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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常有一性之法,绝不应有时见,有时不可见

入行论广释 · 第九品 智慧 · 连讲 7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二 破常因生 › 子三 破由主物而生 › 丑二 破彼观点 › 寅三 破实法常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三 破由主物而生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1/7

独一主物有三种不同性质,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主物无有真实存在

整理破数论主物:独一主物具喜忧暗三性不合理;三德若组成主物,各自也应具三性,喜也无实;不具则非主物组成

所破数论外道引证龙树菩萨

量界、限定实有

主物是众生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主物
所立
常有成实存在,是一切众生与现象之因
喻
如同瓶因之泥土

三性非一体 · 本方 · 破

有法
独一主物
所立
是不能称之为一体法的
因
具有三种不同性质

三德各具三性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因为你们许三德可以组成自性

应成:那么在三德各自之上,也应具足其主体之性

不具则非组成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不许喜德具如是之三种性质

所立
则它已远离了主体的性质

例瓶因之泥土(对方喻)

原段(10 段)

对方常主众生因,数论师所许。 原段 ›

对方喜乐忧与暗,三德平衡状, 原段 ›

对方说彼为主体;失衡变众生。 原段 ›

对方常恒的“主”(或自性)是众生之因,那是数论外道师所许的观点。喜忧暗三德平衡之状,就是所谓的主物,而三德失去平衡时,即会变化出众生与万物。 原段 ›

对方在本论中,已是第三次提及数论外道的观点,由此也可推知这种宗派在古印度的影响。数论外道认为,主物(或说自性)所立常有成实存在,是一切众生与现象之因,喻如同瓶因之泥土;由自性现起大,大如二面镜,外现五唯,内现神我;以大者享受乐等外境时,与神我不能分异体并执为我所等等。分析其观点,其实是许诸法自生的宗派。 原段 ›

对方数论外道所许的主物,谓有喜忧暗三种平衡的性质,喜忧暗可以理解为乐受、痛苦与平等无记的痴暗。他们认为三德平衡状态,即是自性,是诸现象之主体,当三德失去均衡时,便变成了众生与种种现象,因此,一切众生与现象,其实质是喜忧暗三德,也即是自性自体所生也。 原段 ›

本方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原段 ›

本方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 原段 ›

本方独一主物有三种不同性质,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主物无有真实存在;同样三德也不可能真实有,因为它们一一也应同样具有三种性质。 原段 ›

本方首先分析数论外道所许的万法生因——自性。他们许自性为常恒独体存在之法,然而又许自性具有喜忧暗三德。因具有三种不同性质,所立是不能称之为一体法的,也不会有其实有的自性,观察方法如身念处相同。同样,所谓的三德在观察之下,也不会实有存在,因为你们许三德可以组成自性,应成那么在三德各自之上,也应具足其主体之性。如喜,必然会有喜喜、喜忧、喜暗三种性质,如是则喜本身也无实存。如果不许喜德具如是之三种性质,所立则它已远离了主体的性质,又怎么能说是主体的组成部分呢?不相同的法,又如何能组成同一整体呢?龙树菩萨在《中论》里说:“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自性为果,三德为因,此二无论是相似或不似,皆不可能成立实有存在。因此数论外道许自性由三德合成,而有成实常恒之体的观点,实是毫无道理的臆想而已。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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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彼观点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2/7节选

所谓的苦受、乐受等必定成立在心识上,是众生心相续分别假立的法

整理破主物生境与乐等在外境:无三德别体则声色等不生;无心的衣等外境不可能有苦乐

所破外道

无三德则无声等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认为在自性中不存在三德的别体

喻
就像无泥则无瓶等器物

应成:那么由三德所生起的色声等五唯与眼耳五根等,都无有生起的可能

无心外境无苦乐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苦受、乐受等
所立
必定成立在心识上

例无泥则无瓶(主论证喻)、衣(举例)

原段(5 段,节选)

本方若无此三德,杳然不闻声。 原段 ›

本方衣等无心故,亦无苦乐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如果没有三德存在,则亦无有它们所生的声等诸法,而衣等外境诸法无有心识,故亦不可能有苦乐等感受。如果说衣等诸法是苦乐之因,而在胜义之中,衣等诸法的存在,这难道不是在分析身等无实有之时已经破斥完了吗? 原段 ›

