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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人我存在,那么佛陀必然会照见它,因为佛陀了悟一切所知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 · 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 · 连讲 5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庚四 能清净道之等持及四法印 › 辛二 宣说其对境四法印 › 壬二 别说依理证成无常与无我 › 癸二 证成人无我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癸二 证成人无我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观察连讲 1/5

众外道说:我存在,见色者、闻声者、嗅香者、品味者、感受所触者及觉知法者是我

整理破外道「我是见者」:根境二缘即生识,我非生识之缘,见者是识

所破众外道

外道:见者是我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我存在

我非生识之缘 · 本方 · 破

有法
我
所立
不是产生识的缘
因
不是它们二者的其他缘产生不可得
喻
柴生火不需要水

我非见者 · 本方 · 破

有法
我
所立
不成为见者直至解脱者之间
因
不是识的我作为见者直至解脱者不可得

例柴生火不需要水(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本方有二生识故,彼非缘无义, 原段 ›

本方故不成见者,直至解脱者。 原段 ›

本方现在遮破外道所承许的我: 原段 ›

对方众外道说:所立我存在,见色者、闻声者、嗅香者、品味者、感受所触者及觉知法者是我,造善恶业者、受报者或对境的享受者,从众生的力尘暗三种束缚中解脱者的我怎么会没有呢? 原段 ›

本方实际并不是这样,虽然我不存在,但见者至解脱者之间可以存在,而我不做任何见等事。如何不做呢?作为我是根与境的助伴、没有它就不能产生见等的外缘,还是依靠我的威力激起根才是能见色等,如同主人或君主一样。并非像第一种情况那样,如果有眼等根与色等境的二缘,那么依此就能产生眼识等六识,因此不需要其他缘。由于因不是它们二者的其他缘产生不可得,所以我所立不是产生识的缘,仅以它们二者就能产生不失作意的识,不需我这个其他因,所以这样的因无义,如同喻柴生火不需要水一样。因此,见色者是眼识,直至解脱者,说为诸识是见者等。所以,我所立不成为见者直至解脱者之间,因为因不是识的我作为见者直至解脱者不可得。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应成式连讲 2/5

如果那个我是具有主宰一切之威力成了自在者的一个主人,那么它不会使获得快乐变成无常

整理破「我以威力主宰见等」:我若自在则应恒乐无苦;我若实有应说出作用与法相

所破说有我者

对方:见以我威力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境、根、识三者聚合后才见色等
所立
也是以我的威力所致

自在则应恒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那个我是具有主宰一切之威力成了自在者的一个主人

应成:那么它不会使获得快乐变成无常,理应恒常快乐

我非自在 · 本方 · 立

所立
我不是自在者
因
不失快乐不生痛苦的众生也不存在

实有须立作用法相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我实有

所立
也需要建立那个我的作用与它的法相是如此这般

我无作用法相可说 · 本方 · 立

有法
那个我
所立
无法真正说出它的作用与法相
因
无有实体,如同石女儿与兔角般以正量不可能得到

例石女儿与兔角(教学例)、眼根与眼识(教学例)

原段(5 段)

本方是主则不令,无常不欲求, 原段 ›

本方彼需立法相,妨害三菩提。 原段 ›

对方第二种情况,假设说:境、根、识三者聚合后才见色等所立也是以我的威力所致,如果无有我,那么不会成为这样。 原段 ›

本方驳:如果那个我是具有主宰一切之威力成了自在者的一个主人,应成那么它不会使获得快乐变成无常,理应恒常快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欲求的痛苦理应永远不产生,可是因不失快乐不生痛苦的众生也不存在,由此可知所立我不是自在者。根遇到对境也是由业力所牵产生种种所欲与不欲,由外缘聚合产生种种苦乐,根本不是什么我的意愿或加持,所以应当通达我不成为见者至解脱者之间。 原段 ›

本方说有我者也有其他过失:如果我实有,那么所立也需要建立那个我的作用与它的法相是如此这般,比如,眼根与眼识的作用是做见色之事。如同说眼根的清净色、眼识认知蓝色等一样,需要讲清我的作用与法相。那个我因无有实体,如同石女儿与兔角般以正量不可能得到,因此所立无法真正说出它的作用与法相。如果将蕴的作用与法相说成我的法,那是颠倒的恶宗,成为成百理证妨害所击中的对境,为此有自讨苦头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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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应成式连讲 3/5

假设人我存在,那么佛陀必然会照见它,因为佛陀了悟一切所知

整理破「佛见人我」:佛若照见实我,则无超胜世间所见,妨害三种圆满菩提

有我则佛必见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人我存在

因
佛陀了悟一切所知

应成:佛陀必然会照见它

对方:佛照见人我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佛陀
所立
照见人我
因
他宣说了异生补特伽罗、圣者补特伽罗

