云: 原段 ›

本方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原段 ›

本方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原段 ›

本方一个法在因位时,无法把因位时的自己毁灭;该法在果位时,也无法把异时的因法毁灭。 原段 ›

本方很多讲义用了牛奶的比喻来说明:在人们的想象中,牛奶放置一段时间后会变成酸奶,此时原来的牛奶已经完全毁灭。但这种想法不合理,如果牛奶有毁灭,那么它是在因位时自己毁灭自己的,还是果(酸奶)把它毁灭的? 原段 ›

本方认为牛奶自己毁灭自己不合理,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会有很多过失:应成有作者与作业一味一体的过失,因为作者和作业都是自己之故;也有宝剑自割、指尖自触等与教理相违及现量不可得的过失;还有一本体的自己成了两个他体法的过失,因为有了能作(能毁)和所作(所毁)之故。因此,牛奶自己毁灭自己的说法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如果认为因位时的牛奶,是被他法——果位时的酸奶毁灭的,那就观察因果之间是接触毁灭,还是不接触毁灭?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是接触毁灭,就会有因果同时的过失,因为任何两个法若想接触,必须同时存在,如果不同时存在就无法接触,就像死的人无法见到活的人,活的人无法见到未出生的人一样。但如果因果同时,就失坏了因灭果生的因果规律,也会有无因生等很多过失,连世间最愚痴的牧童也不会承认。 原段 ›

本方应成如果是不接触毁灭,那三千大千世界所有未接触的法,都可以互相毁灭了,比如,东方的铁锤也能毁坏西方的瓶子了,会有很多过失。麦彭仁波切说:对于讲真理的人来说,这种说法不太合理。言外之意是,对于不讲真理的人来讲,也就无话可说了。麦彭仁波切有时说话很婉转,从来不会用粗语骂人,尊者的著作有这个特点。 原段 ›

本方既然对方的能立——“因的毁灭存在”不成立,他们灭法存在观点自然不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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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四 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

中论广释第30课破斥观察连讲 10/15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整理观察能遍不可得破灭:生相不可得故灭相不可得

科判关联能遍不可得(属不可得因)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能遍不可得(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30课
    本条运用:如果一切有为法的生相(能遍)不可得,那么因为诸法没有生相的缘故,即可推出诸法亦无有灭相

无生相故无灭相 · 本方 · 破

有法
诸法
所立
亦无有灭相
因
因为诸法没有生相的缘故

例一个人如果从未降生过(主论证喻)、虚空中的鲜花(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科判中的“能遍”是指生法,意即有生则有灭,无生则无灭。从因明的角度讲,生灭是互相周遍之因,二者互为能遍所遍,是一对无则不生的因果。 原段 ›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原段 ›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原段 ›

如果一切有为法的生相(能遍)不可得,那么因因为诸法没有生相的缘故,即可推出诸法所立亦无有灭相。 原段 ›

前面第一品以观察四生,本品以观察自生他生的方式,抉择了万法的实相是无生。既然万法没有生相,灭相是从何而来的?当然不会有,就像一个人如果从未降生过,就不可能有死亡;虚空中的鲜花从未依因缘产生过,它凋零的概念就无从谈起。因此,任何法如果有灭,它的前提就是要有生;若无生,灭也了不可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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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有实不可灭

中论广释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11/15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整理有实不可灭:有实与灭相违,一法上有相无相不并存

整科有实无实 相违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有实无实(科判关联 · 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体系,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
    科判标题:观察有实无实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31课

引证清辩论师、其他讲义

有实与灭相违 · 本方 · 破

因
以相违故
喻
譬如水火

已不存在再灭 · 本方 · 破

应成:因为已灭的法如果再灭,就会有两个灭法、两个灭者的过失

例柱子、瓶子(举例)、水火(主论证喻)、光明和黑暗(主论证喻)、眼翳患者眼前出现的迷乱显现(教学例)

原段(8 段)

首先,有实法不可能有灭。为什么呢? 原段 ›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原段 ›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原段 ›

如果一法是有实法,则不应有毁灭,因为在一个法的本体上,不应出现有相和无相同时存在的情况。 原段 ›

如果是柱子、瓶子这样的有实法,则不可能有毁灭。因为“有实”是指该法的自性成立,而“灭”是指该法的自性不成立。有实法和灭法,一个有本体,一个本体失坏,两者在性质上完全相违。相违的有相和无相岂能在同一本体上并存呢?因此,有实法存在时,它的对治方——灭法不可能存在。 原段 ›

