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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那么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取不可取的两部分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57(第十二品 破见品·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 连讲 5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破所取的根境实有 › 总破 › 正破 › 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破由根识现见瓶有自性相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7(第十二品 破见品·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1/5

人们的根识实际上并不可能见到外境的自性相

整理以眼只见瓶色而不见全部支分,破由现见整体自相成立诸法实有。

量界、限定自性相

瓶 · 本方 · 破

所立
并不会承认瓶等诸法有自性相可以现见
因
只能现见其色尘部分,其他七个部分都不是眼识的对境,故不能见到

例瓶子(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佛教法中说诸法皆无自性,对此我等不能接受,因为诸法若无自性,应该如兔角一样不能现见,而实际中色瓶等事完全可以现见,所以一切法应该有自性。 原段 ›

本方若见瓶色时,非能见一切, 原段 ›

本方见真者谁说,瓶为可现见。 原段 ›

本方若由眼识见瓶色的时候,非能见到瓶的一切支分,所以已见真性者谁会说,瓶是可以现见的有自相之法呢? 原段 ›

本方于诸法无自性的空性法义,一般不理解者首先会想到:我明明已现见外境诸法,这些怎么会是无有自性呢?这种想法只是没有观察,若加以分析,人们的根识实际上并不可能见到外境的自性相。此处以眼见瓶色为例分析,若说由眼识能现见瓶的自相,在世间不经观察的名言中,世人都这样马马虎虎地承认,然加以观察,此即不能成立。因所有外境法,其实都如《俱舍论》中所说那样,欲界中每种事物都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极微体组合而成,瓶子亦尔,它有色香等八种组成部分,人们将这八种微尘的组合体,假名为瓶,而以眼识观看时,因只能现见其色尘部分,其他七个部分都不是眼识的对境,故不能见到。如果你以眼识见到瓶的色尘,而说原原本本见到了瓶的自性相,以此可以成立瓶有自性相,这种说法智者谁也不会承认。以人们根识见某种法时,其实只是见到了该法的一部分,即使从能现见的色法上讲,也是如此,如以眼识从正面见瓶的色,只见到了其前面的显色,而其侧面、后面等其他部分并未见到,故不能说真实见到了瓶的色、真实见到瓶的自相呢?因此,对诸法真相有所证悟者,所立并不会承认瓶等诸法有自性相可以现见。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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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7(第十二品 破见品·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2/5

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那么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取不可取的两部分

整理依前颂之理,执香味触为根所取而有自性者亦应遮:若有实有自相,一自相不应有可取不可取两分,鼻嗅花香时也应嗅到色味触。

原文提及的量非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自相 · 本方 · 破 · 限定: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

所立
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取不可取的两部分

鼻识 · 本方 · 反诘 · 限定: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那么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取不可取的两部分,如是由鼻识嗅花香时

应成:也应由鼻识嗅到花的色、味、触等

例豆蔻花(举例)、瓶子(举例)

原段(4 段)

诸有胜慧人,随前所说义, 原段 ›

于香味及触,一切类应遮。 原段 ›

诸有殊胜智慧的人,随前颂所说的正义,对那些许香味及触可由根识取到,而成立诸法有自性的这一切同类邪见均可遮除。 原段 ›

按照上颂所说的正理,有智慧者可以遮除其余由香味触所引生的对诸法有自性的实执。比如世人常常会想:“豆蔻花肯定会有实有自体存在,因为我可以闻到它的香气。”“瓶子肯定是实有自相的,因为我可以实实在在触摸其形体”等等。对这些由鼻识、身识的所取境,而执外境有自性相的误执,一一都可依前述正理遮破。瓶等对境法若实有自相存在,那么所立一个自相不可能有可取不可取的两部分,如是由鼻识嗅花香时,应成也应由鼻识嗅到花的色、味、触等,这在实际中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因此有智慧者应仔细辨别,人们在日常中的根识所见诸境,实际都只是一种粗大的印象。若对“我已见瓶色”之类的想法加以分析,人们根识其实并未见到对境的自相,只不过是没有观察时,人们迷乱地认为诸法真实成立,自己的眼耳鼻舌身识皆可感受到其自相,这些感觉如同迷梦幻觉而已,并不能成立为真实量。《月灯三昧经》中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彼等为量,圣道复益谁。”凡夫的根识,皆非真实的量,故不可依凡夫认为能有根识见境,而成立根境实有自性相。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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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见色自相成立见其他一切有大过失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8(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3/5接着破

如果见一,即见一切,那么不见一,即不见一切,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

整理若由见瓶色便说见瓶一切,则由不见香味触等余分,瓶色也应名不见;若见一即见一切,不见一亦应不见一切。

瓶色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对方许瓶与其色是一体,所以由眼见瓶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

