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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乐等感受,绝不可能有成实不变的自性

入行论广释 · 第九品 智慧 · 连讲 6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二 深入法无我 › 辛二 受念住 › 壬一 受之自性 › 癸一 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应成式连讲 1/6节选

苦乐等感受,绝不可能有成实不变的自性

整理破苦受实有:苦若实有应恒常显现、障蔽安乐,而苦乐刹那交替,相违之法不能同存一相续

相违

所破一般人

量界、限定实有、自性

苦若实有恒显苦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痛苦实有其自性存在

应成:那么不论何时何处何种因缘,它必然显现出其痛苦之自相

苦乐无成实自性 · 本方 · 立

有法
苦乐等感受
所立
绝不可能有成实不变的自性
因
苦乐这两种相违法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众生的相续中
原段(4 段,节选)

本方苦性若实有,何不损极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如果痛苦实有存在于内心,那为什么不会障蔽安乐生起呢?如果安乐实有存在于外境,则甘美食物等令人愉悦的事物,为何不能使忧苦的人快乐呢?如果说这是因为痛苦太强,以至盖过了快乐,所以才感觉不到乐受。既然这种乐受有不能被领受的性质,那么它怎能算是受呢? 原段 ›

转述一般人执著实有苦乐感受存在,而且这种苦乐感受必然会在相续上成立。比如说痛苦,一般凡夫都会认为它确确实实在自他相续上成立,并认为它实有自性。此处反问有此类实执者:如果痛苦实有,那为什么它不障蔽心相续中的安乐呢?众生心相续中,苦、乐感受并不是恒常不变,这一点每个人都能了知,比如刚才自己觉得痛苦不堪,现在却是非常快乐,昨天安乐,今天却很痛苦等等。如果痛苦实有其自性存在,应成那么不论何时何处何种因缘,它必然显现出其痛苦之自相。举例说一个人现在很痛苦,如果这种痛苦自性成立,那无论何时何处,它都会存在不变,这也就意味着此人会恒常感受这种痛苦,永远不会有安乐感受。因为安乐与痛苦是相违、相互排斥的法,一者存在时,另者不会存在。而现实中众生心相续里的苦乐刹那变迁交替,如果实有痛苦存在,那么它为何不障蔽安乐生起呢?《中论》里说过:“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无,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如果有自性之法,绝不会变成其他法。苦如果自性成立,那么在心相续中恒时不会变成其他性质的法,如安乐等;同样,如果相续中有自性成立的安乐,那么痛苦也就不可能存在。同一众生不可能有两个心相续,因而因苦乐这两种相违法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众生的相续中,由此而观,苦乐等感受,所立绝不可能有成实不变的自性。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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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2/6节选

数论等外道认为:乐等在外境上实有存在,而非存在于神我意识中

整理破数论等外道「乐在外境实有」:若然,美食华服应令忧苦者安乐,而现量不然

所破数论等外道

量界、限定实有自性

乐在外境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乐等
所立
在外境上实有存在
因
比如穿厚衣服,马上会感到暖和
喻
就像火性恒热、糖性恒甜等

忧苦者不受外乐 · 本方 · 破

有法
那些心存死亡恐怖或心存亡子之悲的人
所立
哪怕丝毫安乐也不会感受到

例火性恒热(对方喻)、糖性恒甜(对方喻)、甘美的饮食(举例)

原段(3 段,节选)

本方乐实则甘等,何不解忧苦?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数论等外道认为:乐等所立在外境上实有存在,而非存在于神我意识中。他们说:因比如穿厚衣服,马上会感到暖和,尝甜食立刻会感受甜味等,由此可证明安乐等存在于外境上,喻就像火性恒热、糖性恒甜等。针对这种观点,作者反问:如果安乐实有自性存在于外境,那么在有些忧苦者前面,妙色美味等为何不能使他们安乐呢?在那些心存死亡恐怖或心存亡子之悲的人前面,无论有多么华丽的衣饰、甘美的饮食或精彩的歌舞等,他们所立哪怕丝毫安乐也不会感受到,这是现量可见的事实,如果数论外道所许观点成立,那么这种现象又如何解释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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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彼之回答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3/6接着破节选

受的自相即是领纳性,没有这种自相,即不能称之为受

整理破数论外道「苦强故不觉乐」之答:不被领纳的不能名受

所破数论外道

外乐被苦掩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外境安乐
所立
仍然存在
因
当时痛苦很强,而外境安乐相对微弱,所以不能被感觉到
喻
就像太阳东升时,不能见星宿

