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量论•成量品释破斥应成式连讲 1/4
如果是自在天的功用,那么果也不该消失
整理常天不随果灭,随存随灭不能成立其因力
天果不灭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自在天的功用
- 所立
- 果也不该消失
不是常天果 · 本方 · 立
- 所立
- 这不是自在天的果
- 因
- 完全是随着自己的因消失而消失
例火、烟
原段(3 段)
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 原段 ›
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原段 ›
由于作为常有、唯一自性的自在天,前后及功能没有不同的差别这一点对方承认,则次第形成的此果与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所有事物是由自在天之因所造作也不合理。因为常有的因永远不可消失,他有造作果的功能也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尽管由火灭了知烟不存在进而知道火具有产生烟的能力,可是因为某果已经消失时它的因——自在天仍旧一如既往存在,如果是自在天的功用,那么所立果也不该消失。为此人们会认为,所立这不是自在天的果,因为因完全是随着自己的因消失而消失,永久不会知晓是自在天的能力。如果由见到随存随灭才承认是因果,那么明明在这一点不可得的情况下承认实无意义。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