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山上的烟”与“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

量理宝藏论释 · 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 · 连讲 2 段,这是第 1 段。标题是讲记、释论原句,「整理」是一句概括;原段照登、链回课次。

所在科判:辛二 观待彼因之分类 › 壬一 真因 › 癸二 事相 › 子一 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目录里这一处 ›

怎么看标记

阶段整条在做什么:立论(立自宗)、破斥(破对方或错解)、辨析(分辨同异)、回应(答问难)、展开(接前文推进)、问难、对方立论(转述对方主张)体式推理的形式:应成式、自续式、观察、辨析、问难与答连讲 5/43前后接着讲的一串里第几段;目录里同一串相邻的行左边连成一条线,「回应上段」「对方接着提」是和上一段一来一往;「要连上下读」是单看这一段推理不全原文里标出论式旁的按钮:在原段里标出这一式的所立、因、喻、应成

方法名签前不注:方法名在本条原段里科判关联/前文关联科判或本科前文点名、已核本条确有关联整科本条所在这一科(本科)的方法关联,未计作本条完整运用;方法目录没有单列的不链签后不注的是用此法推;注「援用前证」「讲此法」「对方用」的不算用此法推

子一 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量理宝藏论释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破斥观察连讲 1/2

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山上的烟”与“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

整理破以所诤事差别之法为因事相:别有否定则成不共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属不定因) 同品遍(属因三相)

所破有些论师

非有否定无诤 · 本方 · 破 · 限定: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单单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声音而作为因

所立
我们双方没有什么可辩论的

别有否定成不共不定 · 本方 · 破

应成:假设是所诤事以外的别有否定,那么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结果就无法避免成为不共不定因

原段(4 段)

对方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原段 ›

本方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原段 ›

本方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原段 ›

转述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山上的烟”与“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如果某因在欲知法上单单的非有否定是以所诤事的声音而作为因,那么所立我们双方没有什么可辩论的,因为我们也承认这一点。应成假设是所诤事以外的别有否定,那么此因在同品喻上不存在同品遍,结果就无法避免成为不共不定因。所立法火与无常等也与之相同,如果在所诤事上是非有否定就合理;倘若是别有否定则不合理。 原段 ›

下一段:接着讲 →

子二 安立离诤之自宗

量理宝藏论释第十品 观自利比量回应问难与答连讲 2/2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整理立因事相即遣余;遣「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之难

所破他宗

因之共相不可能 · 对方 · 对方立论

所立
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

遣余共相有 · 本方 · 立

所立
绝不相违
因
尽管实体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
原段(2 段)

本方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原段 ›

转述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将不区分时间地点的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耽著为一体。对此,不会招致他宗所说的“所立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过失,因尽管实体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所立绝不相违。 原段 ›

← 上一段