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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说痛苦实有自性,那只要产生一次痛苦,就永远不可能有快乐感受

入行论广解 · 第173课 · 连讲 6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受念住 › 壬一 受之自性 › 癸一 胜义中受不成立之理 › 子一 遮破之理证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遮破之理证

入行论广解第173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6

假如说痛苦实有自性,那只要产生一次痛苦,就永远不可能有快乐感受

整理破苦乐实有:苦若实有自性应永障乐,乐若自性存在应恒乐、甘美应解忧;苦乐随缘转变,故非自性存在

所破一般人引证龙猛菩萨

量界、限定实有、实有自性

苦实有则永无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如说痛苦实有自性

因
自性存在的东西,不论何种因缘都无法改变

应成:那只要产生一次痛苦,就永远不可能有快乐感受

苦非恒常 · 本方 · 破

有法
痛苦
所立
并不是恒常不变的
因
今天特别痛苦的人,明天可能开心得不得了

乐非自性 · 本方 · 破

有法
乐
所立
并不是自性存在

应成:如果自性存在,那永远都是快乐,根本不会变成痛苦

例甘美饮食(举例)

原段(5 段)

苦性若实有,何不损极乐? 原段 ›

乐实则甘等,何不解忧苦? 原段 ›

如果苦性实有存在于内心,那为什么不会损害强烈快乐的生起呢?如果快乐实有存在于外境,那么甘美饮食等令人愉悦的事物,为什么不能遣除忧伤者的痛苦呢? 原段 ›

一般人都认为苦、乐等感受真实存在,此处就分析这种想法是否正确。首先拿痛苦来说,假如它实有存在,那为什么不能障蔽相续中的快乐呢?因自性存在的东西,不论何种因缘都无法改变,假如说痛苦实有自性,应成那只要产生一次痛苦,就永远不可能有快乐感受。无论遇到何等精彩的节目、悦意的对境,一刹那也无法引生相续中的快乐,因为痛苦自性存在的缘故,将所有的快乐摧毁无余,这样一来,你永远都是愁眉苦脸、闷闷不乐,一瞬间的乐受也生不起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绝对不是这样,因今天特别痛苦的人,明天可能开心得不得了,甚至还哈哈大笑,所以痛苦所立并不是恒常不变的。 原段 ›

那么,快乐在本体上是否存在呢?以同理可推,如果快乐实有存在于外境,那么在痛苦者的面前,妙色美味等为何不能使他们快乐呢?因此,乐所立并不是自性存在,应成如果自性存在,那永远都是快乐,根本不会变成痛苦。龙猛菩萨在《中论》中说:“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无,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意思是,假如一个法真实具有自性,那么以前它怎么样,以后也该如此,如果说它前面存在、后面不存在,一会儿痛苦、一会儿快乐,这种变化是不合理的。因此,通过教证和理证来观察,感受实有的观点完全是一种分别妄想,并不符合实际真理。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入行论广解第173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2/6接着破

快乐若在外境上真实存在,那么就应该摧毁任何痛苦忧愁

整理破数论等外道「苦乐唯于外境实存」:外境若实有乐,应能摧一切忧苦;然丧子、病苦者面对所喜衣食也不生丝毫快乐

所破数论等外道

量界、限定真实存在

苦乐在外境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外境上存在苦乐感受
喻
比如穿一件厚衣服,马上会感到舒服

外境乐应除忧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快乐若在外境上真实存在

应成:那么就应该摧毁任何痛苦忧愁

丧子病苦者见所爱不乐 · 本方 · 破 · 限定:一个人死了儿子或正被疾病折磨时

所立
即使将他喜欢的衣服、甘美饮食摆在面前,他也不会感受到丝毫快乐

例厚衣服(对方喻)

原段(2 段)

对方数论等外道又认为:“神我心识上并没有苦乐,苦乐唯于外境上实存。喻比如穿一件厚衣服,马上会感到舒服;看一些精彩表演,立刻会生起欢喜心;房子装修得富丽堂皇,一进去就有种舒适感;漂亮的衣服穿在身上,自他都觉得赏心悦目……由此说明所立外境上存在苦乐感受。”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正如刚才所说,快乐若在外境上真实存在,应成那么就应该摧毁任何痛苦忧愁,但一个人死了儿子或正被疾病折磨时,所立即使将他喜欢的衣服、甘美饮食摆在面前,他也不会感受到丝毫快乐,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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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彼之回答

