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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量理宝藏论 · 第34课 · 连讲 4 段,这是第 4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遣除彼不定 › 丑一 无观待因 › 寅二 遣诤 › 卯一 遣此因不成之过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寅一 真实无观待因

量理宝藏论第34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1/4节选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整理立无观待因:凡已生存在者决定灭,因不待其余灭因;若待灭因则可永住

无观待因

存在决定灭 · 本方 · 立

有法
凡是存在的万法
所立
它决定会灭
因
因为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若需他因则可永住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需要其他的因

应成:灭因没有碰上它,它永远都存在下去

例向空中射箭(教学例)、柱子、瓶子(举例)

原段(6 段,节选)

首先我们说,这是以无观待因来成立的。在因明当中,无观待因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推理。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及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遇到以无观待因来论证,或者以有害因来进行论证的情况。所以,我们遇到这种推理的时候,应该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无观待因。其实,如果懂得了无观待因,那就能了知一切万法无常,无常的道理会很容易明白。无常的道理,虽然佛陀在佛经中讲得非常明显,但是佛经中的道理,有什么样的理证来进行论证呢?这个时候,通过无观待因,自相续当中可以生起一切万法无常的定解,也即我们可以通过无观待因来了知万法无常,所以这有非常大的作用。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原段 ›

我们可以建立这样的论式:凡是存在的万法,所立它决定会灭,因因为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原段 ›

如果现有存在的万法当中,个别是灭的,个别是不灭的,那不灭的现象也会有,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不管是我们眼睛看见的东西也好,或者心里所想的东西,或者说轮涅所摄的一切万法,此中即使有胜过涅槃之法,它也是如幻如梦,也是显而无自性的。因此,轮涅所摄的全部会灭。 原段 ›

只要存在,一定会灭的。为什么一定灭呢?因为它不需要其他的因。如果需要其他的因,恐怕很有可能:灭因没有遇到它,或者灭因接触到它之前,它一直存在;或者应成灭因没有碰上它,它永远都存在下去。但万法并不是这样,而决定是,只要它存在就会灭的。就像我们向空中射箭,不管怎么样,箭也会落下来。它落下的原因是什么呢?通过射箭者及弓的力量,只要它一上去,那就不用其他的东西使它掉下来,它自己马上要坠下来的。同样的道理,一切万法,不管柱子、瓶子等,只要产生,只要存在,它的本体就是刹那性的,就是灭亡性的,不需要其他任何东西把它摧毁之后才灭亡。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白,不需要其他的因来摧毁。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卯一 遣此因不成之过

量理宝藏论第3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4回应上段节选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整理对方:灭待他因,未遇灭因前一直存在,故无观待不成;答:灭法有所毁有实、已毁无实两种,皆不需因;无实不由因生,有实若与瓶一体则自成,若他体则瓶永不灭

不成(即不成因)·对方用 一体还是他体

所破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念的人、有些世间人

对方:有法待灭因方灭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你们说不观待而灭亡,这种推理不正确
因
灭因没有出现之前,有些事物是不会灭的

无实灭法不待因 · 本方 · 破 · 限定: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

所立
无实法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的毁灭瓶子的因
因
任何一个因也不能产生无实法

有实自体灭法不待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瓶子自体,即瓶子自体是灭法

所立
不需要其他的灭因
因
瓶子自体成立的时候,它的灭法也已经成立

他体灭法则瓶不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其他的灭法

因
这个灭法跟瓶子的本体是他体的缘故

应成: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不会灭亡

灭无因 · 本方 · 立

有法
瓶子
所立
不需要观待其他灭因,它自己也会灭亡的

树木常则不灭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常有

因
因为它是常有的缘故

应成:瓶子的本体永远也不能灭

树木无常则不待灭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无常

所立
不用其他的灭因
因
它自己的本体是无常的缘故

例树木(对方喻)、牦牛(对方喻)、瓶子(举例)、石女的儿子、兔角、龟毛(教学例)

原段(23 段,节选)

对方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原段 ›

对方对方说:这个灭法,实际上要观待其他的因。当然,有个别的法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像天空中的云、闪电,还有瀑布等。世间当中,这些快速灭亡的东西,它们刹那生起的瞬间,自己都会灭亡的。它们应该不需要其他的灭因,因为起现之后就马上灭了。但是,有一部分不一定是自己灭的,它们必须依靠其他的法来进行摧毁。比如说,树木是依靠火的焚烧才灭亡的;又比如瓶子,首先陶师做,做完了以后,中间有一段安住的过程,最后,因铁锤或其他东西的摧毁才灭亡;还有牦牛,它也有开始的出生和中间的存在阶段,后来屠夫才把它杀了。所以,有些法有产生、存在和最后灭亡的过程,当它没有遇到灭因之前,它一直是存在的。这就是世间当中,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念的人的看法。 原段 ›

