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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量理宝藏论 · 第49课 · 连讲 6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丙一 法相之安立 › 丁二 分别决定量之法相 › 戊一 认识法相 › 己一 破他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一 破他宗

量理宝藏论第49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6节选

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整理破天王慧论师「不欺、明未知义是异名」:若于义反体立两种法相,名相亦成两体,而心中不可能有两个名相;数量不等则有不遍或多余

不遍

所破天王慧论师、释迦慧论师、有些人引证陈那论师、法称论师、全知果仁巴

量界、限定义反体

二法相则二名相 · 本方 · 破 · 限定:法相若以二安立

应成:名相亦应成二体

两种名相不可能 · 本方 · 破

有法
两种名相
所立
是不可能的
因
名相并不是依靠很多语言文字来表示的东西,而是分别心识面前出现的一种概念

法一名二则不遍 · 本方 · 破 · 限定:比如说法相一个,名相两个

应成:那么这个法相有不遍的过失

法二名一则多余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法相两个,名相一个

应成:那也成了多余的事情

异称非两名相 · 本方 · 破

所立
这不并叫两种名相
因
所谓名相,就是表示我们脑海里面显现的总的概念的名称

例黄牛(举例)、柱子(举例)

原段(12 段,节选)

对方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原段 ›

本方在这里有两位论师的观点。我们首先要了解几个问题:我们现在正在辩论什么呢?就是量的法相,大家应该知道。关于量的法相,《量理宝藏论自释》中是这样说的:陈那论师的一些论典讲量的法相是不欺识———不欺惑的识,他的有些论典也讲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首先我们要懂得,今天所讲的这两个内容很关键。一个是“不欺”,意思是不欺惑。我现量见到,在现量识面前它不欺惑;比量确定,在比量识面前不会欺惑,这就叫做不欺识,这是量的法相,这是一个意思。 原段 ›

本方还有一个叫做“明未知义”,“明”这里是指明白、通达、了达的意思。明未知义,就是以前没有知道的现在已经知道。如果我们以现量见,以前我们没有见到的现在见到了;如果我以比量了知,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叫做明未知义。今天,我们基本上是围绕这个内容来进行判断的。 原段 ›

本方大家首先一定要了解这两个名词概念,然后进一步了解,正量的法相到底是不欺识还是明未知义?是这两者都需要呢,还是需要其中的一者?我们下面要辩论或分析的就是这个问题。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陈那论师有些论典说不欺惑的识是量的法相,有些论典说明未知义是量的法相。而法称论师在《释量论》宣讲量的法相的时候说,这两者都是量的法相。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按道理来讲,当时天王慧论师在印度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但是萨迦班智达把他作为反方来进行驳斥。那么他的观点是什么呢?天王慧论师认为,这二者是“异名”,刚才不欺惑和明未知义这两个都是量的法相,你用不欺识也可以,用明未知义也可以,这两个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原段 ›

本方当然,后来的有些萨迦派论师进行解释的时候说,天王慧论师所说的“异名”,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也是完全分开的两种异名。如果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但是,他是从义反体的角度来承认的缘故,所以就有这个过失。全知果仁巴等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转述有时候我们会这样想,萨迦班智达在我们藏地雪域来讲,的确是非常了不起的智者,天王慧论师在印度的班智达面前,尤其在法称论师前也亲自听受过因明。他们是一个比一个了不起的智慧王,智慧王在那里比赛的时候,可能我们这些智慧还没有成熟的一般的凡夫人要评价他们,萨迦班智达对,天王慧论师不对,的确有点困难。但不管怎么样,他们有这样的说法:不仅是天王慧论师,还有释迦慧论师也如是承许。释迦慧论师也是法称论师的传承弟子,对《释量论》也有注释,他的观点也是这样的:不欺的识也是量的法相,明未知义也是量的法相,只不过是不同的名称而已,当时他们是这样认为的。萨迦班智达下面会进行遮破,我们等一会儿也可以分析。这是一个观点。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法相若以二安立,应成名相亦应成二体, 原段 ›

