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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中论释·显句论 · 第三 观六情品 · 连讲 8 段,这是第 7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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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第三 观六情品

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8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本身,那就像耳根等一样也就不见蓝色等他法

整理破六根见等自性有:眼不见自体,故也不见他色

所破他宗

眼不自见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并非能见到自己的本性
因
因为自己对自本性行事相违

不自见故不见他 · 本方 · 破

有法
眼根
所立
也就不见蓝色等他法
因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本身
喻
耳根等

例耳根(主论证喻)

原段(7 段)

对方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原段 ›

对方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原段 ›

对方他宗说:即使去、去者与所去不存在,但经典中观待极成(普遍成立之义)需要承许见者、所见、见等存在。这一点在《对法论》中说:“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根,此眼等六根,行色等六尘。”见等是自性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实际并不存在,这里指明,眼根是以见而成为能见,色是它的对境。下面说明为何眼不见色: 原段 ›

本方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原段 ›

本方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原段 ›

本方眼根所立并非能见到自己的本性,因因为自己对自本性行事相违。因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本身,那就像喻耳根等一样所立也就不见蓝色等他法,为此眼并不存在。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8回应上段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整理破「如火燃他不燃自」之喻:火与眼一样以三时、去者破

如火见他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眼根也只见他法而不见自体
喻
如同火

例火(对方喻)

原段(6 段)

对方假设对方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本性,但可以见其他色法,喻如同火。火只能燃烧他法的本性,而并非燃烧自体。同样,所立眼根也只见他法而不见自体。 原段 ›

本方驳:这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原段 ›

本方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原段 ›

本方为了证成眼见色法,你们运用火的比喻,可是它并不能证明眼见色法。“不能”就是不可以、无能力、不合理的意思。为何不合理呢? 原段 ›

本方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原段 ›

本方因为与眼根一起已经总的来说明,所以说“已总答是事”。你们为了证明眼根成立而举出火的比喻,直接的意义也与眼一起答复遮破。以什么遮破呢?以“去未去去时”,因为“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同样也可以说“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再者,如同已去、未去、去时无有去一样,也可说“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离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如同“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一样,也可说“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及“见者则不见,不见者不见”等如同火的比喻一起,等同遮破已去、未去、去时。因此“以火的比喻证成眼根”的说法不合理。所以,“并非如自本性一样而见他物”这种观点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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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破斥观察连讲 3/8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整理未见色时不名能见;见者见则二见,非见者不见

未见不名能见 · 本方 · 破

所立
说“而言见能见”不合理
因
因为未见色法就不应称为能见
喻
如柱子等

见者再见 · 本方 · 破

所立
有见之所作的见者还有见不合理

应成:否则见的所作就有两个的过失,能见也应成两个

非见者不见 · 本方 · 破

所立
非见者也不能见
因
因为离开了见的行为
喻
如同指尖

例柱子(主论证喻)、指尖(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原段 ›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原段 ›

眼根,在丝毫也没有见任何色法的时候,就不是能见,因因为未见色法就不应称为能见,所以所立说“而言见能见”不合理,喻如柱子等。假设从组成偈颂的侧面,“则不名为见”的后面接“以见名能见”,但在讲解时,应当是“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再者,说“见能见”,观察见的所作是与见者相联还是与非见者相联?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原段 ›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原段 ›

所立有见之所作的见者还有见不合理,应成否则见的所作就有两个的过失,能见也应成两个。所立非见者也不能见,因因为离开了见的行为,喻如同指尖。 原段 ›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要与“而言见能见,是事亦不然”相结合。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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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8回应上段

假设成为名言支分的所作不存在,那么假法也不存在,因为离开了所作,如同空中花

整理答「见无所作故是证成已成」:名言中假法与所作同有,真如中同无

所破有些人

量界、限定名言谛、真如

无所作则无假法 · 本方 · 破

有法
假法
所立
也不存在
因
因为离开了所作
喻
如同空中花

例空中花(主论证喻)

原段(2 段)

对方有些人认为:如生一样,这种相似的法无有所作,生而即灭,而不见少许对境,因为无有所作,为此“见不能有见”是证成已成。 原段 ›

本方回答:假设成为名言支分的所作不存在,那么假法所立也不存在,因因为离开了所作,喻如同空中花。所以怎能理解成是离开了所作的假法。假设是名言谛,那么就像假法一样也应承认所作,但若站在真如的层面考虑,就应当承许如所作一样,假法也不存在。《四百论》中云:“有动作无常,虚空无动作,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为此,他宗的这种道理不能妨害这种观点,我们也不会有证成已成的过失。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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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8回应上段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整理以见者为作者立见:破见即破见者

