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他宗认为:因和果要了解的话,应该通过五个步骤或者五个层次来了解

量理宝藏论 · 第37课 · 连讲 4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三 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 辛一 建立法相 › 壬二 能立彼生相属 › 癸一 破他宗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一 破他宗

量理宝藏论第37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4节选

他宗认为:因和果要了解的话,应该通过五个步骤或者五个层次来了解

整理破五层定因果:依此五层,日光与鼓声亦有随存随灭而成因果,太过;同品或逆品三层即足

所破他宗

对方:五层定因果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通过五层的决定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

日光鼓声亦成因果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因
鼓声和阳光实际上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

三层即足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在一个系统上面安立

所立
其实不需要这样五个层次

例日光和鼓声(举例)

原段(6 段,节选)

转述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原段 ›

转述“谓以五层定因果”,这是对方的观点。然后,我们给予驳斥:“太过分故此非理。”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首先讲破他宗,他宗认为:因和果要了解的话,应该通过五个步骤或者五个层次来了解,也就是说,所立通过五层的决定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比如人们公认的,火就是烟的因,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通过以下五个层次才能确定:首先在一个清净的地方火和烟都没有看见,我们要知道,这个地方火也没有,烟也没有。这是以可见不可得的量来决定的,这个地方真的有火的话,应该可以看见。当然这应该是比较大的火,如果是非常细微的火,那我们的眼识不一定能见到。所以在因明当中,一定要在这种范围当中,通过可见不可得的量来进行分析,因果都不可得。首先烟和火都不见,这是一个层次。然后看见火了:在这个地方首先两者都没有,到了第二步的时候看见火。看见火以后,火当中冒出烟。刚才这两者都没有,后来在炉子或者灶里面生火,火看见了,然后从中冒烟,这是第三层、第三个步骤。然后到了第四个步骤,火已经灭了。之后,由于因退失的原因,果也随着它而灭,这是第五个步骤。我们知道:原来两者都不存在,后来有火,再过后有烟,然后火灭,烟也随着而灭,它们之间有一个随存随灭的关系。通过这样的随存随灭的五个层次,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 原段 ›

本方表面上看来,我们可能会觉得,对方所说的确定因果关系的体系言之有理,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萨迦班智达否认对方的观点,破除说:你们这种观点太过分了,不合理。怎么过分呢?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讲(其他有关讲义里面也有宣讲),他说:首先两者都不见,其次见到一者,然后见另一者,再后一者不在,最后另一者也不在,这么几个层次就成为因果关系的话,那么日光和鼓声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它们不是也变成因果关系了吗?他当时发出了这样的太过。它们之间怎么有这种关系呢?当太阳还没有升起的时候,当时鼓声也没有听到,日光也没有见到,这个时候,两者都是没有的。当太阳升起来的时候,阳光开始普照大地,人们见到了阳光,这是第二层。过了一段时间,有些人家开始念经,念经的时候要吹号、敲鼓等,那个时候就听见了鼓声,这是第三层。再过一段时间,太阳已经落山,阳光没有了,好像因退了一样,这是第四层。又过了一段时间,天黑了,念经已经结束了,鼓声也听不到了,这是第五层。那这样,因鼓声和阳光实际上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那它们是否也有因果关系呢?所以,所立你们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如果在一个系统上面安立,所立其实不需要这样五个层次。我们下面所讲的那样,要么是同品方面的三个层次,要么是逆品方面的三个层次,就已经可以了。如果要决定因果之间的关系,这两种三个层次,每一种都可以决定。如果这个决定不了,那么你们所讲的五层步骤,也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子一 法相