不领纳不名受 · 本方 · 破

所立
即不能称之为受
因
受的自相即是领纳性,没有这种自相

不领纳名受则空花有受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领受即可称之为受

应成:那么也应承认空中鲜花有香洁之感受

星宿喻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白天星宿等
所立
故不能称之为受
因
事实上也不能为根识领纳,不存在受相

例星宿(对方喻)、一小粒糖(对方喻)、空中鲜花(举例)

原段(4 段,节选)

对方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原段 ›

本方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数论外道解释说:恐怖忧苦者感受不到甘美食品等外境中的安乐,原因是因当时痛苦很强,而外境安乐相对微弱,所以不能被感觉到。但事实上外境安乐所立仍然存在,这喻就像太阳东升时,不能见星宿,于一碗苦味药汁中投入一小粒糖,不能尝到甜味等,事实上星宿恒时存在,糖的甜味也不会改变,只是因日光太强、苦味过浓而导致无法现见。作者驳斥道:既然你没有感受这种外境中所谓的乐受,那么怎能给它安立受的名称呢?所谓受是指有情心相续的感受接纳,《入中论》里说:“色相谓变碍,受是领纳性。”因受的自相即是领纳性,没有这种自相,所立即不能称之为受。如果没有领受即可称之为受,应成那么也应承认空中鲜花有香洁之感受,石女儿之舞姿有娇美悦意之受等,这显然是荒谬的观点。而白天星宿等因事实上也不能为根识领纳,不存在受相,所立故不能称之为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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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4/6接着破节选

当强力乐受遣除了大痛苦时,与它相反的微小痛苦绝不会存在

整理破「大乐时仍有微苦」:既许大乐能除粗苦,微弱之苦更应被除

相违

所破外道

微苦仍在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那时他的苦受
所立
并非不存在
因
只不过是苦受细微,不能察觉
喻
就像许多糖水中有一粒盐

微苦亦被除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认为在感受安乐时,痛苦仍会存在的观点
所立
不能成立也
因
苦乐是相违的法,二者不可能在一相续中同时存在
喻
就像用猛火化一锅冰块,当较大的冰块已被融化时,那些小冰块也不会存在

例许多糖水中有一粒盐(对方喻)、猛火化一锅冰块(主论证喻)、听课(举例)

原段(4 段,节选)

转述若谓有微苦;岂非已除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如果说苦性成实常有,而在大乐生起时仍然有细微之苦受。那么,大乐岂非已经消除了较大的痛苦,微小之苦又为何不能消除呢?如果说微苦即是领受大乐外的微乐,那么微苦岂不成了快乐,怎么能说是苦呢? 原段 ›

转述对方反驳道:不能觉察到,并不能成立不存在受。比如说有人在遇到极大安乐境感受快乐时,如果同时遇到细小的虫咬等苦境,他不会觉察到。那时他的苦受所立并非不存在,因只不过是苦受细微,不能察觉,喻就像许多糖水中有一粒盐,盐水实有,只是不能察觉而已。痛苦强大时,不会感受乐,安乐强大时,不会感受到苦,对此我们都有过体验,比如我们在听课时,如果对闻法生起了猛烈乐受,那原先所感到的脚痛、冷热、饥渴等苦受都会隐没,但这些苦受是否还存在呢?如果不观察,许多人也可能会像外道那样,承认在乐受之时仍存微苦,因为在感受闻法的安乐过后,马上又会感受到腿痛等苦受。然而稍加观察,这种苦受并非前时所受之苦。作者在此破斥:既然你许在感受大乐之时,痛苦会变得细微,那不是已经承认大乐可以消除猛烈粗大的痛苦吗?如果安乐可以消除息灭大苦,那么微弱无力的痛苦又为何不会被消灭呢?因苦乐是相违的法,二者不可能在一相续中同时存在。乐受是苦受的对治,当强力乐受遣除了大痛苦时,与它相反的微小痛苦绝不会存在,喻就像用猛火化一锅冰块,当较大的冰块已被融化时,那些小冰块也不会存在,所以你们认为在感受安乐时,痛苦仍会存在的观点,所立不能成立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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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5/6接着破节选

