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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体、异体外,身体与支分不成立第三种关系,因此通过一异的观察之后,实则不可得自性成立之身也

入行论广释 · 第九品 智慧 · 连讲 5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壬一 具支分之身不成立 › 癸一 对境身体不成立 › 子一 破与分支相联之身 › 丑三 摄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二 深入对境无我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1/5节选

所谓的身体,只不过是人们在心识中假立的一种总相而已,除了名言分别概念外,实际中并不存在一个有自性的身体

整理身念处:逐一观察足、腿至头颈各支分都不是身体,身体总相只是心识假立

量界、限定自性成立、不察似有

各支分非身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些部位
所立
不可能成立是身体
因
因为这些部位与我们平时所执的身体,其形相、名称、用处等各方面都有差异

身唯假立总相 · 本方 · 立

有法
所谓的身体
所立
只不过是人们在心识中假立的一种总相而已
因
既然一一部位都不是身体,各有其别体

例足(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身非足小腿,腿臀亦非身, 原段 ›

腹背及胸肩,彼等复非身; 原段 ›

侧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 原段 ›

内脏头与颈,彼等皆非身; 原段 ›

此中孰为身? 原段 ›

身体不是足、小腿,大腿、臀部亦非身,腹背与胸、肩膀这些部位也不是身体;两侧的肋骨与手臂不是身体,腋窝、肩头不是身体,内脏与头、颈这些部位都不是身体,在各个部位中,到底哪儿是身体呢?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身念处即是正念身体实相的修法。平时我们凡夫总会有一种身体概念,认为自他实有自性成立的身体。这种身体,在没有观察时,人们都会认为是天经地义实有不虚地存在着,然而在深入观察时,这种所谓的自性成立之身体,如同空花幻影,实际上并不存在。不察似有,若察非实,那如何观察呢?方法与前面观察无我一样,首先观察平时所执著的身体,究竟存在何处,也就是说它究竟在什么部位成立?我们的色身,实际上有许多不同支分,这些支分中,究竟哪儿是身体呢?从下而上,足、小腿、大腿、臀部等,这些都不是身体,平常人都知道:足腿等不是身体的总体,而是身体上的一部分。如果说足是身体,那么正常人有两只足,他是不是有两个身体呢?而有些人没有足,那是否成立他们没有身体呢?这显然是荒谬可笑的。“腿臀亦非身”一句,在众多讲义中也译为“腰臀亦非身”。然后再看腹背、胸肩、侧肋、手臂、腋窝、肩膀、内脏、头颈等等,一一都不是身体。因因为这些部位与我们平时所执的身体,其形相、名称、用处等各方面都有差异,所立不可能成立是身体,这一点大家都可以清楚了知。因既然一一部位都不是身体,各有其别体,那人们平时所执的身体总体,又在哪儿呢?如果是根基较利的人,稍加思维,便会明白:所谓的身体,所立只不过是人们在心识中假立的一种总相而已,除了名言分别概念外,实际中并不存在一个有自性的身体。但是有些人仍然不能明白这个道理,他们的思维还会往另一方向发展,建立他们所谓的“身体”。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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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身住于每一部分中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2/5

有些人认为:身体不是各个支分,它实际为一总体,遍及于色身每一个部分

整理破「身为遍住各支分的总体」:各支分各住自分,其上除支分自体外不见总体身

所破有些人

遍住总体经不起观察 · 本方 · 破

有法
这种遍计身执
所立
是经不起观察的
因
因为色身每一个支分,皆住于自分

不能见则非所执之身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们认为这种身体总体不能见

所立
那就不是实际中人们所执的身体,唯是你们自己想象出来的一种东西

例大毛毯(对方喻)、手臂(举例)

原段(4 段)

