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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一体还是异体的理论抉择之下,你们这种显现不同自性为一的常有意识,绝对无法成立

入行论广释 · 第九品 智慧 · 连讲 7 段,这是第 5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子二 破遣过之答复 › 丑二 破彼 › 寅三 以相互不缘之推理而破 › 卯一 安立推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宣说遮破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应成式连讲 1/7节选

能知内识与所知外境,是相观待而成立之法

整理破数论常识我:声识若常应恒闻;无所知声不成声识;无知可立为知则树亦成知;能所相待,无境则无知

观待

所破数论外道

常则恒闻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了别声音的识是常恒

应成:那么任何时刻都应该听到声音

对方:有境方闻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声识虽然为常
所立
但是有声境时,才有听闻了知

树亦应知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没有了知而可安立为能知

应成:那么树木也应成为闻声等能知

无境则无知 · 本方 · 立

所立
若无所知境,也就无有能知之识
因
能知内识与所知外境,是相观待而成立之法
喻
这就像东边的山与西边的山相待才可成立

例树木(举例)、东边的山与西边的山(主论证喻)

原段(7 段,节选)

本方声识若是常,一切时应闻; 原段 ›

本方若无所知声,何理谓识声? 原段 ›

本方无识若能知,则树亦应知; 原段 ›

本方是故定应解:无境则无知。 原段 ›

本方如果了别声音的识是常恒,应成那么任何时刻都应该听到声音。如果没有所了知的声音,那么凭什么道理说有识闻知声音?如果没有了知而可安立为能知,应成那么树木也应成为闻声等能知,所以应该理解:如果没有所知外境,则没有相应的能知。 原段 ›

……(中间略去未登)

转述数论外道许神我是能遍享一切现象的常有意识,比如说享受声音之识便是常有我的一种本性。既然如是,中观师问:按汝宗所许,执声之识常恒不变,那么在一切时分,都应听到同一声音,亘古不会发生变化。这种观点当然谁也不敢承认,数论外道解释说:我们不许这种推论,因为声识虽然为常,所立但是有声境时,才有听闻了知,没有声境时,也就没有闻声,并不会因声识为常而恒时有闻声。中观师反诘:如果没有所知声境,那么你们所谓的声识凭什么道理说能认识闻知声音呢?因为此时无有任何闻与不闻声的分别意念,所谓的声识又从何而有,怎么能安立呢?按安立名言道理,若有所知外境,方可名为能知,如果没有外境,比如说没有某种声音、色相,那了知这种声音、色相的耳识、眼识,是无法成立的。你们在没认知声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安立能知之声识,那么树木石头等也应成闻声之能知,石头、树木也成了你们所许的神我。因你们许声识不管有无所知声境都存在,也就是不论有无了知闻声都可成立声识,那么树木、石头等法不管它是不是有了知闻声,也可以安立为能知声识之名称,这样的安立方法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应当了知,因能知内识与所知外境,是相观待而成立之法,所立若无所知境,也就无有能知之识,能知之识不可能单独安立,也不可能无观待地成立为常有之识。喻这就像东边的山与西边的山相待才可成立,若不观待东边的山,那人们不可能说这座山是西边的山,但是有许多愚痴无知者不懂这些道理,随分别念而转,往往会弄出种种如声识无观待而常有的谬误。 原段 ›

下一段:回应上段 →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7回应上段

若声音不在附近,则声识也就不存

整理外道:声识后时知色故常;中观:常则知色时何不闻;外道:声不近;中观:无境则无识,且神我遍一切则远近皆应闻

所破外道

对方:意识恒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以此意识其实恒常存在
因
但可了知色等余法

声识非常 · 本方 · 破

有法
因此声识
所立
不可能是常有不变的独存法
因
在无有声境的时候,执声之识也不会存在

遍则远近皆闻 · 本方 · 反诘 · 限定:汝宗许神我意识遍于一切法,能享用一切法

应成:那么声音等无论近远,皆应听闻

原段(4 段)

转述若谓彼知色,彼时何不闻? 原段 ›

转述若谓声不近,则知识亦无。 原段 ›

转述如果说前时闻声之识,后时虽不闻声,但能了别色等余法,故彼识是常有。既然闻声之识常有,那么在它知色之时为何不闻声音?如果说因声音不在附近故不闻,那就应知无境则了知其境之识也无有。 原段 ›

