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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体正在燃烧时,已成为了暖热,具足了火的法相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63(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 · 连讲 3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成立诸法自性空 › 广释 › 破有聚(支分)实有 › 破彼所答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破大种实有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3(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3

不观待火不可能成立薪柴,能烧所烧若观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并非有自性

整理薪若是暖,已具火的法相,所烧应成能烧;若非暖,永不燃烧,也不成薪;能烧所烧观待成立,二者并非有自性。

所破有人

量界、限定自性成立

薪柴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说是暖热

因
以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

应成:如是所烧应成为能烧,而火本身也成所烧

薪柴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薪柴如果不具暖热

应成:那它本身应永远不会燃烧,如是薪柴也不能成为所烧

例薪柴(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离开大种则无有色体等,然而大种不观待任何他法,所以应许大种实有。 原段 ›

本方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原段 ›

本方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原段 ›

本方暖就是火的本性,如果薪柴燃料不是暖热,又怎么能烧呢?所以不观待火则薪体无有,离此薪体,火亦非有存在。 原段 ›

转述诸法以支体整体观察,最后分析至地水火风四大种,有人会认为地水等大种非观待任何支体而成,应该承认为实有。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比如说大种中的火大,它有能烧的性质,暖热是它的法相,而其余三个大种,是火的所烧。如果大种自性成立,火应该恒常为能烧,不能成为所烧,地水等应永远是所烧,而无有变动,可是实际中并不如是。火燃烧薪柴时,薪柴的本性是否为暖性?若说是暖热,暖热即是火的法相,因以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应成如是所烧应成为能烧,而火本身也成所烧。如果说薪柴不是暖热,那又怎么燃烧呢?薪柴如果不具暖热,应成那它本身应永远不会燃烧,如是薪柴也不能成为所烧;但是,薪柴若不是观待火的所烧,即不能称为薪柴,否则应成石头、水等不会燃烧的物体也是薪柴,也是所烧。因此,不观待火不可能成立薪柴,能烧所烧若观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并非有自性,而是可以有变化的缘起幻法。因此所烧薪柴与火接触,无论具暖热还是不具暖热,不能成立为实体的所烧薪柴,而无所烧存在,能烧的火亦不能真实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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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彼所答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3(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3接着破

薪体正在燃烧时,已成为了暖热,具足了火的法相

整理对方说薪本非暖、遇火才暖;然薪燃时已具火的暖相,何不成火?若说杂暖非火,则无离余大单独的暖,应无火大。

薪 · 本方 · 破 · 限定:若无法指出区别

所立
即不能毫无根据地说所烧薪不能变为能烧火

火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与其余三大种交杂而有的暖热不是火,只有单独的暖热才能成为火

因
从来不会有离其余大种单独存在的暖热性

应成:如是则应该许一切法中都无有火大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薪是坚等体性,而非暖性,但由火的燃烧使它成为暖,所以薪是所烧,火是能烧。 原段 ›

本方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原段 ›

本方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原段 ›

本方其余薪由于可以与火交杂成为暖热,它为什么不能成为能烧的火呢?如果其余薪不能杂火成为暖热,则不可说彼上有火存在。 原段 ›

本方如果说所烧薪不是暖热,而在燃烧时与火交织成为暖热,这种说法仍无法补救大种实有不能成立的过失。薪体正在燃烧时,已成为了暖热,具足了火的法相,它又有何理由不是火呢?如果这种暖热不是火,那么谁能指出它与火的暖热有什么区别?若无法指出区别,所立即不能毫无根据地说所烧薪不能变为能烧火。如果说燃烧时,薪也不能成为暖热,对此已明明具足的暖热,无理否定为非暖热,应成如是则应该许一切法中都无有火大。按这种说法,与其余三大种交杂而有的暖热不是火,只有单独的暖热才能成为火,可是于诸法中,因从来不会有离其余大种单独存在的暖热性。而无有火大,其余大种也会同时俱无,否则就违反了四大俱有才能生起果法的基本原则。在世间,诸色法都由四大种和合形成,若缺一种即不可能有色法生起,这是基本的常识,以此不论如何观察,能烧所烧不应承认实有本体存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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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63(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3接着破

如果火的极微中无有薪,应成离薪无因有火

整理火极微无薪则无因能烧,有薪则含他种不成独一火微,二边破其独体实有。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比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火极微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火的极微中无有薪

应成:应成离薪无因有火

火极微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火的极微中有薪

应成:则应无有单独一体的极微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由于火极微中无有其余的三大种,所以虽然无有所烧薪,能烧火也可以实有存在。 原段 ›

本方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原段 ›

本方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原段 ›

本方如果火的极微中无有薪,应成应成离薪无因有火;若火的极微中有薪,应成则应无有单独一体的极微。 原段 ›

本方如果说火的极微中,无有其余三大种,而单独存在能烧火,如是应成火无有任何可燃烧的薪柴,能自然地燃烧,这样承认,明显地存在无因生的过失。无论以现量还是比量,都可见世间的一切火,皆需所燃烧的薪才会生起存在,而不会有无因无缘生起的火,这是智者都会承认的事实。如果为了避免无因生的过失,而说火极微中有薪,一个火极微中存在其余大种的极微,如是应成无有单独的大种极微存在,违背了你们原先所许火极微独体实有的观点。因此以火极微中单独存在火,而成立大种实有的观点,实际上也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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