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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中论释·显句论 · 第九 观本住品 · 连讲 10 段,这是第 10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品:第九 观本住品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第九 观本住品

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对方立论自续式连讲 1/10要连上下读

正量部说:“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的说法不合理

整理正量部立本住:取受眼等的人我先于诸根存在

持论正量部

先有本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在眼等诸根之前,能取受此法的人我是存在的
因
假设在眼等诸根之前人我不存在,那么也就不会有取受眼等
喻
就像在财物之前天赐就存在一样

例天赐已经存在,才能享用财产(对方喻)

原段(8 段)

正量部说:“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的说法不合理。因为: 原段 ›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原段 ›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原段 ›

眼、耳、鼻、舌等诸根以及受、触、作意等,是由受者取受,其中的受者是在取受之前就存在的。 原段 ›

为什么呢? 原段 ›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原段 ›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原段 ›

天赐已经存在,才能享用财产等,而不存在的石女儿并非能享用。同样,因假设在眼等诸根之前人我不存在,那么也就不会有取受眼等。所以,喻就像在财物之前天赐就存在一样,所立在眼等诸根之前,能取受此法的人我是存在的。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观察连讲 2/10回应上段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整理根前的人我无可施设:不观待其因即是无因

观待

不待因则无因 · 本方 · 破

所立
那就是无因
因
任何法不观待自己的因
喻
如同不观待财产等的具财者一样

例不观待财产等的具财者(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驳: 原段 ›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原段 ›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原段 ›

安立“人我在眼等根之前就存在”,它是以什么而安立的呢?如此立名为人我的因是眼等根,假设认为在那些根之前人我就存在,那么就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不观待眼等根,因任何法不观待自己的因,所立那就是无因,喻如同不观待财产等的具财者一样是不存在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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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10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整理离受法有受者则受法也应离受者而有;二者相互观待成立

观待

离人有法 · 本方 · 破

应成:眼等这些根也应在无有人我的情况下存在

相待成立 · 本方 · 破

所立
相互观待而成立受法与受者
喻
种子的因能表明苗芽的果,它的果也能表明种子的因

例种子的因能表明苗芽的果(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此外: 原段 ›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原段 ›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段 ›

假设认为在眼等诸根之前,就有个所谓的人我,它能受用眼等,如此一来,毫无疑问,应成眼等这些根也应在无有人我的情况下存在,就如同在与财物相关联之前,天赐就与财产分开存在,可享用各自成立的财物及成为他法的外境等。同样,受者也是与受法眼等本身不同他体而存在。实际这也是不可能的: 原段 ›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原段 ›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原段 ›

所谓“这是此法的因、这是此法的果”。喻种子的因能表明苗芽的果,它的果也能表明种子的因,同样,假设说这是此法的受者,眼根等受法能表明某法的主人我,所谓这是此人的受法,以我能表明眼根等受法,那么当时所立相互观待而成立受法与受者,何时无有受者而承许另有眼根等,那当时无有所依的它就不存在。所以这两者均不成立,因此,“与眼根等他体的受者是本住”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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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10

既然在一切根之前人我不存在,那它也不会在每一个根之前存在

整理改立一一根前各有本住:一切根前既无,一一根前也无

所破他宗

一一根前有本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我们承许是在每一个根之前就存在本住者

离能表明无本住 · 本方 · 破

所立
离开了能表明,本住就不存在
因
因为离开了眼等根,就无有受法,无有因

总无则别无 · 本方 · 破

所立
它也不会在每一个根之前存在
因
既然在一切根之前人我不存在
喻
例如,在一切树之前无有森林

别有则总有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承许在每一个根之前有本住,那么就承认了在一切根之前有本住

例在一切树之前无有森林(主论证喻)、一切沙子都不能出芝麻油(主论证喻)

原段(10 段)

