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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没有知道之前,黄牛的头谁也不知道

量理宝藏论 · 第45课 · 连讲 4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二 别说 › 辛一 法相之理由 › 壬三 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 癸二 立自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破他宗

量理宝藏论第45课破斥观察连讲 1/4节选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整理破雪域诸师法相三过中的后二过:用论式则无义反体转他,不用论式则不住事相无义;智者顶饰亦未说(第一过未破)

所破雪域诸师、夏瓦秋桑引证法称论师、陈那论师

用论式则无义反体转他 · 本方 · 破 · 限定:运用论式视为过

因
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

应成:则义反体无转他

不用论式则不住事相无义 · 本方 · 破 · 限定:若未运用定为咎

因
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

应成:不住事相成无义

例马(举例)

原段(15 段,节选)

对方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原段 ›

对方在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也就是说藏地因明前派夏瓦秋桑为主的一些论师,他们是这样承认的:法相的法相要远离的过失本来有许许多多,但是全部归纳起来,应该在三种过失里面可以包括。第一个是自反体没有成立实体。刚才我们也讲了,前面他们讲法相必须是一个总的法相;现在这里对方说,法相必须要远离自反体未成立的过失,也就是说法相自己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这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我们说“前面的动物,它是黄牛,是黄牛的缘故”,那黄牛就成了黄牛的法相,可见黄牛不共法相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所以说“自反体未成实体”。或者我们说“他是人,因为是人的缘故”,人是人的法相的话,那就非常可笑,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他们认为,要建立法相,法相自己的本体必须首先成立,一定要远离非法相的反体,他们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第二个叫做义反体转他。刚才我也说了,前面他们讲不是这个名相以外的法相就是名相的法相,比如黄牛的法相应该是黄牛的法相,不应该是其他的法相。但是这里,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马,具足项峰垂胡之故”,或者“这个东西,是瓶子,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虽然有一个法相,但是这个法相在名相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本来项峰垂胡的名相是黄牛,可是这里的名相已经变成了马和瓶子,也可以成为山王、江河等。这样安立的话,那它的法相在名相上根本没办法接近,这叫做义反体转移。意思就是说,在刚才的论式中,对于马匹等名相,法相的义反体已经转移到其他上面了。所以,这已经成了除了这个名相以外其他的义反体了。那这样,法相虽然成立了,但是与它所安立的事物完全是离开的。 原段 ›

本方《量理宝藏论自释》中讲到,不遍的过失、过遍的过失、不容有的过失全部包括在这里面。下面我们自宗马上要讲,这几个过失才是法相的过失。但是,这几个法相的过失全部安立在这里面。这是第二个。 原段 ›

对方第三个是不住事相。前面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应该在事相上建立,事相上成立的才叫做法相,比如垂胡在花白的黄牛身上成立,这是第三个条件。那么现在,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要远离这种过失。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在这里“花白”根本没有;或者“我们前面的花白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具足项峰之故”,这个法相在事相上根本不成立。这叫做不住事相,不住事相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法相与事相不相关,法相在事相上根本贴不拢,这样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提出了法相的三大过失。下面,我们遮破对方这个法相的三大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运用论式视为过,应成则义反体无转他, 原段 ›

本方若未运用定为咎,应成不住事相成无义。 原段 ›

本方这是自宗对他们进行的破斥。刚才你们从反面安立法相的三大过失,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你们到底是用三轮(有法、立宗、因)的因明推理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呢?还是不用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我们首先向对方提出这两个问题。 原段 ›

本方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以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的。那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你们要应用一个论式,比如“这个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马,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如果用这样的论式,以非黄牛的动物作为论式的有法,那么你们前面所说的“义反体转他”就不存在了,就不能转移了。因为这样的有法安立的时候,与它的法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那你们刚才所建立的论式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因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以推理的方式安立的过失就不成立。 原段 ›

