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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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法的分类,各家所说不一,简介三家如下:一、成实宗的分类:成实宗为小乘空宗,分色法为十四种,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境,地、水、火、风四大。二、俱舍宗:俱舍宗为小乘有宗,分色法为十一类,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境;及无表色。三、大乘唯识宗分色法为十一类,即眼、耳、鼻、舌、身五根;色、声、香、味、触五境;及法处所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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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为三界之一,有净妙之色质的器世界及其众生的总称,位于欲界上方,乃天人的住处。此界的众生虽离淫欲,不著秽恶的色法,然尚为清净微细的色法所系缚,故为别于其下之欲界及其上之无色界,而称色界。此界之天众无男女之别,其衣服系自然而至,而以光明为食物及语言。此界又依所入定之浅深次第而分四地(即四禅天)。初禅诸天总称为离生喜乐地,二禅诸天总称为定生喜乐地,三禅诸天总称为离喜妙乐地,四禅诸天总称为舍念清净地。关于色界四禅天众生所居之处、身量、寿量,见《长阿含经》卷二十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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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唯识九难’的第五难。外人问:色法是有质碍的,识是无质碍的。如果色法也是以识为其本体,为什么在缘境的时候,似有色相显现,前后一类坚住,无有变异亦无间断,多时相续呢?论主答:这是无始以来,名言熏习的势力所生起之故,可以给杂染、清净等法作为依托的处所。如果没有这个依托的处所,也就没有颠倒的迷执,当然也就没有染杂法及清净法。因此诸识缘境,也有似色相的显现。这好像《摄大乘论》上的颂文:‘乱相及乱体,应许为色识,及与非色识,若无余亦无。’此颂的意思是说:无论是所变乱相的色相,及能变乱识的心体,都是前面所说的色相和心识;假使没有所变的乱相,也就没有能变的乱识;没有能变的乱识,也就没有其余的乱相。所以,乱相、乱体、能变、所变,都不离识。见《成唯识论》卷十,参阅唯识九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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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之系属于色界者,曰色界系。如梵天之法为色界之所属。《大智度论》十一曰:‘檀有三种:或欲界系,或色界系,或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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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欲之一。爱著于青黄赤白等显色或男女形色等之欲情也。又男女之淫欲谓之色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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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作色处,为五境之一,是眼根所对之境,为眼识所缘的对象。色境的色,不是色蕴所摄的一切色法,而是眼识所对的显色、形色、表色三种色。《百法纂释》曰:‘色尘者,为眼根所对之境故,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低、光、影、明、暗之色,虽有多种,总名为色,为眼根之所对,眼识之所取故。’此显色、形色、表色如下:一、显色:谓青、黄、赤、白,此四者为实色,为眼识所缘;光、影、明、暗、烟、尘、云、雾、空一显色,此九者为假色,为意识所缘。二、形色:谓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正、不正。此十者为相状假色,为意识所缘。三、表色:八种,谓取、舍、屈、伸、行、住、坐、卧。事实上,眼识是感觉器官,只缘实色――即青黄赤白四色,不缘假色。而假色中的光影明暗、长短方圆、行、住、坐、卧等,是意识(五俱意识)所缘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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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作色阴、色受阴,为五蕴之一。色为变碍义;占有一定空间,且会变坏者,称之为色。而色之聚集,称为色蕴。色蕴泛指一切物质现象,但物质二字并不能涵盖色蕴全部的意义,因色蕴中尚包括‘表色’、‘无表色’等在内。《大乘五蕴论》曰:‘云何色蕴?谓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四大种,指地、水、火、风四种实四大而言。色蕴之色,有三种特性,即‘对碍’、‘方所示现’、‘触变’。一、对碍:对者有对,碍者质碍。凡属物质,均为有对,且有质碍性。