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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证 · 现观庄严论

此时又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能通达十法,就能通达一切所知【万法】

现观庄严论总义 · 现观庄严论总义 u27–29。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品:科判待定位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现观庄严论总义现观庄严论总义 u27–29破斥辨析

整理破:知摄法不等遍知所摄:三性分类的反例

本条暂未标注方法关联

所破一些人

量界、限定即使必须了解此三法

十法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只要能通达十法,就能通达一切所知【万法】
因
因为在“所缘一切法”当中,就已经摄集了一切万法

三法 · 本方 · 破 · 限定:即使必须了解此三法,而此三法本身也包含了一切万法

所立
仅以此理并不能通达一切万法
喻
在取舍善、不善与无记三法之时

例在修习菩萨道之时(举例)、善、不善与无记三法(举例)

原段(3 段)

对方此时又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能通达十法,就能通达一切所知【万法】。因为在“所缘一切法”当中,就已经摄集了一切万法。 u27

本方也不一定。譬如:在修习菩萨道之时,虽然缘于诸道,并修习了一切万法之空性等,但仅以此理也不能彻底通达一切万法。十法与一切万法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u28

本方(再譬如:)在取舍善、不善与无记三法之时,即使必须了解此三法,而此三法本身也包含了一切万法,但仅仅了知此三法,也还是不能通达一切万法。(由此可见,仅以此理并不能通达一切万法。) u29

另见 q01-001(同一论题)另见 t02-002(同一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