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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法与法性空性二者的第三品物体无有能立的量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 · 第七 真如品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乙二 宣说所造论之正文 › 丙三 所思维 › 丁一 思维所证真如 › 戊一 真如之法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戊一 真如之法相

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七 真如品立论观察连讲 1/2

各别自证的真如法相是远离有、无、一、异四边

整理立真如法相离有无一异、无生灭增减、非净不净:三性非一非异,若他体则依他起应不空二取

对比中观宗

量界、限定名言中、胜义中非有

三性非一 · 本方 · 立

有法
遍计所执性、依他起与圆成实
所立
它们不是一体
因
遍计法是颠倒的,实际无有,依他起是显现遍计二法之基,圆成实无有颠倒,以二法而空

非他体 · 本方 · 破

所立
依他起自性中远离所取能取遍计法,就是圆成实,此外无有任何所谓的圆成实
因
有法是依他起,它的法性是圆成实
喻
火与热性

他体则依他起不空二取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假设这两者是他体

应成:那么依他起需要以所取能取不空

圆成实无生灭 · 本方 · 立

有法
胜义圆成实
所立
原本无生无灭
因
自本体本来不是因缘所生

无增减 · 本方 · 立

所立
永远不减不增安住真如中
因
轮回与涅槃位前后无有差别
喻
虚空有云无云时无增无减

例火与热性(主论证喻)、虚空(教学例)

名相非有非无、不一不异、无生无灭、无增无减、非净不净(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4 段)

非有无同异,无生灭减增, 原段 ›

无净成清净,彼为胜义相。 原段 ›

各别自证的真如法相是远离有、无、一、异四边,指什么呢?胜义真如不是像遍计所执性与依他起性一样有,圆满成性并非无有,所谓一切法除甚深内缘起依他起法以外不存在,耽著它似现所取能取般成立是遍计所执性。如是显现,如显现般,异生凡愚耽著如是成立,但实际所取能取二法本来不成立的圆成实,是实相或胜义,名言中某法无有某法,以彼而空,空性是肯定成立的,因此有。所谓遍计所执性、依他起与圆成实所立它们不是一体,因此并非同性或无别,不是他体,故非异。对此,如《解深密经》中云:“诸行胜义相,远离一异相”等。因遍计法是颠倒的,实际无有,依他起是显现遍计二法之基,圆成实无有颠倒,以二法而空,因此它们不是一体,它们是有法与法性。 原段 ›

若问:那么是他体吗?不是,所立依他起自性中远离所取能取遍计法,就是圆成实,此外无有任何所谓的圆成实,因为因有法是依他起,它的法性是圆成实。假设这两者是他体,应成那么依他起需要以所取能取不空,但那是不合理的。因此,要了知就如同有为法与无常或者喻火与热性无有他体一样。胜义圆成实所立原本无生无灭,因自本体本来不是因缘所生,岂能有灭?因轮回与涅槃位前后无有差别,因此所立永远不减不增安住真如中,如喻虚空有云无云时无增无减一样,真如不是以染品减、净品增而减增,或者说自本体自性清净,也无有重新清净的,如同虚空、纯金、水、水晶自性清净一样。从自性侧面,无有所遣垢染,也如虚空离开骤起之云、纯金离锈、水无浊、水晶离垢般,圆成实依靠遣除客尘二障的力量得以清净垢染,那就是胜义的法相。以五义宣说胜义无二,即非有非无、不一不异、无生无灭、无增无减、非净不净。按照中观宗的观点,缘起显现的一切法在世俗名言中非无,胜义中非有,也不是有无二俱,是胜义中无、名言中有的诸法法尔,因此这两者仅以名称分类,实际上不成立异体二法,如同火的热性与糖的甜味。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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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经庄严论密意疏第七 真如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不是有法与法性空性二者的第三品物体无有能立的量

整理破「世俗有、胜义无之外的第三品物体是真如」:无能立量,名言法性中亦不可能有

无第三品物体 · 本方 · 破

所立
这样的第三品物体在名言诸法的自性或法性中也不可能有
因
不是有法与法性空性二者的第三品物体无有能立的量
原段(3 段)

对方若问:那么,不是世俗中有、胜义中无这二者的第三品物体就是真如吗? 原段 ›

本方并不是,因不是有法与法性空性二者的第三品物体无有能立的量,所立这样的第三品物体在名言诸法的自性或法性中也不可能有。因此,远离有、无、是二、非二四边就是离一切戏论,法与法性无别的无别二谛,承许是各别自证。 原段 ›

本方这样的法性离戏,它远离生灭盈亏,恒常平等,无有尘许净不净等二法之相。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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