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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己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量理宝藏论 · 第45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各自之法相 › 庚二 别说 › 辛一 法相之理由 › 壬二 安立需要之法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二 安立需要之法相

量理宝藏论第45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3

如果你说因的法相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凡是了知所作的人,他的相续中就不会有不了知无常的情况

整理破鄂译师等:若因之法相即所立能知,则知所作即知无常,诸因皆成真因、人无增益

所破鄂译师、因明前派

对方:因之法相即能了所立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的法相就是能了知所立
因
建立名相的唯一理由就是法相的法相

则诸因皆成真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你说因的法相是所立的能知

应成:所有的相似因或者所有的因,凡是能了知的这些法全部都成了真因

则人无增益 · 本方 · 破

应成:在人的相续中就不应该有增益了

例所作(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原段 ›

对方鄂译师等因明前派的论师们提出,如果你们把法相的法相说成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呢? 原段 ›

对方按自宗观点,建立名相的理由是法相的法相。对方据此给我们发出过失:按你们所说,依靠项峰垂胡可以建立黄牛的名相,因此要建立名相必须依靠它的法相,由此可以成立,因建立名相的唯一理由就是法相的法相;那同样的道理,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比如有法、所立、因三者,中间的所立是依靠因来了知的;那这样,所立因的法相就是能了知所立,能了知所立的法就是因的法相。为什么不能这样说呢?应该是可以的。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原段 ›

本方我们从表面上看:噢!对的,他们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建立黄牛,的的确确需要能安立它的一种不共理由,没有这个理由,黄牛也无法建立;那同样,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了。我们从表面上看,好像对方的观点有道理,但实际上,作者在这里已经遮破了。 原段 ›

本方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比如所作,它实际上是一种能了知的因,如果你说因的法相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凡是了知所作的人,他的相续中就不会有不了知无常的情况,因为它是能了知者,既然是能了知,那么依靠它就完全能了知。那这样,应成所有的相似因或者所有的因,凡是能了知的这些法全部都成了真因。所以说,对方提出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那么所立的能知也应该成了因的法相,如果成了因的法相,那就绝对不合理,因为单单依靠所作也可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有这种过失。如果这样,那应成在人的相续中就不应该有增益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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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5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3

待名相故此非理

整理破夏瓦秋桑等「法相之法相须具实有法三者」:须观待名相才知法相,法相失能了之用

观待

所破夏瓦秋桑、格鲁派的有些论师、藏地雪域的有些论师

观待名相故非理 · 本方 · 破

所立
此非理
因
待名相故

观待名相则法相无用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观待名相

应成:那法相就没有作用了

例项峰垂胡(举例)

原段(8 段)

对方有许三法皆齐全。 原段 ›

对方夏瓦秋桑等论师认为:法相的法相是具有三法,三法齐全的才叫做法相的法相。三法实际上是实有法三种———实法、有法、法,这三种法齐全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他们所谓的三法指的是总的法相、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具足这三个法,他们认为是法相的法相。下面,我们要对此进行分析。 原段 ›

对方有些论师在《摄类学》中,或因明后派的论师(包括格鲁派的有些论师),他们在辩论场所当中经常把法相的法相安立为集聚三相,集聚实有法三者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原段 ›

对方什么是具足三法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他们认为项峰垂胡必须是法相,它是黄牛的法相,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这种法相不能离开它的名相,名相指的黄牛;也就是说,法相是在黄牛的范畴中存在,或者说应该建立在它的身上,不能离开它,这是第二个条件。第三个条件,他们认为应该在事相上存在,事相指的是花白或黑色的动物,在这样的动物上必须具足上面所讲的项峰垂胡,这是第三个条件必须在事相上存在。 原段 ›

对方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必须具足这三个条件,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现在藏地雪域的有些论师也认为,法相的法相必须要具足实有法三者,他们在辩论场中也经常持这种观点。 原段 ›

本方下面,萨迦班智达对他们进行驳斥: 原段 ›

本方因待名相故所立此非理。 原段 ›

本方你们说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这三个条件具足才是法相的法相,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我们要了知法相的法相,就必须观待名相了。为什么说观待名相呢?刚才你们不是说了吗,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也就是说应该周遍于自己的名相,观待自己的名相才能安立。这样的话,你们的说法就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你这样的法相完全要观待名相。本来法相是能了知的法,名相是所了知的法。比如说,一个人不知道黄牛,他通过了知黄牛的不共特点———项峰垂胡,也完全明白了项峰垂胡这个外境跟黄牛名称两者的关系,这样以后,就能通过它的法相来了知名相。本来,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是依靠法相来了知名相,有这样一个作用。但按照你们的观点,要知道项峰垂胡的这种特点,必须先要知道它是黄牛。而要知道黄牛,它的不共特点就必须要清楚,黄牛不共的特点没有清楚,你不可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如果已经知道了名相,那你所谓的法相不存在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我要了知黄牛,那首先要知道它不共的特点;可是现在我已经知道了名相,那法相不存在也可以。所以,如果法相的法相真正要具足这三个条件,尤其是中间的“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那这个道理非常不合理,因为它完全观待名相。如果观待名相,应成那法相就没有作用了,所以说:“待名相故此非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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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45课立论辨析连讲 3/3

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己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整理立自宗法相之法相:遣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反体不分则过遍于名相事相

过遍

反体不分则过遍 · 本方 · 立 · 限定:如果反体没有分开

应成:法相的法相已经过遍于名相和事相了

黄牛论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这个动物
所立
是黄牛
因
具有垂胡之故
原段(6 段)

乃遣直违义反体。 原段 ›

那么,法相的法相到底是什么呢?这个大家一定要搞明白。自宗法相的法相,我们昨天也讲了,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其实排除直接相违和成立义反体,它们都有一定的含义。 原段 ›

首先,什么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呢?比如我们要建立黄牛,那么不具足项峰垂胡的任何动物和事物全部都排除了。要成立法相,首先必须将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原段 ›

然后是成立义反体。所谓的成立,以前萨迦派有些论师的注释中说,是指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也有这样的说法。“义反体”,它与下面的名相和事相不能混杂。因为法相,它自己有一个不共的特点。如果没有不共的特点,法相又遍于名相,又遍于事相,那它到底是事相的法相,还是名相的法相,还是法相的法相,就搞不清楚。所以从它自己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也应该否定。所以,法相的义反体已经否定了名相和事相的反体。 原段 ›

本来,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都是在一个论式中安立的。比如“这个动物所立是黄牛,因具有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从本体上讲是一个本体;但是从反体上讲,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不是法相,反体是分开的。如果反体没有分开,那应成法相的法相已经过遍于名相和事相了,有这个过失。这样一来,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具足三种法的说法也不合理,然后能安立的理由也不合理,这些根本没办法成立真正的法相的法相。 原段 ›

而我们自宗法相的法相的定义是这样的: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己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比如说黄牛有没有法相呢?黄牛有法相。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有没有法相呢?有法相。它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是法相的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呢?我们说没有。法相的法相到了第二个以后就没有了,因为我们在建立一个论式的过程中,只要有第二次就可以了,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有说明。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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