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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

量理宝藏论 · 第22课 · 连讲 7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癸二 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 › 子三 无实法非显现境 › 丑二 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 寅三 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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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丑一 真实合理性

量理宝藏论第22课立论自续式连讲 1/7

诸无实法无本体,无体性故非所知

整理无实法无本体,故非无分别识所知;只是遮有实而假立

量界、限定无分别识、从分别念的角度

无实法非所知 · 本方 · 立

有法
诸无实法
所立
非所知
因
无体性故

无本体则无分别识不知 · 本方 · 立

所立
根本无法了知
因
既然没有本体

例兔角(举例)、无瓶(举例)

名相无实法(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5 段)

诸无实法无本体,因无体性故所立非所知, 原段 ›

由此于遮有实法,假立称谓无实已。 原段 ›

这里主要讲无实法不是显现的对境,那它为什么不是显现的对境呢?因为无实法根本没有实体。一般来讲,世间人把所谓的无瓶、兔角或者石女的儿子等称为无实法,这是因为它们不存在本体。正因为无实法没有本体,所以它就不是所知,即不是所了知的事物。 原段 ›

当然,这里讲的所知是指无分别识照见的对境;而如果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无实法也是一种所知,这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讲过。那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所谓的“无瓶”,在分别念中,它是一种可以被执著的排除有瓶的总相,也就是说,这种道理在分别念当中是可以被了知的;同理,所谓的石女儿、龟毛、兔角等也是如此,只不过它们是不存在的一种比喻而已,我们是通过这些无实法来了知事物的本体不存在。那萨迦班智达为什么说无实法不是所知呢?因为龟毛、兔角或者无瓶、无柱等无实法,只不过是一种名称而已,在分别念前可以显现,它们并没有真正的实体。如果没有本体,我们的无分别识就根本没有办法了知它们,所以说无实法不是所知。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讲无实法不是所知的原因,就是因为无实法不可能作为无分别识的所知对境。 原段 ›

那为什么说它不是无分别识的对境呢?因为不管是龟毛、兔角也好,还是无瓶、无柱也好,这些事物只不过是一种名称而已。它们在名称上可以这么说,在分别念前也可以显现,但对它们来讲,真正的实体是没有的。因既然没有本体,那无分别识如何了知呢?所立根本无法了知。因此,只不过是将遮除有实法的部分,假立称为无实法而已。比如说前面不存在柱子,这只是说柱子的存在已经被遣除,除此之外,并没有无柱的本体存在,无实法根本不是所知的原因就在这里。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寅一 遣除等同有实法

量理宝藏论第2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7回应上段

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

整理答对方「同理有实亦应不成」:有实由自因成、量能证,无实非因生只是心前假立

量界、限定在名言中

有实亦应不成 · 对方 · 反诘

所立
那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有实法不成立
因
因为在它的本体上不存在无实法

有实由因成 · 本方 · 立

有法
有实
所立
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无实非因生 · 本方 · 立

有法
无实
所立
故遮有实心前成
因
非由因所生

例石女的儿子(举例)

原段(5 段)

本方有实所立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原段 ›

本方无实因非由因所生,所立故遮有实心前成。 原段 ›

对方我们讲对方的无实法不是所知,对方进行回辩:无实法尽管不存在像有实法一样的本体,但是应该成立无实法自己的本体。为什么呢?因为你们仅以无实法上不存在有实法的本体,就认为无实法不存在,那同样的道理,你们口口声声成立的有实法也无法存在了,因为在有实法上也不存在无实法的本体之故。为什么这样推理呢?因为你们讲无实法不成立的唯一理由,就是它的本体上不存在有实法,所立那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有实法不成立,因因为在它的本体上不存在无实法。 原段 ›