本方此颂遮破天王慧论师的观点。“法相若以二安立”,如果你们承许有两种从本体上完全分开的真实法相,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如果真是这样安立,那名相必须变成两种———“名相亦应成二体”,但两种名相所立是不可能的。大家应该清楚,因名相并不是依靠很多语言文字来表示的东西,而是分别心识面前出现的一种概念。比如说黄牛,凡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叫做黄牛。这是动物的名称和自相结合起来的一种名相,在脑海中显现一种瓶子也不是,柱子也不是,人也不是的动物———黄牛,这叫做名相。但是,两个名相在脑海中出现,这是绝对不容有的,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如果真的有两个法相,那每一个法相所表示的一种名相肯定是有的。如果说没有这样的名相,那也不合理。因为我们前一节课讲了,法相和名相数量相等。如果量不相等,比如说法相一个,名相两个,一个名相有法相,另一个名相没有法相,应成那么这个法相有不遍的过失。如果法相两个,名相一个,应成那也成了多余的事情。因为,一个法相能表示这个法的话,那法相的目的和法相的作用就是这样,另一个法相就没有必要。简而言之,如果真正按照天王慧论师的观点,在实际的本体上有两种法相,那么名相也成了两体。名相成为两个的话,那与事实相违;因为,在我们脑海里面出现两种概念是不可能的。 原段 ›

转述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比如说柱子,我们叫做柱子,其他人叫其他的东西;那这样,应该有两种名相吧!比如我把它叫做柱子,另一个人给他取名为法轮,法轮也是柱子的名称,这样的话,是不是有两种名相呢?实际上,所立这不并叫两种名相。因所谓名相,就是表示我们脑海里面显现的总的概念的名称。虽然汉族人、印度人、藏族人等对它的称呼都不相同,但是,不同称呼所表达的意义就是外面这个事物。所以,只有名称和自相混为一体的概念才叫做名相。这样以后,我们就不能承认有两种名相,这是一个意思。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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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9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6节选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整理破慧源论师分胜义量、世俗量两种法相:二者都是量,须有一总法相,分开则总的量的法相找不到

所破慧源论师

须有总法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必须要有一个总的量的法相
因
这两个毕竟都是量
喻
男人有男人的法相,女人有女人的法相

分开则无总法相 · 本方 · 破 · 限定:按对方的观点,名相是分开的

应成:那么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没有

例男人有男人的法相,女人有女人的法相(主论证喻)

原段(5 段,节选)

对方第二个观点“分说”,这是《量庄严论》的作者———慧源论师的观点。《入菩萨行论善说海》中,也经常出现慧源论师,这两个慧源论师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不是特别清楚,但都是印度的大班智达。颂词中的“分说”这两个字,指的就是慧源论师的观点。慧源论师认为,量有胜义量和世俗量,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不欺识不能作为胜义量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胜义量是圣者的智慧,也就是说远离能取所取的各别自证智慧才叫做胜义量。在这种胜义量面前,无欺惑是不存在的。什么叫做无欺惑呢?要成为无欺惑,必须断定一种意义,也就是说要获得断定的意义。可是在圣者的智慧面前不会有任何分别念,没有分别念的话,世间中的白色、红色、蓝色等等,这样的世俗性的断定意义在圣者的智慧面前就不存在。因此,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而世俗量的法相既可以用不欺惑的识,也可以用明未知义,这两者都可以用。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世俗量是凡夫人的具有能取所取的分别心的正量,如现量和比量。在能取所取没有消于法界的识面前,无欺断定的情况是存在的;还有,以前没有了达而现在已经了达,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所以,慧源论师把胜义量和世俗量完全分开,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世俗量的法相是不欺与明未知义两者,他的观点是这样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还有慧源论师所承认的,世俗量和胜义量完全分开,分别安立两种法相,这种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颂词是这样说的: 原段 ›