量理宝藏论第37课立论辨析连讲 2/4节选

如果严格去观察或者详细去判断的时候,那么因不可能对果起作用

整理立因果法相:因是能利、果是所利,但只在遣余识前成立;因不能对未生之果起作用,种生芽是缘起规律

所破有些人、很多人引证法称论师

因不能对未生果起作用 · 本方 · 破

所立
因不可能对果起作用
因
果还没有来到这个世间,一点都还没有产生

对方:不起作用则非因生果 · 对方 · 反诘 · 限定:不起作用的话

应成:那么非因当中也可以产生果了

外境现量不成因果 · 本方 · 立

所立
因果,在外境当中以现量不可能成立

例石女的儿子(教学例)、青稞的种子(举例)、火的热性(教学例)

原段(8 段,节选)

本方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原段 ›

本方他这里讲了法相和分类。首先讲的是法相,因的法相应该是能利益他法,能利益他法的、能饶益他法的就是因的法相;然后果的法相,也可以说是被他法所利益,也就是说所饶益的这种法叫做果的法相。果的法相和因的法相,应该可以这样说。但是,这种法相也并不是在外境的自相上,真的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如果有这个关系,我们前面不是也再三地讲了,那因果在自己的事相上,就应该有这种关系。比如我们手里面拿着的东西交给另一个人,如果因果真正是在自相上互相起作用,那因果在事相上就是有关系的。 原段 ›

转述对此,你们有可能这样想:“不起作用是不行的吧?不起作用的话,应成那么非因当中也可以产生果了。”实际上,所谓起作用只是因缘聚合的时候,它的果自然而然产生。在实际当中,真正有一个作者对这个果起作用,从我们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不能承认的。刚开始的时候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因对果没有起作用,果不可能产生。其实,在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的时候:噢!对的,因一定对果起作用。这是可以说的。但是,你如果严格去观察或者详细去判断的时候,那么所立因不可能对果起作用。为什么呢?就像我们刚才所讲那样,当因是实法,它起作用的本体还没有失去的时候,果就与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还没有来到这个人间。没有来到人间的话,一个是有实法的东西,一个是无实法的东西,此时不管因有什么样的力量,但因为因果还没有来到这个世间,一点都还没有产生,那怎么能对它起作用呢?绝对是不可能的事情。 原段 ›

转述所以,我们刚开始的时候认为:哎!因如果没有起作用,那果怎么产生啊?或者说,因如果没有起作用,果随随便便可以产生,那么柱子当中也可以产生瓶子,牦牛当中也可以产生大象,等等。很多人可能发一些不适合的太过,但实际上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虽然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种实相的关系,它们之间真的有一种事实的推动力,但是详细观察的时候,这些都是没有的。 原段 ›

本方那为什么青稞种子存在,青稞的果就可以产生呢?这就是很奇妙的缘起,缘起就在这里。我们为什么说,缘起越观察越得不到,最后远离一切戏论,原因就在这里,中观当中就是这样讲的。在因明当中,也就是在我们观现世量当中,也能得出这个结论。我们大慈大悲的佛陀,不要说他所宣讲的中观和大圆满的一些甚深教言,仅仅按照因明来进行解释,也能让我们感到:噢!的的确确是这样的。如果从心法的角度来讲,就与我们昨天举的例子一样,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可以这样说;如果从实法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外境的法也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方面皆不可得。这一点就是一切万法的实相,任何世间上的文学家、科学家,他们的知识再丰富、再先进,也没有办法破掉。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下面,我们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法相。这个法相大家要清楚,一定是在遣余识面前才能成立;千万不能认为,在外面的青稞种子和青稞苗芽之间,有一种真实的互相饶益,这是不可能的。 原段 ›