转述有些世间人,他们始终都这样认为:“我去年过这条河,明年还会过这条河。”或“我去年来的时候,就是这一条路。”或者“我去年也来了,当时也过这座桥;那明年也……”他们一直把这种相同的相续,执著为一体。世间当中,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观念。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原段 ›

对方他们认为:因灭因没有出现之前,有些事物是不会灭的。因此,所立你们说不观待而灭亡,这种推理不正确。 原段 ›

对方可能我们有些人也会觉得:哎,他们的话的确是有点道理啊!有些法虽然很快灭了,但是有些法,它的灭因没有出现之前,一直是存在的。那这样,是不是有些人一下子就灭了,而有些人要遇到违缘的时候才会灭亡?会不会这样呢?有这样的疑问。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原段 ›

本方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你们刚才所说的灭法,应该有两种。哪两种呢?一个是所毁灭的法,比如说瓶子、树木,或者我刚才所讲的牦牛等等。这些法是即将要毁灭的法,就是所毁灭的有实法是一种。还有一种,瓶子已经摧毁完了,牦牛已经死完了,柴已经变成灰了,都没有了,这些是已经不存在的灭法,这是第二种。总之,所谓的灭法有两种,所毁灭的灭法和已经毁灭的灭法。这两种灭法都涉及灭法的名和意义,都有灭法的名称。世间的人们都经常这样称谓:所毁灭的柱子、所毁灭的树木等。还没有灭完的有实法也有一种灭法的概念;然后,已经灭完的法,已经毁灭的柱子,已经杀完了的牦牛等等,它们也有灭法的概念。因此,灭法有两种。 原段 ›

本方如果我们用智慧来详细观察,其实,这两种灭法都不需要其他的因。不管是有实法的灭法也好,或者是无实法的灭法,这两者都不需要依靠其他的法来毁灭,都不需要灭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原段 ›

本方首先,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所立无实法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的毁灭瓶子的因。比如说,瓶子的灭法需不需要其他的铁锤等灭因呢?根本不需要。为什么不需要呢?因为,你不是说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嘛,如果是无实法的灭法,无实法跟石女的儿子、兔角、龟毛等没有任何差别,它们的本体依靠另一个法能不能产生呢?不可能的。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而且这种无实法是由其他的铁锤等来摧毁瓶子,然后才产生,那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无实法实际上没有本体,任何一个因不可能让它产生,也就是说,因任何一个因也不能产生无实法。如果可以,那石女的儿子在因缘具足的时候,就可以起现了。等等,有许多过失。所以,如果你说这个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那依靠任何一个因不可能产生的。总之,你们不能承认,这种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 原段 ›

本方如果反过来说,刚才的灭法是有实法的灭法,那它要么是自体的有实法,要么是他体的有实法,除了这两者以外,有实法不可能容有。这样一来,刚才瓶子的灭法是不是瓶子自体呢?如果是瓶子自体,即瓶子自体是灭法,那灭因自然而存在,所立不需要其他的灭因,这就是“有实自成何需因?”如果这个灭法是有实法,且与瓶子自体无二无别,那因瓶子自体成立的时候,它的灭法也已经成立。那这样,除了瓶子以外其他的铁锤或者说其他的兵器等,就根本不需要,即不再需要其他的灭因。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认为是第二种,也就是说,是瓶子以外的,其他一种有实法的灭法: 原段 ›

本方他因所作彼不灭, 原段 ›

本方如果是其他的灭法,尽管它是依因所造,但应成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不会灭亡。为什么呢?因这个灭法跟瓶子的本体是他体的缘故。虽然瓶子以外的他体已经灭了,但是,瓶子它自己的本体,却变成了恒常不变的东西。这样一来,那就有瓶子永远不灭的过失。这一点,对方也是不敢承认的。 原段 ›

本方是故成立灭无因。 原段 ›

本方我们通过这种观察方法,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瓶子不需要观待任何其他东西来进行摧毁,所立不需要观待其他灭因,它自己也会灭亡的。 原段 ›

本方刚才前面的推理有两种,平时有些道理稍微重复一下应该可以了知:首先你们说,这个灭法,有实法也有灭法,无实法也有灭法,两种概念都有。但是,你们在这里所说的,到底是无实还是有实?如果说无实,那无实法不可能由因缘而产生,这种灭法不成立。如果说是有实,那有实法除了自体的有实和他体的有实以外,没有另外的存在。那这样,自体的灭法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直接已经灭完了。而他体的灭法是不能承认的。如果承认,虽然他体的灭法已经成立,但是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也不会灭了,有这个过失。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释量论》当中,有树木和火的观察方式来进行分析。比如说,树木的灭法跟树木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是一体,树木自然而然会灭的,因为跟灭法一体的缘故;如果灭法跟树木是他体,那虽然他体的灭法已经灭了,但有树木永远不灭的过失。所以也不合理的,也可以这样来推理。还有一种推理,树木的本体是无常还是常有?如果是无常,所立不用其他的灭因,因它自己的本体是无常的缘故。如果是常有,那虽然遇到了其他灭因,像铁锤等,但是应成瓶子的本体永远也不能灭,因因为它是常有的缘故。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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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4回应上段

