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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量理宝藏论 · 第31课 · 连讲 3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别破 › 壬二 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 癸一 破因果实体相属 › 子二 破因果单独相属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丑一 前后相属不合理

量理宝藏论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1/3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整理破因果次第相属:同时则无彼生;有前后则其一不存在,故有实无实皆无彼生相属

所破我们很多人

量界、限定在事物的自相上、在分别念面前

同时无彼生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不是前后

所立
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因
所谓彼生相属,必定前面是因后面是果

有前后则其一无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有前后

所立
彼生相属也不存在
因
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

例种子和苗芽(举例)、近藏和慈氏(教学例)

原段(8 段)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原段 ›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原段 ›

这个道理也很容易明白。实际上,我们真正用智慧来观察的时候,这个“非前后则无彼生”的意思就是:不是前后而是同一个时刻,则不可能有彼生相属。我们大家应该知道:任何的两个法如果同时,如种子和苗芽同时,火和烟同时,那永远也所立不可能有彼生相属。为什么呢?因所谓彼生相属,必定前面是因后面是果,有这样的次第;如果没有前后次第,就像瓶子和柱子一样,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那能不能叫彼生相属呢?绝对不能。所以,如果不是前后,那就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原段 ›

“若有前后无其一”,如果有前后,其中一者就不可能存在。因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所以,所立彼生相属也不存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过:因和果二者,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存在,既然如此,那怎么会有相属呢? 原段 ›

我们大家都知道,相属是指关系。要有关系,这两个物体必须存在,比如近藏和慈氏有关系,那这两者应该都存在。如果其中一个死了,那么他们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说法就无法成立。如我跟近藏两者,近藏已经死了,那我跟他之间具有某种关系,就没有这种说法;石女的儿子与柱子之间有关系,也没有这种说法。建立关系,应该有三种法:一种是甲法,一种是乙法,还有一种是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法。除了这个道理以外,相属根本不可能存在。我们学习《入中论》的时候,也这样说过:前后的因果,不能成为自相存在。如果是自相存在,那这两个法必须要同时存在,就像慈氏和近藏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两者一定要同时存在;如果两个法没有同时存在,那关系(相属)不能成立。 原段 ›

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世间当中,所有的有实法或者无实法,柱子、瓶子等有实法,虚空、石女儿等无实法,绝对不会有彼生相属。 原段 ›

当然,在分别念面前,有实法当中也有彼生相属存在;无实法当中,有时候彼生相属也可以存在,比如说虚空当中什么东西都不存在,对不存在的道理,我产生了定解等等。因此我觉得,在分别念面前,无实法也可以有彼生相属存在。但在事物的自相上,所谓的彼生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这个道理可以说非常殊胜。 原段 ›

我们很多人经常这样认为:种子当中可以产生苗芽,火里面可以产生烟,那种子与苗芽、火与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由此,我们在这里必须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没有两个法,不可能有相属;如果有了两个法,这两个法还必须同时存在。一个没有产生,或一个灭完了,这种情况有没有相属呢?根本不会有相属的概念,更不会有相属的自相。所以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明白,所谓的彼生相属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是不存在的。这是从次第的角度,来遮破彼生相属有自相。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丑二 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量理宝藏论第31课破斥观察连讲 2/3接着破节选

因和果之间绝对不可能有一种像联结此岸与彼岸的桥一样的连结相属

整理破有些外道许因灭果生间有连结相属:连结者若常则非有实、无作用;若无常则刹那即灭,须更立连结而成无穷

整科他体和一体(即一体还是他体)

所破有些外道、我们有些人引证全知麦彭仁波切

对方:须有连结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一个衔接的连结相属
因
如果没有连结相属,那火灭完了以后,就不可能马上产生烟

常法不能连结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是常有的法

所立
因和果之间有一个常法来连结,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因
本体不存在的无实法起不到任何作用

无常则成无穷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因和果之间,起连结作用的法是无常法

应成:中间加了无数个连结的法,也根本不能连结上果

与果接触则非刹那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它跟果也接触

应成:它自己的本体就不是刹那性了

因果他体则无联系 · 本方 · 破 · 限定:因和果如果是他体

所立
不可能有联系

因果非他体则不成因果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因和果非他体

所立
一个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

例河流(对方喻)、火与烟(举例)、联结此岸与彼岸的桥(教学例)、用绳子把两头牦牛连在一起(教学例)

原段(14 段,节选)

对方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有些外道这样认为:事物的灭尽和最后产生的果,也就是因的灭尽和果的产生,所立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一个衔接的连结相属。比如火与烟,在因的火与果的烟之间,它们两个之间应该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连结相属。因如果没有连结相属,那火灭完了以后,就不可能马上产生烟。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像河流一样,有一种连结的东西存在。我们有些人的分别念当中,也可能是这样认为的:火与烟之间没有联系肯定不行,这两个之间肯定有一个东西在连结;种子与苗芽之间,也需要有一种东西来连结。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原段 ›

本方按照他们的观点:因是一个法,果是一个法,因与果之间应该有一个第三品的东西(物体)来作衔接,来起连结的作用。我们对此进行观察的时候,这样发问:你们所承认的因与果之间的连结相属,到底是什么样的东西?它是常有的法,还是一种无常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它是一种无实法,而无实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世间上,因本体不存在的无实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等于没有这个法一样。因此,所立因和果之间有一个常法来连结,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第一个观点不成立。 原段 ›