对方他宗说,对声称“眼耳等诸根”等的宗派来说,假设承许在眼根等诸根之前有本住者,那就会有这种过失: 原段 ›

对方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原段 ›

对方但所立我们承许是在每一个根之前就存在本住者,那当时: 原段 ›

对方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段 ›

对方如果说,所谓见者以见能表明,并不是依靠耳等根而安立,所以,并没有上述的过失。 原段 ›

本方驳: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因为离开了眼等根,就无有受法,无有因——所立离开了能表明,本住就不存在。 原段 ›

本方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原段 ›

本方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原段 ›

本方因既然在一切根之前人我不存在,那所立它也不会在每一个根之前存在,喻例如,在一切树之前无有森林,当时在每一棵树之前也不会有森林,一切沙子都不能出芝麻油,一一沙子也不会有芝麻油。 原段 ›

本方此外,应成如果承许在每一个根之前有本住,那么就承认了在一切根之前有本住,因为除了每一个根以外诸根是没有的。所以,本住在一一根之前存在的说法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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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5/10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整理一我在一一根前,则见者即闻者,离见行也成见者

见者即闻者 · 本方 · 破

应成:那当时离开了见之行为的闻者也成了见者

原段(4 段)

不合理之处还有: 原段 ›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原段 ›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原段 ›

如果在一一根之前有人我,那么见者就是闻者,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假设真是这样,应成那当时离开了见之行为的闻者也成了见者,离开了听之行为的见者也成了闻者,如此离开了见的行为也成了见者,离开了闻的行为也成了闻者,这种情况恐怕谁也没有见过。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为了说明因为各自所作有不同他体作者的缘故怎会有上述这种情况,而说“那种观点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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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10

佛护论师说:我若是一个,则应成行于其他根,如人去往另外的窗前

整理维护佛护「一我应行于诸根」之应成,答清辨之破

持论佛护论师所破清辨论师

一我行诸根 · 本方 · 破

喻
如人去往另外的窗前

应成:我若是一个,则应成行于其他根

清辨:我遍一切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不应该有这些过失
因
存在于一切的我并没有行往其他根

自宗不许遍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应该有应成的过失
因
因为是在破佛教自宗假立的人我时,也并不承许它是存在于一切的

例人去往另外的窗前(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转述佛护论师说:应成我若是一个,则应成行于其他根,喻如人去往另外的窗前。 原段 ›

对方清辨论师破斥说:“因存在于一切的我并没有行往其他根,所立所以不应该有这些过失。” 原段 ›

本方这种破斥是不合理的,因因为是在破佛教自宗假立的人我时,也并不承许它是存在于一切的。所立所以应该有应成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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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应成式连讲 7/10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整理见者闻者各异,则见时也应闻,且我成众多

见时亦应闻 · 本方 · 破

喻
如同与黄牛他体的马在黄牛存在的同时不是不可并存

应成:假设闻者与见者是他体,那么见者存在时,它也可并存

我成众多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是这样,那我就成了众多

例与黄牛他体的马(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如果对方想断除所说的过失,而认为: 原段 ›

本方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原段 ›

本方驳:那也不合理。 原段 ›

本方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原段 ›

本方喻如同与黄牛他体的马在黄牛存在的同时不是不可并存,同样,应成假设闻者与见者是他体,那么见者存在时,它也可并存。但由于不承许这一点,就不是以他体存在。此外,应成如果是这样,那我就成了众多,因为承许见者、闻者、受者等各自分开成立。所以,所谓的人我在眼等一一根之前也绝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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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8/10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整理以近取大种立根前之我:大种的取受者同样不成

所破他宗

取大种之我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具有四大种近取(受法)的我是存在的
因
眼等诸根之前,在名色位,次第由名色之缘产生眼、耳等六处的四大种是有的

我成无因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我就成了无因

原段(8 段)

对方他宗说:我是在眼等一切根之前存在的。 原段 ›

本方驳:如果我存在,那么依何可知? 原段 ›

对方他们回答说:因眼等诸根之前,在名色位,次第由名色之缘产生眼、耳等六处的四大种是有的,所以在眼根等之前,所立具有四大种近取(受法)的我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驳: 原段 ›

