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对方认为一切法依六因四缘而生,因此自生之说并不合理,而他生的观点则应成立。

《入中论》讲解 · 《入中论》讲解 第12课 · 连讲 4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于二谛中破四边生 › 以理证广说 › 破自生 › 以龙树之理破自生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以龙树之理破自生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2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1/4要连上下读

对方认为一切法依六因四缘而生,因此自生之说并不合理,而他生的观点则应成立。

整理有实宗依六因四缘立他生

所破有实宗

他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他生的观点则应成立
因
一切法依六因四缘而生

例眼识(举例)、种子(举例)、苗芽(举例)

名相所缘缘、因缘、增上缘、等无间缘(名相页引了这里的原段)

原段(3 段)

本方接下来,开始遮破“他生”的观点。实际上,此处主要是针对佛教有实宗(有部宗与经部宗)的观点展开破斥,包括后面遮破唯识宗的内容也比较多。 原段 ›

转述对方依据佛陀在经典中宣讲的六因、四缘而主张他生合理。以眼识缘外境为例:外境即所缘缘,眼识所依赖的心识为因缘,眼根及不起障碍的种种法皆属于增上缘,前一刹那眼识的灭尽,与后一刹那无间生起的眼识为等无间缘。由此可见,眼识见外境需要依赖四种缘。同理,种子生苗芽也需借助这四种缘。这些内容在《俱舍论》《中观根本慧论》的注释中均有提及,部分内容不太好理解,大家可以结合《自释》深入研读。 原段 ›

转述综上所述,对方认为因一切法依六因四缘而生,因此自生之说并不合理,而所立他生的观点则应成立。针对这一观点,月称论师首先“以太过而破”,即如果承许他生,难免会有诸多过失。 原段 ›

下一段:接着破 →

以太过而破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2/4接着破

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

整理破实有他生:因与非因他性同,应一切生一切

量界、限定实有的他生

火焰 · 本方 · 反诘

因
自性他体之法能生出果

应成:那火焰理应生出黑暗

一切生一切 · 本方 · 反诘

因
对于果法来说,因与非因皆为他体的缘故

应成:应该没有任何差别

例火焰(举例)、黑暗(举例)、麦种(举例)、麦芽(举例)、稻种(举例)

原段(8 段)

若谓依他有他生,火焰亦应生黑暗, 原段 ›

又应一切生一切,诸非能生他性同。 原段 ›

如果认为果法依靠他缘而生,因此他生合理,那么同理可推,火焰也应产生黑暗,又应一切法中可以产生一切,所有非因皆能生果,因为“非因和因”与“果法”之间同为他体关系。 原段 ›

这正是“破他生”最核心的理论。我发现有些道友看似明白,实则似懂非懂,并没有真正掌握核心的推理。因此,深入领会原文的真实义理尤为重要。此处所遮破的“他生”,与前文破斥“自生”的观察视角一致,核心都是要破除自性实有的产生。在名言中,我们可以承许父亲与儿子是他体,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他体。此处所要遮破的是实有的他生,唯有自性实有的两个事物,才能成立真实的他体关系,明白这一点至关重要。 原段 ›

在世俗中,种子与苗芽虽然无法同时存在,仍可称为是互相观待的他体;但若认为二者是自性实有的他体关系,中观宗绝对不予允许。若依对方的观点,因自性他体之法能生出果,应成那火焰理应生出黑暗,可在现实生活中,火焰燃烧之处绝无黑暗存在,否则,太阳或灯光里也能产生黑暗了。如此一来,世间的因果规律便彻底错乱,这显然荒谬至极。 原段 ›

原本唯有种子才能产生苗芽(如麦种生麦芽),此乃因缘生果之理;而非因绝不能生果,比如石头里长不出土豆。可承许他生,则等于承认非因也能生果,因为二者正是他体关系,如此便会导致“一切生一切”的过失。 原段 ›

正如《中观根本慧论》所云:“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如果承许因与果是完全独立、互不观待的异体,那么“因”与“非因”便毫无差别,甚至连种子与苗芽的同一相续也无法安立,这显然不合理。 原段 ›

若我们不能真正理解推理的思路,便很有可能会感到疑惑:为何承认因果他体,火焰就能产生黑暗?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方认为自性他体之法可以生果,如果承许麦种与麦芽是他体,那么稻种与麦芽同样也是他体,如此一来,不仅麦种能生麦芽,稻种也应产生麦芽,因对于果法来说,因与非因皆为他体的缘故,应成应该没有任何差别。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对方接着提 →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2课对方立论问难与答连讲 3/4对方接着提要连上下读节选

对方说:唯有具足这四种条件,才是我们所承许的他生。

整理对方救:限定能生所生、一相续、前因后果以免非因生果

四种条件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才是我们所承许的他生
因
唯有具足这四种条件

稻芽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不会出现稻芽从非一相续的麦种中生起之类的过失
因
果法必定是从同一相续且具备生法能力的因中产生

例苗芽(举例)、种子(举例)

原段(10 段,节选)

对方对此,对方辩解道:“就果法麦芽而言,尽管它与麦种、稻种皆为他体,但麦种能够生出麦芽,稻种却无法产生麦芽,所以因与非因之间是存在差别的。”这正如同世人常说的,若基因相同,便可承认为因果关系;若基因不同,则无法成为能生与所生的关系,可见因与非因确有不同。这便是对方的补救之辞。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由他所作定谓果,虽他能生亦是因, 原段 ›

对方从一相续能生生,稻芽非从麦种等。 原段 ›

对方对方说:凡是由他法造作而生的法,必定为果;虽为异体,但若能生起他法,也必定是因;因果法必定是从同一相续且具备生法能力的因中产生,因此便所立不会出现稻芽从非一相续的麦种中生起之类的过失。 原段 ›

