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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接触而有碍,那么在东山上向西方射箭也应成有碍

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显宗部分) · 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 第十二品 法门广义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寅一 声闻乘 › 卯二 别说 › 辰二 广说 › 巳一 有部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巳一 有部

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显宗部分)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 第十二品 法门广义破斥应成式连讲 1/3

如果没有接触也能见到,那么就太过分了,如此眼也应成听闻声音

整理破色之法相、大种、根

破大种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坚硬与地二者是一体,则不存在异体的微尘分

破根 · 本方 · 破

有法
果色五根
所立
也不合理
因
因为对色等已经遮破完毕

不接触见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没有接触也能见到,那么就太过分了,如此眼也应成听闻声音

异体身根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存在与身体异体的身根,它就应成不是有碍的并且可见到

根认知境 · 本方 · 反诘

应成:如果是以根来认知对境,那么根就应成了心或心所

原段(4 段)

(一)破色分为九:破法相、破大种、破根、破境、破有对、破有碍、破一实体、破发音之能力、破无表色。 原段 ›

1、破法相:因色粗法通过接触、部分与方分加以遮破。 原段 ›

2、破大种:对细微而言,应成如果坚硬与地二者是一体,则不存在异体的微尘分,异体在坚硬上也同样不存在,水湿润、火焚烧、风动摇也同样通过观察具二法而予以遮破。 原段 ›

3、破根:果色五根所立也不合理,因因为对色等已经遮破完毕。应成如果没有接触也能见到,那么就太过分了,如此眼也应成听闻声音。应成如果存在与身体异体的身根,它就应成不是有碍的并且可见到,由于与身体接触后起作用而应成不证知对境、不同时领受。应成如果是以根来认知对境,那么根就应成了心或心所。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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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显宗部分)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 第十二品 法门广义破斥应成式连讲 2/3

色法的形状不成立,因为仅仅对颜色的微尘聚合假立

整理破色境、声境、触境

观待

破形状 · 本方 · 破

有法
色法的形状
所立
不成立
因
因为仅仅对颜色的微尘聚合假立

破大小 · 本方 · 破

有法
大小
所立
不存在
因
因为它们相互观待

声在东方 · 本方 · 破

所立
第一种情况不合理
因
因为敲鼓稍后才会听到声音

应成:由此应成颠倒听到

声相续传 · 本方 · 破

所立
第二种情况也不合理
因
因为与相续接触已经遮破完毕

破触境 · 本方 · 破

有法
香味触
所立
也不存在
因
因为接触已经予以遮破

例看见瓶子(教学例)、箭中靶子(教学例)、敲鼓(举例)

原段(4 段)

4、破境:包括破色境、破声境、破触境: 原段 ›

(1)破色境:色法的形状所立不成立,因因为仅仅对颜色的微尘聚合假立,但它也无有部分。大小所立不存在,因因为它们相互观待,以接触的理证可证明不成立。颜色也不存在,因为通过观察细微可证明颜色的部分不成立。 原段 ›

(2)破声境:当传出声音时,从西方的位置听到,是如同看见瓶子一样声音在东方而听到的还是如同箭中靶子一样声音的相续从东方传到西方才听到的?所立第一种情况不合理,因因为敲鼓稍后才会听到声音,应成由此应成颠倒听到;由于心识是无阻碍的缘故应成不被风所遮障;应成在宽窄的山谷中声音没有大小。所立第二种情况也不合理,因因为与相续接触已经遮破完毕;应成声音不在东方;而且远近声音传出不应该有明显不明显。动听不动听不成立,因为刹那灭亡而没有动听不动听的时间。 原段 ›

(3)破触境:香味触所立也不存在,因因为接触已经予以遮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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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显宗部分)如意宝藏论释·白莲花 第十二品 法门广义破斥应成式连讲 3/3

如果不接触而有碍,那么在东山上向西方射箭也应成有碍

整理破有对、有碍、一实体、发音之能力、无表色

破有对 · 本方 · 破

有法
无有部分的有分
所立
不可能有对

破有碍 · 本方 · 破

有法
有碍
所立
不成立

应成:如果不接触而有碍,那么在东山上向西方射箭也应成有碍

破一实体 · 本方 · 破

有法
一实体
所立
不存在
因
因为细微无分不成立

破发音能力 · 本方 · 破

有法
发音之能力
所立
不存在
因
因为因大种的每一个微尘都无有能力,所谓的聚合除了它们以外并不存在

破无表色 · 本方 · 破

有法
无表色
所立
不存在
因
因为已经遮破了善不善无记法
原段(5 段)

5、破有对:部分与有分每一个单独都无有对(此处的对就是朝向之义),无有部分的有分所立不可能有对。无有有分的部分不存在,因为细微无分不成立、粗法有分。部分与有分二者各自分开不成立,综上所述有对均不存在。再者,过去未来因不存在的缘故无有对,现在因同时的缘故无有对。 原段 ›

6、破有碍:有碍所立不成立,原因是,应成如果不接触而有碍,那么在东山上向西方射箭也应成有碍。接触也是同样,如果在一个位置上接触,则无有碍。而在不同位置接触不成立。 原段 ›

7、破一实体:一实体所立不存在,异体决定为多体,异体中不成立同体。无有多体就是指粗细任何法都不存在,因因为细微无分不成立;有分的粗法决定是多体。 原段 ›

8、破发音之能力:发音之能力所立不存在,因因为因大种的每一个微尘都无有能力,所谓的聚合除了它们以外并不存在。同样,色等他法也依此类推。 原段 ›

9、破无表色:无表色所立不存在,因因为已经遮破了善不善无记法,它们的相续与刹那接触也已遮破完。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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