转述外道为了成立其观点,又提出:虽然声识不会恒时闻声,但这并不能因此而证明它不是常有。前时闻声之识,也即常有自在之我,现在虽不闻声音,因但可了知色等余法,所立以此意识其实恒常存在,不存在你们所说的“无境则无知”。这种辩驳当然是漏洞百出的,中观师反驳云:既然汝宗许闻声之识是恒常之法,那么在它了知色等余法之时,为什么不闻声音呢?如果前时可听闻声音而后时不闻声,这种识岂不是成了无常吗?外道回答说:我们不会有这种过失,其识在执色之时不闻声,是声音不在附近故不闻,而声识本身依然不变地存在,不成立无常。中观师继续破斥云:若声音不在附近,则声识也就不存,在前面不是已论述过嘛,若无所取境,能取也就无法成立。所以应当知道,因在无有声境的时候,执声之识也不会存在,因此声识所立不可能是常有不变的独存法,如果你们还要固执己见,那么你等也应承认石头、树木等也是汝宗所许的神我意识。如果山羊的叫声没了,难道自己听闻山羊叫声的声识还会恒常存在?这是村夫牧童也不会承认的观点。再说,汝宗许神我意识遍于一切法,能享用一切法,应成那么声音等无论近远,皆应听闻,所以你们所说声不近故无闻之理由,与汝自宗相违。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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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 以行相相违之推理而破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3/7回应上段

一人安立父子二者,是不同观待之假名,不能在胜义中真实成立

整理常有闻声识不能变成眼识;数论举一人成父子;破:父子是观待假名,真实成立则不能兼二

观待

所破数论外道

量界、限定胜义中、真实中

声眼异识 · 本方 · 破

有法
因为声识与眼识
所立
并非同体之法,而是两种不同的识

常法无变 · 本方 · 立

有法
要知常有成实之法
所立
即不可有任何变动

对方:一识兼二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所以闻声之识
所立
又为眼识,却不改变其常恒自性
喻
如同一人,既可做父亲,又可做儿子

父子是假名 · 本方 · 破

有法
一个人安立父子二种名称
所立
只是观待不同而安立的假名而已

真实为父不能为子 · 本方 · 破 · 限定:一个人如果在真实中成立为父

应成:则他必定不能成为儿子

例一人成父子(对方喻)

原段(5 段)

本方闻声自性者,云何成眼识? 原段 ›

转述一人成父子,假名非真实。 原段 ›

转述中观:再说,自性成立的闻声之识,怎么会变成取色的眼识呢?数论外道:如同一人,既可为父,也可为子,如是一识,既可闻声,也可取色。中观:比喻不成。一人安立父子二者,是不同观待之假名,不能在胜义中真实成立。 原段 ›

本方中观师接上偈继续破斥:再从另一个方面说,汝宗许实有自性的闻声之识,怎么会变成持取色境的眼识呢?因为声识与眼识所立并非同体之法,而是两种不同的识,《释量论》中说过:“一者非知二,根识即定故。”如果声识是常有成实之法,那它怎么会变成眼识呢?要知常有成实之法,所立即不可有任何变动,若有变动,则属无常之法。在此处,大家应注意,同一相续中,并不是知声之时不能知色等。在内道因明中,承认几种无分别识在同一相续中可以同时生起,比如说耳识闻声时,眼识可见色,鼻识可嗅香等,但是这些都是不同类的根识,不属一体常法,这一点与外道所许完全不同。 原段 ›

转述数论外道反驳说:闻声之识又为什么不能安立为眼识呢?喻如同一人,既可做父亲,又可做儿子,而其自性不变,同样执声色等境识,名虽有别,而实际是自性一体之法。所以闻声之识所立又为眼识,却不改变其常恒自性,这很合理嘛!中观师驳斥云:比喻不能成立。一个人安立父子二种名称,所立只是观待不同而安立的假名而已,是虚幻的世俗名言,在胜义自性中不可成立。一个人如果在真实中成立为父,应成则他必定不能成为儿子,任何时处都应为父;儿子也如是。而汝宗许神我意识为自性成立之常有法,那么声识即自性成实之声识,任何时处都是声识,任何时处都不会有改变,这样的法怎么会像世俗名言观待假立法一样,安立不同名称呢?你们所举的一人成父子之比喻,是世俗名言中观待假立的无常现象,与你们所要证成的真实中有常有成实之法刚好相夺,所以比喻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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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 破彼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应成式连讲 4/7

汝宗所许的忧喜暗三德平衡之自性,既非为子亦非为父

整理按数论自宗,真实只在三德自性,其中无可观待者,父子喻不成;眼识不见闻声性

所破数论外道

三德非父子 · 本方 · 破

有法
汝宗所许的忧喜暗三德平衡之自性
所立
既非为子亦非为父
因
因诸现象即彼性

眼识无闻声性 · 本方 · 破

有法
同样眼识
所立
也不具闻声自性
因
因为不可找到其中的闻声自性

应恒执一切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汝宗许真实义三德自性在执色之时亦有执声

应成:则应成一切时分中都在执著一切现象

原段(4 段)