二、方所示现:凡属物质,即有形体,占有空间,故有东南西北等方分。三、触变:触者触动,变者变坏。凡属物质,有对碍与方所,故说可触;但具生、住、异、灭四相,故说变坏。《五事毗婆娑论》称:‘问:依何义故说之为色?答:渐次积集,渐次散坏,种种生长,会遇怨或亲,便能坏能成,皆是色义。’其中‘遇怨或亲,便能坏能成’。是指顺增上缘或逆增上缘而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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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显扬圣教论》卷五所载,色蕴略有五种相,即:一、自相,即色身诸法各有不同之自相,如坚是地相,湿是水相,暖是火相,动是风相。二、共相,即色身诸法和合之相,谓一切色身皆从地、水、火、风和合为相。三、所依能依相属相,即色身四大种是所依相,四大造色是能依相。四、受用相,谓眼等诸根有增上力,故诸色尘境界得以产生,遂有苦乐逆顺受用之相。五、业相,谓色身能作种种业行之相,故一切业行,皆依色身摄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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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万物生成时直接的力用,为‘缘力’的对称。《俱舍论》卷二载:‘又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无用亦生。’卷十七载:‘若由因力,彼断善根,将死时续;若由缘力,彼断善根,将生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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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原因与结果。此为佛教教义体系中,用来说明世界一切关系的基本理论。世界一切诸法的形成,‘因’为能生,‘果’为所生;亦即能引生结果者为因,由因而生者为果。以时间的因果关系而言,因在前,果在后,此称为因果异时;但若就空间而言,则如束芦之相倚相依的情形,此乃广义的因果关系,称为因果同时。
因果,简略言之,亦可说是原因与结果。能够使诸法(某些事物、现象)生起的是因,被生起的是果。因者是能生,果者是所生,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大乘止观》五曰:‘招果为因,克获为果。’。 -
因果,亦称‘因果律’。因果律有其三法则,即:一、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唯有因无缘不能生果,因缘俱足必然生果。二、事待理成:万法生住异灭,在事相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成必有坏,都是必然的理则。三、有依空立:任何生起存在的事物,都必依否定实在性的本性而生起。即所谓性空始能缘起,缘起必然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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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宗立论,阿赖耶识有生起一切法的功能,此能生之因,谓之种子,自此种子生起色、心诸法,谓之现行。能生的种子是因,所生的现行是果。当种子生起现行之际,现行有强盛的势用,刹那间熏习起现行的种子、成为新种子,这就称为‘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在种子起现行时,种子是因,现行是果。而现行熏种子时,现行是因,受熏的新种子是果。这三者是‘刹那生灭,与果俱有。’此‘种生现’的因果的同时,也是‘现生种’的因果。有如烛柱生焰(种生现)之时,同时也正是焰烧烛柱(现熏种)之时。参阅‘熏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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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羯罗主造,唐代玄奘译,全一卷。作者商羯罗主,是陈那论师的弟子,因陈那所著之‘因明正理门论’深奥难解,故简明综括上书之要旨,并加上自创之论说,而成一书,以做为后学入于因明正理之阶梯。内容分述真能立、似能立、真能破、似能破、真现量、似现量、真比量、似比量等八门之义。其中,真能立、似能立二门为本论之主要部分,甚他六门则略说。真能立一门,专门说明宗(命题)、因(理由)、喻(譬喻)等三支,似能立一门则举出三十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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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作因明大疏。唐代窥基撰,凡三卷。唐代疏解因明入正理论者颇多,如净眼、神泰、文备、靖迈、灵�v、胜庄、壁公、文轨、顺景、玄范、窥基等。以上诸家,皆有疏本,同称《因明入正理论疏》。窥基亲承玄奘之学,故本书除注解因明入正理论一书外,并叙述有关因明之一般事项。