妨害三菩提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那是佛陀照见人我实有的意义

应成:则于三种圆满菩提有妨害

见我则无超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佛陀如果照见有我

应成:那么就没有超胜世间人所见了

原段(3 段)

本方还有其他过失:假设人我存在,那么应成佛陀必然会照见它,因为因佛陀了悟一切所知。 原段 ›

对方如果认为:佛陀所立照见人我,因为因他宣说了异生补特伽罗、圣者补特伽罗。 原段 ›

本方关于此理,前文已讲解过。如果说那是佛陀照见人我实有的意义,应成则于三种圆满菩提有妨害。三种圆满菩提是指甚深真实圆满菩提、不共真实圆满菩提与出世真实圆满菩提。也就是说,通达法无我是第一甚深真实圆满菩提;通达人无我是第二不共真实圆满菩提,因为与外道不共;如此通达二无我在世间者中无有,所以称为出世真实圆满菩提。或者通达遍计所执法无有、依他起名言中有、圆成实自性寂灭三种依次与甚深、不共、出世真实圆满菩提相对应。实际上,二无我以观现世心不能证悟,是佛陀通达后为所化众生宣说的,但佛陀如果照见有我,应成那么就没有超胜世间人所见了,所以也就不成为什么甚深、不共与出世,由此妨害三种圆满菩提。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讲 →另见「如来语永远不可能说补特伽罗实有」(同一论题)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应成式连讲 4/5

见等能作是无勤作自生不合理

整理破「见等是我的能作自生」:自生则我非作者、所作成常、一切能作同时恒行

自生则我非作者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见等行为并不是我造作,是自然产生

因
我没有做而自然生

应成:那么我就不是作者

所作无常故有因 · 本方 · 破

所立
无因自生不合理
因
见等所作是偶尔性而是无常

无因自生则所作成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是无因自生

应成:那么所作就成了常有

无因则能作同时恒行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能作无因而生

因
无因生的果不观待因而生的缘故

应成:一切能作需要同时产生,并且一切时分恒常运行

自生不合理 · 本方 · 破

所立
见等能作是无勤作自生不合理
原段(6 段)

三过故见等,能作非自生, 原段 ›

亦非彼之缘,无有能见等。 原段 ›

承许我实有的其他过失还有:如果我实有,并且它能见能闻等,那么来分析我想见,是无有睁眼等勤作就能见,还是有勤作而见?这两种情况都不合理,因为有下文要讲的三种过失:见等之事,并不是我的能作无有勤作自生,也不是睁眼而成为见色等的缘、耳根专注听闻等勤作成为它的缘。见就是依靠根与境而以识来做的,而我没有能见与能闻等的能作。 原段 ›

非作无常故,同时恒行故, 原段 ›

见等之能作,自生非应理。 原段 ›

接下来解说其义:如果见等行为并不是我造作,是自然产生,应成那么我就不是作者,因为因我没有做而自然生。因见等所作是偶尔性而是无常,所以有因,而所立无因自生不合理,如果是无因自生,应成那么所作就成了常有,但这一点以现量可破。假设能作无因而生,那么因无因生的果不观待因而生的缘故应成一切能作需要同时产生,并且一切时分恒常运行。因此,所立见等能作是无勤作自生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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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十九 菩提分品(续前)破斥观察连讲 5/5

我也不是成为见闻等之缘

整理破「我是见闻之缘」:常能作则应恒见,无常能作则我成无常,第三品不可能

相违

常能作则应恒为缘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我的常有能作是见等的缘

应成:需要恒常作为见等之缘

常能作不堪为缘 · 本方 · 破

所立
我的常有能作不堪为见等之缘
因
未见未听等之前并无有见闻等能作

无常能作则我无常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按第二种情况,我的无常能作是见等的缘

因
有作与不作的不同阶段

应成:作者我也成为无常

第三品不可能 · 本方 · 破

有法
我的既非常也非无常的能作第三品物
所立
在一切时处都不存在
因
常与无常直接相违
原段(3 段)

如是住与灭,前无无常故, 原段 ›

亦无三品故,是缘非应理。 原段 ›

我也不是成为见闻等之缘,为什么呢?如果我是见闻等的缘,那么是我的常有能作成为见闻等的缘,或是我的一个无常能作是缘,还是既非常有亦非无常的能作是缘?第一种情况不合理,因为:如果我的常有能作是见等的缘,那么我的那个常有的能作恒时唯一如前一样安住,所以应成需要恒常作为见等之缘,在根、境不聚合及眼没有做见等事之前也需要有见的作者,但因未见未听等之前并无有见闻等能作,为此所立我的常有能作不堪为见等之缘。假设按第二种情况,我的无常能作是见等的缘,那么那个能作不是恒常安住,前前已灭是无常的缘故应成作者我也成为无常,因为因有作与不作的不同阶段。我的既非常也非无常的能作第三品物所立在一切时处都不存在,因为因常与无常直接相违,所以不是一个就是另一个,而这两者之间第三品物体不可能有。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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