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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许极微是常有的,那么永远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尘

中观四百论讲解 · 中观四百论讲解44(第九品 破常品)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别破有为法常 › 破极微是常 › 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 › 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4(第九品 破常品)破斥问难与答连讲 1/2

若果的生起能灭坏因的存在,这样的因则非为常有

整理生果必变因;常因又应常具,不应果有时生有时不生,破极微常有

种因 · 本方 · 立 · 限定:若种因不变异灭坏

所立
其苗芽果不可能生起

因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说常有的因,仍可生起果法,既然因是常有

应成:那么因果同时,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因是常有法的立论 · 本方 · 立 · 限定:而因法既然常恒具足

所立
即可彻底推翻因是常有法的立论
因
果法的产生并非常时都有,而是时有时无,或说现在有昨天无

例种子(主论证喻)、苗芽(主论证喻)

原段(5 段)

对方问曰:假如极微不存在,那粗尘应成无因,由果法粗尘可现见故,其因——极微也一定存在;而且极微不由他法造作,其本体必然是常恒实有的。 原段 ›

本方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原段 ›

本方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原段 ›

本方若果的生起能灭坏因的存在,这样的因则非为常有;或者于是处有因法极微的存在,彼处即无有果法粗尘。 原段 ›

本方由果法粗尘的存在,不但不能推出其因法极微的常有成实性,相反可以推证极微是无常法。若按外道所许,粗尘的因是极微,那么在粗尘果法已生起时,其因法极微必然已灭失。世间因果规律必然如是,如种子生起苗芽,其苗芽生起时,也是种子灭坏之时,若种因不变异灭坏,所立其苗芽果不可能生起。同样,极微在生起粗尘时,必然要变异灭坏其自相,才可生起粗尘果法。如果说常有的因,仍可生起果法,既然因是常有,应成那么因果同时,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再说从果法观察,因果法的产生并非常时都有,而是时有时无,或说现在有昨天无,那么现在产生果法的因与昨天不产生果的因,是否为同一呢?若许因法恒常,即应承认为同一。而因法既然常恒具足,又为什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果呢?如是从果法不常有的角度观察,所立即可彻底推翻因是常有法的立论。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中观四百论讲解中观四百论讲解44(第九品 破常品)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如果你们许极微是常有的,那么永远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尘

整理答羊毛未舍而成氆氇之救:因果同时则无饶益关系

极微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体未舍就能生起果法
喻
就像羊毛与氆氇一样

因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因位有果

应成:二者同时则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二者之间无法存在饶益生长的关系

极微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你们许极微是常有的

应成:那么永远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尘

例羊毛与氆氇(对方喻)、瓶子和柱子(主论证喻)

原段(1 段)

转述对方又提出:因与果从表面上看,要因变灭才会有果法的生起,但实际上极微生起粗尘时,所立因体未舍就能生起果法,喻就像羊毛与氆氇一样,羊毛编成氆氇时,其羊毛的本体并未舍弃,才有氆氇的存在,不然无羊毛的存在,又怎会有氆氇存在呢?本偈颂后两句即是对此驳难的回答:在因位时,是否有果法存在呢?若有则成因果同时,而因果同时是不可能成立的。若因位有果,应成二者同时则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二者之间无法存在饶益生长的关系。如果你们许极微是常有的,应成那么永远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尘,若果法已生起,在果位即不能再承认有因法极微的存在,如是应知极微非常恒实有法。堪布阿琼说:如果因果同位,则世间任何一对相违法,如水与火也应成立因果关系。很明显,因果同位谁也无法成立,如是常有的极微能生粗尘,也绝无成立的可能。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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