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广释第72课破斥应成式
整理《般若灯论》以眼见不见境破眼根与眼识之因果
眼见取境 · 本方 · 破
若眼见而取然后识起者,识则无用
眼不见取境 · 本方 · 破
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界则为无用
例眼识以眼为因
原段(1 段)
《般若灯论》中没有这两句颂词,只是在长行文中以眼见不见境为例来破因果:“若此眼识以眼为因者,此眼为见已取境、为不见而取境?二俱不然。应成若眼见而取然后识起者,识则无用;应成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界则为无用。”意思是,如果眼睛见到外境之后,再产生眼识,眼识就成了无用的法;如果眼睛没有见到外境,就能产生眼识,外境就成了无用的法。总之,或者眼识变成无用,或者外境变成无用。此处的“因”指眼根,“果”指眼识,“见”指眼根见境。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