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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

量理宝藏论 · 第35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遣除彼不定 › 丑一 无观待因 › 寅二 遣诤 › 卯三 遣太过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卯三 遣太过

量理宝藏论第3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3节选

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

整理遣第一太过:对方难,灭法若是无实,无实即常,则常与无常直接相违而并存于一瓶;答:无实法本体不成,没有常法的概念。

直接相违(属相违)·对方用

所破胜论派、密行派

对方:常无常同体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

因
无实法等于常法的缘故

应成:直接相违的两个法,就在你们一个本体的瓶子上完全并存了

无实无常法概念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给我们发出来的第一个太过不容有
因
因为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

例石女的儿子(教学例)、兔角(教学例)

原段(7 段,节选)

转述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它的本体是不观待而灭的。于是对方,尤其是胜论派、密行派等外道对我们进行辩论,发出了三大太过。但这三大太过对我们来讲,也是不会有的;反而,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推翻他们的观点。颂词是这样讲的: 原段 ›

转述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原段 ›

转述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原段 ›

本方颂词前三句,每一句是一个太过,共有三大太过。但对方所发的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我们的观点。 原段 ›

对方首先是第一个,“成直接违一实体”。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有一种灭法,对方于是这样辩论:你们因明派认为,瓶子灭完了以后有一种灭法,那你们这样的灭法到底是无实法的灭法呢?还是有实法的灭法?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因无实法等于常法的缘故,那你们就有很大的过失。什么样的过失呢?比如:瓶子是无常法,而瓶子的灭法———无实法的灭法是常法,这样一来,常法和无常的法就在一个瓶子的本体上一起存在。实际上常和无常直接相违,那这样,应成直接相违的两个法,就在你们一个本体的瓶子上完全并存了。所以,你们因明派承认的,不观待因的灭法不合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太过。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你们说,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直接相违的常法和无常法就会在一个本体上同体存在,但是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有实法,那我们可以在这个有实法的本体上,寻找常法和无常法两者。尤其是,只有有实法才有常法的概念,如果是无实法,那怎么会有常法呢?无实法的本体本来都不成立,那它怎么会有常有的东西呢?《释量论》也说无遮何为常,意思就是说,本来本体都不存在,哪里有常有的东西呢?你看石女的儿子有没有常法的概念,不可能有的。兔角怎么会有常法的概念呢,没有的。它的本体本来不存在,怎么会有常的概念。因此,所立你们给我们发出来的第一个太过不容有。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这种灭法的分析是建立在无实法的前提下,所以,你们对我们发出来的太过不合理。因因为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所以不合理。这是第一个。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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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3

灭法本来不是有实法

整理遣第二太过:对方以灭法与瓶一体他体发难;答:灭法非有实,其上无一体异体可观察

一体或者他体(即一体还是他体)·对方用

对方:一体则瓶不无常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跟瓶子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

因
因为灭法实有的缘故

应成:瓶子就不是无常了

对方:他体则瓶不灭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

应成:瓶子永远都不灭

灭非有实无一异可观 · 本方 · 破

所立
你们给我们发出的第二个太过,也是不会容有的
因
灭法本来不是有实法
原段(2 段)

对方然后第二个,颂词里面说:“此外他法悉非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刚才的灭法,如果是有实法,那这种灭法应该与事物是一体或者他体。也就是说,如果灭法是有实法,那它跟瓶子也好,柱子也好,或者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如果跟瓶子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那应成瓶子就不是无常了,因因为灭法实有的缘故,瓶子永远都不毁灭了,有这个过失。如果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既然依靠因缘的灭法以他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的本体怎么会成为灭法呢?应成瓶子永远都不灭,有这种过失。而如果承认此外的本体也是非理的。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过失。 原段 ›

本方对他们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如果你们对灭法进行观察的过程当中,它真实的本体存在的话,也是可以的。对有实法来讲,当然不能超出一体或者他体,可以这样说的。但是,你们刚才的主题是灭法,因灭法本来不是有实法,所以,在它的本体上怎么会有一体异体的分析呢?这也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所立你们给我们发出的第二个太过,也是不会容有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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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3节选

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

整理遣第三太过:对方以有碍无碍两类比所作有常无常;答:所作生即决定灭,不能有常;有碍无碍各依其因,喻不相同

对方:所作亦有常无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作的事物也应该有些是常的,有些是无常的
因
正因为有实法存在阻碍和无阻碍两种

所作无常法 · 本方 · 破

所立
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
因
它产生的时候,决定要毁灭

有碍无碍各有因 · 本方 · 破

所立
在世间当中,才有不同的法产生
因
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因

老鹰喻之谬 · 本方 · 教学例

所立
我们人也应该可以飞到虚空
因
因为人也有生命的缘故

例有阻碍和无阻碍(对方喻)、老鹰(教学例)

原段(6 段,节选)

对方然后第三个太过,就是“有碍无碍皆一致”。对方是这样说的:我们这个世间的存在或所作法中,应该有一部分是常有的,有一部分是无常的,有两种情况。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没有,那我们世间当中的有实法,像瓶子、柱子等有阻碍的法,以及心识等无有阻碍的法,就不应该有这两种情况了。如果刚才所作法不应该有常有和无常,那有实法也不应该有阻碍和无阻碍。因正因为有实法存在阻碍和无阻碍两种,所以,所立所作的事物也应该有些是常的,有些是无常的,应该有这两种情况。 原段 ›

本方对方提出来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对此进行回答,你们的比喻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所立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为什么呢?因它产生的时候,决定要毁灭。因此,任何理由也不能成立常法的存在。而且,你们刚才举出来的,说没有有实法的有碍和无碍两种情况,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各自的因缘不同,比如心识,它前面有一个无碍心识的近取因,所以无碍是成立的;又比如瓶子,它前面也有一些有碍的陶师、泥土等,所以有碍也是成立的。因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因,所以所立在世间当中,才有不同的法产生。但是你们的所作法,有常和无常两种是不可能的。 原段 ›

本方对方根本不知道,在哪些地方用比喻,只要一个地方好像稍微有一点相似,就随便拿来当比喻。如他们刚才讲的:所作的法,应该有常和无常,就像我们的事物当中,有阻碍和无阻碍一样。稍微有一个概念,就认为是相同的,其实这根本不相同。比如我们说:老鹰是有生命的东西,它可以飞到虚空当中,所以所立我们人也应该可以飞到虚空,因因为人也有生命的缘故。那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原段 ›

本方我们学第十品的时候也会讲到,要用一个比喻来说明某法,它们之间必须要有一个相同点;而且这种相同点,不仅仅是你的分别念想的,应该通过因明的比量或现量来成立。以量成立,并有相同点,可以用作比喻;并且,这种比喻在违品方面全部都没有,同品方面完全都涉及。在具足这些特点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作比喻———如同什么什么。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刚才对方给我们发出三种太过:第一个,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的常和不常;第二个,一体和他体;第三个,有阻碍和无阻碍。虽然他们给我们发了这三种太过,但实际上,并不能摧毁、遮破我们的观点。因此,我们在这里依然这样建立自宗:所谓有实法,一定会在刹那当中毁灭的,它不观待任何因。这样的推理谁也推翻不了。这些道理在《释量论》当中,有非常丰富的教证和理证来进行说明。这以上已经讲了不观待因,大家应该搞清楚。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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