对方对方回应道:尽管我们承认因果是他体关系,但绝不会出现“一切生一切”或者“火焰生黑暗”这类过失。为何不会如此呢?因为我们所承许的他体具有其特殊性,必须是能够成立因果关系的他体,例如苗芽只会从自相续的种子中萌发,而非由其他法产生,这与“火焰生黑暗”的比喻截然不同。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对方回到本颂,对方是如何解释的呢?他们认为世间的他体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如火焰无法生出黑暗的他体,另一种则是如种子生苗芽般的他体。而此处所承许的他生,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因此不会出现“一切生一切”的过失。 原段 ›

对方第一个条件“由他所作定谓果”,意即凡是依靠他法作用而生起的法,必定称为果;第二个条件“虽他能生亦是因”,虽是他体,只要具备生起他法的能力,必定称其为因。反之,若某法不具备生果的能力,我们绝不能随随便便认其为因。例如,能称作因的种子,必须具备生起苗芽的能力。第三个条件“从一相续”,虽然承许因果他体,但二者却属同一相续。比如,种子与苗芽,皆属同一相续。第四个条件“能生生”,即我们常说的前因后果,前面的“能生因”可生起后面的果。 原段 ›

对方对方说:因唯有具足这四种条件,所立才是我们所承许的他生。因此,“稻芽非从麦种等”,我们既没有稻芽从非一相续的麦种产生之过,也无一切生一切的过失。对方在此明确指出:他们所承许的因果虽为他体,却具有特殊性,必须同属一相续,且满足能生与所生的关系。恰如前面提及的,自己的基因与父母的基因彼此相应,属于同类。 原段 ›

← 上一段下一段:接着破 →

驳斥此答

《入中论》讲解《入中论》讲解 第12课破斥应成式连讲 4/4接着破节选

自性他体之法也不能安立为同一相续

整理破救答:实有他体不能成立因果四特征

量界、限定自性他体

稻种 · 本方 · 反诘

所立
稻种也应当不能产生稻芽
因
因为是他体的缘故

他体 · 本方 · 立

所立
他体关系便无从谈起
因
若承许因灭果生

前因不灭 · 本方 · 反诘

因
如果承许前因不灭可以生果

应成:则有因法恒常的过失,以及果法不能产生的过失

同时 · 本方 · 反诘

因
若承许因果同时

应成:农民有了种子便无需耕种

例甄叔迦(举例)、麦子(举例)、莲子(举例)、稻芽(举例)、石女之子(教学例)

原段(9 段,节选)

如甄叔迦麦莲等,不生稻芽不具力, 原段 ›

非一相续非同类,稻种亦非是他故。 原段 ›

按照对方的观点,甄叔迦、麦子、莲子等植物不能产生稻芽,因其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而且它们与稻芽并非一相续、不是同类。同样,对于稻芽来说,稻种也不能成立为具足四种特征的因,因为是他性之故。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实际上,同类与一相续的意思相近,但同类的范围更广:比如稻田里的所有稻子皆属同类,但并不是同一相续,每株稻子都有属于自己的一相续;包括世间的所有人,虽然同属人类,但绝不可能是同一相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相续。对方认同:甄叔迦、麦子、莲子等无法生出稻子,正是因为它们不具备产生稻子的能力,与稻子既非同一相续,也非同类。 原段 ›

这一点我们也知道:麦种与稻子虽是他体,却不具备产生稻子的能力,二者非一相续、非同类,并不是能生与所生的关系。而本颂的关键点在于“是他故”,月称论师在此指出,按照对方的观点,所立稻种也应当不能产生稻芽,因因为是他体的缘故,实有的他体则不能具足上述四种特征。对方认为因果二者为自性实有的他体,此观点并不符合正理。 原段 ›

下面还会提到:若要成立为自性实有的他体,二法必须同时存在。若稻种存在时稻芽尚未产生,稻种灭后稻芽才生起,便无法成立他体关系。比如,世间本无石女之子,谁会说自己与石女之子是他体关系呢?虚空本不存在,谁能说自己与虚空是他体呢?一个存在的法与一个不存在的法,如何成为他体?虽然对方主观认为因果是两个自性实有的法,但客观事实是:因存在时果未生,果生起时因已灭,因果永远无法成为他体。而且,自性他体之法也不能安立为同一相续,后文还会以慈氏与近密为喻说明这一点,此理至关重要。 原段 ›

在抉择真理时,推理务必要严密、符合逻辑。对方虽在前面罗列了诸多理由,试图证明他生合理,但最核心的问题是因果究竟是不是他体?因若承许因灭果生,所立他体关系便无从谈起;因如果承许前因不灭可以生果,应成则有因法恒常的过失,以及果法不能产生的过失;因若承许因果同时,应成农民有了种子便无需耕种,这显然都不合理。中观的推理方式确实巧妙,这里讲到的甄叔迦、麦子、莲子虽与稻子为他体,却无法产生稻子,这一点大家都认可,最关键的是,若因果是自性他体,则稻种不能生稻子、母亲不能生儿子、一切因都将不能生果。对方主张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是自性实有的他体关系,然而此他体的关系并不能成立,所以他生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我们不妨深思:例如,麦种只能生出同一相续、同类的麦子,不能产生稻子,正因麦种只具备产生同一相续的能力,而不具备出生与其无关之他法的能力,既然是同一相续,便不能承许为自性实有的他体。反之,若承认他体,就应如石头与木头般毫无关联,无法成立为一相续和同类。若承许这样的他生,那么因与非因便没有任何区别,必定会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 原段 ›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