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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中论广释 · 第18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一 破处——观六情品 › 辛一 以理证广说 › 壬二 破彼宗 › 癸二 以此理类推其他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二 破识为见者

中论广释第18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5要连上下读

经部宗认为:眼根只是一种助缘,并非见者,真正的见外境者是人我或者眼识。

整理经部宗立:眼识是见者,眼根只是助缘

持论经部宗对比有部宗引证萨迦派果仁巴等很多论师

例天授(提婆达多)拿着斧头砍树(对方喻)

原段(2 段)

转述眼根作为见者主要是有部宗的观点。眼识作为见者,萨迦派果仁巴等很多论师认为是经部宗的观点。 原段 ›

转述经部宗认为:眼根只是一种助缘,并非见者,真正的见外境者是人我或者眼识。比如天授(提婆达多)拿着斧头砍树,他是真正的砍者,斧子是能砍,树木是所砍,正砍的行为是砍法。同样,一个人见外境时,见者是他的眼识,眼根是能见,色法是所见,若现量见到,即是见法。(《俱舍论》中对有部宗和经部宗的观点做过分析。)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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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广释第1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5接着破节选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整理以破眼根见色之理类推,破眼识为见者

不共三大因·援用前证

所破经部宗、有部宗

例火喻(对方喻)

原段(7 段,节选)

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下面从三个方面观察: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原段 ›

中观宗驳曰:若已遮破了眼根见色,则这些推理也可以作为破眼识为见者的方法。 原段 ›

对于经部宗眼识为见者的观点。以前面破眼根见色的方法就可以遮破,即运用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指出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不能见自己之故,有部宗想以火喻反驳,但最后此喻不能成立。 原段 ›

也就是说,把“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和“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当中的“眼”换成“识”,即“是识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火喻则不能,成于识见法,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就可以推翻对方眼识见色的观点。 原段 ›

所谓的见,不仅可以指眼见,也可指心见或意识见。在我的家乡炉霍地区,人们就经常说心见,汉语当中也有心照见、明心见性等说法。这时“见”也可以用“知”来表达,比如破心见境时,可以把前面的颂词改为“是心则不能,自见(知)其己体……”。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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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以其他理证而破

中论广释第18课破斥观察连讲 3/5接着破节选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整理破眼识为见者:离见、不离见,见者都不可得

观待

所破经部宗

眼识为见者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眼识作为见者
所立
肯定存在
因
因为任何有眼睛的人都能现量见到外境

具见法之见者 · 本方 · 破

因
如果见者具足见法,见的过程中就会有两个见法

应成:若有两个见法,就会有两个见者的过失

离见之见者 · 本方 · 破

有法
见者
所立
不能成立
因
如果没有见的行为
喻
瓶子、虚空或石女儿

例瓶子、虚空或石女儿(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经部宗反驳说:眼识作为见者所立肯定存在,因因为任何有眼睛的人都能现量见到外境。既然如此,怎么能说没有见者呢? 原段 ›

本方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原段 ›

本方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不论离开了见法(见的行为),还是不离开见法,见者都了不可得。因为没有见者的缘故,又如何会有见法和可见(所见)呢? 原段 ›

本方如果认为眼识是见者,那么此见者是否具足见外境的行为呢?实际上,无论是否具足见的行为,见者都所立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首先,因如果没有见的行为,那么与之观待而成立的见者是从何而来的呢?不可能成立,就像喻瓶子、虚空或石女儿自身没有见的行为,不可能成为见者而见外境一样。即使遍寻整个世间,也不可能找到这样的见者。因此,离开了见法,见者不能成立。 原段 ›

本方如果具有见的行为,见者也不能成立。用前面破去和去者的推理,把“去”改为“见”即可推知:因如果见者具足见法,见的过程中就会有两个见法,一是安立见者的见法,即见者本身具有的见法,另一个是见者见外境的见法。应成若有两个见法,就会有两个见者的过失。 原段 ›