本方若身遍散住,一切诸支分, 原段 ›

本方分复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原段 ›

本方如果说身体遍及散住于四肢百骸之中,可是每一支分各住于自分,那么身体的自分到底住于何处呢? 原段 ›

转述有些人认为:身体不是各个支分,它实际为一总体,遍及于色身每一个部分,就像一张大毛毯,普覆于一大堆东西上一样。这种遍计身执所立是经不起观察的,因因为色身每一个支分,皆住于自分,比如说手臂,成立于手臂分上,在手臂分上,除了手臂外,并没有脚等其他支分,其他支分也如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谁也无法否认。既然手等各支分住于自分,那么你们所谓的身体总体,到底住于何处呢?在手等支分上,无论怎样观察,除手的自体外,不可能存在身体总体。如果有能遍之总体存在,那又为什么不能见呢?如果你们认为这种身体总体不能见,所立那就不是实际中人们所执的身体,唯是你们自己想象出来的一种东西,实际上毫无根据,也毫无意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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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应成式连讲 3/5

有些人还认为:自性成立之身体整体,分别住在手等各个支分中

整理破「整体身分住各支分」:若然,有多少支分就应有多少身体

所破有些人

量界、限定自性成立

分住则成多身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身体整体若分别住于手等各支分中

应成:尽身体有多少个部位,就会有多少个身体

与共许一身不合 · 本方 · 破

有法
这种计整体身分别住于各支分的观点
所立
无法成立
因
这与众生共许的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体完全不合
原段(4 段)

对方若谓吾一身,分住手等分; 原段 ›

本方则尽手等数,应成等数身。 原段 ›

转述如果说我的身体整体,分别住在手等一切分支上,那么有多少数量的手等分支,就应有同等数目的身体。 原段 ›

转述有些人还认为:自性成立之身体整体,分别住在手等各个支分中。但这也是一种荒诞的遍计,实际上根本不可能成立,因为身体整体若分别住于手等各支分中,那也就是说每一个支分中都有一个身体整体,如是则应成尽身体有多少个部位,就会有多少个身体。因这与众生共许的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体完全不合,任何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承认。一个人有很多身体,这种观点有谁会相信呢?实际上也不可能如此,因而,这种计整体身分别住于各支分的观点所立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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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三 摄义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立论观察连讲 4/5要连上下读

除了一体、异体外,身体与支分不成立第三种关系,因此通过一异的观察之后,实则不可得自性成立之身也

整理身念处摄义:身与支分非一体、非异体,离一异外无第三,故自性成立之身不可得

离一异因(即离一多因)

量界、限定自性成立

有自性应可观察 · 本方 · 立 · 限定:身体若有自性

有法
身体
所立
则一定可以观察到

一异外无第三 · 本方 · 立 · 限定:除了一体、异体外

有法
身体与支分
所立
不成立第三种关系

自性之身不可得 · 本方 · 立

有法
身体
所立
实则不可得自性成立之身也
因
它不存在各支分上,与支分非一体,但是也不可能在各支分以外成立,不能与各支分成立异体关系

例瓶子(教学例)

原段(4 段)

内外若无身,云何手有身? 原段 ›

手等外无它,云何有彼身? 原段 ›

如果内外都没有自性成立的身体,那么手足等部位中怎会存有身体呢?而身体除了手脚等部位外无有它物,那么又怎会有手脚等以外的身体呢? 原段 ›

如上所述,我们无论以何种方法观察,也不可能从色身内外,找到一个自性成立的身体,因为身体若有自性,所立则一定可以观察到。如果它与手等各支是一体,那就应在手等各支分上成立,然而通过上述“身非足小腿”等方法观察,已破除了身与支分一体的可能性;若身体与支分异体,那它也应有在各支分外的存在之处,然通过上述“若身遍散住”等方法观察,也不成立它与支分异体的关系。内外都无身,那么手等支分中,也就不会存有任何自性成立之身;然而除了手等支分外,我们所执著的身体并无他物。平时人们都会认为身体上有手等各支分,除这些支分外,并无其余法,所以除了手等支分外,也不能成立身体。这种离一异因的观察方法在中观诸论中比较普遍,是用来观察诸法本体不成立的一种方法。因为某种法若自性成立,比如说瓶子,如果它有成实自性,那么观察瓶子的上中下各分,究竟在何处存在自性成立之瓶,若上中下各部分都不存在,那它能存在何处呢?身体也是如此,因它不存在各支分上,与支分非一体,但是也不可能在各支分以外成立,不能与各支分成立异体关系,而除了一体、异体外,身体与支分所立不成立第三种关系,因此通过一异的观察之后,所立实则不可得自性成立之身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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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支分不成立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观察连讲 5/5