入行论广解第17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6回应上段节选

所谓的受,若没有亲身接纳,则不能成立

整理对方救:乐实有,只因苦强而不觉,如日出星隐;破:受是领纳性,未领纳即不成乐受

量界、限定没有观察

苦强故不觉乐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快乐是真实存在的
因
是因为痛苦的力量太强了,而外境的快乐相对微弱
喻
就像太阳升起来时,群星的光芒被隐没了一样

不领纳非受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的受
所立
若没有亲身接纳,则不能成立
因
因为它不具有受的法相

不领纳亦名受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领纳也可称之为受

应成:那空中鲜花的香味、石女儿的模样,你也应该能感受到了

例群星(对方喻)

原段(7 段,节选)

对方若谓苦强故,不觉彼乐受。 原段 ›

本方既非领纳性,云何可谓受? 原段 ›

对方刚才作者也讲了,快乐不是自性存在,因为痛苦产生时,快乐就会消失无踪。对此,对方解释道:“所立快乐是真实存在的,之所以痛苦的时候感受不到快乐,因是因为痛苦的力量太强了,而外境的快乐相对微弱。喻就像太阳升起来时,群星的光芒被隐没了一样,当痛苦特别强烈时,细微的快乐就会被它覆盖,以致无法感受到。”比如说我的头今天比较痛,但因为我考了第一名,心中特别快乐,所以上台去领奖时,感觉好像头不痛了。实际上头痛并没有消失,只不过快乐压服了我的苦受,因此感觉不出痛苦。 原段 ›

本方表面上看来,他们的说法好像有道理,一个人的相续中,苦与乐两种受应该可以并存,但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下面作者会进行分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言归正传,针对对方的说法,作者驳斥道:苦和乐是用心来感受的,既然你没感受到快乐,那怎么能算是乐受呢?因因为它不具有受的法相。《入中论》云:“色相谓变碍,受是领纳性。”《俱舍论》也说:“受蕴即为亲感觉。”亲身接纳才叫做受,你只感受痛苦,而没感受到快乐,怎么能说你有乐受呢?如果没有领纳也可称之为受,应成那空中鲜花的香味、石女儿的模样,你也应该能感受到了。 原段 ›

本方在抉择的过程中,大家一定要认识到,所谓的受,所立若没有亲身接纳,则不能成立。当然,没有观察的情况下,痛苦和快乐可以同时并存,但这只是一种虚妄执著而已。按照《俱舍论》的观点,受可分为身受和心受,无论是哪一种,都只有三种情况:一个人的感受,要么是乐受,要么是苦受,要么是不苦不乐的舍受,如果说他同时又苦又乐,这种现象绝对没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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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解第17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6回应上段节选

苦和乐这两个相违的法无法并存,这通过可现不可得因即可推出

整理对方:极乐时有微苦,如浓糖水中少许盐;破:苦乐相违不能并存,以可现不可得因知之,强乐时微苦更不可能有

可现不可得因(属不可得因) 相违

乐时有微苦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感受极乐时

所立
细微的痛苦可以存在
喻
就像在一碗浓糖水里加一点点盐

苦乐相违不并存 · 本方 · 破 · 可现不可得因

有法
苦和乐这两个相违的法
所立
无法并存
因
因为一个人的感受不难辨明

强乐时无微苦 · 本方 · 破 · 限定:有强烈乐受时

所立
苦受更不可能存在
因
因为苦和乐是两个相违的法
喻
好比在特别旺的烈火前,巨大的冰块都已融化,小冰块不可能还存在

例盐(对方喻)、冰块(主论证喻)、牛角(教学例)

原段(5 段,节选)

转述若谓有微苦,岂非已除粗?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对方反驳说:“感受极乐时,所立细微的痛苦可以存在,只是不太明显而已,喻就像在一碗浓糖水里加一点点盐,盐水是存在的,只是不易察觉而已。” 原段 ›

本方破曰:“岂非已除粗?”苦和乐这两个相违的法所立无法并存,这通过可现不可得因即可推出。因因为一个人的感受不难辨明,自己到底是苦、是乐,还是不苦不乐?正常人都能分清楚。有些人的心情,说不上是快乐,也说不上是痛苦,那应该归摄在舍受当中。总之,快乐的时候没有痛苦,痛苦的时候没有快乐,不可能又有痛苦又有快乐,像牛角一样并存。 原段 ›