转述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我们并不安立论式,只是随便给他们发过失,并不是用三相推理的论式来发过失。如果没有应用论式而建立过失,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法相不住事相就没有意义了。因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如这个花白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之故。如果论式根本没有建立,那到底它是不是黄牛根本没办法了知,所以必须要通过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我们法相要建立在事相上面的话,你必须要利用一个论式,如果连论式都没有用,那你怎么会了知它是黄牛呢?所以法相在事相上建立的说法,绝对是不可能成立的。 原段 ›

本方因此,对方从反面承认的法相的三大过失不成立。当然在这里,第一个自反体不成实有并没有破,只破了后面两个过失。 原段 ›

本方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原段 ›

本方其实你们因明前派,将法相的过失归纳为这样三种的做法不太合理。怎么不太合理呢?如果在因明的学问中,尤其是建立法相的法相的时候,真正有这三大过失的话,那么世间所有智者的顶饰———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为什么不在《因明七论》为主的论典中宣说?如果法相的法相真的有这三大过失,那两大理自在的论典中为什么没有阐述?即使说没有阐述,如果真的具有合理性,后代的高僧大德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你们这样的安立有许许多多不方便,不管是正面的三个特点也好,反面的三大过失也好,在安立法相的法相的过程中,这样的安立相当不合理。即使说你们的观点有一点合理性,但诸多智者并没有共同承认。因此,在没有任何必要之下,依靠自己的分别念来建立这样的宗派实在是毫无意义。最好不要建立自己分别念的观点,否则,就会与正理相违。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遮破对方的观点。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癸二 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第45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2/4

黄牛没有知道之前,黄牛的头谁也不知道

整理立过遍为法相之过,并破「具黄牛头」作黄牛法相:须观待名相

过遍·讲此法 观待·援用前证

所破有些人

过遍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动物
所立
是黄牛
因
因为它具有头

对方:黄牛头唯黄牛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这是合理的
因
只有黄牛才具有黄牛的头

则法相观待名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这样安立

应成:这个法相就要观待它的名相了

原段(2 段)

本方第二个是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所立是黄牛,因因为它具有头,或者它能走路,或者它具有声音,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当然,对黄牛来讲它确实有头,这个作为它的一个特点,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是,以它作为法相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黄牛才有头,世界上包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一个有生命者都没有头的话,我们用具有头来作为它的法相,这也是可以的,但并没有这种情况。 原段 ›

转述有些因明论典中有这样一个辩论: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黄牛的头之故。这个论式合不合理呢?不合理。有些人认为,为什么不合理?所立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因只有黄牛才具有黄牛的头,所以这是合理的。我们表面上看来:对呀!黄牛的头唯有黄牛才具有,这是它的不共特点,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黄牛的头;这样的话,应该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你这样安立,那么应成这个法相就要观待它的名相了,在黄牛不知道之前,黄牛的头就不会知道。所以说,我们刚才对因明前派所发的过失依然存在。表面上看来这是对的,但实际上黄牛没有知道之前,黄牛的头谁也不知道。但是,法相并不是这样的。名相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依靠法相来了知。所以,你们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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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三 除诤论

量理宝藏论第46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4回应上段节选

我们并不是专门以一个花白的黄牛作为有法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总的黄牛作为判断的对象

整理答「立不立事相」之难:须立事相,以总黄牛为所判,花白垂胡不遍一切黄牛,不遍之过成立

对方:立事相则非不遍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你们说立事相

应成:这个不遍的过失就没有

对方:不立事相则无过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说不立事相

应成:法相的过失就不合理了

花白垂胡不遍所有黄牛 · 本方 · 立

所立
花白的项峰垂胡就根本没有遍于所有的黄牛
因
因为黄牛也有花白的,也有黑色的,也有白色的

例花白的黄牛(举例)

原段(9 段,节选)

