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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执即是因,能害见无我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一 因圆满 › 己一 各自宣说 › 庚二 加行圆满说导师 › 辛二 如何证悟方便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二 如何证悟方便理

释量论•成量品释立论自续式连讲 1/2

常法中不会产生具有各种阶段的果,由此认识到因也决定是无常的自性

整理由痛苦偶生增减推有因、因无常及不同心续

事势理

苦若无因恒有无 · 本方 · 反诘 · 限定:痛苦如果不是由此因产生

应成:那就成了恒常有或恒常无有,并且不可能存在有增有减的差别

苦因无常 · 本方 · 立

所立
因也决定是无常的自性
因
常法中不会产生具有各种阶段的果

非共同常因 · 本方 · 破

所立
这样的因也并不是时间、自在天等共同的一法
因
有着千差万别不同感受的一切众生自己心相续存在着差别
原段(6 段)

本方依教理观察,痛苦之特性, 原段 ›

本方了知痛苦因,无常等自性。 原段 ›

本方这般寻觅方法者以宣讲方便真实教义与相同的事势理加以观察时,结果从这样的痛苦法是偶尔产生并且有增有减等特征的理由中了解到痛苦有因,并且对于因也是无常,以及“等”字包括的其因本体或法相等的自性也用自己的智慧加以了别。 原段 ›

本方到底是怎样的呢?痛苦如果不是由此因产生,应成那就成了恒常有或恒常无有,并且不可能存在有增有减的差别,然而已经通达痛苦存在着因。 原段 ›

问者如果对方问:因到底是怎样的呢? 原段 ›

本方当然,因常法中不会产生具有各种阶段的果,由此认识到所立因也决定是无常的自性。所立这样的因也并不是时间、自在天等共同的一法,因为因有着千差万别不同感受的一切众生自己心相续存在着差别,从而认识到是前面相续流转。相续流转也主要是心,而并不是他法,心具有我执的分别念,由此导致取受、造作种种对境,就像吸铁石存在铁扦就会动摇一样,因的法相也是依靠伴随着圣教之光的慧眼才能够正确无误通达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

贪执即是因,能害见无我

整理因住则果不灭;贪执五蕴为我、我所是苦因,现见无我的智慧与之所缘行相相违,能断我执。

相违

因存不得尽果 · 本方 · 破

所立
不可见到彻底消除痛苦之果的现象
因
因没有消失而住留

无我为能害 · 本方 · 破

所立
根除它能害的对治法就是现见无我的智慧
因
这两者所缘与行相是相违的

我执与爱层次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消除了爱

所立
就不会产生有

我执可断 · 本方 · 破

所立
能够断除
因
它的对境以正理有妨害

例光明与黑暗(主论证喻)、将花绳执为蛇(主论证喻)

原段(15 段)

本方何故成如此?因住果不灭。 原段 ›

本方为除彼之因,观察其违品。 原段 ›

本方了悟因体故,彼对治亦定。 原段 ›

问者如果对方问:为什么渴求摧毁痛苦的人,唯一对如此痛苦的因兢兢业业地加以观察分析呢? 原段 ›

本方原因是,因因没有消失而住留则所立不可见到彻底消除痛苦之果的现象。如此了解到因是可摧毁的法以后,为了灭除痛苦的因,才观察其违品的对治法。在此过程中会无误了达、精通因的本体,故而与因相违的对治也将决定下来。 原段 ›

本方既然要通达所有痛苦的因,那么痛苦的因到底是什么?它的对治法又是怎样的呢? 原段 ›

本方我执我所执,有为行境者, 原段 ›

本方贪执即是因,能害见无我, 原段 ›

本方彼二是相违。 原段 ›

本方我执与我所执的坏聚见,依业和烦恼聚合而形成的五蕴之有境耽著或贪执的这颗心就是因,而所立根除它能害的对治法就是现见无我的智慧,因为因这两者所缘与行相是相违的,就像光明与黑暗一样。 原段 ›

本方对什么贪执呢?对自相续的蕴贪执。是如何贪执的呢?对五蕴的相续及聚合,心未加分析而认为是我,耽著为我。对属于蕴的法认为是我的眼睛等,执为我所。由此可见,苦乐等舍所包含的三有归根到底仅是此五蕴罢了。由心贪执它而住于三有,除此之外,轮回之其他因的作者微尘许也得不到,原因是,如果它(指五蕴)消失,则引摄三有就会消除。如果它没有消失,那么依靠其余任何因也不能遣除轮回,这一点以理成立。 原段 ›

问者如果对方说:上文中不是说爱也是因吗? 原段 ›

本方是宣说了,那是指受生的因是爱。然而与爱有着无则不生的关系者就是我执,如果我执没有消除,就无法断除爱,如果消除了爱,所立就不会产生有。或者,也可以解释说:由我执与我所执的牵引,贪执有为法之行境的爱是因。 原段 ›

对方如果认为:我执无法断除吧? 原段 ›

本方驳:因它的对境以正理有妨害,因为仅仅是对相续与众多刹那的有为法之行境执著为我,而实际上我并不成立,就像将花绳执为蛇一样只是颠倒缘取串习而已,所以所立能够断除。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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