瓶子毁灭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毁灭的本性

整理破铁锤毁瓶之说:毁瓶生片不同灯火二用;若此名毁灭则陶师成摧毁泥土者;锤只是俱有缘,灭的近取因是刹那本性

所破有些人、世间很多人

对方:一锤二事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一个铁锤可以做两件事情
因
铁锤摧毁瓶子的同时,可以产生瓶子的碎片
喻
灯火

陶师成摧毁泥土者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一个法把一个东西毁灭,然后另一个东西产生,这个叫做毁灭的话

应成:那么陶师也成了摧毁泥土者,而不会成为造瓦罐者

灭的近取因是刹那本性 · 本方 · 立

所立
瓶子毁灭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毁灭的本性

例灯火(对方喻)、铁锤(举例)

原段(3 段)

对方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列举了这样的观点:如果用铁锤把瓶子摧毁成一片一片的碎片,这就是毁灭瓶子。比如灯火,它燃烧灯芯的同时,能遣除一些黑暗,一个灯火可以做两个事情。同样的道理,因铁锤摧毁瓶子的同时,可以产生瓶子的碎片,所立一个铁锤可以做两件事情。 原段 ›

本方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这跟喻灯火的比喻完全是不相同的。虽然灯火对两个法起作用,一个是灯芯毁灭,一个是黑暗遣除,从反体的角度来说,两个灭法可以产生。但是,所谓摧毁瓶子,只不过是原来的整体不存在,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承认。但是,所谓的灭法并不是这样的。瓶子的整体本来都是不成立的,你怎么能说它有毁灭呢?不可能有的。按你们的观点,如果一个法把一个东西毁灭,然后另一个东西产生,这个叫做毁灭的话;应成那么陶师也成了摧毁泥土者,而不会成为造瓦罐者。 原段 ›

转述世间很多人都认为:瓶子是依靠铁锤来打烂、摧毁的。但这是由于人们没有分清近取因和俱有缘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所立瓶子毁灭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毁灭的本性;我们面前的粗大部分,是依靠俱有缘———铁锤而变成碎片的。不管人们所说的,用火来烧木材也好,或屠夫把牦牛杀了等,这些都与俱有缘有关。本来,它们都是刹那刹那无常的本性,一刹那一刹那都是无常的,但我们面前的粗大现象———原来的形状,是以它的俱有缘来改变的,应该这样来理解。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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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34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4回应上段节选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整理答:若说无实灭法由因所作,则无实由因造与因未造义同,反而成立无观待

对方:灭由因缘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瓶子的灭法,实际上是依靠其他的因缘造成的

无实因作同于未作 · 本方 · 破

所立
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的说法,已经间接成立了无观待因
因
无实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和因缘法什么都没有产生,这两者完全相同
喻
如见无与无所见

例如见无与无所见(主论证喻)、石女的儿子(教学例)

原段(8 段,节选)

转述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原段 ›

对方“谓灭无实因所作”,对方一直这样认为:刚才瓶子的灭法,是通过因缘而造成的。比如瓶子最后已经灭了,它是旁边的人用铁锤来摧毁的,那所立瓶子的灭法,实际上是依靠其他的因缘造成的,而且这个灭法是无实法。 原段 ›

本方“若尔自成无观待”,如果对方这样认为,那对我们来讲,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消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一直在说,不用观待其他的因,无观待而灭的。而你们刚才说,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既然依靠因缘而产生,那对我们的观点,应该有个更好的解释。也就是说,间接地,自然而然地成立了无观待因。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原段 ›

本方彼二意义实相同,喻如见无与无所见。 原段 ›

本方这个颂词比较好解释。怎么会说对我们的无观待因是更好的证实呢?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无实法用因缘来造和因缘什么都没有造,这两个意思完全相同。比如我们说石女的儿子是依靠因缘而造的,以及因缘什么东西都没有做,实际上这两个内容一样。就像世间当中人们认为,我看见虚空和我什么都没有看见,这两个内容完全是一样的。因为你说看见虚空,其实什么东西都没有看见,这叫做看见虚空。什么东西都没有看见,这就是看见虚空的一种标志。或者说,我心里什么都没有观想,什么都没有作意,无观想无作意,这两个完全相同。因此,所立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的说法,已经间接成立了无观待因。为什么呢?因为刚才前面已经讲了,因无实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和因缘法什么都没有产生,这两者完全相同。因此,你们这种说法根本不能成立你们自己的观点。 原段 ›

本方这以上,对方说我们的无观待因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根本没有不成立的过失,无观待因是完全成立的,就这样给对方作了回答。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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