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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

释量论·成量品 · 第05课 · 连讲 5 段,这是第 3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辅导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己二 有能害 › 庚三 宣说彼宗极过分 › 辛二 破彼答复 › 壬一 分破不定之二喻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壬一 随存随灭不成理

释量论·成量品第05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1/5节选

大自在天绝对不可能是万物之因,因为两者没有随存随灭的关系

整理常因不变不应有时异果及生灭

常一因应无异果 · 本方 · 教学例 · 限定:若在这些方面没有差别

所立
所制造的瓶子也不可能有差别

常因应常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因永远存在

所立
果就不可能时而灭、时而现,而会一直存在

无随存灭非因 · 本方 · 立

有法
大自在天
所立
绝对不可能是万物之因
因
两者没有随存随灭的关系

常因苦乐应不变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常有的大自在天是造物主的话

所立
那现在快乐将来也会快乐,现在痛苦将来也会痛苦

例瓶子(教学例)、火(教学例)、烟(教学例)

原段(9 段,节选)

本方自性无差异,造作亦非理, 原段 ›

本方常无消逝故,功能亦难悟。 原段 ›

转述对方承认:作为常有、唯一自性的大自在天,前后及功能都没有差别。所以,在制造万物方面也不应该有差别。但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自然界有春夏秋冬四季的变化,各种各样的事物都不相同。也就是说,造物主没有变化的缘故,次第造作千差万别的果则不合理。 原段 ›

本方打个比方,在世间当中,要做大小不同的两个瓶子,在人工、材料等方面都会不相同,若在这些方面没有差别,所立所制造的瓶子也不可能有差别。人也是这样,若因没有变化,都是常有的大自在天所造,也不可能有胖瘦的差别,也没有人吃营养药和减肥药了。因此,形形色色的世间界不可能由恒常、独一的大自在天所造。 原段 ›

本方“常无消逝故”:因为大自在天是常有的,所以永远都不可能消失;“功能亦难悟”:而他有造作果的功能,也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呢?因为大自在天永远都是存在的。如果因永远存在,那么所立果就不可能时而灭、时而现,而会一直存在。为此人们也会认为,大自在天不可能是万物之因。 原段 ›

本方大家都知道,因和果是“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的关系。也就是说,有因则有果,无因果亦灭。如火与烟,有火则有烟,无火则无烟。通过火灭烟不存,便可推断火是烟的因。但是,造作万事万物的因————大自在天,永远都是常有的、年轻的,而果却有生老病死、繁荣昌盛、悲哀痛苦等变化。所以,大自在天所立绝对不可能是万物之因,因为因两者没有随存随灭的关系。 原段 ›

转述昨天有一位老师问我:“在我一生当中,以前出现了很多不愉快的事情,你能不能告诉我,我将来的命运如何?还会不会出现很多不愉快的事?”如果常有的大自在天是造物主的话,所立那现在快乐将来也会快乐,现在痛苦将来也会痛苦。但是,因为前世造了很多业,将来苦乐的现象就比较复杂。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本方因此,万事万物的因不可能是大自在天,就像前面所讲木块不是受伤和痊愈的因一样。否则,由大自在天所造的果就会永恒存在。或者说,若大自在天很累,一切众生都会很累;若大自在天笑,一切众生都会笑个不停。但我们的笑声、疲劳等,却一会儿就消失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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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是故宣说极过分

释量论·成量品第05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5

若某法的因变成无穷无尽,此法则不可能产生

整理非因亦因将因无尽,无尽俱集则无果

非因也因太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非因大自在天也成为因

所立
石女的儿子、龟毛、兔角、桌子、凳子、手电筒等非因之法也都变成了它的因
因
承许非因为因之故

无尽俱集无果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某法的因变成无穷无尽

有法
此法
所立
则不可能产生
因
要具足所有的因,永远也不可能有机会

独因足则余无用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一一因都能生果

应成:有余因无用、一生一切的太过

例青稞种子(举例)、龟毛(举例)、兔角(举例)

原段(5 段)