所谓的手,也不能成立有自体,因为手其实是由指甲、指节、手掌、手背等许多部位组成

整理破支分实有:手由指节等聚成,层层析至微尘方分;无分微尘若实有,有触则成六分,无触则山王成尘许,故不成

所破有些人、小乘宗派的行人、有些人引证大乘唯识论师

量界、限定自性、实有

手无自体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手
所立
也不能成立有自体
因
因为手其实是由指甲、指节、手掌、手背等许多部位组成

有触则有六分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有接触

应成:那它应成有六分,而不成为无分微尘

无触则山王成尘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接触分

应成:组成山王的诸多微尘,也只能成为一个无分尘大小,而不能增大

实有无分微尘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实有无分微尘
所立
不能成立

例手臂(举例)、虚空(教学例)

原段(7 段)

本方手复指聚故,理当成何物? 原段 ›

本方能聚由聚成,聚者犹可分。 原段 ›

本方分复析为尘,尘析为方分, 原段 ›

本方方分离部分,如空无微尘。 原段 ›

本方手也是由指节等聚合而成,那么手本身又应当是什么呢?再者,指节也是由更小成分聚合而成,而聚合成分又可分为更细小的成分,小成分又可再分解成微尘,微尘又可析为方分,最后方分不成任何一分,犹如虚空一般,连微尘也不成立。 原段 ›

转述经上述分析,已观察到所谓的身体并无自性,有些人不能以此类推,反而生疑:按这么分析,身体确实不存在,但是整体身体虽不存,手等支分仍现量可见,因此手等支分应存在。实际上,这类分支也无有自性。譬如所谓的手,所立也不能成立有自体,因因为手其实是由指甲、指节、手掌、手背等许多部位组成,用前面同样的方法观察,这些部分上不存在手的自体,那么所谓的手又究竟是什么东西呢?唯是众生心识中假立的名相而已。再观察细致一点,组成手的支分也是由更小部分上下聚合而成,比如说手臂,是由皮肤、肌肉、骨骼等等很多细小成分聚合而假立;而皮肤等也由更细的表皮、真皮组织聚合而起。 原段 ›

转述再分析下去,微小的表皮、真皮组织也是一个个微尘组成;微尘分析之下,也由甚多方分组成。那么这些方分是否可以无限地细分下去呢?在有些人看来:微尘可以无限细分下去,无法穷尽,其体积无限接近于零但永远不会等于零。然而这只是一种分别心假设的理念而已,在实际中不可能存在。最后的方分也只是一种概念,其本身不能成立有任何一分,在小乘宗派的行人中,许这种最细的无分微尘实有存在,而在大乘行人看来,无分微尘不可能实有存在。大乘唯识论师说:“六尘同时触,微尘成六分,六尘若一位,山王成尘许。”其意是说:若无分微尘实有,那么它们组成粗尘时,中间的无分微尘与它上下前后左右的无分尘是否有接触呢?若有接触,应成那它应成有六分,而不成为无分微尘;如果没有接触分,那上下前后左右的六尘与它只占一个无分尘的空间,按这样推理,应成组成山王的诸多微尘,也只能成为一个无分尘大小,而不能增大。所以,实有无分微尘所立不能成立,它实际上如同虚空一样,只有名言而无实质,其本体无法成立。既然连微尘都不成立,更何况身体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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