本方以上从离见和不离见两个方面观察,见者都不能成立,因此,对方“眼识见色”的说法不能成立。虽然道友们常说,自己转坛城时看见了某某人,但这只是自己分别念的迷乱显现而已,实相当中根本不存在能见和所见。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总之,若问有几种方法破眼识见色?应该回答有两种:一、由于眼识自己不能见自己,故不能见他法;二、无论是否具足见法,眼识作为见者都不能成立,因此无法见外境。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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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 摄义

中论广释第18课破斥观察连讲 4/5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整理破依十二缘起反证见与所见存在:见不成则识、触、受、爱等果不成

由缘起果反证见存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见和所见
所立
应该存在
因
因为依照十二缘起规律,如果见不存在,就不会有眼识
喻
儿子存在,父母作为儿子产生的因缘必定存在

因无故果无 · 本方 · 破

有法
识等四法
所立
不可能存在
因
因为见法、可见(所见)不存之故
喻
没有地基,墙就无法建起来

因无故诸缘无 · 本方 · 破

有法
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诸缘
所立
不可能存在
因
它们的因不存在

例儿子存在,父母作为儿子产生的因缘必定存在(对方喻)、没有地基,墙就无法建起来(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

本方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原段 ›

本方四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原段 ›

本方藏文译本颂词: 原段 ›

本方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原段 ›

本方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原段 ›

本方因因为见法、可见(所见)不存之故,其结果识等四法(识、触、受、爱)也所立所立不可能存在。既然如此,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诸缘又怎会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为因它们的因不存在之故。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见和所见所立应该存在,因因为依照十二缘起规律,如果见不存在,就不会有眼识;没有眼识,就不会有根境识和合的触;没有触,就无法生起受;没有受,也不会产生爱……十二缘起的各支,前前为因,后后为果。现在既然果——十二缘起中的眼识、触、受、爱等存在,其因——见和所见也必定存在。 原段 ›

对方比如,我们有了见外境的行为之后,就会产生眼识;见的时候,根境识的和合即是触;接触的过程中会产生苦乐等感受;有了乐受就会生起贪爱,有了苦受就会生起嗔恨(乖离爱),这样就会造业;之后取、有、生、老死等缘起也会随之出现。所以,轮回当中见是识的因,识是触的因……对方认为,既然现在轮回、十二缘起存在,见和所见也必定存在,就像喻儿子存在,父母作为儿子产生的因缘必定存在一样。 原段 ›

本方中观宗驳曰:前面已经分析过,所谓的见不能成立,这样十二缘起中“见”之后的果怎么会产生呢?不可能产生,就像如果喻没有地基,墙就无法建起来一样。 原段 ›

本方见之所以不成立,前面已从眼根和眼识两个角度,分别用两种推理做了详细观察,既然见的自性了不可得,见的果怎么会产生呢?不可能得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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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以此理类推其他

中论广释第18课展开观察连讲 5/5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整理以破眼见之理类推,破其余五根、五识、五境

类推

原段(9 段)

很多人都说“眼见为实”,龙猛菩萨可能特别听不惯这种说法,故对此做了彻底遮破。现在应改说“眼见为虚”才对。以此类推,耳听为实、鼻嗅为实……同样不成立,下面就对其他五根、五识和五境进行推断。 原段 ›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原段 ›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原段 ›

耳鼻舌身意五根、声音等五境,以及闻者等五识,这些法不存在的道理,皆等同于上面所说的遮破眼根(眼识)见色法的道理。 原段 ›

对方认为:耳根或耳识是听者,对境是声音;鼻根或鼻识是嗅者,对境是香味,其他诸根、识以及对境也都如此,即六根、六识、六境的意义完全相同。 原段 ›

破的时候主要运用了两种推理: 原段 ›

一、上节课用“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的推理破了眼根(眼识)见色法的观点。现在将其改为“是耳则不能,自闻其己体”,即可遮破耳根(耳识)闻声音的说法,其他诸根也可同样推断。 原段 ›

二、前面用“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的推理破了识为见者。现在将其改为“离闻不离闻,闻者不可得”或“离嗅不离嗅,嗅者不可得”“离尝不离尝,尝者不可得”“离触不离触,触者不可得”“离知不离知,知者不可得”,即可遮破其他五识取外境的说法。 原段 ›

总之,破其他五根、五识取外境的推断与破眼根、眼识见色法一模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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