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5课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3
名与相这两者是遍计所执法
整理名与相是遍计所执
量界、限定加以观察、世俗中、真正实有
名相是遍计 · 本方 · 立
- 有法
- 名与相
- 所立
- 是遍计所执法
- 因
- 因为它们显现在语言、分别之有境的能取所取前,若加以观察,则毫无真实性可言
例白色、一个人叫“扎西”,也可以叫他“才让”
原段(6 段)
本方名与相这两者所立是遍计所执法, 原段 ›
本方前面讲到:以五法可以涵盖三自性、八识聚和二无我。而此处所说的名和相,实际就是三自性中的遍计法。为什么是遍计法呢?因为名、相二者都是分别念假立的。 原段 ›
问者有人也许会想:“名”倒是可以分别念假立,比如一个人叫“扎西”,也可以叫他“才让”等等。但是,“相”怎么样会是分别念假立的呢? 原段 ›
本方“相”实际上也是假立的。比如我们说某一物品的颜色为白色,“白色”这种称呼,实际是从汉语角度来讲的;若从藏语而言,根本不能称之为“白色”。或者,个别人将这种颜色执著为“白色”,但其他众生不一定这样执著。因此,尽管人们对于世俗中的一切法假立了各种各样的名和相,但此二者在其本体上并非真正实有,故而称之为遍计法。 原段 ›
本方因因为它们显现在语言、分别之有境的能取所取前,若加以观察,则毫无真实性可言。 原段 ›
本方为什么是遍计法呢?虽然从语言上可以这样说,分别念面前也可以如此安立,但真正去观察时,瓶子的名称也好、法相也好,在其本体上根本不可能真实存在,所以称为遍计法。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