本方如果你说乐受非常强烈,而苦受就像糖水里的盐一样微小,这只是分别念的虚构而已,实际上并不存在。因因为苦和乐是两个相违的法,乐受存在时,苦受定会消除,苦受存在时,乐受也荡然无存,尤其是有强烈乐受时,所立苦受更不可能存在。喻好比在特别旺的烈火前,巨大的冰块都已融化,小冰块不可能还存在,或者说一个人敢打死强者,那面对弱者就更不在话下。其实我们通过亲身体会也能感受得到,极其快乐的时候,与之相违的痛苦不可能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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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解第17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6回应上段节选

你感受到的是什么,就存在什么受,假如你感受到的是快乐,那痛苦就不存在

整理对方:微苦转现为乐而本体仍苦,如白玻璃映红;破:所受即是乐,微苦只是名称,实已成乐

微苦本体仍苦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它的本体仍是痛苦
喻
就如同白色的玻璃放在一块红布上

微苦即乐 · 本方 · 破

有法
这样的微苦
所立
只是名称而已,实际上早已变成了快乐

所受即受 · 本方 · 破 · 限定:假如你感受到的是快乐

所立
那痛苦就不存在
因
你感受到的是什么,就存在什么受

例白色的玻璃(对方喻)

原段(4 段,节选)

转述谓彼即余乐,微苦岂非乐?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对方又说:“谓彼即余乐。”细微痛苦还是存在的,只不过存在的形式比较特殊,原来是一种痛苦,现在变成了一种快乐,但所立它的本体仍是痛苦。喻就如同白色的玻璃放在一块红布上,虽然玻璃随布的颜色变红,但其本体仍是白色。 原段 ›

本方作者破曰:“微苦岂非乐?”这样的微苦所立只是名称而已,实际上早已变成了快乐。玻璃的颜色就是你眼前所显现的颜色,你认为它是白色,完全是以前的分别念,实际上它显现什么颜色,你看到的只有这个颜色。同样,因你感受到的是什么,就存在什么受,假如你感受到的是快乐,所立那痛苦就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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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解第173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回应上段

分别念是实执所生的颠倒错觉,因此,苦乐之受并非实有存在

整理对方:苦本常有,因乐之违缘暂不生;破:如此即成立苦乐随分别而现、受是分别执;外境若实有苦乐,众生遇同境应生同感

量界、限定真实成立

苦常有因违缘不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痛苦本身
所立
应该是常有之法
因
但因为有强烈快乐的违缘,所以暂时无法生起痛苦

受是分别执 · 本方 · 破

有法
苦乐之受
所立
并非实有存在
因
分别念是实执所生的颠倒错觉

外境实有则同感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外境上真实成立苦乐

应成:那不论谁接触该法,都应该生起同等感受

外境无苦乐 · 本方 · 破

有法
外境上
所立
不可能存在苦乐等感受

例同一碗水(举例)、不净粪(举例)、美女的身体(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倘因逆缘故,苦受不得生, 原段 ›

本方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 原段 ›

对方对方认为:“痛苦本身所立应该是常有之法,因但因为有强烈快乐的违缘,所以暂时无法生起痛苦。比如说,本来我很痛苦,可是今天遇到了非常开心的事,因缘不具足,所以痛苦无法产生,但痛苦本性上还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作者驳斥道:“此岂非成立,分别受是执?”那你岂不是成立了感受苦乐是一种分别念吗?分别念认为好,就带来快乐;分别念认为不好,就产生痛苦,而因分别念是实执所生的颠倒错觉,因此,苦乐之受所立并非实有存在,它只是因缘聚合的产物,这与佛经“诸法因缘生”的道理完全相同。 原段 ›

本方《华严经》中说:“一切苦乐颠倒化,妄取所取故。”世间上的痛苦和快乐是颠倒分别念,统统是虚妄的能取所取所引发的。佛陀在《如来兴显经》中也说:“一切诸有世界,因所造行,思想所化,皆是一切苦乐颠倒。”可见,世间上的各种显现全是一种颠倒苦乐,实际上并无本体存在。如《定解宝灯论》中所说,同一碗水,天人见它是甘露,地狱众生见为燃烧的铁浆……虽然是一个对境,六道众生却有不同的感受,故而外境并非有自性。如果说外境上真实成立苦乐,应成那不论谁接触该法,都应该生起同等感受,而实际中并非如此,比如说对于不净粪,喜洁的婆罗门见后会发呕,不愿接近,而猪狗等欢喜若狂,觉得遇到了难得的美味;对于美女的身体,修不净观的人认为是一具臭骨架,而贪欲强烈者会觉得美妙悦意,因此外境上所立不可能存在苦乐等感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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