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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并不存在

中论释·显句论 · 第七 观三相品 · 连讲 13 段,这是第 1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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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第七 观三相品

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回应观察连讲 1/13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住时亦不住

整理以住立生:住法、不住法、住时都不住,无生也无住

所破他宗

有住故有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此生也存在
因
因为有了生,有的法才会安住

住法不住 · 本方 · 破

所立
住法不住
因
因为住的所作已经灭尽

不住法不住 · 本方 · 破

所立
不住法也不住
因
因为离开了住法

住时不住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住应成两个

无生无住 · 本方 · 破

所立
住在一切时处都不存在
因
因为在此已经破了生

例空中鲜花的芳香(对方喻)

原段(7 段)

本方这般宣说了法无生后,接下来分析住。 原段 ›

对方他宗说:诸法的生存在,因为有了产生才会存在,无生就不会有住,有生才有住,所以住是生继续存在。所立因此生也存在,因因为有了生,有的法才会安住。无有的法不会有生,也不会有已有的法继续存在,就如同空中鲜花的芳香。 原段 ›

本方驳:假设有存在的法,那它就有存在的住,如此生也就存在,可是住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原段 ›

本方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原段 ›

本方所立住法不住,因因为住的所作已经灭尽,所立不住法也不住,因因为离开了住法。住时也不住,应成否则住应成两个,与住、不住不同他体的住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此外,无生怎么会有住,因因为在此已经破了生,所以又怎么会有住呢?没有产生的法怎么会继续安住呢?所以,所立住在一切时处都不存在。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2/13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整理正灭之法无住,不灭则非有实法;一切法都是老死相,无离老死之住

相违

正灭无住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有实法正在灭时,趋向灭尽,那么它就不会有与之相违的住

不灭非有实 · 本方 · 破

所立
不是正在灭时的有实法,就不成为有实法

不离老死故无住 · 本方 · 破

所立
有实法不会有与老死相违的住
因
一切有实法刹那也不离开老死
原段(8 段)

再者,观察住是在灭时还是非灭时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原段 ›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原段 ›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原段 ›

应成如果有实法正在灭时,趋向灭尽,那么它就不会有与之相违的住。所立不是正在灭时的有实法,就不成为有实法,那它又怎么会有住呢? 原段 ›

此外,因一切有实法刹那也不离开老死,所立有实法不会有与老死相违的住,下面说明: 原段 ›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原段 ›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原段 ›

离开老死而有住的有实法存在吗?意思就是指住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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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3/13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整理住不自住、不由他住,同破生之理

住住无穷 · 本方 · 破

应成: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

原段(4 段)

此外,你们认为这个住有使之安住的其他住吗?还是自己就能使自本性安住?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原段 ›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原段 ›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原段 ›

如同“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所讲的生不自生一样,住也不自住,可以类推:“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若住已自住,住已何用住?”又如同“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所讲的生一样,可用于住上说“应成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如此住也不合理。为此,世尊说:“此等法不住,此等非有住,无住虽说住,自体非可得。世间之怙主,非说住与生,是故世间怙,依理觉等持。”《圣般若摄颂》中也说:“风依虚空水依彼,大地依彼生依地……无住即住佛说住。”其中有广说。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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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回应观察连讲 4/13回应上段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灭时亦不灭

整理以无常立生住:已灭、未灭、灭时都无灭,无生也无灭

互绝相违(属相违)

有无常故有生住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生、住也存在
因
因为与其同行的法存在

已灭不灭 · 本方 · 破

所立
已灭的法不应该称为灭
因
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

未灭不灭 · 本方 · 破

所立
未灭法也不合理
因
因为它不具备灭的缘故

灭时不灭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灭应成两个

无生无灭 · 本方 · 破

所立
灭也不存在
因
由于生不存在
原段(6 段)

对方对方说:生与住是有的,因因为与其同行的法存在,这里一切有为法与生住法相并行的无常存在,所立所以生、住也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假设无常存在,那么生住就存在,可无常并非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呢? 原段 ›