内容共分叙所因、释题目、彰妨难、释本文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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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新因明之祖的陈那论师,关于因明学方面的著作,在唐代义净所撰的《南海寄归内法传》中,列举出此类著作的名称,即:一、《观三世论》,二、《观总相论》,三、《观所缘缘论》,四、《因门论》,五、《似因论》,六、《理门论》,七、《取事施设论》,八、《集量论》。在印度,继承陈那因明之学的,有商羯罗主,及法系继承者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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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赖耶识有三种面相,曰因相、果相、自相。因相,谓第八阿赖耶识能摄持一切种子,此种子为万法生起之原因,故称因相。因相之义有二:一、依持因,谓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之义。二、生起因,谓种子正为现起诸法之亲因缘法之义。见《成唯识论》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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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作因变。为‘果能变’的对称。唯识家就诸识变现诸法,分别为因能变与果能变二种,所谓因能变,指第八阿赖耶识中,摄藏产生一切法的原因种子,由此种子能转变现起诸法,称为因能变。又由种子所生起之八识,能各从自体变现出见、相二分,称为果能变。因能变之‘变’为转变、生变之义;果能变之‘变’则为变现、缘变之义。《成唯识论卷二》载,因能变指第八识中的等流、异熟二因习气,能转变生起诸法,故称因能变。即:一、等流习气,又作名言种子。为产生诸法的亲因缘种子。系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等三性之熏习,而生长所成的习气;由此习气能引生与自性相同的等流类之果,故称等流习气。如善因引生善果,恶因引生恶果等,皆为等流习气之能变作用所致。二、异熟习气,又称业种子。为产生诸法之疏因缘种子。系由六识中有漏之善、恶二业熏习生长,能助长与自性之善恶相异之非善非恶之无记的结果,故称异熟习气。上述系就有漏心而论;若就无漏之种子而论,则据《成唯识论述记》卷四所举,唯第六识、第七识之种子及现行有等流之因果,而无异熟之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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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与缘的并称,唯识宗所立四缘之一。因、为引生结果的直接内在原因;缘、指由外来相助的间接原因。依此,因缘又有内因外缘、亲因疏缘之称。广义而言,因即意谓因与缘,包含内因与外缘。一切万有,皆由因缘之聚散而生灭,称为因缘生、缘生、缘起。因此,由因缘生灭的一切法,称为因缘生灭法;而由因与缘和合所产生的结果,称为因缘和合。一切万有皆由因缘和合而假生,无有自性,此即‘缘起性空’之理。若以烦恼为因,以业为缘,能招感迷界之果;以智为因,以定为缘,则能招感悟界之果。因缘,又名亲因缘,是一切法生起的主要条件,事实上就是第八阿赖耶识中,能生起现行果法的种子。《成唯识论》卷七曰:‘因缘,谓有为法亲自辨果,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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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具足说是因缘果报。因是事物生起的主要条件,缘是事物生起的次要条件,有因有缘,必然成果,此因对因来说称为报,就是‘因缘果报’,亦简称‘因果’。
宇宙间一切法(所有的事物、现象)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善因必有善果,恶因必有恶果,俗谚‘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都是因果表现的方式,也为世人称为‘因果报应’。因果报应,正确说应该是因缘果报,因是原因(主要的因素或条件),缘是助缘(配合的因素或条件),由因缘和合生起存在的诸法是果,此果对能造之因而说是报。世间万法的生灭变异,有情的生老病死,莫不受此法则支配。 -
二变之一,为‘分别变’的对称。即由因与缘的势力变现者,称为因缘变;由作意、计度等分别力变现者,称为分别变。因缘变系以先业异熟(善恶业种子)之力为增上缘,以诸法自身的种子为因所变现者。亦即以名言种子为因,以业种子为缘,而不借计度等分别之力,任运自然变现诸法。又名言种子与业种子皆为诸法真实有用的种子,故此二种子所变现的诸法亦有真体之体用,如五根发识取境之作用,及五境色、香等之实用。此因缘变之法,属三类境中之性境;或谓带质境之一分亦摄于因缘变。
换一方式诠释,在八个识中,第八识是由自体所藏的种子而开发的,其所缘的根身、器界、种子也是实体之法,这是因缘变;前五识是分别现量的自性分别识,其相分是从第八识自性种子所生的实法,也是因缘变。第六、七两识,若是缘取本质的相分,则属因缘变;若是依计度分别力缘取的相分,则是分别变。第七识缘第八识的见分执为实我,第六识的独头意识,缘出龟毛兔角的虚妄境界,都属分别变。简单的说,随著因缘的势力,从自体种子任运而起,有色、心实体实用者,就是因缘变,也就是三类境中的性境;随著分别心计度分别的势力,变现的境,就是分别变。如第六识所缘的龟毛兔角,即三类境中的独影境;如第七识缘第八识的见分妄执为我,就是三类境中的带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