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甄叔迦麦莲等,不生稻芽不具力, 原段 ›
非一相续非同类,稻种亦非是他故。 原段 ›
按照对方的观点,甄叔迦、麦子、莲子等植物不能产生稻芽,因其不具有生稻芽的能力,而且它们与稻芽并非一相续、不是同类。同样,对于稻芽来说,稻种也不能成立为具足四种特征的因,因为是他性之故。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实际上,同类与一相续的意思相近,但同类的范围更广:比如稻田里的所有稻子皆属同类,但并不是同一相续,每株稻子都有属于自己的一相续;包括世间的所有人,虽然同属人类,但绝不可能是同一相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相续。对方认同:甄叔迦、麦子、莲子等无法生出稻子,正是因为它们不具备产生稻子的能力,与稻子既非同一相续,也非同类。 原段 ›
这一点我们也知道:麦种与稻子虽是他体,却不具备产生稻子的能力,二者非一相续、非同类,并不是能生与所生的关系。而本颂的关键点在于“是他故”,月称论师在此指出,按照对方的观点,所立稻种也应当不能产生稻芽,因因为是他体的缘故,实有的他体则不能具足上述四种特征。对方认为因果二者为自性实有的他体,此观点并不符合正理。 原段 ›
下面还会提到:若要成立为自性实有的他体,二法必须同时存在。若稻种存在时稻芽尚未产生,稻种灭后稻芽才生起,便无法成立他体关系。比如,世间本无石女之子,谁会说自己与石女之子是他体关系呢?虚空本不存在,谁能说自己与虚空是他体呢?一个存在的法与一个不存在的法,如何成为他体?虽然对方主观认为因果是两个自性实有的法,但客观事实是:因存在时果未生,果生起时因已灭,因果永远无法成为他体。而且,自性他体之法也不能安立为同一相续,后文还会以慈氏与近密为喻说明这一点,此理至关重要。 原段 ›
在抉择真理时,推理务必要严密、符合逻辑。对方虽在前面罗列了诸多理由,试图证明他生合理,但最核心的问题是因果究竟是不是他体?因若承许因灭果生,所立他体关系便无从谈起;因如果承许前因不灭可以生果,应成则有因法恒常的过失,以及果法不能产生的过失;因若承许因果同时,应成农民有了种子便无需耕种,这显然都不合理。中观的推理方式确实巧妙,这里讲到的甄叔迦、麦子、莲子虽与稻子为他体,却无法产生稻子,这一点大家都认可,最关键的是,若因果是自性他体,则稻种不能生稻子、母亲不能生儿子、一切因都将不能生果。对方主张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是自性实有的他体关系,然而此他体的关系并不能成立,所以他生的观点不合理。 原段 ›
我们不妨深思:例如,麦种只能生出同一相续、同类的麦子,不能产生稻子,正因麦种只具备产生同一相续的能力,而不具备出生与其无关之他法的能力,既然是同一相续,便不能承许为自性实有的他体。反之,若承认他体,就应如石头与木头般毫无关联,无法成立为一相续和同类。若承许这样的他生,那么因与非因便没有任何区别,必定会有“一切生一切”的过失。 原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