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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故并存,如根如色味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午二 后际相续随存理 › 未二 详细宣说彼意义 › 申二 除诤论 › 酉一 遣除并存不容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酉一 遣除并存不容有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

一因故并存,如根如色味

整理答「非近取因果则身心并存不定」:身心由一引业所生,引业未尽一直并存,如一人五根、糖的色味。

量界、限定乃至引业尚未圆满之间

同业并存 · 本方 · 破

所立
乃至引业尚未圆满之间一直并存
因
是引业的一个因引生的缘故

例一个人的五根(主论证喻)、糖的色与味(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本方一因故并存,如根如色味。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这样一来,身心二者并存的决定性也就不存在了,因为不是近取因与近取果,就像瓶子和氆氇、鸟居于树上一样偶尔会聚在一起,但不一定始终不离开而存在,而心不住于身体中这一点从没见过。 原段 ›

本方驳:那些事物并存,并不是近取因与近取果的关系,因是引业的一个因引生的缘故,所立乃至引业尚未圆满之间一直并存,如同一个人的五根一般,又如糖的色与味并存一样。不能承认这些比喻相互之间一者是另一者的近取因,顺世派也不承认它们一者是另一者的近取因。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另见「一个宿业引生的身心聚合是一个因的果,所以乃至业的引力尚未完结之前即一直并存」(同一论题)

酉二 除依能依变非理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儿子的尸体与他人的血等是有境人心的近取因绝不合理

整理答「毒变身则心变,故身心是因果」:身体作心的所取境才使心改变,如见子尸、他人血而昏迷。

境变非近因 · 本方 · 破

所立
并不是因身体变化使果心变化的
因
从身体作为心的所取境才使心发生改变的

非所取不变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没有作为所取境

所立
就不会有变化

例儿子的尸体(主论证喻)、他人的血(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本方由境而改变。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说:倘若身心二者不是以因果的方式依存,那么毒等使身体变化时,心不该有变化,但明明见到心有变化,因此身心是因果这一点成立。 原段 ›

本方驳:其实,所立并不是因身体变化使果心变化的,因为因从身体作为心的所取境才使心发生改变的,就像见到儿子的尸体、他人的血等而昏迷过去一样。儿子的尸体与他人的血等是有境人心的近取因绝不合理。同样,将自己身体执为我所而以疾病等改变作为所取境,才使意识发生变化的,如果没有作为所取境所立就不会有变化,如同他人身体生病,自己的心不改变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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