清辩论师在《般若灯论》中分析说:“因以相违故,喻譬如水火。”意思是,就像水存在之处,火不存在;火存在之处,水不存在一样,有实法和灭法因为相违,故无法并存。其他讲义多以光明和黑暗为喻,有实法喻为光明,灭法喻为黑暗,以光明与黑暗不能共存一处,说明相违的有实法与灭法无法并存。 原段 ›

我们的分别念可能认为,有实法先存在,然后再有灭法,两者并非同时存在,但这只是一种迷乱分别而已,不能成立。可以观察,灭法是在有实法本体尚存的时候产生,还是在有实法本体已不存在的时候产生?如果有实法的本体存在,则不应有灭,因为与之相违的灭无法安立之故;如果有实法的本体已不存在,也不应有灭,应成因为已灭的法如果再灭,就会有两个灭法、两个灭者的过失。 原段 ›

虽然世人普遍认为,随着时间的流逝,瓶子等诸法在颜色、作用等各方面都会逐渐衰败,最终毁灭,但这只是人们的无明习气所引发的幻象,如同眼翳患者眼前出现的迷乱显现一般。我们的智慧明目因被无明遮蔽,看不到万法的本来面目和法界实相,因而会把迷乱的显现视为真实、执为实有,但这根本经不起理证的观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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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二 无实不可灭

中论广释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12/15节选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整理无实不可灭: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整科有实无实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有实无实(科判关联 · 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体系,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
    科判标题:观察有实无实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31课

引证有些论师

无实无灭 · 本方 · 破

有法
无实法
所立
也无有毁灭
因
因为无实法无有本体
喻
第二头

例第二头(主论证喻)、下了一场冰雹,把空中的鲜花全部摧毁了(教学例)

原段(10 段,节选)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原段 ›

譬如喻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原段 ›

如果一个法是本体不存在的无实法,所立也无有毁灭。就像人的身上没有第二个头,也不可能断掉第二个头一样。 原段 ›

前两句“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是从意义上推断无实法无灭:因因为无实法无有本体,如同石女儿、空中的鲜花、龟毛兔角一般,这样怎么会有灭呢?就像空中从来没有过鲜花,说今天下了一场冰雹,把空中的鲜花全部摧毁了,世人听了也会觉得非常可笑;石女儿从来没有出生过,说他死后大家痛苦万分,也纯属荒谬之谈。所以,从意义上讲,无实法有灭的说法不能成立。 原段 ›

颂词后两句“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是以比喻说明无实法无灭:就像人的身上没有第二个头,故而也不可能断掉第二个头。 原段 ›

人一般只有一个头,不会有第二个头。既然第二个头在人身上并不存在,它就是一种无实法。能否将本不存在的东西割断呢?当然不能。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有些论师将后两句解释为:一个人的头断了之后,再无第二个头可断,这样解释也可以。《前世今生论》中讲过一个公案:第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曾见过一个断头人,他的头已经断了三年,却一直活着。众生的业力确实不可思议。 原段 ›

总而言之,这个颂词是说,一个人没有第二个头,因此不可能割断第二个头,或者说,一个人的头断了之后,再无第二个头可断。其喻义是,第二个头对一个人来说并不存在,是一种无实法,无实法无有毁灭的现象。 原段 ›

通过以上两颂,我们知道了有实法和无实法都没有灭的现象。虽然世人认为灭法存在,但这只是一种妄执分别而已,不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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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六 观察自灭他灭而破

中论广释第31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3/15节选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整理观察自灭他灭(一):自灭则一法成能灭所灭二法

自灭成二 · 本方 · 破

应成:假如成立了能灭所灭,那么自己就成了二法,而非一法

自起作用 · 本方 · 破

应成:世间就会出现万法不依任何因缘也能产生,即自生、自作用、无因生等很多过失

例自杀或者事物的自然毁灭(举例)、用手拿刀刺身体(举例)、宝剑自割、指尖自触、眼根自见(教学例)

原段(7 段,节选)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原段 ›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原段 ›