本方中观师继续破斥:如果认为在自性中不存在三德的别体,应成那么由三德所生起的色声等五唯与眼耳五根等,都无有生起的可能,喻就像无泥则无瓶等器物。由是则闻声见色等现象皆不可能发生,这样也就直接与你们所许的宗派相违,破坏了自性生万法的立论。再说,你们如果认为苦乐等三德在外境上成立,由此而可证明外境诸法皆与主体一性。而这一点可以用现量观察,所谓的苦受、乐受等所立必定成立在心识上,是众生心相续分别假立的法,在无心外境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苦乐感受,对此在前面亦作了详细分析。外道之见解与佛教有很大差别,他们认为苦乐等感受完全由外境法决定,也就是说物质决定精神,所以他们对外境非常执著,不顾一切手段追求声色享受,而对真正的苦乐根源——内心,却漠然不理。这种舍本逐末或说是缘木求鱼的做法,其后果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错误的认识,只会导致悲惨世界的延续,因而诸位当头脑清醒,不但自己要彻底认识,还应承担责任,让更多的人认识这点,从迷惑与沦陷中解脱出来。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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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破乐等是境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3/7接着破要连上下读节选

一个本体如同石女儿、虚空一样的法,也就无法说它有如何性质、功用等

整理破「外境是苦乐之因性」:胜义中衣等自性已破,自性尚无,更无苦乐因性

所破外道

量界、限定胜义中

外境是苦乐因性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外境法
所立
可以承认它们是苦乐之因性

无自性则无因性 · 本方 · 破

有法
一个本体如同石女儿、虚空一样的法
所立
也就无法说它有如何性质、功用等

例石女儿(教学例)、虚空(教学例)

原段(3 段,节选)

转述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外道又认为:外境法中,虽无苦乐感受,然而它们却会引生苦乐感受,所立可以承认它们是苦乐之因性,因此也可许它们与自性(主)是同一本性,具有三德等等,这种承认既不违现量,也建立了自宗,所以你们中观论师再厉害,也不能否认我们以现量成立的观点。中观师破:在胜义中,衣等外境诸法怎会有自性成立呢?这在前面讲身念处时,已作了详细破析,如是衣等自性尚不存,那又怎么可能有苦乐之因性呢?一个本体如同石女儿、虚空一样的法,所立也就无法说它有如何性质、功用等,难道这种道理你们不明白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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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彼观点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4/7

在世俗名言中分析,数论外道所许的观点也不可能成立

整理名言中破数论:布既是乐之果又是乐之因,颠倒因果;不见三德生布;布尚不成,乐从何生,故乐等常性不可得

所破数论外道

量界、限定世俗名言中

因果颠倒 · 本方 · 破

所立
无疑已颠倒因果,混淆名言
因
许布等诸法既是乐的所生果,又是乐的能生因
喻
这就如同说一个人是张三的儿子,是张三所生;同时又是张三的父亲

乐等常性不可得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所许的常恒独立之乐等三德
所立
永远也不能成立
因
布等诸法微尘许也不成立

不见三德生布 · 本方 · 破 · 限定:现量中

所立
谁也不可能见到从乐等三德中生出布匹等

例张三(教学例)、花园(教学例)、布匹(举例)

原段(5 段)

本方汝因具三德,从彼不生布。 原段 ›

本方若布生乐等,无布则无乐; 原段 ›

本方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 原段 ›

本方汝宗所许的诸法生因具有乐等三德,然而从三德不可能见有布等生出。如果你们认为布等外境法可以生出乐等,然而布匹等尚无法成立,那么乐等又从何而出呢?所以乐等常恒性完全是不存在的。 原段 ›

转述在世俗名言中分析,数论外道所许的观点也不可能成立。数论派许布等诸法之生因为喜乐、忧、暗三德,从布等诸法之中,又可产生乐等。如是因许布等诸法既是乐的所生果,又是乐的能生因,这样的因果,又有何合理性可言呢?喻这就如同说一个人是张三的儿子,是张三所生;同时又是张三的父亲,是张三的能生,所立无疑已颠倒因果,混淆名言。再说现量中所立谁也不可能见到从乐等三德中生出布匹等;你们说从布匹中能生乐,这个观点姑且不论正确与否,而因布等诸法微尘许也不成立,那这些无有的布之中,又如何生出乐呢?这就如同不存在花园,也就根本不可能有依靠花园所生出的悦意一样。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观察,你们所许的常恒独立之乐等三德,所立永远也不能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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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破实法常有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5/7接着破

若是常有一性之法,绝不应有时见,有时不可见

整理破乐等恒存:恒存应恒被感受;救以强弱明暗,则常一之法不应有强弱,有则无常

所破外道

恒存应恒受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乐等自性成立,恒时存在

因
因为乐等是可见之法,而且恒常不会改变其性质

应成:则应成恒时能感受

乐等恒存不应理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认为乐等恒时实存的观点
所立
定非应理
因
乐等并不能恒时感受到

