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遍
在本论分类:法相三总过 › 过遍 相关于:法相三总过 › 不遍;法相三总过 › 不容有
定义2 条摘句
讲记释法相三过
不遍、过遍、不容有
首先是法相对名相不遍的过失,因为名相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法,而这个错误法相的定义并没有遍于名相所摄的一切内涵,这是一个过失;还有一种过失是过遍,也就是说你对这个事物安立一个法相,但这个法相不仅是你所安立的同类事物上有,而且在其他另类事物上也存在着这个法相,这叫做过遍的过失;最后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你对这个事物安立的法相,在该事物上绝对不可能有,就像火的法相是水,牦牛的法相是瓶子一样。
本论自宗
以「具有头」说过遍
第二个是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头,或者它能走路,或者它具有声音,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
辨析2 条摘句
本论自宗
法相的过失总摄为三种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量理宝藏论
别有否定即否定过遍
所有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别有否定以及非可能否定三者当中,这三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过遍与否定不容有的语义。一切义否定也只有这三种而别无其他,因此定数是成立的。《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