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第45课破斥观察连讲 1/4节选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整理破雪域诸师法相三过中的后二过:用论式则无义反体转他,不用论式则不住事相无义;智者顶饰亦未说(第一过未破)
所破雪域诸师、夏瓦秋桑引证法称论师、陈那论师
用论式则无义反体转他 · 本方 · 破 · 限定:运用论式视为过
- 因
- 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
则义反体无转他
不用论式则不住事相无义 · 本方 · 破 · 限定:若未运用定为咎
- 因
- 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
不住事相成无义
例马
原段(15 段,节选)
对方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原段 ›
对方在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也就是说藏地因明前派夏瓦秋桑为主的一些论师,他们是这样承认的:法相的法相要远离的过失本来有许许多多,但是全部归纳起来,应该在三种过失里面可以包括。第一个是自反体没有成立实体。刚才我们也讲了,前面他们讲法相必须是一个总的法相;现在这里对方说,法相必须要远离自反体未成立的过失,也就是说法相自己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这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我们说“前面的动物,它是黄牛,是黄牛的缘故”,那黄牛就成了黄牛的法相,可见黄牛不共法相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所以说“自反体未成实体”。或者我们说“他是人,因为是人的缘故”,人是人的法相的话,那就非常可笑,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他们认为,要建立法相,法相自己的本体必须首先成立,一定要远离非法相的反体,他们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第二个叫做义反体转他。刚才我也说了,前面他们讲不是这个名相以外的法相就是名相的法相,比如黄牛的法相应该是黄牛的法相,不应该是其他的法相。但是这里,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马,具足项峰垂胡之故”,或者“这个东西,是瓶子,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虽然有一个法相,但是这个法相在名相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本来项峰垂胡的名相是黄牛,可是这里的名相已经变成了马和瓶子,也可以成为山王、江河等。这样安立的话,那它的法相在名相上根本没办法接近,这叫做义反体转移。意思就是说,在刚才的论式中,对于马匹等名相,法相的义反体已经转移到其他上面了。所以,这已经成了除了这个名相以外其他的义反体了。那这样,法相虽然成立了,但是与它所安立的事物完全是离开的。 原段 ›
本方《量理宝藏论自释》中讲到,不遍的过失、过遍的过失、不容有的过失全部包括在这里面。下面我们自宗马上要讲,这几个过失才是法相的过失。但是,这几个法相的过失全部安立在这里面。这是第二个。 原段 ›
对方第三个是不住事相。前面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应该在事相上建立,事相上成立的才叫做法相,比如垂胡在花白的黄牛身上成立,这是第三个条件。那么现在,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要远离这种过失。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在这里“花白”根本没有;或者“我们前面的花白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具足项峰之故”,这个法相在事相上根本不成立。这叫做不住事相,不住事相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法相与事相不相关,法相在事相上根本贴不拢,这样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提出了法相的三大过失。下面,我们遮破对方这个法相的三大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运用论式视为过,应成则义反体无转他, 原段 ›
本方若未运用定为咎,应成不住事相成无义。 原段 ›
本方这是自宗对他们进行的破斥。刚才你们从反面安立法相的三大过失,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你们到底是用三轮(有法、立宗、因)的因明推理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呢?还是不用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我们首先向对方提出这两个问题。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以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的。那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你们要应用一个论式,比如“这个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马,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如果用这样的论式,以非黄牛的动物作为论式的有法,那么你们前面所说的“义反体转他”就不存在了,就不能转移了。因为这样的有法安立的时候,与它的法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那你们刚才所建立的论式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因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以推理的方式安立的过失就不成立。 原段 ›
转述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我们并不安立论式,只是随便给他们发过失,并不是用三相推理的论式来发过失。如果没有应用论式而建立过失,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法相不住事相就没有意义了。因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如这个花白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之故。如果论式根本没有建立,那到底它是不是黄牛根本没办法了知,所以必须要通过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我们法相要建立在事相上面的话,你必须要利用一个论式,如果连论式都没有用,那你怎么会了知它是黄牛呢?所以法相在事相上建立的说法,绝对是不可能成立的。 原段 ›
本方因此,对方从反面承认的法相的三大过失不成立。当然在这里,第一个自反体不成实有并没有破,只破了后面两个过失。 原段 ›
本方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原段 ›
本方其实你们因明前派,将法相的过失归纳为这样三种的做法不太合理。怎么不太合理呢?如果在因明的学问中,尤其是建立法相的法相的时候,真正有这三大过失的话,那么世间所有智者的顶饰———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为什么不在《因明七论》为主的论典中宣说?如果法相的法相真的有这三大过失,那两大理自在的论典中为什么没有阐述?即使说没有阐述,如果真的具有合理性,后代的高僧大德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你们这样的安立有许许多多不方便,不管是正面的三个特点也好,反面的三大过失也好,在安立法相的法相的过程中,这样的安立相当不合理。即使说你们的观点有一点合理性,但诸多智者并没有共同承认。因此,在没有任何必要之下,依靠自己的分别念来建立这样的宗派实在是毫无意义。最好不要建立自己分别念的观点,否则,就会与正理相违。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遮破对方的观点。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