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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遍

[讲记名相] · 佛词典

中观《中观庄严论》

定义

三、另有否定:虽然对于某一事物来说是周遍的,但对不想表示的他法来说也同样周遍(过遍),诸如凡能作为心之对境的法安立为识的法相,排除他法具有而安立唯它本身才具备,称为另有否定。

中观庄严论释麦彭《中观庄严论释》释另有否定,括注其所遣为过遍

对于某一事物来说虽然周遍,但对其他法来说也同样周遍,比如凡能作为心之对境的法安立为识的法相,由于柱子、瓶子、牦牛等很多法都可以作为心的对境,因此具有过遍的过失。

中观庄严论释讲解088讲记释另有否定所遣的过遍

辨析

前面从遮破角度宣讲了世俗谛的三种法相之后,麦彭仁波切在这里以旁述方式也讲了三种否定:非可能否定、非有否定和另有否定。以这三种否定可以遣除建立法相过程中的三大过患,也即相违、不遍、过遍。在因明当中,对于建立法相的要求比较严格,必须远离这三种过患才是真实的法相,有关这方面,《释量论成量品》中有宣说。

中观庄严论释讲解089讲记述以三种否定遣除法相三过

依靠眼根产生的一种觉知就是眼识的法相。此法相会不会在耳识或意识上出现,而导致过遍的过失呢?不会,因为这是依赖眼根所产生的一种特法。不遍的过失也没有,只要是眼识必定依靠眼根而产生,此理周遍而存在。

中观庄严论释讲解090讲记以眼识法相验无过遍、不遍之过

因明《量理宝藏论》

定义

首先是法相对名相不遍的过失,因为名相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法,而这个错误法相的定义并没有遍于名相所摄的一切内涵,这是一个过失;还有一种过失是过遍,也就是说你对这个事物安立一个法相,但这个法相不仅是你所安立的同类事物上有,而且在其他另类事物上也存在着这个法相,这叫做过遍的过失;最后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你对这个事物安立的法相,在该事物上绝对不可能有,就像火的法相是水,牦牛的法相是瓶子一样。

量理宝藏论讲解46讲记释法相三过:不遍、过遍、不容有

第二个是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头,或者它能走路,或者它具有声音,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

量理宝藏论讲解45本论自宗:以「具有头」说过遍

辨析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量理宝藏论本论自宗:法相的过失总摄为三种

所有名言否定均可包含在非有否定、别有否定以及非可能否定三者当中,这三者依次是否定不遍、否定过遍与否定不容有的语义。一切义否定也只有这三种而别无其他,因此定数是成立的。

《量理宝藏论释》第八品 观法相本论自宗:别有否定即否定过遍

另见不遍不容有法相别有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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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相的定义、分类与诸家说法,逐句摘自本站的原典、释论与讲记,原文照录,每句链回原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