诸法不能自己毁灭自己,他法亦不能将其毁灭,就如同前面所观察的,诸法不能自己产生自己,他法亦不能使其产生(或者自己不能安住自己,他法亦不能使其安住)。 原段 ›

诸法如果有灭,那么或者是自灭,或者是他灭。所谓自灭,就是自己毁灭自己,比如,自杀或者事物的自然毁灭;所谓他灭,即由他法毁灭,比如,他杀或完好无损的瓶子等被锤子摧毁。但这些都是未经观察的分别念而已,不能成立。为什么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诸法如果可以自灭,那么自己既成了灭的作者,又成了所灭的对象,然而自己只有一个本体,不可能既是能灭,又是所灭。应成假如成立了能灭所灭,那么自己就成了二法,而非一法。比如,虽然人们认为自己可以杀自己,但这只是一种粗大的概念而已。如果真正观察,一个人如果用手拿刀刺身体,手和身体实际是二法,而非一法。既然是二法,所谓的自灭就不能成立。 原段 ›

另外,如果一体法能够自己对自己起作用,应成世间就会出现万法不依任何因缘也能产生,即自生、自作用、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也会出现宝剑自割、指尖自触、眼根自见等现象了,但这根本不可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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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31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4/15

认为依靠他法而灭,即认为存在自性的他灭也不合理。

整理观察自灭他灭(二):他灭则灭法无穷,或成无为

类推·援用前证

量界、限定名言的实相、胜义实相中

他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此一来,就与前面生法变成无穷的过失一样,灭法也具有了无穷的过失

后灭不需他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认为后面的灭法不再需要他法来灭,那么灭法自身就永远无法灭

例瓶子被铁锤毁灭(举例)

原段(5 段)

认为依靠他法而灭,即认为存在自性的他灭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承许有为法能被他法毁灭,那么这一灭法又要依靠第二个灭法来灭,第二个灭法又要依靠第三个灭法来灭……应成如此一来,就与前面生法变成无穷的过失一样,灭法也具有了无穷的过失。 原段 ›

应成如果认为后面的灭法不再需要他法来灭,那么灭法自身就永远无法灭。若没有灭,就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了。比如,瓶子被铁锤毁灭,如果铁锤没有其他灭法来灭,铁锤就成了没有灭的无为法,但用一个无为法来毁灭瓶子显然不合理。无为法毁灭有为法的概念,在整个世间是无法安立的。 原段 ›

事实上,如果详细观察,瓶子被铁锤毁灭的概念并不成立。表面上看,瓶子好像是被铁锤毁灭的,但如果瓶子永远没被铁锤毁灭,那瓶子是否就成了永远没有灭的无为法,如同虚空一般了呢?显然不能。名言的实相是,瓶子的毁灭并不观待外缘,其自身是刹那生灭的,所谓铁锤摧毁瓶子,只是摧毁了瓶子的外形、产生了碎片而已。如果再进一步观察,瓶子自身刹那毁灭的名言实相也不能成立,因为生灭不可能同时,所谓刹那生灭只是一种名言假立,在胜义实相中,瓶子等一切万法,包括所谓的生和灭,都不存在。 原段 ›

依他法而灭不成立的道理,还可以用第一品破他生的推理,以及本品前面破他生的很多方法类推。只要懂得了《中论》的一个推理,很多道理通过类推就可以完全通达。 原段 ›

通过以上观察,最后便可推出,一切有为法没有所谓的生住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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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31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5/15回应上段

有实宗反驳道:如果万法没有生住灭,你们中观宗对万事万物又如何安立呢?

整理答中观如何安立万法:胜义离戏,名言如幻无欺

所破有实宗引证宗喀巴大师

量界、限定胜义观察、胜义中、名言中

原段(3 段)

对方有实宗反驳道:如果万法没有生住灭,你们中观宗对万事万物又如何安立呢? 原段 ›

本方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对此回答说:胜义观察时,不要说生住灭的本体不存在,乃至所谓的“不存在”也不存在,远离了一切戏论。虽然如此,但我们并没有过失,因为在众生迷乱的显现前,我们承认生住灭等一切有为法如梦如幻地存在。 原段 ›

本方总之,中观宗在胜义中不承许芝麻许实有本体存在的同时,在名言中又承认如梦如幻的显现无欺存在,因而没有任何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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