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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是由舌、颚等之因发出,这一点在辩论双方面前都一致成立

释量论•成量品释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戊二 破是一切之作者 › 己一 无能立 › 庚二 详细说明彼之理 › 辛三 宣说彼之成立义 目录里这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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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辛三 宣说彼之成立义

释量论•成量品释回应辨析连讲 1/2

声音是由舌、颚等之因发出,这一点在辩论双方面前都一致成立

整理宗法因义共成,不受私设名言妨害

声无常所作因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声音
所立
是无常
因
所作

称名不能害实因 · 本方 · 立 · 限定:因的意义如果成立

所立
并非能有妨害
原段(4 段)

本方事体若不成,此理若成立, 原段 ›

本方纵彼不成立,差别非能害, 原段 ›

本方如声依虚空。 原段 ›

转述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不管是以任何名言来表达,作为因的事物本体如果在有法上不成立一致,那么如前文中所说,就成了宗法不成立的这种道理,因的意义如果成立,则即使以自己的意图假立为其他而辩论说那一名称不成立,然而由意图的差别中想到假立其他意义的名称,进而说那一名称不成立,对于依靠此因来证成所立,所立并非能有妨害。例如,当说“声音作为有法,所立是无常,因所作之故”时,对方指责过失说:是所作不成立为因,因为声音是虚空的功德,所以不是所作。由此并不会导致因不成立,因为在声音上面,他们以自己的意图说遍计的一切差别法依靠虚空或者是虚空的功德。这是从他们自宗共称的角度出发而说所作在声音上不成立,但声音是由舌、颚等之因发出,这一点在辩论双方面前都一致成立,内道佛教徒对它安立谓所作,因此所运用为因的事物就是它,尽管其名称的差别另外使用,可是并不能在其他事物上使用,就像由事势理证明声音是无常一样。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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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成量品释辨析自续式连讲 2/2

要由所运用为因的事物中证实所立的事物而仅仅以名言不能证明

整理名虽不成、事成则成立:对鸱枭派以有所触证极微无常;若仅凭名言,如行故证牛、具手证象,能立有过。

所破鸱枭派

极微无常 · 本方 · 立 · 限定:将具有所触者命名为有形体

有法
极微
所立
是无常
因
因为是有形体之故
喻
瓶子

极微无触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极微不是有所触的法

所立
不可能再聚合组成粗法

行名证牛的错误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此众生
所立
能证明是牛
因
行走

手名证象的错误例 · 本方 · 教学例

有法
此众生
所立
能证成是大象
因
具手

例瓶子(主论证喻)、牛(教学例)、大象(教学例)、火(教学例)

原段(9 段)

本方名虽不成立,事成则成立, 原段 ›

本方如鸱枭派前,佛教徒宣说, 原段 ›

本方体等作能立。 原段 ›

转述可见,单单名称的意义,由不同意图的驱使,看起来似乎因不成立,但意图的含义如果符合因,那么取上其他名称也不能作障碍。如此其因的名称虽然不成立,但所采用为因的事物作为有法,如果对它而言成立,则与因自身攸息相关的所立也就得以成立。所立作为差别的聚义也将成立,如同在承许微尘是常有的鸱枭派面前,佛教徒说有形体及有碍等作为极微尘的能立。到底是怎样的呢?如果运用“极微作为有法,所立是无常,因因为是有形体之故,如同喻瓶子”这种推理,在鸱枭派面前,是有形体的名言并不成立,他们承许非随一切的实体之量是有形体的,微尘无有限量,因而承许非有形体。此派系中认为非随一切是四大和意,其中意无有限量,因此只承认其余四大。所谓的“量”是功德的差别,显现大小长短四者的行相存在,称为有形体。佛教徒不承认量是实体,因此不把量叫做有形体而将具有所触者命名为有形体。 原段 ›

本方当知彼错等,纵唯名无谬, 原段 ›

本方能立亦有咎,由事证事故。 原段 ›

本方如行故证牛,具手故证象, 原段 ›

本方此名之所诠,共称非欲说。 原段 ›

转述如是所谓“形体”的取名对境虽然不同,但建立无常所运用的因——所触在微尘与瓶子上具足这一点辩论双方都必然认可,如果极微不是有所触的法,则在对境的位置上相互占据以后所立不可能再聚合组成粗法,由此,即使对方辩论是具形体的名言不成立,然而由于能建立的真因所触存在,依此能证明无常。如果无常成立,那么凡是有所触的法就取名为有形体,名言也不会有过失。同样,“是有碍”这一点在鸱枭派面前也不成立,虽然他们承许有分之法为有碍,但色法就是阻碍他法占据其余法位置的意义这一点对极微而言成立,依此来证明意义。我们要知道,倘若因的意义本身在所立上有错误,以及“等”字包括的不成与相违,则纵然表达因的单单名称在那一有法上使用,众所共称无有错谬,可是这样的能立也是有过咎的,因为要由所运用为因的事物中证实所立的事物而仅仅以名言不能证明。为什么呢?如同“此众生作为有法,因行走之故,所立能证明是牛;此众生作为有法,因具手之故,所立能证成是大象”。刚刚讲的所谓具行与具手这一名称或名言的所诠分别是牛和大象,这两者单独的特殊名称只不过是在世间共称罢了,而并不是由人的欲说所称,如果从欲说为主的角度而言,并不是这两者,还有(其他)具行与具手者存在的缘故,有什么理由能说众生等不可使用那一名称呢?但这里是以共称为主而言的。例如,某人名叫火,此人使用该名称的确一点不错,可是依此并不能证明那人能起到煮烧的作用。此处与前文中“何词说者何……”时,以事势理宣说不依词而需要依义成立的道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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