本方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原段 ›

本方按照慧源论师所建立的观点,有胜义量和世俗量两种法相,胜义量的法相为明未知义,世俗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和无欺识两者。这样的话,胜义量有它的法相,世俗量有它的法相。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分开的时候,你们说得也对,世俗量有它的法相,胜义量有它的法相。可是,胜义量和世俗量综合起来,因这两个毕竟都是量,所以所立必须要有一个总的量的法相。就像虽然喻男人有男人的法相,女人有女人的法相,但是既可以遍于男人,也可以遍于女人,这样一个总法相必须要有,因为有一个总的名相———人之故。如果没有能遍于总名相的一个总法相,那也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量要表示的话,量作为名相,然后必须用一个遣除直接相违建立自反体的法相来表示它。但按对方的观点,名相是分开的,应成那么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没有。这个道理,我们想一想,也很容易。分析起来,也确实是这样的。如果总的量的法相没有,那么一说请你找出量的法相,你胜义量的法相对世俗量没有遍,世俗量的法相对胜义量没有遍;那这样,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找不到,有这个过失。所以,按照萨迦班智达的看法来进行抉择,慧源论师的观点就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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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9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3/6节选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整理破法胜论师:量的法相不欺若未遣不遍,另以他语补遣无济于事;把悟真义(明未知义)判为量的作用、非法相,不是法称密意

不遍 不容有·对方用 过遍·对方用

所破法胜论师引证法称论师、陈那论师

对方:量的法相是不欺识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量的法相
所立
就是不欺识

另补遣不遍无济于事 · 本方 · 破

所立
这实在不合理
因
既然你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这个法相完全就已经成了有过失的法相了

判悟真义为作用非意趣 · 本方 · 破

所立
这样的分法并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
因
这样的说法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殊胜论典中并没有发现
原段(10 段,节选)

本方还有,法胜论师的观点也不合理。颂词是这样说的: 原段 ›

本方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下面,我们说法胜论师的观点。法胜论师也是印度的一位大班智达,我们平时学习因明的时候,也经常涉及他的观点。刚才不是讲量的法相吗,那他是怎么承认的呢?他认为量的法相所立就是不欺识,但是光说不欺识也不行,这个不欺识是具有三种特点的不欺识。三种特点中,第一个是本体不欺,也就是说本体上面不欺。所谓本体不欺,就是依靠获得自相而遣除执著事物为量的法相,它有这么一个特点。意思就是说,如果从现量抉择,通过现量而得到自相;如果说从比量抉择,也能通过比量逐渐得到自相。也就是说,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在自己所判断的这个事物的自相本体上不会欺惑。以这个法相———本体不欺,能遣除顺世外道等认为执著的事物才为量以及所有比量、所有隐藏的东西都根本不承认的观点。所以,不欺惑中的第一个———本体不欺有这样一个作用。 原段 ›

对方然后是第二个,对境不欺惑。比如说,我们用智慧全面分析某种照了境,然后就获得了这种照了境,所以根本不欺惑。它遣除了不容有的法相过失。因为法相必须要远离三种过失,三种过失里面,不容有的过失必须要遣除。为什么呢?因为,它依靠分析的智慧而获得了照了境:判断自相存在的话,那就能获得它的外境;如果判断为没有,照了境也就不存在。所以,它依靠获得照了境而遣除了不容有的过失,这是第二种不欺惑。 原段 ›

对方第三种不欺惑,就是作用上面的不欺惑,这种不欺惑依靠肯定的意义而断除过遍的过失。意思就是说,依靠它而获得的能力、作用,就像无常,它完全是有为法的作用;如果我们断定是火,那火有燃烧的作用,从它的作用上获得了一种不共的能力,遣除了其他过遍之法。因为所有的火都有这种热性,所有的有为法都有无常的本性,所以认为它的作用上不欺惑,这也就断除了过遍。 原段 ›

对方这样以后,量的法相里面既远离了不容有的过失,又远离了过遍的过失。但法胜论师认为,不欺惑的法相里面并没有远离不遍的过失,这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充。而且他认为,了悟真义实际上就是前面讲的明未知义,明未知义和了悟真义是一个意思。但是他的意思,不欺惑是量的法相,了悟真义或者是明未知义是量的作用。因为,了悟真义是以前没有知道的现在已经知道,所以这是量的作用,不是量的法相。当时,在他的观点中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但是,法胜论师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分析。怎么不合理呢? 原段 ›

