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若因种子舍弃之前自己的有实法后,变成他法之苗芽的体性,则彼时因果二者已承许为异体法

入中论释 · 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 · 连讲 4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于胜义中破自生 › 破因果同一性 › 若见不同阶段则因果非一 › 状态若异则一体不合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因果变化不合理

入中论释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4

若种子与苗芽非异体,在一切方面自性相同,则那个果如何能使那个种子完全毁灭呢?

整理破种芽非异而芽生令种变的救答

种子与苗芽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此也没有自生的过失
因
种子与苗芽二者非异体性

种子与苗芽 · 本方 · 反诘

所立
前述过失仍然存在
因
若种子与苗芽非异体,在一切方面自性相同

例种子(举例)、苗芽(举例)

原段(3 段)

本方云何彼能坏于彼? 原段 ›

对方若认为:水、时间等生苗芽的助缘能使种子变化,并逐渐生出苗芽,因此芽生而转变种子,便无上面所说的过失。而且,因种子与苗芽二者非异体性,所立因此也没有自生的过失。 原段 ›

本方但这也不合理,原因是:因若种子与苗芽非异体,在一切方面自性相同,则那个果如何能使那个种子完全毁灭呢?如苗芽自生不能自灭一样,因此所立前述过失仍然存在。这是佛护论师的理证。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由此应成形状等无异

入中论释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展开应成式连讲 2/4

因果同体生苗芽令种子变化也不合理

整理种芽若自性同体,形色味力成熟等现见差别应无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因果同体 · 本方 · 反诘

因
因果同体

应成:这些现量可见的种芽差别法相,对你们来说应成无有

例种子(举例)、苗芽(举例)、阿摩勒果(教学例)

原段(2 段)

异于种因芽形显,味力成熟汝应无。 原段 ›

因因果同体生苗芽令种子变化也不合理,原因是:作为因的种子阶段与明显不同的苗芽的形状差别,以及其他显色、味道、能力和如阿摩勒果(余甘子果)以牛奶改变其味般的成熟条件,应成这些现量可见的种芽差别法相,对你们来说应成无有。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辨 →

状态若异则一体不合理

入中论释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展开问难与答连讲 3/4接着辨

若因种子舍弃之前自己的有实法后,变成他法之苗芽的体性,则彼时因果二者已承许为异体法

整理舍种性而成芽即承异体,不能再说同体自生

因果二者 · 本方 · 立

因
若因种子舍弃之前自己的有实法后,变成他法之苗芽的体性

应成:彼时因果二者已承许为异体法

原段(5 段)

本方若舍前性成余性,云何说彼即此性? 原段 ›

对方若认为:舍弃种子阶段的形状、味道、能力等特征而得其他阶段,种子即变成苗芽。 原段 ›

本方即便这样,你们的观点也不成立。原因是:因若因种子舍弃之前自己的有实法后,变成他法之苗芽的体性,则应成彼时因果二者已承许为异体法,种子之性与苗芽体性如何成为一体的自生?这明显矛盾。 原段 ›

对方若认为:种子与苗芽虽显现为不同的形色等,但实体无异。 原段 ›

本方这也不合理。因为不执取形色等,就不会不执取种子、苗芽的实体。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若一体则二状态应同见不见

入中论释入中论释 第六品 现前地展开应成式连讲 4/4

如同在苗芽阶段中种子自体不可取一样,芽的形状等的差别法也应不可为眼等所取

整理同一体应同见不见:芽如种不可取,或种如芽可取

芽 · 本方 · 反诘

因
这二者以自性成立为非异体的同一实体

应成:芽的形状等的差别法也应不可为眼等所取

种子 · 本方 · 反诘

因
由于种芽二者是一体性的缘故

应成:彼时种子也应明显可取受

原段(3 段)

若汝种芽此非异,芽应如种不可取, 原段 ›

或一性故种如芽,也应可取故不许。 原段 ›

若你们观察安立种子与苗芽二者时,声称因这二者以自性成立为非异体的同一实体,则如同在苗芽阶段中种子自体不可取一样,应成芽的形状等的差别法也应不可为眼等所取。或者,因由于种芽二者是一体性的缘故,如同苗芽明显可取受一样,应成彼时种子也应明显可取受。因此,为了避免这种过失,不应承许种芽体性为一的观点。这是月称论师补充的。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