转述那有些人可能问:如果在自相当中没有饶益,没有起作用,那青稞的种子为什么会生起青稞?为什么青稞种子不生水果?原因就是刚才所讲的缘起。缘起在世间中是有规律的,就像火的热性一样。比如说我们造恶业,恶业不会产生快乐只会产生痛苦,痛苦就是它的果,这是一种因果关系。我们遣余识和外境结合起来,这就叫做因果规律。因此,我们布施,就能发财;持戒,就能获得善趣的果位;安忍,就能相貌端严,等等。这些就像青稞的种子当中产生青稞的苗芽一样。但如果你观察苗芽和种子之间,接触还是不接触,起作用还是不起作用,那因果是没办法成立的。所立因果,在外境当中以现量不可能成立;以比量来推理,外境当中真实的关系也推不出来。如果推得出来,那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也不会这样说。法称论师的《观相属论》和《观相属论释》里面讲,因果在本体上没有自相的关系,对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清楚;而且《释量论》当中,对此说得也比较清楚。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确定

量理宝藏论第37课立论辨析连讲 3/4节选

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需具备随存的三种条件或随灭的三种条件

整理立自宗定因果:随存三层或随灭三层任一即可确定;答马牦牛之难:牦牛他处来、非从马中出现,故非因果

随存(属随存随灭)·讲此法 随灭(属随存随灭)·讲此法

所破有些人引证全知麦彭仁波切

三层定因果 · 本方 · 立 · 限定:有了这三个层次

所立
一定能确定因果关系

未见因则不定 · 本方 · 破 · 限定:没有见过的话

应成:就有可能前面出现的是果,或者果不依靠这个因产生

马牦牛非因果 · 本方 · 破

所立
它们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因
马出现以后,牦牛从其他地方跑过来,并没有在马中出现

例火当中产生烟(举例)、芽和种子(举例)、牦牛和马(举例)

原段(12 段,节选)

本方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原段 ›

本方自宗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应该这样来确定。当然,多次重复说没有必要,就是在遣余面前而安立。但以遣余决定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符合实际道理才叫做是关系。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就像前面讲同性相属的时候一样,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那萨迦班智达自宗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确定的呢?我们前面遮破了他宗观点,现在要建立自宗。自宗观点是这样的: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需具备随存的三种条件或随灭的三种条件。如此,一是随存的三个条件,一是随灭的三个条件,总共有六种条件。萨迦班智达的自宗是这样的,六种条件当中,要么依靠随存的步骤了解因果关系,要么依靠随灭的步骤,或者说逆品的关系,确定因果关系。 原段 ›

本方以随存的三种条件确定因果的方式:首先,我们亲自看到这里没有烟,也没有火,依靠可见不可得的量了知是一个清净的地方,必须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地方。然后,我们看见这里有火,不管是在钢炉里面,还是火灶里面,有火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火当中产生烟。有了这三个层次,所立一定能确定因果关系。这三个层次再不能多了,也不能少了。所以这三个层次,在我们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非常重要。这是一个方面。 原段 ›

本方第二个方面,通过随灭的步骤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怎么确定呢?首先,我们看见火当中产生烟,产生烟是通过现量了解的。然后火灭了,这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烟也随之而灭,这是第三个条件。一般来讲,这是后际随灭方面的三种确定,前面是前际随存方面的三种确定。 原段 ›

本方这两种方式,在确定因果关系方面极为重要。如果不知道这样的关系,谁是谁的因,谁是谁的果,那这方面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要对因果真正地了解,比如说芽和种子之间的关系,要么以随存的三种步骤来了解,要么以随灭的三种步骤来了解。这一点必须要知道,如果不知道的话,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确定。原因是什么呢?大家一定要知道,首先这个地方因和果两者都没有,这个是很重要的;然后出现因,出现的因一定要现量见到。没有见过的话,应成就有可能前面出现的是果,或者果不依靠这个因产生。这样,首先火和烟都没有,然后见到火,之后火中冒烟,这说明它们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全知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中说,有些人提问:随存的三种方式,首先是两者都不存在,然后一者存在,最后另一者才存在,如果这是因果的话,那么在清净的一个地方,首先是牦牛和马都不存在,然后马出现了,最后牦牛也出现了。这样的话,是不是它们之间也成了因果关系?麦彭仁波切回答,这完全是不相同的。首先牦牛和马都不存在,这没有什么可诤论的,然后你看见马,之后牦牛来的话,并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从马当中产生的话,就可以说它们之间有因果的关系。但是,首先两者都不存在,然后马存在,但是牦牛怎么来的,这是关键的问题。因马出现以后,牦牛从其他地方跑过来,并没有在马中出现,所以所立它们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比如首先烟和火两者都不存在,然后火存在,最后火当中产生烟,但是烟并没有存在灶里面、锅炉里面,或者从房子当中产生,就是在火里面产生。当时,确实有这样的一种关系,有了这样一种关系呢,我们自己心里也是觉得:烟和火之间,烟肯定不是在前面,并且烟并不是木头和石头当中产生的,应该这两者之间有因果的关系。 原段 ›