忧喜暗三德,非子亦非父。 原段 ›

彼无闻声性,不见彼性故。 原段 ›

汝宗所许的忧喜暗三德平衡之自性,所立既非为子亦非为父(因因诸现象即彼性);同样眼识所立也不具闻声自性,因因为不可找到其中的闻声自性。 原段 ›

再从数论外道自宗所许观点,分析他们所谓的耳识、眼识等如同一人成父子,同一识可以有执色、执声现象。假如说在真实中有既为父又为子的例子,则必须在三德上成立,因为汝宗许除三德外无有真实,而喜忧暗三德平衡时名为自性,自性是其余二十三种现象(五唯、五大、五业根、五身根、共同意根、大、慢)之因。然而在这种自性真实中,无法安立父子等观待法,因为诸现象即自性,如是观待何法而安立父,或安立子呢?在如是笼统一体的真实自性中,找不到任何可观待的对象,也就无法建立父、子等任何法。因此汝宗所举的一人成父子之喻,按汝宗所许观点,也无法在真实中成立。再从喻义说,如果汝宗许真实义三德自性在执色之时亦有执声,应成则应成一切时分中都在执著一切现象,或者说意识神我在闻声之时,亦不成闻声,因为按汝宗所许一切现象即一体。既是一体法,就不应有时执著,有时不执著。在神我意识执色时,如果又在闻声,则应该可以显现它的闻声现象,然而在实际中,眼识在取色时,并不能见到它同时有闻声现象,声识在闻声时,也不能现见它同时有见色现象。所以汝宗许神我意识恒常存在,遍于一切现象的观点,无论怎么观察,都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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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一 安立推理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5/7回应上段

在是一体还是异体的理论抉择之下,你们这种显现不同自性为一的常有意识,绝对无法成立

整理外道举艺伎:异样一体故常;中观:异状则非常;异样一体不曾有,观一体异体皆不成

一体还是异体

所破外道、数论外道

对方:内识一常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然而其内识
所立
却是同一自性之常法,并无变化
喻
比如说一位艺伎

异状则无常 · 本方 · 破

因
因为你们承认声识、眼识等为不同形态

应成:那么声识即为无常

本体非形象则不同一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说这种本体不是形象,与它的形象无关

应成:那么也就无法成立不同形象为同一本体

异样一体不成 · 本方 · 破

有法
你们这种显现不同自性为一的常有意识
所立
绝对无法成立

例艺伎(对方喻)

原段(5 段)

转述如伎异状见。是识即非常。 原段 ›

转述谓异样一体,彼一未曾有。 原段 ›

转述外道:就像艺伎,闻声之识也可以显现其他状况而见之。中观:如果是这样,则彼识应成非常有。外道:表现不同而自性却为同一,所以是常。中观:但这种所谓的表现不同自性为一之常法,从来不曾有过。 原段 ›

对方外道辩驳说:同一自性之法,显现出不同形态这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喻比如说一位艺伎(演员),上午扮演罗刹、凶神,下午又可扮演天人等,其实这些不同形象,只是同一个人的显现;意识也是如此,它执声、执色等时,其相状虽不同,然而其内识所立却是同一自性之常法,并无变化,所以我们的观点完全可以成立。 原段 ›

本方中观师回答:果真如此,应成那么声识即为无常,因因为你们承认声识、眼识等为不同形态,就像罗刹、天人不同一样,那就是说声识改变了前时的形态而成为另一种形态。人们在没有观察时,往往执著不同形象后为同一演员,然而深入分析,上午之演员与下午之演员,能否真实成立为常恒不变的同一人呢?如果是相同一体之人,那么他上午为罗刹之形状,下午也应如此,所以执不同形态之法为常恒相同,无疑是混淆是非的诡辩而已。数论外道执著形象上虽不同,然本体上为一体,这种所谓的一体之常有法,实在是稀奇,也是从来未曾有过的。分析他们所谓的“异样一体”,这种一体究竟是何物呢?如果说这种本体不是形象,与它的形象无关,应成那么也就无法成立不同形象为同一本体,因形象与本体无关;如果说本体即形象,那么形象不同,本体又怎么会相同呢?除了异体、同体外,形象与本体再也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关系。在是一体还是异体的理论抉择之下,你们这种显现不同自性为一的常有意识,所立绝对无法成立。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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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6/7回应上段