本方你刚才不是说,远离不遍的过失需要补充吗,但在这里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颂词“遣不遍式此非理”,在这里,遣不遍的方式、说法不合理。下面否定他的时候,其他观点都没有很明确地说,只是说,在这个场合中,你要补充远离不遍的法相过失,所立这实在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因既然你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这个法相完全就已经成了有过失的法相了。因为你现在的法相的语言当中,如果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依靠其他的语言即使遣除了不遍的过失,但是对你在这里安立的法相来讲,也是无济于事,没有什么用。 原段 ›

本方还有,法胜论师你认为了悟真义是量的作用,不是量的法相。而你这种了悟真义的意思,就是明未知义,明未知义和了悟真义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所立这样的分法并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意思就是说,你在建立量的法相的时候,只把不欺惑放在量的法相当中,并以具有三种不欺惑来进行解释,不遍的过失需要补充,而却将了悟真义或者明未知义放在量的作用中,并没有放入量的法相,但是,因这样的说法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殊胜论典中并没有发现。所以,你这样的说法并不接近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因此,你最好放弃自己的宗派,最好把了悟真义的法相不要放在量的作用当中。法胜论师的观点大家也应该清楚了,他对量的法相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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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9课破斥自续式连讲 4/6节选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整理破婆罗门种姓论师许具三差别的了悟真义为量的法相:有不需要、不遍(不遍现量)、不容有(现比量皆不能了达真义)三过

不需要 不遍 不容有

所破香嘎纳塔、德谢嘎瓦

对方:具三差别的悟真义是法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这三种特点具足的了悟真义,才算是量的法相

不需要 · 本方 · 破

所立
这种说法根本不需要,完全是多此一举
因
缘取外境的时候,只要通达外境上不错乱就已经足够了

不遍现量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这种量的法相不遍于现量
因
对现量来讲,它毕竟是一个无分别念的有境

现量不容有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所有外境的真相完全不折不扣了解才叫做了悟真义的话

所立
对现量来说了悟真义不可能
因
因为现量只不过是显现外面的行相而已

比量不容有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所有外境的真相完全不折不扣了解才叫做了悟真义的话

所立
它也没办法直接缘取原原本本的外境真相
因
比量是依靠推理来进行宣说
原段(8 段,节选)

本方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婆罗门种姓的上师中,有一位叫香嘎纳塔,他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因明大师,还有一位德谢嘎瓦。他们认为不欺惑的识不是量的法相,量的法相是了悟真义,了悟真义与前面的明未知义,这两个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量的法相是了悟真义,但是了悟真义也有三种特点,也可以说三种差别:第一个是本体上的差别,意思就是它遣除了反方的增益,反方面没有任何增益,这是了悟真义本体上的特征;第二个是对境上的差别,它通达了以前没有了解过的意义,已经完全通达了前所未解的意义,这就叫做对境上的差别;第三种是缘取方式上的差别,也就是说,它在缘取的外境上,识与外境的执著相互不错乱,怎么样缘取,在外境上根本没有错乱。所立这三种特点具足的了悟真义,才算是量的法相。对方婆罗门大师等,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对此,萨迦班智达说“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你们这样的观点有三种过失:不需要、不遍和不容有的过失。只要承许具有三种特点的了悟真义是量的法相,就具有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 原段 ›

本方首先说第一个不需要的过失。不需要的过失怎么存在呢?你们刚才讲第三个差别———缘取方式上面的差别时说,外境上不错乱。如果说外境上不错乱,那么量的通达外境的作用就已经圆满了。也就是说,因缘取外境的时候,只要通达外境上不错乱就已经足够了。因此你们第二个里面所讲的,前所未通达的意义完全了知,所立这种说法根本不需要,完全是多此一举。所以说,既然你们第三个观点缘取方式没有错乱,那第二个里面所讲的,它所了解的前所未有的境界,这种说法就不需要了。不需要的过失,他这里是这样讲的。 原段 ›

本方然后是不遍的过失。怎么有不遍的过失呢?你们第一个差别中讲,这样的量遣除了反方面的增益。这种说法对比量来讲还可以,因为比量毕竟是一个分别念,所以它反面的增益全部会遣除的。但是,因对现量来讲,它毕竟是一个无分别念的有境,这种无分别念的识怎么能遣除反方面的增益呢?所以,所立你们这种量的法相不遍于现量,有这个过失。 原段 ›