本方我们对此作答,有实法与无实法是完全不相同的。怎么不相同呢?因为有实法全部是依靠自己的因缘而成立的,比如说柱子、瓶子、火车、飞机等有实法,它们全部是依靠自己的因缘形成的。并且,有实法自己存在之时,也无须观待任何无实法。再者,有实法的存在可以通过量得到证实,首先以现量能够照见有实法的本体,如以眼识能看到有实法的颜色、形状,以耳识能听到有实法发出的声音等;然后,通过比量也可以证成有实法本体的存在,因为无论从因、本体、果哪方面来分析,有实法的本体都应该是成立的。总之,它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任何一个无实法,也不需要观待其他的事物。这一点,我想凡是这种学过名言知识的人,都会清楚的。 原段 ›

本方其实,前面的关键点就在于,有实法除了依靠自己的因缘以外,它无须观待任何法即可成立;并且,它的存在可以得到证实。有实法的显色、形色可以通过眼识来证明;有实法发出的声音可以通过耳识来证明;由有实法产生的触觉,可以通过身识来证明等等。这样一来,有实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了。那无实法为什么不成立呢?无实法不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因为它并非由因而生。我们也知道,石女的儿子、兔角等无实法根本不可能由它自己的因缘产生,也没有这种说法;只不过是在人们的分别念面前,把有实法本体不存在的断灭部分认为是无实法而已,然后在语言当中也如是称呼;实际上无实法仅有一个虚假的名称而已,除此之外,它的实体以现量也不能成立,以比量也不能成立。那这样,怎么能说有实法跟无实法相同呢?它们的本体是截然不同的,有实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的,而无实法只不过是一种假立而已。在我们学过的中观论典,如《中论》、《中观庄严论》当中也同样讲到:此二者从本体上讲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观待自己的因而产生的,一个是观待众生的分别念而假立的,而分别念假立的东西,其本体肯定不成立。此处所讲的不成立,就是在名言中,而并非在胜义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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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遣除与量相违

量理宝藏论第2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7节选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皆无量

整理对方:三无为法、二倒境以显现成立为有;答:所显即心识,无量可测

所破小乘有部宗

无为倒境以显现成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无为法二倒境
所立
彼对境得成立有
因
凭依显现为彼力

五法皆无量 · 本方 · 破

有法
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
所立
皆无量
因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许为真实对境则有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承许这些法是真实的对境

因
因为依靠量根本无法衡量这些法

应成:则会出现很大的过失

例虚空(举例)、二月(举例)、雪山中没有草(教学例)

原段(15 段,节选)

对方若谓兔角等本无,然无为法二倒境, 原段 ›

对方因凭依显现为彼力,所立彼对境得成立有。 原段 ›

本方此颂宣说对方观点。 原段 ›

对方前面讲无实法不存在,对方无法接受,于是提出疑问:如果你们讲兔角、石女儿等无实法不存在,我们也承许,它们本来是不存在的。(《中观庄严论释》当中,也讲到了这些原本不存在的无实法,如兔角、石女儿等。)但是有些无实法,如三种无为法——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以及二种颠倒境——总相和本无见有的二月等,你们不应该把它们排除而不予承认。为什么呢?因为这些无实法可以通过显现的方式,即通过我们的根识得以证实。所以,它们应该是以对境的方式存在的。而你们一概否认所有无实法的存在,这种说法未免有些过分,因而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下面我们进行回答。 原段 ›

本方因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原段 ›

本方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所立皆无量。 原段 ›

本方颂词字面上讲得很清楚,对方认为三种无为法和两种倒境应该存在,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为什么呢?“显现彼者即心识”,虚空、抉择灭和非抉择灭等显现的部分就是心识的本体,除此之外,它们并没有真实存在的外境自体。这一点,我们在第一观境品当中已经讲过了。当然,在自证面前,可以显现这是虚空、这是无为法等,也可以说这是对外的一种执著,但此种外观的执著绝不会超出自证的范畴。所以,从本体的角度来讲,三种无为法和两种颠倒境与识无二无别。 原段 ›

