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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眼识以眼为因者,此眼为见已取境、为不见而取境?二俱不然

中论广释 · 第72课。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一 以理证广说 › 壬一 观察因果二者而破 › 癸四 观察作用而破 › 子三 观察见不见而破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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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中论广释第72课破斥应成式

整理《般若灯论》以眼见不见境破眼根与眼识之因果

科判关联观察见不见

科判/前文关联的依据(1)
  • 观察见不见(科判关联)
    科判标题:观察见不见而破
    本范围起讲处:第72课
    本条运用:此眼为见已取境、为不见而取境?二俱不然

眼见取境 · 本方 · 破

应成:若眼见而取然后识起者,识则无用

眼不见取境 · 本方 · 破

应成: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界则为无用

例眼识以眼为因(举例)

原段(1 段)

《般若灯论》中没有这两句颂词,只是在长行文中以眼见不见境为例来破因果:“若此眼识以眼为因者,此眼为见已取境、为不见而取境?二俱不然。应成若眼见而取然后识起者,识则无用;应成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界则为无用。”意思是,如果眼睛见到外境之后,再产生眼识,眼识就成了无用的法;如果眼睛没有见到外境,就能产生眼识,外境就成了无用的法。总之,或者眼识变成无用,或者外境变成无用。此处的“因”指眼根,“果”指眼识,“见”指眼根见境。 原段 ›

另见「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同一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