按你们所许的观点,不同现象识中皆有同一自性意识,那么所有众生的现象识后之意识也应相同,如是众生应成一体之有情

整理数论:现象识是暂显,其后同一意识为真实自性;中观:则一切众生同一意识,应成一体

所破数论外道

对方:现象识非真 · 对方 · 对方立论

有法
这些现象识
所立
虽显现各异,然而都只是暂时的观待显现,不是真实法
喻
这就像一块白色水晶

众生成一 · 本方 · 反诘 · 限定:如果真是这样

因
因为所有众生皆有心相续,皆有不同执声持色之现象识

应成:那么应成所有众生为一体

例白色水晶(对方喻)

原段(4 段)

本方异样若非真,自性复为何? 原段 ›

转述若谓即是识,众生将成一。 原段 ›

转述如果异样的显现不真实,那么异样之中的真实自性又是什么呢?如果说即是神识本身,那么所有众生也将成为一体。 原段 ›

转述数论外道又分辩说:意识加上声色等差别境成为现象识,这些现象识所立虽显现各异,然而都只是暂时的观待显现,不是真实法,喻这就像一块白色水晶,在不同外缘相遇时,显出种种异色,然这些异色都不是水晶真实自性。现象识也只是声色等现象与识相遇而暂时的显现,并非真实之神我自性,所以不能以它们暂有暂无而说神我非常有也。中观师问:你等既然不许现象识非汝真实神我自性,那么你们认为在这些异样的现象识后,什么才是真实一体的自性呢?数论外道回答:真实一体的自性无有境象差别,而仅是意识,执声时有此意识,持色时也是此识,不管它如何显现为不同现象识,然而其中抛开差别境之意识是相同的。它存在于所有现象识中,是恒常不变的自性法,因所有现象识中有此相同之识,故可执为一体。中观师破:如果真是这样,应成那么应成所有众生为一体,因因为所有众生皆有心相续,皆有不同执声持色之现象识,而按你们所许的观点,不同现象识中皆有同一自性意识,那么所有众生的现象识后之意识也应相同,如是众生应成一体之有情,这何其荒谬也!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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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三 以相互不缘之推理而破

入行论广释第九品 智慧破斥应成式连讲 7/7

不论怎么推测,也不可能成立常有自在之神我,为这些各有别相的虚妄现象识之总相

整理共同之识可成一体,则二十五谛同为常有亦成一体;别相皆妄则无真实总相

总相、别相(即总相和别相)

所破数论外道

二十五谛成一 · 本方 · 反诘

因
因为它们同为常有之法

应成:汝宗所许的有心之神我与无心之自性等二十五谛,也应成为一体

妄别相无真总相 · 本方 · 破

所立
也不可能成立常有自在之神我,为这些各有别相的虚妄现象识之总相
因
各种差殊不同之法成立非真实

例一群盲人(教学例)

原段(5 段)

本方心无心亦一,同为常有故。 原段 ›

本方差殊成妄时,何为共同依? 原段 ›

本方此外,应成汝宗所许的有心之神我与无心之自性等二十五谛,也应成为一体,因因为它们同为常有之法。因各种差殊不同之法成立非真实,此时怎么能成立有共同所依或唯一总体呢? 原段 ›

本方数论外道许不同现象识中存在相同之识,以此而可成立为一体,这种观点还会引出另一个过失:即他们所建立的有心神我与无心自性等二十五谛,也应成为一体法。因为他们承认这二十五种法都是实有法,其中都遍有神我存在,按其上述观点,有一共同所依,那也应承认为一体。如是他们自宗所建立宗义也就不成立了,因二十五谛同为一体,那还有什么自性生起二十三种现象,神我享受一切现象等等观点的成立理由呢? 原段 ›

转述此处推理辩论中,要求学者懂一点因明中的总相、别相概念,才能彻底明了。所谓总相,是在一切所知之中,除不同类后的相同类所知。数论外道认为声识、眼识等现象识,各有其不同别相,并认为这些都是非真实之虚妄法,既然如是承认,那么在这些不同虚妄别相法之中,怎么能成立有与所有别体相同的唯一自性呢?在声识、眼识等这一大堆虚妄法中,除了它们各自体相外,什么是它们的共同所依或唯一总相呢?不论怎么推测,所立也不可能成立常有自在之神我,为这些各有别相的虚妄现象识之总相。这就像把一群盲人一个个辨析,发现都是盲人,如果此时说他们的总相为明视者,这无疑是令人笑掉大牙的谬论。同样,数论派说声识等别相皆为虚妄,却说这些虚妄之别相存在共同所依或说有其总相——即恒常实有非虚妄的自在神我,这真稀奇啊! 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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