本方“许总以量不可测”,这里“总”是指三种无为法和二种颠倒境。如果承许这些法是真实的对境,应成则会出现很大的过失,因因为依靠量根本无法衡量这些法,也根本不可能得到它们的自相。实际上除了识以外,这五种对境根本没有自己的本体。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以上五法以正量观察时,在真实外境当中是找不到的。也就是说,能证实这五种法真实存在的依据,或者说可靠的正量是找不到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大乘论典的观点,三种无为法皆无真实存在。 原段 ›

本方首先是抉择灭,所谓的抉择灭就是通过智慧进行观察,令自相续中的烦恼断除,这个烦恼断灭的部分,人们就称之为抉择灭;除此之外,并没有一个像小乘有部宗所承认的那种具有实体的所断离系部分存在。 原段 ›

转述然后,非抉择灭是指缺缘不生。比如圣者相续中的烦恼种子已经断尽了,此时即使外境的种种因缘现前,他的相续中也不可能产生烦恼,烦恼种子已断尽之故,这种缺缘不生实际上也是一种灭法。小乘有部宗认为,这是一种存在实有体性的灭法;而大乘认为,任何一个地方只要不具足因缘,某法在那里就不会产生,如雪山中没有草,有些人的头上没有头发等(不要看我的头发,否则我会不好意思),这只不过是某法产生的因缘不具足而已,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实体的灭法存在。 原段 ›

本方最后,所谓的虚空只不过是没有任何阻碍而已,这个部分,人们就称之为虚空;除此之外,它并没有一个实体存在。义总相和本无见有的二月等颠倒对境,我们在第一品中已经破析过,在这里就没有必要再讲了。总之,上述五法根本不可能在外面以实体或者说以所取境的方式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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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

量理宝藏论第2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7节选

对方向我们提出辩论:如果你们说虚空不存在,那就与世间共称相违

整理对方难:若虚空等不存在,则违世间共称及论典;答:可以承许这些假立的东西存在,愚者之见不堪为正量。

引证有些论师、法称论师

无虚空违世间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你们说虚空不存在

因
因为世人经常讲“虚空中的蓝天、白云”等等

应成:那就与世间共称相违

无虚空违论典 · 对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虚空真的不存在

应成:那这么多的论典,不可能经常提到它

非无常如虚空 · 对方 · 教学例

所立
不是无常
因
不是所作
喻
如同虚空

愚者之见非正量 · 本方 · 立

有法
愚者的观点
所立
不能堪为正量
因
因为愚者一无所知

例牧童(教学例)、虚空(举例)

原段(8 段,节选)

对方这样一来,对方又认为:石女儿和兔角等可以不存在,但是三种无为法和二种颠倒境如果不存在,就有与论典或者世间共称相违的过失。 原段 ›

本方实际上,并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我们如果通达了佛教的义理,即使口里面经常说三种无为法和两种颠倒境,也会了知它们并不存在真正的实体。那么这种假立的总相,或者说这种虚假的成分存不存在呢?可以承许这些假立的东西存在,即使这样也没有什么矛盾之处。按照有些论师的观点来讲:比如说虚空,心里面想虚空时,就是空洞洞的,什么东西都不存在,这样一种总相,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显现,从这个角度而言,可以说虚空存在;但真正剖析起来,外面根本不存在虚空的实体,只是心里的执著而已。虽然所执著的对境根本不可能存在实体,但你对虚空总相有没有一种特殊的执著呢?这一点肯定是有的。因此,人们就是把这种特殊的执著称之为虚空,但是这并不能代表虚空真实存在;同样的道理,抉择灭、非抉择灭和二倒境也是如此。所以,这五种对境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可能成立,没有成立的正量。 原段 ›

本方如果虚空等不存在,那会不会与世间共称相违呢?不会的。《释量论》第四品中,对与世间共称相违的太过也有专门的破析。如果与世间共称相违,在某些地方就会破坏、影响世间的规律、传统,这样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真正要以正量进行抉择的时候,可能很多世间人都不会承认,不承认也没关系,愚者的观点所立不能堪为正量,因因为愚者一无所知,他们自以为是的观点,我们没有必要随顺。比如说我们要建立现量和比量时,不可能以牧童的认知为标准,否则永远也无法建立起来,例如我们问牧童:牦牛身体上的微尘是否成立?在这些问题上,根本没有办法进行沟通。所以在抉择正量时,没有必要依靠世间共称。但也应尽量避免世间的违害,否则在他们面前都讲不过去的话,那我们就不能算是宣说因明法理的正量者。 原段 ›