本方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原段 ›

本方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原段 ›

本方假设有个所谓的“无常”存在,那它是灭法、未灭法还是正灭的法,所立已灭的法不应该称为灭,因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所立未灭法也不合理,因因为它不具备灭的缘故,未灭法如何能灭呢?因为互绝相违。正灭时也同样不灭,“灭时亦不灭”,因为正灭并不存在,应成否则灭应成两个。三时中都不可能有灭,所以灭不存在。既然灭不存在,又怎么会有与它并行的生、住呢? 原段 ›

本方此外,前面已经破了生,因由于生不存在,所立灭也不存在,所以说:“无生何有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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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5/13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整理住法与灭相违无灭,不住之法不存在也无灭

相违

住法无灭 · 本方 · 破

所立
与灭相违的住法没有灭

不住无灭 · 本方 · 破

所立
不住的法,不存在的法也无有灭
原段(4 段)

再者,这个灭是在住法还是不住法中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原段 ›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原段 ›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原段 ›

所立与灭相违的住法没有灭,所立不住的法,不存在的法也无有灭。所以,灭在一切时处均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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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6/13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整理自位不灭自位、他位不灭他位(乳酪喻);无生故无灭

自位不灭 · 本方 · 破

所立
以牛奶的阶段它本身不会灭牛奶的阶段
因
因为对自己的本性行事相违

他位不灭 · 本方 · 破

应成:否则牛奶与酸奶的两个阶段就成了同时

无者能灭 · 本方 · 破

应成:假设无有的法能使他法毁灭成无有,那么以兔角的锐利也能毁灭他法了

有灭故有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也有生
因
但是牛奶的阶段是有灭的

无生相故无灭相 · 本方 · 破

所立
即亦无灭相
因
以无生相故

例牛奶的阶段(举例)、兔角的锐利(教学例)

原段(9 段)

本方另外,假设有个灭,那么它是以自身阶段灭自身阶段还是以他法灭而变成他法?一切情况都不合理: 原段 ›

本方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原段 ›

本方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原段 ›

本方处于牛奶的阶段,所立以牛奶的阶段它本身不会灭牛奶的阶段,因因为对自己的本性行事相违。以他法——酸奶的阶段也不会使牛奶的阶段毁灭,应成否则牛奶与酸奶的两个阶段就成了同时。如果这两者成了所灭与能灭的法,那么酸奶的阶段就不存在牛奶的阶段。应成假设无有的法能使他法毁灭成无有,那么以兔角的锐利也能毁灭他法了。因此,以其他阶段不能毁灭另外阶段。 原段 ›

对方对方又说:虽然自身阶段不能灭自身阶段,以其他阶段也不能灭其他阶段,因但是牛奶的阶段是有灭的,所立所以也有生。 原段 ›

本方驳:哎哟哟,你们实在是太愚笨了,以前面讲的道理说明: 原段 ›

本方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原段 ›

本方因以无生相故,所立即亦无灭相。 原段 ›

本方难道这一点不是非常明显地宣说了灭相不可得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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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7/13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整理有实法无灭:有灭则一法同具有无

互绝相违(属相违)

有灭则一法有无 · 本方 · 破

应成:所以,如果说存在的法有灭,那就承认了有实与无实二者在一个事物上存在

有无相违 · 本方 · 破

所立
既是有实法又是无实法不合理
因
由于互绝相违
喻
如光明与黑暗

例光明与黑暗(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再者,假设有个所谓的灭,那它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 原段 ›

有实法,不会灭,没有从存在的法中退失,就不应该有灭,为什么呢? 原段 ›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原段 ›

如果没有失去存在之法的自性,那就不应该灭。为什么呢? 原段 ›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原段 ›