对方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我们首先对颂词略说,“谓立事相与不立”,这是第一个辩论。对方说:你们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不遍的过失,这个过失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的,还是在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这是第一种过失。第二种过失:“法相不容有事中,遮遣抑不遮名相。”昨天我们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是法相不容有,也就是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对方说:你们这样的法相不容有的过失,建立在事相上的时候,到底它是遮遣名相还是不遮遣名相?是这样的一个过失。“彼二辩论不害此”,萨迦班智达说,不遍方面的立不立事相的过失,以及不容有方面的遮不遮遣名相的过失,这两个过失我们因明自宗绝对不会有,在这里不会有害的。从总的概念简单地说,这个颂词就是这样的。 原段 ›

对方下面稍做详细分析。我们前面讲了法相的三种过失,而对方认为你们对法相安立的三种过失不合理。在这里,过遍的过失对方没有与我们辩论。他们说:第一个不遍的过失和第三个不容有的过失,这两个通过详细的观察,对你们因明自宗来讲,有些地方存在一些不符合道理之处。 原段 ›

对方首先,不遍的过失不合理。因为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花白的项峰垂胡对黄牛来讲有不遍的过失。对方说,在你们这种论式当中,到底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也就是说,是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还是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立事相是指专门指点出一个动物,某个花白的黄牛或者是黑色的黄牛。而不立事相,具体的动物不说出来,光是说一个“某动物、什么什么动物”,这样说就是不立事相。 原段 ›

对方如果你们说立事相,那么应成这个不遍的过失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要立事相,要么是用花白的黄牛,要么是用黑色或者白色的黄牛等。如果说花白的黄牛作为事相,我们就可以立这样一个论式“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项峰垂胡确实在花白的黄牛上成立,所以这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并不是不遍,而是正确的定义。如果反过来说,花白的黄牛不作为事相,另外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事相,也就是指点出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有法,那论式就应该是“黑色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个论式并不是不遍,而是不容有,因为黑色的黄牛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所举论式中的法相不是不遍,这是一个。 原段 ›

对方如果说不立事相,即没有指点出一个具体的黄牛而算过失,那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你如果不立事相,那不管是瓶子也好,大象也好,狮子也好,这些事物都可以作为有法。然后,论式就变成: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如果这样来进行推理,那么应成法相的过失就不合理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的推理并没有过失,它有法都没有安立嘛。花白的项峰垂胡必须要在具有事相的情况下,才可以算过失的。因为事相都没有安立,那怎么构成有过失呢?没有过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什么过失。 原段 ›

转述其实不容有也是可以的,因为如果说“大象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大象上面绝不可能具有花白的垂胡,这种事情不容有,这样说也可以。但是,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里面,对方是说没有过失。说没有过失的原因,因为你要算一个过失,那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动物,并把它当作黄牛,看它具不具足花白的垂胡,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构成过失。如果你连事相都没有,那就没有构成过失的根本。总之,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你们到底立不立事相?如果立事相,那立的是花白的黄牛还是黑色的黄牛?若是花白的黄牛,那就成了真因;若是黑色的黄牛,那就是不容有。如果你说不立事相,那就没有过失了。所以说,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法相不遍的过失不合理。 原段 ›

本方表面上看来,好像他们的说法有点道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对他们进行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我们在这里立不立事相呢?还是要立事相。不立事相的话,这个推理到底正确还是不正确,就根本没办法判断,所以要立事相。那这样,第二个不立事相的问题,我们就不用回答了。而立事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花白的动物作为事相,把它安立为黄牛,因为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认为你们说的是对的,它是一个正确的因,这是可以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并不是专门以一个花白的黄牛作为有法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总的黄牛作为判断的对象。如果说“这类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那么所立花白的项峰垂胡就根本没有遍于所有的黄牛。为什么呢?因因为黄牛也有花白的,也有黑色的,也有白色的。而这样的法相只能遍于花白黄牛的身上,并不能遍于所有同类黄牛的身上。所以,依靠这样的法相根本不能了知所有同类黄牛的名相。它的名相也好,事相也好,绝对是不能了知的。所以说,在我们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给我们发出的这样的太过,绝对不会有的。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应该这样来回答。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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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6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节选