本方颂词当中是这样讲的: 原段 ›

对方若谓设使无虚空,则违世间及论典。 原段 ›

对方对方向我们提出辩论:如果你们说虚空不存在,应成那就与世间共称相违,因因为世人经常讲“虚空中的蓝天、白云”等等,所有知言解义的人共称虚空是存在的。而且虚空不存在也与论典相违,法称论师在论典里宣讲三相推理中的异品喻时,也说“所立不是无常,因不是所作,喻如同虚空”,此处明显是以虚空作比喻的;《俱舍论》当中也说,种子依靠地水火风空五大的因缘才得以生长;并且,在有关的密宗论典当中也经常提起虚空,比如三层虚空的比喻,或者讲一切万法的空性如同虚空等。如果虚空真的不存在,应成那这么多的论典,不可能经常提到它;但不管是讲密法还是讲显宗的论师,都经常以虚空为喻,如果虚空真的不存在,那这些比喻不是都白用了吗?这不合理吧?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总之,对方认为:虽然你们说虚空不存在,但世人和论典里面都认为虚空是存在的,所以你们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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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22课回应观察连讲 5/7回应上段

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

整理答:虚空无自相非现量,与他法无彼生、同体相属非比量,故无能立之量

彼生相属(属相属) 同体相属(属相属)

所破有些人引证全知无垢光尊者

虚空非现量 · 本方 · 破

所立
意识现量和根识现量都不能证成虚空的存在
因
无自相故

虚空无比量 · 本方 · 破

所立
通过比量也无法成立虚空的存在
因
无相属故

有自相则根识可取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虚空像柱子一样,具有长圆的形色、红的显色等自相

应成:那么以五根识就可以现量取到它

虚空无能立量 · 本方 · 破

有法
所谓有虚空
所立
绝无能立之正量
原段(5 段)

本方因无自相故非现量,因无相属故无比量, 原段 ›

本方是故所谓有虚空,所立绝无能立之正量。 原段 ›

转述所谓虚空存在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当然,我们也承认虚空的名称和分别念中执著的虚空存在,但这两者都是假立的。真正的虚空是不存在的,人们只不过是把没有任何阻碍的法称之为虚空;除此之外,虚空的实体是不可能依靠正量来成立的。如果是有实体的法,那就可以用正量来成立,要么是现量,要么是比量。首先,虚空能否以现量来成立呢?不可能的,因为所立意识现量和根识现量都不能证成虚空的存在。有些人认为,自己的眼睛已经看见了虚空,但这是非常可笑的想法;并且,佛经中也早已破斥过这种观点。也就是说,世人共许的虚空是不可能存在的,下面我们可以对此进行分析。虚空不成立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没有自相的本体。如果虚空像柱子一样,具有长圆的形色、红的显色等自相,应成那么以五根识就可以现量取到它,但是虚空没有自相的缘故,所以由根识现量无法成立它的存在;如果以根识现量不能证成虚空的存在,那是不是在自证现量面前可以成立呢?在自证前可以显现虚空的一种虚假影像,但其实它就是识的本体,除此之外,根本不可能有虚空的实体存在。经过这样详详细细地分析之后,我们就会了知,在现量面前虚空的本体是不能成立的。 原段 ›

本方虚空能否以比量来证实呢?以比量来证实,也就是通过“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来进行推理。如果是彼生相属,则我们可以用果因进行推理,即以因和果之间的推理方法来证实,但是虚空跟任何一个法都没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也就是说,虚空作为真因产生其他法,或者虚空从其他法中产生,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存在的。若是同体相属,则虚空与某法必须具有同体关系,这样就可以依靠自性因来成立,但是举不出任何一个例子说明,虚空跟某个法是同体关系。这样一来,两种关系都没有,则所立通过比量也无法成立虚空的存在。这一点,我们在下面第六品当中还会再次讲到。 原段 ›

