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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任何饶益之事,则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

释量论·成量品 · 第28课 · 连讲 2 段,这是第 2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一 破无轮回之依据 › 丑二 亦破大种许为因 › 寅二 除诤论 › 卯一 除教义说之相违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寅一 真实破

释量论·成量品第28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2

心的近取因是心而不是大种

整理以破风胆涎为贪因之理,同样遮破「心依大种产生」;大种只是俱有缘,所依前已破,亦非贪等同时所依。

随存随灭·援用前证

所破有些人

量界、限定近取因

身心支分同失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心识的近取因是身体

应成:否则就有失去身体的支分,心的支分也会失去等过患

原段(4 段)

此破大种法,所依亦遮故。 原段 ›

依靠前一科判的详细分析,已经证明了风胆涎并非产生贪等的因法。用同样的推理方法,也可遮破有些人所承许的“心依靠大种产生”的观点,也就是说,以地水代替涎界,以火代替胆界,以风代替风界,按照前一科判的推理方法进行论证,完全能遮破地水火风是贪嗔痴的因 原段 ›

虽然它们没有随存随灭的因果关系,但四大种对心识的产生还是会起到俱有缘的作用,就像眼根在眼识生起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一样。但眼识的根本因并不是眼根,而是前面的明清的心识。同样的道理,心的近取因是心而不是大种。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身体好时,心识敏锐;身体差时,心识迟钝。虽然身体对心会起到外缘的作用,但却不能认为心识的近取因是身体,应成否则就有失去身体的支分,心的支分也会失去等过患。 原段 ›

另外,若承许大种是心识存住的所依,也不合理,其理由前面“有无依无故……”已宣说完毕;或者说,所依已经遮破的缘故,四大种并非同时安住的贪等的所依。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卯一 除教义说之相违

释量论·成量品第28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回应上段

不作任何饶益之事,则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

整理答与《对法论》「大种所造依于大种」相违之难:所依指大种为因生所造,或二者无别而存;同时他体、不作饶益则无能依所依。

量界、限定同时不饶益

无饶益非所依 · 本方 · 破

所立
他体同时的法是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的
因
不作任何饶益之事,则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

例白色的布(教学例)、糖(教学例)

原段(5 段)

本方非白等依土。所依名因义。 原段 ›

本方或与自所依,无别存是依, 原段 ›

本方否则非合理。 原段 ›

对方假设对方说:如果这些大种不是所依,那不就与《对法论》中所说“色等这些大种所造依于大种”的教证明显相违了吗? 原段 ›

本方驳:这并不是说,白等色和香味所触等所有大种所造,在同时不饶益的情况下依赖于地等大种。那为什么要说色等依于地等呢?或者说,为何要用所依这一名称呢?其意义是指,以前面这些大种作为因,后面这些大种所造的果会得以产生。当然,这是从非同时的角度来讲的。或者解释为:因为果法大种所造与自己的所依——大种微尘因法无二无别而存在,所以说因法大种是所依,就像一匹白色的布由许多微尘组成,微尘是白布的所依一样,或如糖依于组成糖的各种成分一样。概而言之,因为大种产生大种所造,所以大种是所依;或大种与大种所造无二无别,所以大种是所依。若不这样来理解则不合理,因为因不作任何饶益之事,则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正因如此,所立他体同时的法是不可能有能依所依的关系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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