项峰垂胡对黄牛自身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法相,既然是它的法相,那么不容有的过失就没有

整理答「不容有遮不遮名相」之难:项峰垂胡确是黄牛法相,无不容有、不遍之过;不容有式所建立的并非黄牛事相,虽遮名相亦无过。

对方:遮则黄牛不具项峰垂胡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说项峰垂胡遮遣了黄牛的名相

应成:所有的黄牛就不具足项峰垂胡了

对方:不遮则不容有成不遍 · 对方 · 对方立论 · 限定:如果不遮遣黄牛的名相

应成:你们所说的不容有的过失已经成了不遍的过失

遮名相亦无过 · 本方 · 立

所立
黄牛不具足项峰垂胡的过失是没有的,不遍的过失也是没有的
因
因为在这种论式中,它所建立的并不是黄牛的事相

不容有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项峰垂胡
所立
是黄牛
因
是项峰垂胡之故
原段(8 段,节选)

转述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对方认为不容有的过失不合理。他们是怎么讲的呢?对方说:在事相上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它在不容有的情况下,到底它遮不遮遣名相?意思就是说,当你推理的时候,在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它到底遮不遮遣在自己论式中的名相?遮遣也有过失,不遮遣也有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 原段 ›

本方我们昨天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是黄牛之故”,这是一种不容有的推理;或者是他们在讲义里面说的“这个项峰垂胡所立是黄牛,因是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论式也是一个不容有的论式。因为是在项峰垂胡上建立项峰垂胡,所以从它的意义上考虑也是不成立的,词句上这样说也没有必要。本来是项峰垂胡,然后又用另一个项峰垂胡来建立它,既没必要也不成立。这就像“这个动物是人,因为是动物之故”一样,根本没有办法成立。所以说,它绝对是一个不容有的推理。 原段 ›

对方那么,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问题是什么呢?你们这样的不容有的推理,它遮不遮遣它的名相?名相大家都知道,刚才“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里面的名相绝对是黄牛。另外,这里的事相和法相本来就是一体之法,已经不能分开,因为项峰垂胡就是项峰垂胡,即使从反体上也根本没办法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遮遣了它的名相,那么我们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就是项峰垂胡已经否定了黄牛的名相,因为你们承认它遮遣名相。遮遣名相的话,那项峰垂胡就完全已经否定了或者是遮遣了黄牛的名相。如果说项峰垂胡遮遣了黄牛的名相,那么应成所有的黄牛就不具足项峰垂胡了,或者说项峰垂胡不能表示黄牛,有这个过失。 原段 ›

对方如果不遮遣黄牛的名相,比如“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种不容有法相的推理不遮遣、不排除名相的话,它不容有的因还没有普遍于所有的名相,因为还有它不遮遣的名相,这种不容有的推理还没有排除一些黄牛的名称。这样的话,应成你们所说的不容有的过失已经成了不遍的过失,不是不容有的过失了。 原段 ›

对方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也就是说后面这个大问题又从两个角度分成了两个小问题。 原段 ›

本方对方这样提出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如此回答:你们所说的过失应该是没有的。怎么没有呢?因为项峰垂胡对黄牛自身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法相,既然是它的法相,那么不容有的过失就没有;而项峰垂胡,它不遍于其他任何动物,因此不遍的过失也没有。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回答:比如你们所说的“项峰垂胡是黄牛,因为是项峰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实际上项峰垂胡在项峰垂胡上不容有。其实,这种不容有的论式已经遮遣了黄牛的名称。为什么呢?因因为在这种论式中,它所建立的并不是黄牛的事相。我们要安立一个正确论式的事相,必须是以花白的动物作为有法,它才是黄牛,因为具有项峰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不遮遣黄牛,因为项峰垂胡已经遍于所有的黄牛。而你们所谓的有法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这样就成了不容有的因(推理),虽然它遮遣黄牛的名相,但是所立黄牛不具足项峰垂胡的过失是没有的,不遍的过失也是没有的。这个道理应该这样来推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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