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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果无法成立为实有的他体,自性他体之法不能安立为能生所生的因果关系

《入中论》讲解 · 《入中论》讲解 第12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真实破他生 › 别破他生 › 破因果前后之他生 › 真实遮破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真实遮破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5节选

因与果无法成立为实有的他体,自性他体之法不能安立为能生所生的因果关系

整理别破前后他生:种芽非同时,实有他体不成

量界、限定实有的他体

他体关系 · 本方 · 立

所立
二者的他体关系就不能成立
因
既然种子与苗芽不能同时存在

例种子(举例)、苗芽(举例)、慈氏(教学例)、优婆毱多(教学例)

原段(6 段,节选)

芽种既非同时有,无他云何种是他? 原段 ›

芽从种生终不成,故当弃舍他生宗。 原段 ›

因既然种子与苗芽不能同时存在,那么所立二者的他体关系就不能成立。为何还要说种子是异于苗芽的他体呢?实际上,苗芽从他体种子产生的说法永远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舍弃他生的观点。 原段 ›

接下来,我们继续遮破对方承许他生之说。比如慈氏与优婆毱多二人同时存在,二者的他体关系可以成立;然而观察便知,种子存在时,苗芽尚未萌发,苗芽出土时,种子已不复存,因此说“芽种既非同时有”,即苗芽与种子并非同时存在,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既然二者不能同时存在,正如存在的法与不存在的法之间无法成立他体关系一样,稻种与稻芽自然“无他”,不能成立他体关系;若执意坚持因果他体,则必将招致诸多过失。既然二者他体的关系无法成立,“云何种是他”:为何还要坚持种子与苗芽是他体?所以“芽从种生终不成”,承许苗芽是从他体的种子中产生的说法永远不能成立,“故当弃舍他生宗”,所以诸位理当舍弃这种低劣的他生之说。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看起来《入中论》只是薄薄的一本书,但其中字字千钧,每个推理都非常尖锐。若能真正领会其义理,便不得不承认,实有的自生、他生皆不合理。破斥他生的关键,就在于认识到,因与果无法成立为实有的他体,自性他体之法不能安立为能生所生的因果关系,如此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生”的存在。 原段 ›

下一段:对方接着提 →

回答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3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2/5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

对方说:比如我们常见的秤杆两端,一高一低的现象并非在不同的时间出现

整理对方救:如秤杆低昂,因灭果生亦同时

秤杆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生之果与能生之因的生灭现象,也应可以同时并存
喻
一端下压之际,另一端便随即抬起

例秤杆(对方喻)、跷跷板(对方喻)

原段(5 段)

对方犹如现见秤两头,低昂之时非不等, 原段 ›

对方所生能生事亦尔。 原段 ›

对方对方说:比如我们常见的秤杆两端,一高一低的现象并非在不同的时间出现,同样,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的生灭现象也可以同时发生。 原段 ›

转述此前中观宗讲道:因果无法同时存在,承许二者他体的观点实难成立。对此,对方在这里以比喻作答,试图证成因果可以同时存在。譬如世间的跷跷板或者秤杆的两端:喻一端下压之际,另一端便随即抬起。此高低的变化并不是在不同的时间发生;同样的道理,所立所生之果与能生之因的生灭现象,也应可以同时并存。对方提出此类比喻时,我们初听之下也觉得好像很有道理。 原段 ›

本方时至今日,不少人都持有此类见解,以往世间学校的部分课程中,也曾以向日葵或某些虫类的实验佐证,种子逐渐枯萎的同时苗芽缓缓萌发,仿佛二者在同时发生。虽然在名言层面,可以暂时承许此类不够严谨的说法,但我们一定要明白,名言中一切如幻般的显现都经不起胜义理论的推敲。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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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宗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3/5接着破

秤杆的两端本就同时存在,无需次第显现;而因果却无法同时成立,必须次第生起。

整理破秤喻:两端本有,因果非同样;同时则生果无义

因果同时 · 本方 · 反诘

因
既然因果同时(因中已有果)

应成:此果的产生便毫无意义

例秤杆(对方喻)

原段(4 段)

设是同时此非有。 原段 ›

即使比喻中秤杆的低昂是同时,但对于意义而言并不存在这种同时性。 原段 ›

对方试图以秤杆的比喻说明因果可以同时存在,然而这一观点实则难以成立。虽然秤杆的两端确实可以同时起落,比如在称量物品时,若物品更重,秤盘端下沉的同时秤尾端便会上翘;若物品较轻,秤盘端上升的同时秤尾端便会下落,这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但此秤杆的比喻与因灭果生的情形截然不同:毕竟秤杆的两端本就同时存在,无需次第显现;而因果却无法同时成立,必须次第生起。 原段 ›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因存在时,果尚未生起;果产生时,因已灭尽。若执意主张因果同时,便会衍生诸多过失。例如,因既然因果同时(因中已有果),应成此果的产生便毫无意义。由此可见,因果同时的情况绝不可能存在。实际上,秤杆两端的高低变化并非真实的因果关系,不过是同一结果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决定这一现象的真正原因,是秤盘内物品与秤砣之间重量的对比。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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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证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5

