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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不聚合有差别这一点显然是成立的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4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破是一切之作者 › 己二 有能害 › 庚三 宣说彼宗极过分 › 辛二 破彼答复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随存随灭不成理

释量论•成量品释破斥应成式连讲 1/4

如果是自在天的功用,那么果也不该消失

整理常天不随果灭,随存随灭不能成立其因力

随存随灭

天果不灭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自在天的功用

所立
果也不该消失

不是常天果 · 本方 · 立

所立
这不是自在天的果
因
完全是随着自己的因消失而消失

例火(教学例)、烟(教学例)

原段(3 段)

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 原段 ›

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原段 ›

由于作为常有、唯一自性的自在天,前后及功能没有不同的差别这一点对方承认,则次第形成的此果与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所有事物是由自在天之因所造作也不合理。因为常有的因永远不可消失,他有造作果的功能也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尽管由火灭了知烟不存在进而知道火具有产生烟的能力,可是因为某果已经消失时它的因——自在天仍旧一如既往存在,如果是自在天的功用,那么所立果也不该消失。为此人们会认为,所立这不是自在天的果,因为因完全是随着自己的因消失而消失,永久不会知晓是自在天的能力。如果由见到随存随灭才承认是因果,那么明明在这一点不可得的情况下承认实无意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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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是故宣说极过分

释量论•成量品释破斥应成式连讲 2/4

如果把毫无关系的他法执为彼法的因,那么不仅仅是自在天,兔角、虚空等也应成了因

整理离真实因果关系而执因将无穷无尽

无关皆因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把毫无关系的他法执为彼法的因

应成:兔角、虚空等也应成了因

因无尽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把毫无关系的他法执为彼法的因

应成:结果所有事物所有因也将无有尽头

例兔角(教学例)、虚空(教学例)

原段(3 段)

何有则何有,此外若执因, 原段 ›

一切因无尽。 原段 ›

某因如若存在,则其果必将存在,并且有无则不生的关系,才是其果的因,除了这样的此等因以外如果把毫无关系的他法执为彼法的因,那么不仅仅是自在天,应成兔角、虚空等也应成了因,应成结果所有事物所有因也将无有尽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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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分破不定之二喻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4回应上段

种子、土、水等从先前没有生芽的阶段,自性完全改变以后才作为其果的亲因

整理土种水聚合生芽,不能作常因喻

外法无差别喻之他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土、种子、水等在聚合未聚合的阶段虽然没有差别

所立
能生出果芽

无差则聚亦不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差别

所立
聚合也不会生芽

造作差异现见故有别 · 本方 · 立

所立
此比喻没有差别这一点不成立,绝对有差别
因
如果善加造作那些因,则会见到它所作的差异之故

例土、种子、水(对方喻)、苗芽(举例)

原段(4 段)

本方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 原段 ›

本方是因善作彼,见其差异故。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如果自在天没有迥然的差别则生果不合理的说法不一定,理由是:以外法作为比喻而言,土、种子、水等在聚合未聚合的阶段虽然没有差别,但所立能生出果芽。 原段 ›

本方驳:所立此比喻没有差别这一点不成立,绝对有差别。为什么呢?就产生苗芽而言,种子、土、水等从先前没有生芽的阶段,自性完全改变以后才作为其果的亲因(即直接因),否则,如同先前的阶段一样所立聚合也不会生芽。当然,有差别也是指因如果善加造作那些因,则会见到它所作的差异之故。到底是怎样的呢?通过精耕细作,也会出现又多又好的成果,这完全是存在差别所致;相反,如果没有差别,那么一切所为都将白白浪费。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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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二 破彼答复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应成式连讲 4/4回应上段节选

聚不聚合有差别这一点显然是成立的

整理境根聚合若无差则仍无能,常天非聚合因

境根无别喻之他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对境与根自本体与先前无有差别

所立
它们是产生根识的因

无差聚合仍无能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没有差别

所立
聚合也将依然如故不具备能力
因
聚合也与以往的自性无有差别

聚合因非自在 · 本方 · 立

所立
而不是自在天等
因
常有的自在天等与以往无有不同的差别

例对境与根(对方喻)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 原段 ›

本方如是此是非,彼亦有别故。 原段 ›

本方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 原段 ›

本方聚亦无能力,是故差异成。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又以内法作为比喻说道:犹如色等对境、眼等根聚合时,对境与根自本体与先前无有差别,因为如果存在着差别,那么不同以往的差异必然可得,然而在明明不可得的情况下所立它们是产生根识的因,同理,这位自在天尽管与先前一模一样,却是因。 原段 ›

本方驳: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对境、根也存在着与先前不同之差异。假设没有差别,那么在尚未聚合之时的因各自分开存在不具备生果的能力,当所有因因聚合也与以往的自性无有差别,因此所立聚合也将依然如故不具备能力,你们的观点以此有妨害,实际上由于聚合则生果,所以聚不聚合有差别这一点显然是成立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故各无何力,聚有德彼等, 原段 ›

本方是因非自在,此等无别故。 原段 ›

本方正如刚刚阐述的缘故,因各自分开不具备产生任何果的能力,如果相互聚合则将会有生果的功德或能力的那些法即是因,所立而不是自在天等,因为因常有的自在天等与以往无有不同的差别。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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