所谓某法灭了,那就是无实法了,也就是存在的法变成了不存在。应成所以,如果说存在的法有灭,那就承认了有实与无实二者在一个事物上存在。如果是一性,那么有二法就不合理,假设是有实法,那么当时由于灭是无实法所摄,故称为有实法就不合理,因为并没有离开与无实法相违的有实法。所以,如果有实法与无实法是一体,则可以说那个法既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如果完全是一体,那么因由于互绝相违,喻如光明与黑暗,故所立既是有实法又是无实法不合理。因此,存在的法有灭不合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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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8/13

无实法,也无有灭,因为不存在故如同空中鲜花

整理无实法无灭,如第二个头无可砍

无法无灭 · 本方 · 破

有法
无实法
所立
也无有灭
因
因为不存在
喻
如同空中鲜花

例第二头(主论证喻)、空中鲜花(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原段 ›

无实法,所立也无有灭,因因为不存在故喻如同空中鲜花。 原段 ›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原段 ›

举个人们共称的例子,由于第二个头不存在,因此不可能砍断它,并非是以不具全而称为无有的。所以,有的法与无的法都无有灭。既然这两种法都无灭,又以什么其他法而有呢?应当证悟无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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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观察连讲 9/13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整理灭不自灭、不他灭,同破生之理

灭灭无穷 · 本方 · 破

应成:若谓更有灭,灭灭则无穷

原段(6 段)

此外,假设认为灭,就是一切有实法灭。那么承许还是不承许是自灭、他灭?假设承许是自灭他灭,则不合理,原因是: 原段 ›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原段 ›

说明如何无有灭: 原段 ›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原段 ›

就如同所说:“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生不以自本性生,同样,灭也不能以自本性而灭。如何不以自性而灭呢?可以如同生一样说:“此灭若未灭,云何能自灭?若灭已自灭,灭已何用灭?” 原段 ›

灭并非以自本性而灭,也不存在以他性而灭。如何不以他性而灭呢?如同:“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同样,对灭也可说:“应成若谓更有灭,灭灭则无穷,离灭灭有灭,法皆自能灭。”所以,也不存在以他性灭。为此无有灭之灭。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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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0/13回应上段

世间的诸法如幻如梦,如寻香城等,只是在远离正理、以无明眼翳丧失慧眼的世间人面前成立

整理答「双方同有过失」:自宗不观察世俗,诸法只在世间前相互观待成立

观待

量界、限定未经观察、世间的名言

灭无灭则失有为相 · 对方 · 对方立论

应成:假设灭无有灭,则当时离开了灭的缘故,就失去了有为法的法相

自宗无等同过 · 本方 · 破

所立
这对我们自宗来说不成为反驳
因
因为诸法本身无有自性
原段(3 段)

对方对方说:如果认为灭无有灭,那是不合理的,应成假设灭无有灭,则当时离开了灭的缘故,就失去了有为法的法相。为此,假设对灭法观察灭,灭也不该再灭。即使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也不合理,那如何以他法而灭呢?若这般分析,则对于你们来说灭也不合理,因此,有两者的过失,不应当对一者驳斥。 原段 ›

本方驳:所立这对我们自宗来说不成为反驳,因因为诸法本身无有自性,它们也无有自性,在未经观察下成立的道理,是靠近凡夫耽著真实的名言道,按照我们的观点,并没有对他们所说的分析。世间的诸法如幻如梦,如寻香城等,只是在远离正理、以无明眼翳丧失慧眼的世间人面前成立,唯是相互观待成立,是凡夫的承许。如《四百论》云:“有如旋火轮,梦幻与水月,晨霭与回响,阳焰与云雾。” 原段 ›

本方如果有所生,那就有能生,若有能生,就有所生,若有能灭,就有所灭,若有所灭,则有能灭。因为承认世间的名言,我们宗派怎会有等同应成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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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1/13

