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立论自续式连讲 1/10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整理无观待因:已生之法不待灭因而灭
已生决定灭 · 本方 · 立
- 有法
- 凡是已生之法
- 所立
- 绝对要毁灭
- 因
- 因为到达第二刹那时第一刹那已经灭亡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寅一 真实无观待因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立论自续式连讲 1/10
整理无观待因:已生之法不待灭因而灭
已生决定灭 · 本方 · 立
卯一 遣此因不成之过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观察连讲 2/10回应上段
整理遣无观待因不成:灭法有实无实皆不需因
所破有些论师
无实灭不待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
他法则瓶不灭 · 本方 · 破 · 限定:倘若是瓶子之外的他法
但瓶子却应该永不毁灭而一直住留
例锤子
对方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原段 ›
本方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原段 ›
本方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原段 ›
本方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原段 ›
本方他因所作彼不灭,是故成立灭无因。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辩论道:瓶子、树木的毁灭观待“锤子”与“火”的他因,故而此无观待因不成立。 原段 ›
本方驳:此处,所灭事物瓶子一样的有实法与已灭的无实法都涉及灭的概念。但是这两者均不需要其他灭因:如果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那就是一无所有而灭亡,因因为无实法以因产生是完全相违的,所立并且此灭法不观待任何法。即便灭法需要是有实法,但它是瓶子自身还是自身以外的一个有实法?如果是瓶子本身,那么它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因呢?倘若是瓶子之外的他法,则尽管它是依因所造,应成但瓶子却应该永不毁灭而一直住留。所以,除瓶子之因以外另行毁灭的因不存在这一点完全成立。 原段 ›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应成式连讲 3/10
整理若说毁灭的无实法由因所造,就与说「因一无所作」意义相同,如见无所有与一无所见,间接已证毁灭不观待因。
说因所作即不待因 · 本方 · 破
例见无所有与一无所见
卯二 遣此因不定之过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10
整理遣无观待因不定:苗芽观待变迁
所破个别论师
缘聚不生芽故不定 · 对方 · 对方立论
观待变迁故非不定 · 本方 · 破
例种子、水、肥料样样齐全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观察连讲 5/10回应上段
整理对方说所作要观待毁灭的时间;驳:灭时未到之前,所作若已变化,则毁灭无观待;若不变,后来也应完好如前。
变则灭无观待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变化
就已经证实了毁灭并无观待
不变则恒住 · 本方 · 破 · 限定:假设所作不变
那么后来也应一如既往,完好无损而存在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应成式连讲 6/10回应上段
整理对方说聚合一成不变;破:初聚合应已生芽
初聚合应生芽 · 本方 · 破
最初的聚合就应该生芽了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应成式连讲 7/10回应上段
整理对方说一体而初有障碍;破:有障无障已是二体
已成二体 · 本方 · 破
虽然你们承许是一体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两者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8/10回应上段
整理对方以青稞因聚合不生稻芽,难无观待因不定;驳:稻芽观待自己的种子,有所观待,无观待因于此不成立。
青稞因不生稻芽故不定 · 对方 · 对方立论
稻芽有所观待 · 本方 · 破
例青稞的因聚合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自续式连讲 9/10回应上段
整理遣所作待灭因而灭之难:生待因、灭不待他因
有实灭不待他因 · 本方 · 立
无实灭无需因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认为灭法是无实法
卯三 遣太过
量理宝藏论释第六品 观相属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10
整理遣三太过:灭法无实不成常、无实非一异所观、常无常无异因
灭无实成常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是无实法
就成了常有
灭有实则不灭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若那一灭法是有实法
就会有仍旧不灭的过失
同是有实不应有碍无碍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同样是所作而不可能有常与无常两种情况的话
那同样是有实法也同样不可能存在有碍与无碍两种情况
无实不成常 · 本方 · 破
无实非一异所观 · 本方 · 破
有碍无碍不同 · 本方 · 破
对方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原段 ›
转述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原段 ›
对方辩方问道:你们自宗到底认为瓶子的毁灭是无实法还是有实法?其一,如果是无实法,应成就成了常有,如此一来,势必导致瓶子的无常与常有二者既是直接相违也是一个实体的结局。其二,如若那一灭法是有实法,应成就会有仍旧不灭的过失;假设除此之外的他法成立,则以他法形成而使他法灭亡显然不合情理。其三,如果同样是所作而不可能有常与无常两种情况的话,应成那同样是有实法也同样不可能存在有碍与无碍两种情况。你们的观点以上述理证有妨害。 原段 ›
本方驳:你们所发的这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这里以所作、存在来建立无常的立宗,下面逐一加以否定,其一,尽管灭法是无实法,所立但不会变成常有,因因为恒常与无常的分析只能应用在有实法上;其二,对于有实法来说,不超出一体与异体两种情况,但作为无实法,所立并不是这种分析的对境;其三,只要所作或存在的法已经产生就必然是无常的,绝不存在造作恒常与无常的不同因,而因有碍与无碍此二者有迥然不同的因,所立所以这两者并不一样。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