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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与因这二者,在通达方式方面并非毫无差别

第082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一 认清二谛之理 › 己一 宣说胜义中万法不存在 › 庚二 建其理 › 辛二 建立周遍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二 建立周遍

第082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

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与远离一体多体三者,在本体上虽然不可分割,但从反体角度可以分

整理答因明寻伺者「所立与因无别」之难:本体不分、反体可分,对不知者以因令知

证成名言因·讲此法 证成义理因·讲此法 反体

所破有些因明的寻伺者

量界、限定真实义中

对方的多此一举难 · 对方 · 对方立论

应成:如果远离一体多体已经成立,与它无二无别的无有自性也就成立了,运用这一推理也成了多此一举

所作因教学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瓶子
所立
无常
因
所作故

证成名言因教学例 · 本方 · 教学例 · 证成名言因

有法
你见到的这种动物
所立
叫做黄牛
因
具有项峰垂胡之故

例瓶子是石女的儿子,因为它是石女儿子之故(对方喻)、黄牛(教学例)、能知言解义(教学例)

原段(7 段)

对方有些因明的寻伺者提出这样的疑问:一切有实法要么是一、要么是多,那么,与之相反的离一与多,就应该是无实法,这样一来,上述推理中的所立———真实义中无有自性,与能立因———远离一体多体,已经无有差别、同属无实法了,如同说“瓶子是石女的儿子,因为它是石女儿子之故”。 原段 ›

对方他们认为: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上,如果在真实义中无有自性这一理证,也即“所立”不成立的话,与它无二无别的“因”———远离一体多体也就无有立足之地了。应成如果远离一体多体已经成立,与它无二无别的无有自性也就成立了,运用这一推理也成了多此一举。 原段 ›

本方实际上,在了知瓶子是所作法却不知道它为无常的众生面前,运用因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瓶子所立无常,因所作故”这一推理,可以使对方了知瓶子是无常的。同样,很多众生不了知“万法无有自性”这一点,通过“远离一体多体”让他的相续中产生这种见解也非常合理。 原段 ›

对方但是对方不明白这一点,认为:既然远离一体多体,就决定无有自性,就像离一多因已经决定而兔角等仍然存在有实这一点谁也不会承认一样。于是他们说:远离一体多体这一能立,只是成了建立所立单方面的能立,而对整个有法不一定成立。 原段 ›

本方下面对他们回答说:事实并非如此。一切有实法虽然原本就是无自性而存在的,但对于无始以来由愚痴所致不明真相的众生来说,依靠一不存在、多也不存在这一推理,可以在他的相续中生起万法无有自性的定解。 原段 ›

本方举例来说,印度有一种黄牛,背部有一块比较大的肉,叫做项峰;脖子下面也拖着比较大的肉,这叫垂胡。有些人虽然知道它具有项峰垂胡这一特征,但不知道它叫做黄牛,这时我们可以对他说:“你见到的这种动物所立叫做黄牛,因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或者,他不知道能够知言解义就叫做人,于是说:“这个众生可以叫做人,因为他能知言解义之故。”这就是证成名言因和证成义理因当中的证成名言因,也就是说,对于某一种名词不了知时,可以通过这一法的法相进行推证。同样,对仅仅了知无自性之名言的人,通过证成义理因可以让他明白此名言所表达的意义,这一点也是必不可少的。 原段 ›

本方因此,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与远离一体多体三者,在本体上虽然不可分割,但从反体角度可以分,因为每个众生的执著各不相同,所以对于所立不了知时,通过因来证明是非常有必要的。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第082课展开自续式连讲 2/2

所立与因这二者,在通达方式方面并非毫无差别

整理再以不可得因推:总能遍实一实多不存在,所遍实有亦不存在;故所立与因通达方式有别

不可得因 可见不可得(属不可得因)·讲此法

不可得因教学例 · 本方 · 教学例 · 不可得因

有法
所知瓶子
所立
不存在
因
以无损害根识必定可见,但是未曾见到的缘故

能遍不存在则所遍不存在 · 本方 · 立 · 不可得因

有法
所遍的自他所说法
所立
实有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
因
实有的总能遍———“实一”与“实多”不存在
喻
犹如无有树木而无沉香树一样

例无有树木而无沉香树(主论证喻)、瓶子(教学例)、魔鬼(教学例)

原段(2 段)

下面再以“不可得因”进行推证。比如,瓶子如果存在,因以无损害根识必定可见,但是未曾见到的缘故,所知瓶子所立不存在。当然,如果是不可见的法,以可见不可得无法证明其不存在,比如说我面前没有魔鬼,由于肉眼无法见到,这种说法不一定成立。同样,外道、内道所说的万法无有自性,对于根本不了知这一道理的众生来说,喻犹如无有树木而无沉香树一样,以“总法”不存在来否定“别法”,由于因实有的总能遍———“实一”与“实多”不存在,所遍的自他所说法所立实有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 原段 ›

由此可见,所立与因这二者,在通达方式方面并非毫无差别,有些众生未通达无有自性而是通达了远离一体多体,为此才凭借因来建立有法无实,而并非以“瓶子无实有”来证实“瓶子无自性”。因为依靠因令未了知者了知,已了知者进一步明确。通过这种论式,完全可以遣除众生相续中具有自性的增益分别念。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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