本方然后第二个观点,如果说因和果之间,起连结作用的法是无常法,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大家都知道,因在第一刹那间产生,产生之后,它会立即毁灭的。而连结因的法,它也必须要在第一刹那存在,也就是因存在的时候,衔接的连结相属也要存在。虽然它存在,但因为是无常法的缘故,它也不可能留驻到第二刹那,也会马上灭掉的。那这样,它对果根本就没有连结上。 原段 ›

本方如果连结的法,第一刹那与因法联系,第二刹那还没有灭,并跟果法连结,那它的本体已经成了不是刹那性的法了,在二刹那、三刹那……还会存在的,有这种过失。但这是不可能的,凡是有为法,它肯定会刹那灭尽。 原段 ›

本方如果它是刹那灭尽,第一刹那的时候与因连结,那第二刹那就根本没办法与果连结,所以第二刹那的时候,它和果之间还需要连结,也即它与果之间还需要另外一种连结的法;然而同样,那个连结的法也会在第一刹那的时候灭掉,因此它跟果也没办法连结上;第三刹那的时候,中间还要加上一个连结的相属……这样以后,应成中间加了无数个连结的法,也根本不能连结上果。 原段 ›

本方所以,千万不能承认在因与果之间,有一种起衔接作用的实有东西。如果有一个实有的东西,那因和果就根本没办法连结。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在世俗当中真正进行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关系在外境上的的确确是不存在的。 原段 ›

本方如果说在外境当中存在关系,那就这样观察:因和果接触还是不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就像刚才外道所承认的那样,中间有一种连结相属,那它跟因接触没有?如果跟因没有接触,它没有办法连结;如果它跟因接触,那这个接触的法跟果接触没有?如果它跟果没有接触,也没办法连结。如果它跟果也接触,那应成它自己的本体就不是刹那性了。 原段 ›

本方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观察:第一刹那的时候,因没有灭不可能产生果。而因灭的时候,中间连结的法,它灭还是不灭?如果灭,那它对果没办法连结;如果它的本体没有灭,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那它不是刹那性了。 原段 ›

本方这样进行观察的时候就可了知,因和果之间绝对不可能有一种像联结此岸与彼岸的桥一样的连结相属。如果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个物体把它们连结在一起,就像用绳子把两头牦牛连在一起一样,那它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刹那性的呢?还是常有的?或者是无常的?我们可以进行观察。但是,这样的法根本得不到。所以,因和果之间的连结绝对不能成立。如果它不成立,那所谓的关系就应该是心假立的。 原段 ›

本方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因和果如果是他体,那它们怎么会有联系呢?所立不可能有联系;如果因和果非他体,那怎么会成为因果呢?所立一个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我们以他体和一体的方式,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因和果之间怎么样也不会有联系。 原段 ›

本方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因和果无则不生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心来假立的。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其《量理宝藏论注疏》当中也是这样讲的:无则不生在外境当中是存在的(我们讲《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说过);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我们的心来假立的。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它搞懂。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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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二 破因果单独相属

量理宝藏论第31课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3/3接着破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整理破对方许火烟间有不观待的相属:若然,单见火或单见烟即应决定二者相属;且果因论式应不成立

果因·援用前证

对方:不观待之相属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
因
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都知道的

见一应知相属 · 本方 · 反诘

应成: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果因论式应不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有这种现象

应成: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果因论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

山有火例式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山上
所立
有火
因
有烟之故

此处无火例式 · 本方 · 教学例

所立
这里火肯定不存在
因
烟没有之故

例灶火(举例)

原段(7 段)

对方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原段 ›

对方刚才,前后次第的相属不成立,连结的相属也不成立。现在对方认为: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这样观待,比如说中间有一个连结的法,观待因、观待果,这样没有必要;实际上,因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都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时候,“哦!火可以产生烟”;一看到烟,“烟是火当中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会这样了解。所以,所立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 原段 ›

本方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但这种说法更不合理。当然,心里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当中,任何因果之间,都有一种不观待的联系,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原段 ›

本方若尔应成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原段 ›

本方如果你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那只单单见一个东西,要么看见火,要么看见烟,那个时候就应该能决定二者的相属。从来没有看见过烟的人,一看到火的时候:哦!这个就是烟的因。他马上能生起定解,有这个过失。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虚空当中冒的烟,就一定能了知:哦!这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原段 ›

本方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了解这种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必须首先心里面知道,它们之间存在这种彼彼相生的关系。实际生活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火不存在烟就没有,烟一定是火当中产生的因果关系,那必须通过灶火或者自然界当中的野火等,才能明白它们之间的这种因果关系。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烟的时候就能知道,它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实际操作当中,根本不会有这种现象。 原段 ›

本方如果有这种现象,那么应成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果因论式———山上所立有火,因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但绝对不能这样说,因为因明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已经明确宣讲了这种因果的推理。比如:所立这里火肯定不存在,因烟没有之故。因类学当中,也讲到了这种推理: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总之,从否定方面,也有这种推理;从肯定、建立方面,也有这种推理。如果按你们的观点,这些道理就被全部推翻了,所以你们承许的单独的联系、单独的相属,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大家应该通达这个道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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