本方总而言之,任何人也找不到能证成虚空存在的确凿真因或依据。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假立的虚空,但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找到虚空真实存在的理由。因此,大慈大悲的佛陀虽然在有关经典中以虚空为喻,但这就像全知无垢光尊者所讲的那样,虚空的比喻仅仅是从某法不存在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是说虚空本身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以虚空来比喻万法不存在的实相。这一点,对于学习中观者来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让人了解到,万法就像虚空一样是不存在的。为什么不存在呢?首先,我们很容易了知虚空不存在,而对诸法不存在则很难一下子通达,此时如果用虚空的比喻对诸法进行说明,我们就会逐渐了知此点。所以,佛陀经常用虚空来作比喻,这是具有非常甚深意义的,大家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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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第2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7回应上段节选

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庄严孔隙之虚空,非为虚空之能立

整理破「蓝天、孔隙就是虚空」:蓝是显色,孔隙只是不见色,皆非虚空能立

所破有些人

蓝天孔隙即虚空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虚空
所立
虚空明明存在
因
蓝天是庄严虚空,空间是孔隙虚空,这就是虚空存在的依据

庄严孔隙非虚空能立 · 本方 · 破

有法
庄严孔隙之虚空
所立
非为虚空之能立
因
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

蓝天是色则虚空入色蕴 · 本方 · 反诘

所立
那肯定不是无为法的虚空
因
既然是色法

应成:虚空就得归属在五蕴里面的色蕴当中了

例蓝天(举例)

原段(7 段,节选)

对方这样以后,有些人可能会问:“虚空怎么不存在呢?我明明已经看到蓝天了,这个蓝天就是虚空;还有物体中间没有任何阻碍的孔隙部分,这也是虚空。所立虚空明明存在,没有必要以现量、比量以及其他的依据来证实它存在。因蓝天是庄严虚空,空间是孔隙虚空,这就是虚空存在的依据。” 原段 ›

本方对方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 原段 ›

本方因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 原段 ›

本方庄严孔隙之虚空,所立非为虚空之能立。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所谓的庄严虚空,就是指平常所说的蓝天。按照《俱舍论》的观点,这种呈现出来的蓝色是须弥山的一种倒影,虚空中并没有蓝天的真实本体,也就是说,这种蓝色的东西是根本找不到的。这一点,我们以前学《俱舍论》的时候已经讲过了。通常,我们把所谓的庄严虚空叫做蓝天,它实际上是一种反射的倒影,这种倒影是一种显色;因既然是色法,所立那肯定不是无为法的虚空,否则应成虚空就得归属在五蕴里面的色蕴当中了。然后,世人把中间没有任何东西的空隙部分叫做孔隙虚空。这个空空荡荡的部分,根本没有任何实体,只不过是从质碍物中间没有任何东西的这个角度,才把它安立为孔隙虚空的。所以,孔隙虚空也不能证明虚空存在。 原段 ›

本方总而言之,上面所讲的庄严虚空和孔隙虚空,根本不能成为虚空存在的证据;除此之外,任何人也不可能再举出其他的证据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虚空是不存在的。当然,在人们的迷乱习气面前说“虚空”等言词,这是可以的;以虚空来比喻一切诸法不存在,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些说法和比喻并不是由于虚空本体存在而形成的,而恰恰是人们为了证实诸法不存在而使用的一种说法或比喻;也就是说,人们将这种不存在任何东西的空间,假立共称为虚空。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

