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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所有的显现都是等性的,如此一来,量与非量的分类也就成了不合理的

定解宝灯论浅释 · 六 异境何为共所见 · 连讲 4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丁二 建立合理之自宗 › 戊一 总说共同观点 › 己二 遣除正量非量不合理之争议 › 庚一 宣说自宗建立现量比量并非无意义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己一 宣说现空双运等性

定解宝灯论浅释六 异境何为共所见立论自续式连讲 1/4

任何显现平等故,一法亦可现种种

整理自宗:本基不堕现空、于一切显现平等,故一法可现种种;现空圆融则一切合理

一法现种种 · 本方 · 立

所立
一法亦可现种种
因
任何显现平等故

圆融则合理 · 本方 · 立

有法
任何法
所立
则与此相关的现不现、量非量共同所见等一切名言均成合理

不圆融则非理 · 本方 · 立

有法
何法违背现空无二无别
所立
则与此相关的现不现等所有名言均成不应理
因
因为断灭了一切名言
原段(6 段)

自宗不堕现与空,本基一切均不成, 原段 ›

因任何显现平等故,所立一法亦可现种种。 原段 ›

极具合理性的自宗观点:不偏堕于现空任何一方、现空无别等性之本基自本体,空、不空等一切戏论均不成立,此本性对于任何显现之法均是平等的,因此一个法也可以显现各种各样的法。 原段 ›

何者现空若圆融,则彼一切皆合理, 原段 ›

何者现空不圆融,则彼一切均非理。 原段 ›

任何法如果符合现空无二无别、圆融无违,不堕于一方,所立则与此相关的现不现、量非量共同所见等一切名言均成合理,倘若何法违背现空无二无别,所立则与此相关的现不现等所有名言均成不应理,因因为断灭了一切名言,故极不合理。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庚一 宣说自宗建立现量比量并非无意义

定解宝灯论浅释六 异境何为共所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4回应上段

有人说,所有的显现都是等性的,如此一来,量与非量的分类也就成了不合理的

整理答「显现等性则量非量无分」:观现世量前显现不现他,所量成立

所破有人

等性则无量非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量与非量的分类也就成了不合理的
因
所有的显现都是等性的

观现世量成立所量 · 本方 · 立

有法
未被迷乱因所染的观现世量之识
所立
并非不成立所量境的自相
因
水等任何显现只现为本身而不显现脓等他法

自性住本体 · 本方 · 立

有法
一体、异体等分类的所量自相与正确衡量其的能量
所立
都是无欺成立的
因
因为水等一切所现之法自然遣他而住于不共同的各自本体中
原段(5 段)

对方若谓如此量非量,分类亦成不应理。 原段 ›

本方任何显现不现他,是故依观现世量, 原段 ›

本方所量并非不成立,诸法自性住本体, 原段 ›

本方分类一体与异体,正量可以成立故。 原段 ›

转述如果有人说,因所有的显现都是等性的,如此一来,所立量与非量的分类也就成了不合理的。驳斥:在未被暂时迷乱因所染的观现世量前因水等任何显现只现为本身而不显现脓等他法,所以,未被迷乱因所染的观现世量之识所立并非不成立所量境的自相,极应成立。因因为水等一切所现之法自然遣他而住于不共同的各自本体中,从其反体而言,一体、异体等分类的所量自相与正确衡量其的能量所立都是无欺成立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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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解宝灯论浅释六 异境何为共所见展开自续式连讲 3/4

不观待何法而独立自主的一切法,并不能以能量所量的正量而成立

整理量以观待成立,独立自主之法量不能成,若成则应成实相

观待

量界、限定胜义

独立不成 · 本方 · 反诘

应成:假设独自可以成立,那么将成了经得起胜义观察的实相

一水量成 · 本方 · 立

有法
所谓的一水
所立
以未被迷乱因所染、执著水本身的正量可以无欺成立

胜义不成水 · 本方 · 立

所立
以胜义正量不成立水
因
因为经不起胜义观察
原段(6 段)

故以观待量成立,独立自主之诸法, 原段 ›

并非以量可成立,若成则应成实相。 原段 ›

因此,就所量与能量相互观待而言,所量能量的正量是成立的,相反,不观待何法而独立自主的一切法,并不能以能量所量的正量而成立。应成假设独自可以成立,那么将成了经得起胜义观察的实相。 原段 ›

一水执水量成立,不相观待独不成, 原段 ›

胜义观察不成立,饿鬼前亦不成立。 原段 ›

所谓的一水也是同样,所立以未被迷乱因所染、执著水本身的正量可以无欺成立,而并非不相观待独自成立。因因为经不起胜义观察,是故所立以胜义正量不成立水,并且饿鬼的眼识前也不成立水的正量。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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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解宝灯论浅释六 异境何为共所见展开自续式连讲 4/4

依照真实成立的正量而断定,则无有欺惑性,因此宣说正量并非无有意义

整理现量比量所定之境取舍不欺,故正量非无意义

正量有义 · 本方 · 立

有法
正量
所立
并非无意义
因
取舍彼境不欺故
原段(3 段)

依靠现量与比量,确定执自之对境, 原段 ›

因取舍彼境不欺故,正量所立并非无意义。 原段 ›

所以说,对于观待执水等本身的所量境,如果是依靠未被迷乱因所染的现量与正确推理的比量所得出来的结论,则依正量如何断定对境便如何取舍、行止,实际上也是不会欺惑的。依照真实成立的正量而断定,则无有欺惑性,因此宣说正量并非无有意义,间接也说明了反方面的非量是迷乱性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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