所破他宗

作者有故见成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由作者存在,也就证明见成立

如见破见者 · 本方 · 破

有法
见者
所立
也不存在
喻
如见一样
原段(5 段)

对方他宗又说:既然不承认“而言见能见”证成作者,那是什么? 原段 ›

对方这里是以能见证成见,所以不会有所说的过失,成为能作的这个见能见,它是作者,这是识,也可以是我,它是存在的。所立由作者存在,也就证明见成立。 原段 ›

本方驳: 原段 ›

本方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原段 ›

本方前文中以“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破了见。同样,要知道遮破见者也与破见一样,可以说:“见者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所以,喻如见一样,见者所立也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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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回应观察连讲 6/8回应上段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整理见者观待见与不观待见都不成;无见者则无所见与见

观待

所破他宗

有作业能作故有见者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见者是存在的
因
因为它的作业与能作存在
喻
如同砍伐者一样

已成不待 · 本方 · 破

所立
已成立的见者并不观待见
因
因为已经成立后作者还观待见有何用呢

未成不待 · 本方 · 破

所立
故如石女儿一样不会观待见
因
由于不成立

离见不成 · 本方 · 破

所立
离开见的见者也不成立
因
因为不观待见

无见者则无见可见 · 本方 · 破

所立
无因的所见与见也就不可能存在
因
如果见者不存在

例砍伐者(对方喻)、石女儿(主论证喻)

原段(6 段)

对方他宗说:所立见者是存在的,因因为它的作业与能作存在。这里无有的法它不会有作业与作,如同石女儿。作者,由能见与所见也可证明是存在的,所以喻如同砍伐者一样有作业与能作的缘故见者是存在的。 原段 ›

本方驳:所见与能见并不存在,怎么会由此而使见者存在?所见与见观待见者,决定应当分析见者: 原段 ›

本方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原段 ›

本方如果这里有个所谓的见者,那么它观待见(指眼根),还是不观待见?假设承许观待见有个不离见的见者,那么当时是已成立的见者观待见还是未成立的见者观待见?所立已成立的见者并不观待见,因因为已经成立后作者还观待见有何用呢?已成立也不应该再建立。如果说:是不成立的见者观待见,那么因由于不成立,所立故如石女儿一样不会观待见。不离见,也就是观待见后成为见者是不存在的,所立离开见的见者也不成立,因因为不观待见,这一点前面已阐述。所以,离见不离见的见者均不存在。 原段 ›

本方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原段 ›

本方因如果见者不存在,那么所立无因的所见与见也就不可能存在,又怎能由它们存在来证成作者呢?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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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7/8回应上段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整理以识等果立所见与见:所见与见既无,识触受爱都无

所破他宗

有果故有所见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所见(即可见)存在
因
因为它们的果存在
喻
如依父母而生子

见可见无故识等无 · 本方 · 破

所立
识等四法并不存在
因
由于无有见者,也就无有所见与见

例依父母而生子(对方喻)

原段(4 段)

对方对此他宗说:“所立所见(即可见)存在,因因为它们的果存在,喻如依父母而生子,依于眼色生眼识。”依于所见与见产生识,三者集聚中产生有漏触。与触同时产生的是受,依靠受的缘生爱,如此具足有四支,所见与见的果是存在的。由于它们的果存在,因此所见与见存在。 原段 ›

本方答:假设识等四者存在,那么所见与见两者就存在,但识等并不存在。 原段 ›

本方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原段 ›

本方因由于无有见者,也就无有所见与见,这一点已阐述。为此,识、触、受、爱即识等四法怎会存在?所以,所立识等四法并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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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显句论第三 观六情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8/8回应上段

近取等一切均不存在

整理以取等为果立识等:识等无则取等也无

所破他宗

有果故有识等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识等存在
因
因为它们的果存在

识等无故取等无 · 本方 · 破

所立
近取等一切均不存在
因
因为所见与见不存在,识等四法就不存在
原段(4 段)

对方对此,他宗说:它们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果存在。这里,以爱的缘产生取等,取、有、生、老死等是由识等四法产生,所以所立识等存在,因因为它们的果存在。 原段 ›

本方驳:假设识等四法存在,那么取等就存在,因因为所见与见不存在,识等四法就不存在。 原段 ›

本方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原段 ›

本方意思就是所立近取等一切均不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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