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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中观根本慧论释 · 十 观燃可燃品 · 连讲 5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一 破火与柴薪 › 庚一 破他宗之安立 › 辛二 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 壬二 破离过之答复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一 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5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整理以观察破火与柴一体:一体则作者与作业为一

火有自性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火并非不具备自性
因
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

一体则作作者一 · 本方 · 破

应成: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

例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教学例)

原段(3 段)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原因是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所立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 原段 ›

本方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应成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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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以太过而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5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整理火与柴异体则火常燃、不从柴生、人功无用

异体则常燃 · 本方 · 破

应成: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

功用无义 · 本方 · 破

应成: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

无作火 · 本方 · 破

因
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

应成: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不从缘生 · 本方 · 破

因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

应成: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

人功应空 · 本方 · 破

应成: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可谓是多此一举了

例瓶子与氆氇(教学例)

原段(7 段)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原段 ›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原段 ›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原段 ›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应成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应成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因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应成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原段 ›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原段 ›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原段 ›

(因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应成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应成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可谓是多此一举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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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破离过之答复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5回应上段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整理破离过之答:正燃时只有柴,异体之火何以令柴成可燃

正燃者是可燃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火必须观待于木柴
因
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

舍体变火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

不舍住火中 · 本方 · 破

因
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
喻
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例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主论证喻)

原段(4 段)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原段 ›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所立火必须观待于木柴,因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这样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原段 ›

本方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被称为木柴,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应成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因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喻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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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 正破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4/5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整理异体则火不至柴,不烧不灭而常住

异则不至 · 本方 · 破

所立
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
因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
喻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

不至则不烧 · 本方 · 破

喻
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

应成: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

不烧则不灭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

不灭则常住 · 本方 · 破

应成: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例光明与黑暗(主论证喻)、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主论证喻)

原段(3 段)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原段 ›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原段 ›

因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所以所立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喻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应成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喻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应成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应成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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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二 破离过之答复

中观根本慧论释十 观燃可燃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5回应上段

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整理破男女喻:火与柴不像男女各自成立,喻义不同

异体亦能至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喻
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

喻义不同 · 本方 · 破

所立
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因
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

例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对方喻)

原段(6 段)

对方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原段 ›

对方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原段 ›

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喻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所立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原段 ›

本方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原段 ›

本方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原段 ›

本方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因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立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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