对方又说:此时微苦确实是存在不灭,然而它不能显出自力,被大安乐覆盖或染变

整理破「微苦被大乐染变成余乐」:既显为乐即非苦;白玻璃之喻亦不成,苦乐唯因缘所生

微苦染变为余乐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此时微苦
所立
确实是存在不灭,然而它不能显出自力,被大安乐覆盖或染变,变成了领受大乐外的余乐
喻
譬如白色玻璃,放在一大堆红粉中

染变则苦已成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被大安乐覆盖或染变

应成:那样也就是说微苦已变成了快乐

本质苦而现乐者不存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认为其本质是苦,而在显现上是乐
所立
这样的苦乐在哪儿也不存在

玻璃喻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此处玻璃之喻
所立
也不能成立
因
所谓玻璃具白色,也只是特定因缘下所现之相,并不能自性成立白色

例白色玻璃(对方喻)

原段(3 段,节选)

转述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对方又说:此时微苦所立确实是存在不灭,然而它不能显出自力,被大安乐覆盖或染变,变成了领受大乐外的余乐,也即一种微细喜相。喻譬如白色玻璃,放在一大堆红粉中,虽然会现出红色,但是此时不能说没有白色玻璃。答曰:应成那样也就是说微苦已变成了快乐,怎么还能取名为苦呢?你们认为其本质是苦,而在显现上是乐,所立这样的苦乐在哪儿也不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如何辨别这种微苦所变之细乐与乐性自体之细乐呢?而白玻璃在红粉中所现的红色与红粉的红色,到底又有何差别呢?其实二者所现之色皆具同样的相,不存丝毫之别。因所谓玻璃具白色,也只是特定因缘下所现之相,并不能自性成立白色,所以此处玻璃之喻所立也不能成立。同样,苦乐之受唯是因缘所生法,无有自性,你们认为外境上自性成立苦乐的观点,只是一种迷乱妄念而已。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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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6/6接着破

感受唯是因缘而生的假立法,而执著感受实有其实是一种无明分别妄执

整理以事势理破受实有:对方许苦受遇逆缘不生,即成受随因缘生灭,执受实有是迷乱

事势理

所破实执深厚者

量界、限定实有

苦受常有遇缘不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苦受本身是常有成实之法

有法
苦受
所立
不能生起
因
有时因强烈的乐受违缘,苦受不具足生起助缘

外境实有苦乐则应同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外境诸法真实成立“苦”、“乐”

应成:那么不论是谁接触该法时,都应生起同等感受

受唯因缘假立 · 本方 · 立

有法
感受
所立
唯是因缘而生的假立法
因
以感受随因缘而生灭的事实

例婆罗门见粪秽(举例)、六道众生见同一碗水(举例)

原段(4 段)

本方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 原段 ›

本方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 原段 ›

本方如果苦受因为逆缘而不能生起,那不是成立受是因缘所生之无自性法,而分别感受为实是一种错误执著吗? 原段 ›

转述对方说:苦受本身是常有成实之法,但是因有时因强烈的乐受违缘,苦受不具足生起助缘,所以所立不能生起。实执深厚者总难放弃对受的执著,但是在一层层正理驳斥下,不得不承认:在乐受逆缘显现时,苦受不能生起。但对受的实执,他们仍难打破,因而此处以事势理来成立:分别计执感受为实有是迷乱执著。所谓事势理,即是随顺诸法本性的正理。对感受等法来说,其本身即是因缘而起之法,任何稍具理智者都知道,心生安乐时无有痛苦,心生痛苦之时无有安乐,乐受苦受是依靠各种因缘生起的偶然法,并非恒常存在不变。外境诸法并不存在成实的苦乐净秽自性,比如说婆罗门见粪秽时,会极为厌恶,而猪狗会生极大之喜乐;修不净观之瑜伽行者见女身,与粪秽无别而生厌心,而贪心炽盛者见女身,会觉得姝妙可爱……如果外境诸法真实成立“苦”、“乐”,应成那么不论是谁接触该法时,都应生起同等感受,而实际中并非如此,所以外境中不可能存在苦乐等感受。如果再深一点观察,如《定解宝灯论》中所言,六道众生见同一碗水,而感受各异,都是因众生各自的业力、习气不同而致,外境并非有自性,如果从这方面深入,有着深广的教理。因此因以感受随因缘而生灭的事实,正好可以成立:感受所立唯是因缘而生的假立法,而执著感受实有其实是一种无明分别妄执,是应彻底弃舍的错误执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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