本方何有则何有,此外若执因, 原段 ›

本方一切因无尽。 原段 ›

本方一般来讲,世间规律就是如此,只要有因,它的果则会存在,也就是说,因和果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若没有这样的关系,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确立。如果我们把非因当作真因,那任何一个法的因就变成无穷无尽了。比如,因为青稞苗芽和青稞种子之间有因和果的关系,所以任何一位农民在秋天的时候都会准备好下一年的青稞种子,而不会等到大自在天来造作,如果非因大自在天也成为因,那世间当中所立石女的儿子、龟毛、兔角、桌子、凳子、手电筒等非因之法也都变成了它的因,因为因承许非因为因之故。 原段 ›

转述《俱舍论》中讲六种因时有一个能作因,所谓能作因,就是除了自身以外,对它的产生不起任何障碍之法。其实,这种因只不过是名相而已,根本不能成为真正的因。那大自在派承认的因是不是这样呢?我想他们也不可能承认,否则任何一法要产生,它的因都会变成无穷无尽。 原段 ›

本方若某法的因变成无穷无尽,此法所立则不可能产生。因为,它的因不具足就不可能产生,而因要具足所有的因,永远也不可能有机会。这样就有所有农民从来没有种过庄稼的过失,因为即使一代一代的农民付出整个生命,也没办法将无穷无尽的因全部聚集起来。若一一因都能生果,则应成有余因无用、一生一切的太过(即大过失)。因此,大自在天绝对不是万物之因。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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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一 分破不定之二喻

释量论·成量品第0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5回应上段

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

整理破土水不变仍生果喻:前后体性已变

不定因·对方用

误认同相续一体之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人们将同一相续的法耽著为一体

应成:有6岁是20岁、20岁是6岁等过失

不能生与能生不同 · 本方 · 立

有法
土、水、种子等
所立
自性已经全部变了
因
原来不能产生苗芽后来却能产生

若非因则造作无用 · 本方 · 反诘 · 限定:若不将此承认为因

应成:有为产生果造作了众多因缘,也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过失

例青稞种子(对方喻)、水(对方喻)、河流(教学例)

原段(6 段)

本方生芽土水等,自性尽变已, 原段 ›

本方是因善作彼,见其差异故。 原段 ›

对方对方说:你们所说的,大自在天有是因非因两个迥然不同的阶段,他不可能是万事万物的因,这种说法是不一定的。(即他们认为我们的推理是不定因。)以外法比喻而言:土、水、肥料、种子等,在聚合未聚合时,虽然没有差别,但却能生出芽、叶、花、果等。比如青稞种子,在没有种下去之前和种下去之后,从种子这个反体来讲,并没有差别。水也是这样,在浇在种子上和没有浇在种子上两个阶段,其本体都是湿性的,根本没有差别。同理,土等也是如此。虽然前后有能否起到产生芽果等作用的差别,但本体却是一样的,所以并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 原段 ›

本方驳:这就像认为昨天与今天的河流一模一样荒唐可笑。对没有学过任何佛教宗派的世间迷惑人来讲,他们会认为读小学、中学、大学,以及大学毕业的这个人就是我。虽然在名称上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体,因为万事万物都是刹那无常变化的;否则,应成有6岁是20岁、20岁是6岁等过失,学过《中观庄严论释》的人都懂得这个道理。因此,只不过人们将同一相续的法耽著为一体而已,实际上并非一体,因为阶段不相同之故。同样的道理,虽然青稞种子没有种在地里与种在地里之后,其相续是一个,但实际上并不一样。因为,土、水、种子等,因原来不能产生苗芽后来却能产生,前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即所立自性已经全部变了。 原段 ›

本方因此,舍弃从前阶段变成后面阶段的土、水、种子等才是真正的因。若不将此承认为因,则应成有为产生果造作了众多因缘,也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过失。比如,有些农民种庄稼非常敬业,施肥、浇水、拔草等都做得非常细致,那收获就会很丰稔。如果善加造作因,而没有相应的结果,那好的农民所作的任何行为,全都没有任何实义。但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因为在造作因缘方面下的功夫越多,最后得到的成果也会越丰富,这一点以现量成立。 原段 ›