寅四 遣除与教相违

量理宝藏论第2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7/7

外道以及声闻宗,此二常派许恒有,法称则于遮无常,安立恒常之名言

整理对方难:无为皆无则违说常;答:外道、有部许常无据,法称只就遮无常假立常名

所破胜论派、有部宗、声闻宗引证法称论师

量界、限定在名言上

无为皆无违说常 · 对方 · 反诘 · 限定:谓若无为法皆无

应成:则与说常相违背

常有实有无依据 · 本方 · 破

有法
这种恒常实有
所立
并没有任何可靠的依据来成立

遮无常而立常名 · 本方 · 立

有法
虚空这个法
所立
安立为常有
因
从它遮破无常的这个角度

例无柱(举例)

原段(13 段)

对方谓若无为法皆无,应成则与说常相违背。 原段 ›

对方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认为,如果说无为法全部都不存在,尤其是无为法中的虚空等常法不存在,那这样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因为这不但与世间的一些理论相违,而且与法称论师的观点也相违。 原段 ›

对方怎么与世间的理论相违呢?一般来讲,世间所有的万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中;有为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的法,而无为法是不依靠任何因缘而存在的。我们刚开始学《俱舍论》的时候,也讲过虚空、二灭这三种无为法。如果说无为法不存在,那么这种道理就已经泯灭了。 原段 ›

对方第二种原因,法称论师在有关论典当中,也经常把虚空作为常法的比喻。这个前面刚讲过,法称论师为了说明诸法无常而将虚空作为它的异品喻。 原段 ›

对方这样一来,那虚空怎么会是不存在呢?如果虚空不存在,那这些道理就没办法进行解释了。 原段 ›

本方下面萨迦班智达对他回答: 原段 ›

本方外道以及声闻宗,此二常派许恒有, 原段 ›

本方法称则于遮无常,安立恒常之名言。 原段 ›

本方对于上述观点,应该进行破析,那怎么样破析呢? 原段 ›

转述在对虚空的承许上,世间各宗的观点有所不同。比如说外道中的胜论派和佛教中的有部宗等,这些宗派认为所谓的无为法是实有的。胜论外道认为,在所有的功德当中,声音是虚空的功德,以这样方式来安立虚空;而佛教里的有部宗也认为,虚空等无为法是成实的,或者说是具有实体的。这两个宗派都认为虚空是恒常实有之法,但这种恒常实有所立并没有任何可靠的依据来成立,既然找不出任何依据,那又如何证成虚空是恒常不变的呢?其实这种说法,以前在相关论典中早已遮破过,所以在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原段 ›

本方虽然在小乘当中承许有为法和无为法,但是这种说法只不过是把万法分为有和无两类,而且无的意思也不是说存在一种实有的无,它有一个实体才安立为无,并非如此。比如说我们把柱子分为有柱和无柱(无柱是无为法中的无实法),有柱有它的本体,但是无柱是不是也具有一个自己的本体呢?并不是这样的,只不过是将柱子不存在的部分安立为无柱,就像刚才人们把中间没有放东西的空间认为是虚空一样;同理,所谓的无为法也是这样安立的,真正无为法的本体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并没有一切万法不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的过失。虽然小乘有部宗和外道承许虚空等法常有,但常有的这种依据他们自己也找不到,因此这只不过是宗派的一种说法而已。这种不合理的观点,没有必要再对它进行详细的驳斥了。 原段 ›

本方虽然在有些论典当中,法称论师确实利用虚空做过比喻,但这是从遮除无常的角度而安立常有的。比如说虚空这个法,因从它遮破无常的这个角度而所立安立为常有,这只是一个假立的名言而已,并不是法称论师认为它是常有存在的。对于既是恒常又是实有存在的同体事物,法称论师是不会承认的,这一点在《释量论》当中讲得非常清楚。《释量论》当中明确地讲到:无实法难道是常有的东西吗?通过这个教证,完全可以说明无实法并非常有,只不过是把事物本体不存在的这个空的部分,在名言上安立为常有而已。当然,在名言上安立常有,这也未尝不可。 原段 ›

本方对于法称论师的观点,我们应该这样去解释才合理;而外道和小乘虽然认为虚空是常有的,但是这种说法,我们在这里并不承认。因此,对方给我们发的这种过失,是根本不成立的。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