如同先前不存在、后来存在的缘故,生是有因的,同样,应当承许灭也有因

整理灭有因:灭无因则诸法不成刹那;先无后有故灭如生有因

所破承许灭无有因而说一切有为法是刹那性者

灭无因则非刹那 · 本方 · 破

所立
诸法又怎会是刹那性
因
无因而无灭的缘故
喻
如同空中花

灭无实故无因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此灭是无因的
因
对于无实法,因有何用呢

反推有实法亦无因 · 本方 · 破

应成:由此,一切法都应成无因

灭亦有因 · 本方 · 立

所立
应当承许灭也有因
因
如同先前不存在、后来存在的缘故,生是有因的
原段(10 段)

本方驳:按照承许灭无有因而说一切有为法是刹那性者的观点,喻如同空中花,因无因而无灭的缘故,所立诸法又怎会是刹那性?离开了灭,又怎能成立是有为性呢?所以,他们的一切都成了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如果认为:“以生之缘名老死,有为之法相也集于行蕴内”,出有坏佛陀不是明明宣说了灭有因吗?由于仅仅观待生故也容易证成是刹那灭,为此,一切是合理的。 原段 ›

转述驳:如果认为这个“灭”是无实法,那么因对于无实法,因有何用呢?所立因此灭是无因的。 原段 ›

转述对方说:这样一来,有实法难道不也成了无因吗?有实法是指存在的法,凡是已存在的法,因有何必要呢?已生不用再生。应成由此,一切法都应成无因,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原段 ›

本方再者,因如同先前不存在、后来存在的缘故,生是有因的,同样,所立应当承许灭也有因。灭也不是在一切时候都变化,因为它在产生之前不存在、后来存在,对于无实法而言因有何用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原段 ›

本方我们不承许因能对灭起少许作用,但是说灭本身就起到作用。 原段 ›

对方假设说:这样一来,正在起作用的缘故,灭不也成了有实法吗? 原段 ›

本方这一点是承许的,灭观待自本性是有实法,是色等法消失的自性,是无实法。此外,死亡也有两种作用,既能使行灭,也是产生无明相续不断的因。教证中难道不是说了灭有因吗? 原段 ›

对方另外,如果承许:没有他宗假立的有实法,而具有有实法法相的空性是有实法的本体。 原段 ›

本方那么为何不承许无实法是有实法呢?因为是有实法,又如何会是空性无为法呢?由此将失毁一切承许。下文要讲道:“涅槃是无为,有无是有为,有无二事共,云何是涅槃?”本来还可再广说,但恐繁不述,下面言归正传。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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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2/13回应上段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整理以差别法相立有为法:生住灭已破,有为法不成

有别相故有为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以有为法存在的缘故它的法相也存在
因
坚硬等、垂胡等就说是它的别法相

三相不成故无有为 · 本方 · 破

所立
故无有有为
因
以上述的道理完全遮破了生住灭
原段(4 段)

对方假设对方说:尽管破了有为法的生住灭,但具有差别之法相的有为法是存在的,因坚硬等、垂胡等就说是它的别法相。所立所以有为法存在的缘故它的法相也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假设有为法存在,那就成了这样,可是有为法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生住灭不成,所立故无有有为。 原段 ›

本方因以上述的道理完全遮破了生住灭,那么有为法怎么会存在呢?由此又怎会有它的差别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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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七 观三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13/13回应上段

无为法并不存在

整理以对治无为立有为:有为不成,无为也不成

所破有些人、还有人

有对治故有为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有为法存在
因
因为它的对治——无为法存在

有为无故无为无 · 本方 · 破

有法
这一切
所立
不存在
因
因为有为法完全不成立
原段(5 段)

对方对方说:所立有为法存在,因因为它的对治——无为法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假设无为法存在,那么的确就成了如此,可是无为法并不存在,原因是: 原段 ›

本方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原段 ›

转述对此,有些人认为“虚空、非抉择灭、涅槃是无为法”。还有人认为具有真如法相的空性是无为法。 原段 ›

本方驳:可以明确地说,这一切都因因为有为法完全不成立而所立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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