本方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原段 ›

本方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原段 ›

本方大种中产生眼根等,有近取大种因的这个我存在不合理,以前面所说的理由可知。前文说到“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于此也应当这样讲解。 原段 ›

本方假设在近取大种之前,我已经成立,那么它可以取受大种,可事实并不是那样,应成否则我就成了无因。本不存在的法又如何取受大种呢?所以如同眼根的受者一样,关于大种的受者,过失已讲,不必再说。因此,大种也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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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9/10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整理以未破眼根立我:受者既无,受法眼等也无

无受者无受法 · 本方 · 破

所立
眼根等受法又岂能存在
因
由于受者我不存在

眼等无故我无 · 本方 · 破

所立
我不存在
因
因为眼等不存在
原段(5 段)

对方对方说:虽然破了我,但眼根等是存在的,因为没有遮破它们。瓶子等不是我的自性,与眼根等无有关联。所以唯有与它们有关联的我绝对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假设眼根等存在,那么我也就存在,可是眼根等并不存在。眼根等是我的受法,说它不存在,因由于受者我不存在,所立眼根等受法又岂能存在? 原段 ›

本方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 原段 ›

本方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原段 ›

本方在思维“眼等是谁的”时,说一切不存在,那不就明显说出了眼等也不存在吗?因因为眼等不存在故所立我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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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九 观本住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10回应上段

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整理答「你们确定无我」:说无是对治执有,我于前后同时都不可得,有无都不分别

引证圣天论师

量界、限定本性成立

三时无我 · 本方 · 破

所立
在眼等之前或之后或同时都不存在我

根前无我 · 本方 · 破

所立
在眼等诸根之前无有我
因
因为离开了眼等我是不存在的

同时无我 · 本方 · 破

所立
“我”也不是与眼等并存
因
不曾见到有并存
喻
如两个兔角般

根后无我 · 本方 · 破

因
因为无有作者的作业不成立

应成:假设眼等先存在,我在后面存在,那就成了将来产生

例两个兔角(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对方说:认为无我这一点,你们确定吗?谁刚刚不是说:“因为眼等不存在故我也不存在”吗? 原段 ›

本方我们虽然这样说了,但此义你们并没有真实抉择。为什么呢?说“具有有实法自性的我存在”是假立,它并不是本性存在,我们也是说作为非真实之颠倒的对治它能断耽著自性的词句,并非是假立它的无实法,如此耽著有实法与耽著无实法这两种都是所断。如圣天论师说:“汝我非我我,无定我故无,于诸无常法,亦生分别念。”下面说明此理: 原段 ›

本方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 原段 ›

本方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原段 ›

本方所立在眼等诸根之前无有我,因因为离开了眼等我是不存在的,“所立我”也不是与眼等并存,各自分开不成立,因不曾见到有并存,喻如两个兔角般不存在相互观待的我与取受也是各自分开不成立的缘故,现在也不存在,以后也不存在。应成假设眼等先存在,我在后面存在,那就成了将来产生,可事实并非如此,因因为无有作者的作业不成立。如果这样观察我,则所立在眼等之前或之后或同时都不存在我,对于不可得的自性,智者谁会分别它存在还是不存在呢?所以,受与受者如同作业与作者一样是相互观待成立,并非本性成立。为此,世尊也在《圣三摩地王经》中说:“无罪十力佛,说此胜等持,世众如梦境,此无谁生死。人命亦不得,法如泡芭蕉。如幻如闪电,如水月阳焰。无人离此世,迁往他世间,造业永不虚,轮熟黑白果。不常亦不断,无积业无住,作已非不遇,他作寻亦无。无迁亦无来,非有亦非无,升天非清净,有情行寂无,三有空如梦,速坏无常幻,无来亦无去,相续空无相。佛境佛功德,无生寂无相,十力总持力,此佛尊中尊。”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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