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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八品 观法相 · 连讲 3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三 三法各自之安立 › 己三 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 庚一 如何诠表之方式 › 辛一 论式之分类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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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论式之分类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辨析连讲 1/3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整理表明是自反体、非他反体的论式各六类及其正误

总法相论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项峰、垂胡
所立
是总法相
因
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黄牛的分别法相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项峰、垂胡
所立
是分别黄牛的法相
因
是遣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非总事相论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项峰、垂胡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
所立
不是总事相
因
非为法相的所依之故

非总名相论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垂胡与花白
所立
不是总名相
因
非为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

非总法相论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花白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
所立
不是总法相
因
非为遣余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花白非总法相不正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个动物的颜色
所立
可以充当花色的名言
因
因为可以安立说“见到花白”

暂时事相无不容有故不正 · 本方 · 破

所立
虽然安立是事相,但没有过失的情况也会存在
因
不可作为暂时事相之法不容有的缘故
原段(6 段)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原段 ›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原段 ›

项峰、垂胡(有法),所立是总法相(立宗),因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项峰、垂胡(有法),所立是分别黄牛的法相(立宗),因是遣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因)。同样,名相自之法相也有两种论证方式,事相自之法相也有两种论式。总之,此三法都有总论式与分别属于此处推断的论式两种,表明是自反体的这六种均是正确论式。 原段 ›

表明非他反体的论式:项峰、垂胡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有法),所立不是总事相(立宗),因非为法相的所依之故(因)。垂胡与花白(有法),所立不是总名相(立宗),因非为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因)。花白与黄牛的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有法),所立不是总法相(立宗),因非为遣余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 原段 ›

以上三种是总论式。 原段 ›

同样,分别属于此处的论式也有三种,共有六类。这其中的四类是正确的,表明花白不是总法相以及黄牛的名相与项峰垂胡不是总事相的两种论式是错误的,其一,这个动物的颜色所立可以充当花色的名言,因因为可以安立说“见到花白”;其二,因不可作为暂时事相之法不容有的缘故,所立虽然安立是事相,但没有过失的情况也会存在。所以以上两种不是正确论式。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壬一 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3回应上段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整理遣表明是自反体论式之诤:遍义反体、不遍自反体

不遍·对方用 过遍·对方用

遮则不遍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遮遣(即不存在)

因
由于事相存在而无有法相

应成:就有法相不遍于事相的过失

不遮则过遍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法相在事相与名相中不被否定

应成:则会有法相就不单单是垂胡的法相也遍于事相与名相之过遍的过失

无不遍 · 本方 · 立

所立
所以并没有不遍的过失
因
由于三法是一个义反体

无过遍 · 本方 · 立

所立
如此一来也没有过遍的过失
因
又由于三法自反体是不同他体
原段(5 段)

对方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原段 ›

对方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原段 ›

本方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原段 ›

对方对方向我们辩论说:项峰、垂胡作为事相而表明属于此处论式的法相,运用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这里的因到底在花白事相与黄牛名相的两种名言中是否被遮遣(也就是说是否存在),如果遮遣(即不存在),那么法相也将在此处事相的垂胡中遮遣了。这样一来,因由于事相存在而无有法相,应成就有法相不遍于事相的过失。如果法相在事相与名相中不被否定,应成则会有法相就不单单是垂胡的法相也遍于事相与名相之过遍的过失。 原段 ›

本方答辩:因由于三法是一个义反体,因而,这一法相周遍于事相与名相的义反体,所立所以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又由于三法自反体是不同他体,因此,并不遍于自反体,所立如此一来也没有过遍的过失,因为三法义反体浮现为一个而自反体是不同他体。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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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整理答表明非他反体论式三诤:非名相之名言是名相事相,非自反体;具项峰等之名不否定具理由名言心识;义与名言只是分别错乱执一。

过遍·对方用

所破有些论师

是名相则成直接相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是名相

因
由于它否定了名相的法相——具理由的名言心识

应成:而使法相与名相成了直接相违

非名相则不待安立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假设它不是名相

应成:那么作为非名相之名言的它,就成了不观待真实安立因

否定则灭法相名言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它否定成立具理由的名言心识

应成:那么就灭绝了法相的名言

不否定则过遍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倘若不否定

应成:则名相的法相就成了过遍

事相名相成直违 · 对方 · 对方立论

因
事相是有实法,名相是增益假立的无实法

应成:这样一来,彼此直接相违的两个法应成了事相与名相

无第一过 · 本方 · 立

所立
没有第一种过失
因
因为非名相的名言是名相的事相而不是名相自反体

无第二过 · 本方 · 立

所立
没有第二种过失
因
具有项峰等的名称并不否定成立具理由的名言心识,而不存在于自反体中

义名错乱执一 · 本方 · 立

所立
只是通过分别错乱而执为一体,外境上并不存在一个实体
原段(5 段)

转述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对我们辩论道:其一,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究竟是不是名相?如果是名相,则因由于它否定了名相的法相——具理由的名言心识,应成而使法相与名相成了直接相违;假设它不是名相,应成那么作为非名相之名言的它,就成了不观待真实安立因。 原段 ›

对方其二,项峰、垂胡上到底否不否定总名相的法相?如果它否定成立具理由的名言心识,应成那么就灭绝了法相的名言;倘若不否定,应成则名相的法相就成了过遍。 原段 ›

对方其三,因事相是有实法,名相是增益假立的无实法,应成这样一来,彼此直接相违的两个法应成了事相与名相。 原段 ›

本方对方所提出的三种辩论,对我们此处的观点并无妨害,下面逐一说明理由。所立没有第一种过失,因因为非名相的名言是名相的事相而不是名相自反体。所立没有第二种过失,原因是,因具有项峰等的名称并不否定成立具理由的名言心识,而不存在于自反体中,因此也不是过遍。第三,我们是承认,对于意义与名言二者,所立只是通过分别错乱而执为一体,外境上并不存在一个实体。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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