本方第三个是不容有的过失。怎么会有不容有的过失呢?你们不是说了悟真义吗,所谓了悟真义,必须要原原本本地了解外境的真相,外境的真正意义要了达的。但是,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对这两个量来讲这都是不现实的事情。首先第一个,所立对现量来说了悟真义不可能。因因为现量只不过是显现外面的行相而已,如果要完全通达,就像佛陀的智慧了达一切万法的真相一样,那是不可能的。要了达这种真义,对现量识来讲是无能为力的,它没有办法。然后第二个从比量的角度来讲,因比量是依靠推理来进行宣说,所立它也没办法直接缘取原原本本的外境真相。如果所有外境的真相完全不折不扣了解才叫做了悟真义的话,那么对于现量和比量来讲,这也是不容有的事情。 原段 ›

本方这里讲完了三大过失,第一个是不需要的过失,第二个是不遍的过失,第三个是不容有的过失。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这些论师把量的法相承认为这样的了悟真义,那必定会具有这三大过失。那你们怎么遣除呢?你们上师和弟子应该好好地商量,回去一边吃饭,一边好好商量。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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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 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第49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5/6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整理立自宗:不欺与明未知义同了悟自相,二者皆可作量的法相;自反体上说,故无二法相成二名相之过,名言量、胜义量都可用

引证法称论师

量界、限定自反体

二法相相同 · 本方 · 立

有法
不欺的识和明未知义
所立
它们是完全相同的
因
这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

自宗无异名之过 · 本方 · 立

所立
我们自己没有这种过失
因
我们在义反体上面并没有说具有两种法相

二量皆可用 · 本方 · 立

所立
名言量和胜义量都可以运用这两种法相

名相名言量、胜义量(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5 段)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原段 ›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原段 ›

他这里,自宗的观点就是不欺的识和明未知义,无论哪一种都可以用。为什么呢?因为因这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所以所立它们是完全相同的。那这样,前面一者不是也说了吗,它们是“异名”而已;同样的道理,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所立我们自己没有这种过失,因为因我们在义反体上面并没有说具有两种法相。 原段 ›

实际上,如果我们以后有机会学习《释量论》,就会知道这个观点。《释量论》中,法称论师先把量的法相安立为不欺惑,它也远离了不遍、不容有和过遍三种过失;但后面法称论师也说,明未知义也可以安立,这在法称论师的《释量论》中有很明确的说明,所以说这也是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 原段 ›

对自宗来讲,我们没有向对方所发的这些过失。因为,我们这里是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就全部落入到量的本体上,所以说并不会有由两种法相而引发两种名相的过失。我们自宗,所立名言量和胜义量都可以运用这两种法相。因为所谓名言量,就是我们凡夫人依靠自己的心识来进行决定的,真正能获得自相外境的现量和比量。其实这样的名言量也具有不欺惑的法相,它对外境、作者和作用都不会欺惑;所有的现量比量,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也具有明未知义的法相。所以这两种法相都可以安立。然后是圣者的根本慧定,也就是说胜义量。胜义量的智慧对外境和心识都不欺惑,它也具有一地菩萨那样的智慧,刚开始没有了知的后来了知。因此,这两种法相在胜义量和世俗量两者中都可以运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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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三 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第49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6回应上段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整理遣「不欺于自相则不遍衡无实之量、过遍染污识」之难:量是分析自相有无,非单析无实;染污识所见全错,无正确一分

不遍·对方用 过遍·对方用

衡无实之量成非量 · 对方 · 反诘

因
因为对境的自相不存在之故

应成:衡量无实法的量应该成为非量了

染污识过遍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认为获得自相是正量

应成:那也有过遍的过失

无不遍 · 本方 · 破

所立
不遍的过失没有
因
虽然我们现在衡量的是有实法的自相,但是同时也能了知无实法的自相不存在

无过遍 · 本方 · 破

所立
在黄色的海螺和动摇的树木等方面也没有过遍的过失
因
染污的根识所见到的外境肯定是错误的

例石女的儿子(举例)、无我(举例)、黄色的海螺(举例)、动摇的树木(举例)