种子存在的时候,苗芽尚未生起,而苗芽生起时,种子已经灭尽

整理破秤喻之理:正生尚无、正灭尚有,不能同等

量界、限定自性的他体

正生 · 本方 · 立

所立
即它尚未成立,属于未来之法
因
果法正在产生、趋向产生,足以说明它尚未生成

正灭 · 本方 · 立

所立
当下仍属存在之法
因
正在灭的因法其实尚未完全灭尽

例拉萨(教学例)、石女儿子(教学例)、秤杆(对方喻)

原段(6 段)

正生趣生故非有,正灭谓有趣于灭, 原段 ›

此二如何与秤同? 原段 ›

实际上,所谓“正在生”只是处于趋向产生的过程中,属于未来的法,当下并不存在;而所谓“正在灭”,本质上仍是现在的法,不过是正趋向毁灭。此二者又怎能与同一秤杆的两端相提并论呢? 原段 ›

接下来,我们通过推理展开论证,对方承许的他生之说并不合理。为何不合理呢?因为他们所主张的理由,生灭同时存在的现象本身就站不住脚。首先,从果法的角度来看:“正生趣生”,即因果法正在产生、趋向产生,足以说明它尚未生成,因此可得出“故非有”的结论,所立即它尚未成立,属于未来之法。这就好比有人正趋向拉萨、准备前往拉萨,并不等于他已经抵达拉萨。其次,观察因法:“正灭谓有”,即因正在灭的因法其实尚未完全灭尽,所立当下仍属存在之法,不过是“趣于灭”,即正趋向灭亡而已。此二者,一者“非有”,即尚未产生的未来法,一者“谓有”,即尚未灭尽的现在法。由此可见,对方所举的比喻和意义无法对应。 原段 ›

若未详加观察,我们或许会觉得因果可以同时存在,比如苗芽萌发之时种子渐次消亡,或者父母生育子女等。虽然,我们可以用分别念这么想,在名言中也可以这样说,但此类想法与表述,并非事物的真实本质。 原段 ›

同一相续的种子与苗芽,是否存在自性的他体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毕竟种子存在的时候,苗芽尚未生起,而苗芽生起时,种子已经灭尽,因此,二者无法成立他体关系。若要安立他体关系,至少要满足非一相续的两个法同时存在;而正灭未灭的种子与正生未生的苗芽本是同一相续,根本无法构成他体关系。这就好比谁也不会承认自己与本不存在的石女儿子是他体关系。实际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具有自性的因果(能生与所生)关系皆无法安立。因此,以秤杆之喻并不能证成因果可以同时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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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认为果无也有生之作用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回应上段

若种子与苗芽这两个“作者”不能同时存在,那么它们生与灭的作用也无法同步发生。

整理破作用同时之救:无作者便无独立生灭作用

作用 · 本方 · 立

所立
它们生与灭的作用也无法同步发生
因
若种子与苗芽这两个“作者”不能同时存在

作者 · 本方 · 立

因
若作者的本体不存在

应成:与其相关的作用、颜色、形状等一切属性皆无从安立

例石女儿子(教学例)

原段(3 段)

本方此生无作亦非理。 原段 ›

本方如果承许正生之作用可以离开作者而单独存在,也同样不合理。 原段 ›

转述对方继续辩解道:作为因的种子与作为果的苗芽确实无法同时存在,但种子正灭的作用与苗芽正生的作用可以同时发生。实际上,无论从胜义谛还是世俗谛观察,所谓的“作用”如果脱离了“作者”而单独存在,同样难以成立。唯有“作者”存在,“作者的行为”等方可成立。同理,唯有种子存在,其正灭的作用才能发生。毕竟“正在灭”是种子特有的作用,必须依赖种子而成立。如果果法存在,其“正在生”的作用才可成立。反之,因若种子与苗芽这两个“作者”不能同时存在,那么所立它们生与灭的作用也无法同步发生。毕竟因若作者的本体不存在,应成与其相关的作用、颜色、形状等一切属性皆无从安立。恰如石女儿子本不存在,“石女儿子出生或死亡”的概念自然无从谈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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