因
其余的香味触等部分并未现见

应成:由是也应成未见瓶色

不见一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见一,即见一切,那么不见一

应成:即不见一切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瓶与其色非是异体,而是一体法,所以由于见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 原段 ›

本方若由见色故,便言见一切, 原段 ›

本方由不见余故,色应名不见。 原段 ›

本方如果由眼识见到瓶色之故,便说见到了瓶的一切部分,那么由于不见其余香等部分故,瓶色也应该名为不见。 原段 ›

本方对方许瓶与其色是一体,所以由眼见瓶色即见瓶的一切部分,这种承认有大过失。八种极微体和合而成的瓶子,若由眼识见其一部分色尘,即可名为已见瓶的所有部分;同等道理,由你的眼识见瓶色时,因其余的香味触等部分并未现见,也即眼未见瓶香、瓶味等,应成由是也应成未见瓶色。你们许见瓶一部分即为见所有部分,如是也应许由不见瓶的一部分,而不见瓶的一切部分,眼识应成不能现见瓶色自相。若对方不接受这种过失,那么认为由见瓶的一部分即见瓶的整体,这种立论不能成立。如果见一,即见一切,那么不见一,应成即不见一切,二者推理方式完全相同。若对方接受前者,理应也接受后者,完全没有道理只许其中一个。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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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唯色自相是现量境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8(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4/5接着破

瓶色也是由众多色尘组合而成

整理瓶色也有此分、彼分、中分,眼只见极小一分,不见瓶色整体,故瓶色亦非现见,不能由此成立自相。

量界、限定实义中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瓶色 · 本方 · 破

所立
亦不可有现见性
因
因为瓶色有彼分、此分和中分,即瓶色是依众多支分假合而成故

例青色瓶(举例)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瓶子的整体虽然不是眼识的现量境,但是瓶色是现量境,依此类推即可现量成立瓶有自性。 原段 ›

本方即唯于瓶色,亦非现见性, 原段 ›

本方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原段 ›

本方只就瓶色而言,所立亦不可有现见性,因因为瓶色有彼分、此分和中分,即瓶色是依众多支分假合而成故。 原段 ›

本方但就瓶的色法部分,其实也不能为眼识现量见到,而成立瓶色有自相存在。瓶色也是由众多色尘组合而成,比如一个青色瓶,有你眼识所见正面的此分色,瓶背后不见的彼分,还有处于此二中间部分的中分;继续分析每一分,实际也由众多的细微部分组成,最后乃至可以分析至无分微尘。在如是众多微尘假合而成的瓶色之中,你所见的只不过是极小一部分,并未见到瓶色的整体。同样,嗅香、尝味、触形等也无不是如此,只是感受到对境的一部分,并不能现量了知对境的整体形象。没有观察时,人们通过这种模糊而零碎的感觉,认为自己现量见到了瓶子的自相,这是一种迷乱执著,实际并不成立。虽然于世俗名言中,人们也许根识见境为现量,而于实义中稍加观察,实无有任何现量可得。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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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彼能立与所立相同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58(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破斥应成式连讲 5/5接着破

若有前后等方分,则不能称之为极微

整理极微若有方分非无分、若全无方分则无实体,以不成极微不能立瓶现量自相。

所破有些人

原文提及的量现量(仅记原文提及,适用范围见原段与量界)

极微 · 本方 · 破 · 限定:若有前后等方分

所立
则不能称之为极微

极微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它无有任何方分

应成:则成完全无有

原段(4 段)

极微分有无,应审谛思察, 原段 ›

引不成为证,义终不可成。 原段 ›

极微的方分是有抑或无,应该详细思维观察,所以引用的极微不能成为瓶有自性的证据,所立的瓶是现量境之自性义始终不可能成立。 原段 ›

有些人认为,瓶子等一定会有根识现量缘执的自性相,因为不管如何分析,瓶子等法依然会实有存在其最细微的组成部分即极微或云无分微尘,由极微实有故,瓶子也实有不虚,故眼等根识一定可以现量见到。对这种能立的极微,若加以观察,实际中也不可能成立。所谓的极微,它究竟有无方分?若有前后等方分,所立则不能称之为极微,依靠这样有方分的微尘和合成瓶子,也不能成立瓶子真实有自相。若它无有任何方分,应成则成完全无有,如是瓶子的本性也成无有,既然无有,又如何成立瓶子有自性相,可以成为根识的现量见境呢?所以想用极微作能立因,而成立瓶为现量境之自性相的所立,若对极微是否有方分加以观察,其能立、所立二者均不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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