本方因此,认为大自在天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但却是常有的想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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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成量品第05课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4/5

不管是对境还是根,产生眼识前后肯定有很大的差别

整理破根境聚前后无别能生识喻

无别则聚后亦无能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差别,在眼根、对境没有聚合之前,各自都没有生果的能力

所立
也不会有生果的能力
因
与前面法的自性无二无别之故

生识能力前后异 · 本方 · 立

有法
前者和后者之间
所立
有差异完全是成立的
因
聚合前不能生识聚合后却能生识

例眼根(对方喻)、红色的柱子(对方喻)

原段(7 段)

对方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 原段 ›

转述如是此是非,彼亦有别故。 原段 ›

本方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 原段 ›

本方聚亦无能力,是故差异成。 原段 ›

对方前面对方举了一个外在事物的比喻,但不成立。接着对方又用内法(跟众生内在相续有关系的法)比喻说:大自在天是万事万物的因,因为他虽然有两个阶段,但并没有两样。比如,在眼根没有缘取红色柱子之前,眼根是胡麻花形,外境是红色的柱子,当缘取或聚合之后,眼根和外境跟以前并没有两样,只不过后者能产生眼识,前者不能产生眼识。(谓如境根聚,无别是识因。)同样的道理,常有不变的大自在天也可以作为产生果的因。(如是此是。) 原段 ›

转述驳:“非”,即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彼亦有别故”:如果真正用智慧观察,只不过你们将同一相续的法执为常有而已,其实不管是对境还是根,产生眼识前后肯定有很大的差别。《中观四百论》亦云:“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意谓:对同一相续的假法,愚痴之人以恶见说它是真常之法;对众多因缘积集的假法,愚昧无知的众生以邪执说它是实有的。因此,所谓的我、柱子等世间各种各样的法,全部都是虚假的,只不过众生以无明邪执为因,把它当作真实而已。 原段 ›

本方“各自皆无力,自性无别故,聚亦无能力”:如果没有差别,在眼根、对境没有聚合之前,各自都没有生果的能力,聚合之后,所立也不会有生果的能力,因为因与前面法的自性无二无别之故。这样的话,到了最后的时候也不会产生。“是故差异成”:所以,前者和后者之间所立有差异完全是成立的,因为因聚合前不能生识聚合后却能生识。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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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二 归摄共同之意义

释量论·成量品第05课展开自续式连讲 5/5

万法因缘生,其因并非大自在天

整理归摄两喻:聚合转变之因与常天相反

常天非生因 · 本方 · 立

有法
万法因缘生,其因
所立
并非大自在天
因
常有的大自在天等,与以往无有不同差别之故

等同诸因则失天宗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否则

应成:地、水、种子等刹那无常之法都成了大自在天,这样大自在天就无穷无尽了,也失坏了常有的立宗

原段(4 段)

本方故各无何力,聚有德彼等, 原段 ›

本方是因非自在,此等无别故。 原段 ›

转述从前面的观察可以了知,根、境或者土、水、肥料、种子等各自分开时,不具足产生任何果的能力,它们聚合后才有产生果的功德或能力,故这一阶段的法就是所谓的因。如《量理宝藏论》中讲:在眼根、作意、对境三种因缘具足时,眼识方可产生;在地、水、种子、肥料等因缘具足时,苗芽才可产生。故万法因缘生,其因所立并非大自在天,因为因常有的大自在天等,与以往无有不同差别之故。否则,应成地、水、种子等刹那无常之法都成了大自在天,这样大自在天就无穷无尽了,也失坏了常有的立宗。因此,对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原段 ›

本方相信大家都清楚,在因缘各自分开时,是不能产生果的,而在因缘具足后,即使你不想让它产生,果也会出现。比如,没有造恶业,将来的痛苦就不会出现,一旦造了恶业,苦果必定会现前。若精进造善业,心相续就会与以前不一样。农民种下庄稼也是如此,只要如法播种,必定会有收获。这是因果关系决定的,并不是大自在天在起作用。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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