原段(8 段)

对方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原段 ›

对方刚才我们说量的法相是不欺惑,它能遣除对事物的增益,这样来讲的。对方给我们发出这样一种太过,你们说在自相上面不欺惑,但这是不合理的。比如说我们用一种量来衡量无实法,不管是衡量石女的儿子也好,或者是通过智慧来观察无我也好,实际上所衡量的对境都是无实法,它们根本没有自相;那这样,应成衡量无实法的量应该成为非量了,因因为对境的自相不存在之故。所以说,你们这种量并没有遍于衡量无实法的正量当中。因此,你们这个量有不遍的过失。无欺惑安立在自相上的话,无实法根本没有自相,但是你也不能说这是非量,因为无我的智慧是正量之故。而且,我通过智慧来衡量前面没有石女的儿子,或者说前面没有瓶子,实际上这种自相不存在也有正量的一面。因此,你们不遍的过失绝对是存在的,对方这样认为。 原段 ›

对方还有,如果认为获得自相是正量,应成那也有过遍的过失。怎么会有过遍的过失呢?比如说看见黄色的海螺,虽然有眼翳者看见的黄颜色是错误的,是染污性的,但是他当时也看到了海螺的形状,看见了海螺的微尘等,对这个人来讲,这些是正量。所以,如果真的要以自相作为量,当时的眼识已经真实看见了海螺的形状等,那么在这些方面就有一分正量。而且在白色方面虽然它是错的,但是在总的颜色方面也有真的一面。所以说,在染污的识面前会有过遍的过失。 原段 ›

对方还有,比如我们坐车或者骑马的时候,旁边的树全部都往后跑,有这种感觉。虽然在当时的眼识面前,真正往后跑的树没有,但是不管怎么样,当时眼睛面前还是显现过往后行动的树木,也显现过往后动摇的房屋等。如我们坐火车的时候,在窗边就能看见,房子也好,树木也好,什么都一晃而过。实际上,在你的眼识面前这些都已经见到过,如果见到过,那自相也已经看见了;那这样,如果这种识以自相作为正量,那你的这种量就过遍于黄色的海螺和动摇的树木等。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两个问题。 原段 ›

本方下面,作者进行回答: 原段 ›

本方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原段 ›

本方下面说,我们自宗没有这两种过失。首先是第一个,所立不遍的过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分析的时候,并不是分析无我等无实法的本体或自相存不存在?并没有这么分析。我们讲第一品观境的时候,对方也提出过这种相似问题。当时我们也说,我们是在观察有实法的同时对无实法进行判断的;我们在这里也是同样,因虽然我们现在衡量的是有实法的自相,但是同时也能了知无实法的自相不存在。在这里,我们根本没有拿出单独的无实法来进行分析。所以我们在分析正量的过程中,这种量不遍于无实法的过失根本不存在,没有这个过失。然后是第二个,所立在黄色的海螺和动摇的树木等方面也没有过遍的过失。怎么会没有过遍的过失呢?因为,虽然当时你的根识看见了黄色的海螺,但是那个时候的根识完全都已经被眼翳染污了,那因染污的根识所见到的外境肯定是错误的,在这个角度上不会有正确的一分。虽然你看见了它的形状,但是它的形状实际上是黄色海螺的形状,并不是正确的白海螺的形状。所以说,在你的根识完全被染污的情况下,它所得出来的结论完全是错误的。因此,在这个上面根本立不出来一个正确的外境。同样的道理,你在坐车的时候,虽然已经见过树木,但是所谓的见,是你的根识错乱而产生的一种境界,在那个境界面前你所见到的就是动摇的树,其实动摇的树在外境上根本不存在。所以说,你面前所见的这种对境完全是错乱的。虽然树木一直“站着”不动,但当时它在你眼睛面前却是一晃而过,你的所见全部是动摇性的,而外境却根本没有动摇。如果你详细分析就会了知,由于你的根识错乱,所以对境根本不会有正确的一面。 原段 ›

本方因此,对方提出的不遍和过遍的两种过失,对我们自宗来讲完全是没有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一品还会进行阐述。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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