本方因此一般来讲,不管是哪一个人建立因果关系,首先要有现量的经历。如果没有现量经历,因果关系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有些人看见因和果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从此以后他就可以决定。这种决定,以后在世间的万物当中也会出现的。所以说,因和果之间的关系谁也没办法破除的。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总而言之,随存方式的三种步骤,应该说是先以现量来成立的,然后后面以分别念,分别念和现量结合起来才可以成立,有这三种条件。你看首先两者都没有,然后看见火,之后火中出现烟。这几个层次,一步一步通过三次现量,我们的眼识经过三次,最后我们的遣余识———分别念,把它们结合起来:噢!它们之间是因和果的关系,烟是从火当中产生的,火并不是从烟当中产生的。这样,可以知道所谓的烟不是火以外的东西产生的,不是非因产生的,应该是从火中产生的。如果这样分析,在遣余识面前可以安立它们之间因果的关系。 原段 ›

本方随灭也是同样的:首先是因中产生果,看见火中出现烟,后来火不见(因灭了)的时候,因灭果就没有了。果没有的原因就是因灭了,果产生的原因就是因存在。所以,从随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的因果也能成立。希望大家把这个推理,与心识是不是在身体当中产生的问题相结合,去深入地思考。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量理宝藏论第37课破斥观察连讲 4/4

顺世外道认为身体当中产生心识,就是由于不知道这种推理

整理破顺世外道心从身生:不能现见中阴时身心俱无、再见身中生心,不具随存条件,推理不成

所破顺世外道

对方:心依身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我们的心识是依靠身体,或者是依靠父母的不净种子而产生的

身生心推理不成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以这个原因推出心从身体当中产生

所立
这个推理在因明当中来讲是绝对不成立的
因
首先中阴阶段他们不能现见,无法了知身体和心识两者都不存在
原段(1 段)

转述可是有些宗派不了解这一点,尤其是顺世外道根本不了解因果必须要具足这些条件。因此,他们认为所立我们的心识是依靠身体,或者是依靠父母的不净种子而产生的。如果他们能了解确定因果的条件,首先两者都不存在,然后因存在,最后果从中产生,他们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过失。可是顺世外道,因首先中阴阶段他们不能现见,无法了知身体和心识两者都不存在;然后第二个,有了身体以后,身体当中产生心识,他们也没办法了知。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了解:因前面没有果,而且果并不是它处而来的这两点。如果这两点没有确定,就不知道是否是事物真正的因。所以顺世外道认为身体当中产生心识,就是由于不知道这种推理。假如顺世外道知道,首先身体和心两者都不存在,就像一个有神通的人,看见中阴的时候,身体也没有,心也没有,这两者都是不存在的;然后身体有了,身体有了以后,现量看见从身体当中出现心识。如果顺世外道有这么一个理由,那我们可以说身和心是因果关系。但他们没有这样,只是觉得身体起一些作用的时候,心也有改变,如果以这个原因推出心从身体当中产生,那所立这个推理在因明当中来讲是绝对不成立的。 原段 ›

← 上一段另见「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这一点并没有正量」(同一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