有强弱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乐等
所立
虽恒时存在,然而有明与不明的强弱变化

有差别则无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有此等差别

应成:则乐等应成无常

原段(5 段)

本方乐等若恒存,苦时怎无乐? 原段 ›

转述若谓乐衰减;彼岂有强弱? 原段 ›

转述如果乐等三德恒常存在,那么痛苦时为何感受不到乐呢?如果说,受苦之时乐受减弱了,所以感受不到,然而真实恒存的事物怎会有强弱变化呢? 原段 ›

转述外道又说:乐等不必依靠布等外境法存在,而是作为主体之自性恒常存在,并不会因布等外境之不成而不存在。中观师答:如果乐等自性成立,恒时存在,应成则应成恒时能感受,因因为乐等是可见之法,而且恒常不会改变其性质,那又为什么不能恒时被感受到呢?可是现实中并非如此,因乐等并不能恒时感受到,以此而推知,你们认为乐等恒时实存的观点,所立定非应理。 原段 ›

转述外道解释说:乐等所立虽恒时存在,然而有明与不明的强弱变化,不一定恒时能见,所以不能以不见而否认其恒常存在的事实。回答:你们不是许乐等是与主体自性无二、恒常实存的法嘛,既然是常有一性之法,那又怎么会有强弱明暗变化呢?如果有此等差别,应成则乐等应成无常,若是常有一性之法,绝不应有时见,有时不可见。此段辩驳中,前二句也可解释为辨析与自性总体无别之乐等不存在;后两句,外道转计乐等常恒以别法而存,而中观师以乐等有能见与不能见的变化,否认了乐等的常恒一性,如是别法不是常恒,而总体自性为常恒,这样的别法与总体也就不可能无别,以此而破坏外道的立论。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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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应成式连讲 6/7接着破节选

乐等已舍去了能见之性,而变为不能被明见之性,这二者完全不同,理应成立无常

整理破「乐舍粗变细」:舍能见之性变不能明见之性即是无常;同理二十五谛皆有现不现变化,皆无常

所破外道

舍粗变细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乐等
所立
已舍前时之粗相变成了细相

舍粗变细即无常 · 本方 · 破

所立
理应成立无常
因
因乐等已舍去了能见之性,而变为不能被明见之性

二十五谛皆无常 · 本方 · 破

有法
二十五谛法
所立
定可成立为无常
因
既有能现或不能现、能缘或不能缘的变化
原段(5 段,节选)

本方舍粗而变细,彼乐应非常。 原段 ›

本方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如果乐等舍去了前时之粗相,而变成细微所以不能见,那么这种乐等法应成立为无常。同样,你们为什么不承认:一切有为法都是非常恒的呢?既然乐受与粗细非异,那么乐受显然是非常恒的。 原段 ›

转述常恒一性之法,即不应有强弱粗细二相,外道见中观师以此而破斥他们,马上又解释:乐等所立已舍前时之粗相变成了细相,因此既不违其常恒一性,又可圆满解释其不能恒常被感受的原因。答曰:如果乐等舍粗相而成细相,这样的法不是无常,那又有何法称为无常呢?因因乐等已舍去了能见之性,而变为不能被明见之性,这二者完全不同,所立理应成立无常。同等道理,你们所许包括一切法的二十五谛,为什么不承认是无常呢?因为你们所许的二十五种所知法,没有一种可以有恒时不变的唯一现相,没有一种是恒时不变的所缘法。二十五谛法因既有能现或不能现、能缘或不能缘的变化,则所立定可成立为无常。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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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7/7接着破节选

外道争辩说:乐等虽变粗细,然而乐性无有变动

整理以一异理破「粗细变而乐性不变」:粗细与乐性若异体,粗灭时乐性应恒被感受;若不异,粗变则乐亦变,乐非常

一异理(即一体还是异体)

所破外道

异体则乐性恒受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异体

应成:那么粗者灭去而显现细者之时,乐性也应不灭并恒时被感受

不异则乐非常 · 本方 · 破

所立
这显然能成立乐等非常有
因
粗者既然不异乐性
原段(3 段,节选)

本方粗既不异乐,显然乐非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外道争辩说:乐等虽变粗细,然而乐性无有变动,因此并不会因粗细变化而坏其恒常之性。中观师以一异理破:既然你们如是承认,那么此乐等之粗细与乐性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是异体,应成那么粗者灭去而显现细者之时,乐性也应不灭并恒时被感受,这显然是不成立的。而因粗者既然不异乐性,那么当它变灭时,乐性又为何不许变化呢?所立这显然能成立乐等非常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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